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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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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第1篇: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第二條管護員必須認真履行保護耕地、制止違法用地職責,職責及考核標準如下:

一、落實責任制情況

1、重視耕地保護工作,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制,年初與政府簽訂耕地保護責任書。

2、切實履行職責,完成鎮耕地保護監管辦公室賦予的各項工作任務。

3、實行耕地保護工作例會制,把巡查責任制落到實處,工作例會、動態巡查、國土宣傳工作記錄臺帳齊全。

4、利用村民代表會議、黨員干部會議、有線廣播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宣傳國土資源相關法律法規,讓群眾充分了解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常識,使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有明顯增強。

二、組織動態巡查

1、認真落實村、組土地動態巡查和耕地管護責任制,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級公路兩側作為巡點,巡查每月不少于8次。

2、管護人員要切實履行職責,及時有效處置動態巡查中發現的各類違法用地現象,確保上下聯動,一旦發現在耕地,特別在基本農田保護區擅自建房、毀壞耕地的非農業建設、嚴重超占宅基地、非法取土等違法用地行為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時向鎮監管辦或國土資源所匯報。

三、協助查處違法案件

1、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在查處違法用地案件時,管護員應積極協助配合,并如實反映違法用地事實情況,提供相關書面材料,教育勸導被查處單位、個人配合執法人員詢問、現場勘察、提供有關土地權屬資料。

2、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決定書等法律文書時,管護員要協助送達,教育說服當事人自覺履行行政部門作出的決定,對由法院強制執行的違法案件,應積極提供有利于法院執行的條件,配合法院執法到位。

四、處理

1、管護員重視涉地工作,認真做好初信初訪工作,對于比較復雜的問題,要采取穩控措施,妥善處理。不能因工作不力導致越級上訪。

2、當發現越級上訪或者集訪等重大苗頭時,要立即向鎮政府、國土所等有關部門報告,并提出處理問題的建議和辦法。

第2篇: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市國土局:

根據XX市國土局《關于轉發開展第15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的通知》精神,現將我局開展第十五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情況匯報如下: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

按照省、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求,我局黨組高度重視,認真準備,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和部署開展宣傳活動的內容和具體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長為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此次宣傳工作。并行文下發《關于開展第十五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的通知》文件到全縣各鄉鎮土管所,要求認真開展緊扣主題、講求實效、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二、宣傳活動形式多樣

(一)我局從6月20日起就開始到全縣各鄉鎮督促和指導宣傳工作,并根據各鄉鎮實際情況,本著求真務實的精神,在所轄區的繁華地段、集貿區、村莊交通道張貼和懸掛宣傳標語。部分鄉鎮土管所還組織召開了群眾座談會和村級土地信息員聯席會等,充分宣傳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關規定,在建制鎮還設立“6.25”土地日宣傳咨詢臺,接受群眾的咨詢、做好解釋工作。

(二)為了使我縣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個新的臺階,我局以“6.25”土地日為契機,一是及時編印了《國土資源管理法規宣傳手冊》500余冊,分別贈送給縣委、縣政府、人大、政協、縣直各單位、各鄉鎮主要領導,使領導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時印發了旌德縣第15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材料,重點宣傳了“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農轉用報批手續,什么是建設用地、宅基地的審批,鄉鎮企業建設怎樣用地”等內容。三是在縣城繁華地段設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規及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知識咨詢臺,發放宣傳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詢70余人次,宣傳展板8塊。四是在縣城梓山廣場、西馬路、和平路懸掛了“節約集約用地,促進科學發展”等土地日宣傳標語。五是集中3天時間利用宣傳車到全縣10個鄉鎮及縣城主要街道來回循環播放有關土地法律法規知識,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重要決策性文件。六是通過旌德移動公司發送手機短信,“土地日”宣傳標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遏制亂占耕地現象”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促進礦業經濟長足發展”。七是通過旌德縣電視臺在黃金時間播放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專題片,并在播放贊助電視劇的時間內播放滾動字幕廣泛向人民群眾宣傳。八是為進一步暢通法律法規宣傳渠道,擴大宣傳面,我局還在網站上將所有行政法規、國土資源法規、政策,各項制度,涉及與老百姓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務公開的內容公開,任何人任何時候都可以點擊查詢。確保了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們對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這一基本國策的法律意識。

第3篇: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土地管理;問題;意義;途徑

Abstract: the land is precious non-renewable resources, is huma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Although China is a large country, but large population, along with our country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of the faster, the relation between human and land increasingly nervous. No matter from political, economic or the people's livelihood Angle, rational utilization of land resources, strengthe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land, are the urgent priority.

Keywords: land management; Problem; Meaning; way

中圖分類號:F301.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土地問題是關系到國際民生、千秋萬代的大問題,是我國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基礎。目前,我國土地管理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本文就我國土地資源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土地管理的意義以及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的途徑這三個問題提出作者膚淺的見解,希望大家批評指正。

我國土地資源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土地利用粗放,沒有對土地進行合理規劃和科學使用,降低了土地的使用效率,造成土地資源浪費。

2.在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過程中,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和基礎設施建設,造成用地結構失衡,一方面導致大量農用土地被侵占,耕地面積變小,另一方面導致一些公路、建筑物、綠化地等利用效率不高,長期閑置造成浪費。

3.土地市場混亂,非法圈地、私搭亂建、低價轉讓等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地方為了吸引投資,采取“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等非法手段,影響了土地節約集約管理,使土地資源遭到嚴重破壞。

4.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力度不夠、監察監管工作不到位、一些領導干部缺乏節約集約土地管理意識,對于土地的審批和使用不能隨時監管、動態巡查,使土地管理陷入松散、被動的局面。

5.土地利用效率低,耕地單位產量不高、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空間不足;建筑用地設計不合理、造成土地資源浪費。

二、有效利用有限土地、加強土地管理的意義

(一)保障人類生存 促進社會發展

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在人們社會活動和經濟活動日益頻繁的今天,對于土地的消耗程度也逐漸加大。如果不對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并加強管理,就會導致土地資源數量越來越少、質量越來越差,發展到最后人類將失去生存與發展的物質基礎。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 提高農民生活水平

農村經濟要發展、農民要致富,必須依賴肥沃富饒的土地資源。如果不能加強土地管理,保護土地資源,那么“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就只能成為一句口號,解決三農問題、解決全國糧食供給問題也將成為一句空話。只是合理保護和科學利用土地資源、提高農業生產的科技水平、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進人與土地的可持續發展,才能從根本上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推動農村的經濟建設、保證全社會的和諧穩定。

推動社會注意市場經濟建設

土地資源作為市場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受保護程度和優化配置程度直接影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與發展。通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土地市場建設,能夠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

(四)維護社會穩定

農業的穩定,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直接關系到農作物的產量與質量,關系到六億農民的安居樂業、關系到十三億人口的溫飽問題。因此,加強土地管理,是維護我國和諧發展、長治久安的關鍵。

三、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的途徑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

要建立完善的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為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管理建立法律基礎和政策保障。

首先,要采取相應的政治和經濟手段,加強土地管理。強化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嚴格執行土地保護政策和制度,堅決杜絕土地資源的濫用以及耕地亂占現象發生。

其次,要堅持土地統管政策,切實執行土地審批制度,從不同角度采取不同措施消除土地浪費現象,嚴厲打擊破壞土地資源和資產的行為。

最后,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護土地資源、促進土地節約,構建土地管理的法治環境。

(二)樹立節約土地資源的工作理念

各級政府要站在全局的戰略高度,把經濟工作的重點集中在資源節約利用上,杜絕土地資源和資產的浪費,積極構建節約型社會。各級政府機關及下屬企業要充分認識到土地資源的重要性以及當前土地危機的現實,加強土地法制建設,杜絕以地換效益、換利潤、換政績的行為。

(三)節約土地 集約經營

進一步研究和完善建筑用地的定額指標,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力推廣和實行土地的用途管制機制,嚴格審批各類開發區用地,避免侵占耕地和造成土地資源浪費。對于建筑用地侵占耕地的行為,要采取占用耕地補償的措施,嚴格審查補充耕地方案和資金落實情況,開墾等同面積和質量的耕地作為補償,并提高占用耕地的成本投入,保護耕地不受侵害。

(四)規范土地市場 打擊違法行為

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大耕地保護力度,維護土地市場規范。

首先,要加強土地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建立分管機制,做到各級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權責明確;同時,要加強公安、司法、稅務等部門的協同合作,清除土地管理中的腐敗現象,維護土地管理的良好秩序:

1.對于違反土地調控政策、非法建筑和開采、浪費和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為,要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對于為了一己私欲,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破壞土地資源、侵害民眾利益的行為,要追查到底、嚴肅處理。

其次,要制定統一的征地制度,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激發農民保護耕地的主動性。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首先,加強農田建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農作物產量。深入開展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在原有耕地面積的基礎上提高糧食產量,增加農民收入。在調整農作物產業結構的過程中,不能縮減耕地面積、破壞耕地質量,保護農用土地資源。

其次,加強建筑用地管理,提高建筑容積率,加強對地下空間的利用和建筑立體空間的開發,爭取用最少的土地,解決最多的問題。

(六)挖掘土地資源潛力 優化用地結構

首先,要定期普查存量建設用地資源,對于閑置用地進行整治和管理,充分利用閑置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其次,要實現土地集約利用和管理,加強土地使用前的審批、建設中的管理和使用后監督工作,杜絕圈占土地、粗放用地現象。

結束語:

總之,正視目前我國土地利用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明確加強土地管理的意義,積極實施加強土地管理的相關措施,是維護我國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需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實現持續發展的需求。因此,我們一定要堅定不移的走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道路,保護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

參考文獻:

[1]付志旗.關于我國土地管理改革的思考[J].財經界(學術版),2010(01).

[2]常艷妮,王海鴻.甘肅省城市土地集約利用對比研究[J].西安郵電學院

第4篇: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土地市場;現狀;管理;法律機制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0、引言

土地市場存在的問題是我國土地市場尚不成熟的表現,相信隨著我國社會的改革和發展不斷深化,我國的土地市場也將臻于成熟。

1、我國土地市場現狀

1.1、土地利用率相對較低

土地利用率低主要是土地閑置造成的,而且帶來很大的經濟損失。土地閑置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政府予以收回,卻又未能及時找到新的使用方。另一種情況是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是不進行完全的開發,從而導致部分閑置。

1.2、相關約束機制缺乏,土地市場混亂

土地是最為重要的資產,土地收益往往被地方政府作為預算資金使用,成為地方財政的重要渠道,也是維持城市運營資本的重要來源。由于城鎮發展水平低,基礎設施建設較為落后,地方政府往往靠土地收益,彌補城鎮建設的資金缺口。

1.3、部分地區的土地二級市場比較混亂

在土地二級市場中,目前還存在著土地投機、股權轉讓等不法行為,并多發權屬糾紛。該領域研究的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

1.4、地方政府存在大規模征收農用地現象

由于農地取得費遠低于城鎮土地價格,征用農地再出讓可獲得較大的土地用途轉換差價,而城鎮內部拆遷費用高且難度大,地方政府一般都熱衷于增量土地出讓。對于 “誰賣地誰得益”、“多賣地多得益”的土地收益分配辦法,對區縣政府的供地行為沒有約束作用,反而刺激了區縣政府將農地轉化為城鎮土地的欲望。

1.5、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不明確

從法律意義上講,土地的增值屬于土地的附屬物,應當歸所有者所有,但在現實中,土地使用方所獲得的增值收益并不是由土地本身獲得,而是基于土地的用途依靠自己的財產獲得,那么對于土地增值收益中要分配給土地所有者的比例則難以確定。

1.7、缺少明確的法律保證土地產權

到目前為止,我國土地產權沒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在此背景下,土地尋租機制便發育起來。對于尋租者來說,一旦獲得了排他性的土地產權,實際上就得到了一種類似法律上的壟斷產權,這種壟斷產權可以通過交換而獲得巨額租金。政府部門在進行土地產權安排和重新分配的過程中,往往通過尋租活動來追求自己的利益。從這一角度來看,設租者即政府部門本身也是尋租者,他們可以從自身利益出發視不同的對象來設定租金水平。

2、改變我國土地市場現狀的對策

2.1、土地利用的集約化

要提高單位土地面積的產出率和土地利用率,使土地利用包括耕地、草地、建設用地、生態涵養用地等更加科學合理。為了達到這一目標,必須把市場和行政兩種手段有機結合起來,既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以利于實現土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又利用規劃、政策、法律等手段的調節作用,滿足不同收入人群和不同用途對土地的需求。

2.2、發揮約束機制職能

要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力度,提高土地管理配套措施和體制機制。修訂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規和政策。堅決制止濫用征地權。加強耕地保護,節約土地的公眾教育,提高人們的緊迫感和保護耕地,節約用地意識。要加強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綜合運用各種技術手段,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網絡信息系統,完善的獎勵機制,進行土地動態監測和綜合管理。要強化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能力。土地管理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評價體系,土地保護和激勵機制,實行最嚴格的制裁,對違法建設高爾夫球場和別墅會受到嚴厲的懲罰。我們應該大力加強執法監督和檢查。對于必須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以任何理由修改。建立健全土地和耕地定期檢查、動態巡查、不定期抽查責任制,及時發現問題,實行最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2.3、明確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場扮演的角色

很多問題的根源大多是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場中的角色轉變造成的,需要改變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場中的角色。應由地方政府土地出讓的“賣家”身份變為協調土地出讓的“中介機構”,用地方可以向地方政府提出用地申請,如需要農村集體土地出讓,地方政府組織相關農民與用地方,對土地出讓金和耕地補償進行談判協商,這樣農民從被動接受者的地位變為與用地方平等的地位,可以以獨立法人的資格與用地方討價還價,而只有這種沒有權力關系的市場關系才會有平等的經濟主體。

2.4、合理分配土地征地補償

財政、審計、國土、監察等部門對補償費的撥付、發放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對農民進行培訓,提高再就業水平和能力,幫助農民引進先進的農業科學技術,更新品種。總之,土地補償收益必須進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真正實現農民的權益。

2.5、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明確的法律法規為各種行為提供了依據和規范,當然其前提條件是有違法處置的機構與之相配套。例如,相關法律對“公共利益”的界定、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作出更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2.6、社會公眾媒體監督,政務公開明朗化

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建立土地市場信息制度,做到公開土地出讓計劃,公開土地出讓信息,公開竟價,公開出讓結果。同時將違法用地情況進行公告。出讓成交結果、違法用地信息、土地登記發證、基準地價等信息可隨時公開查詢,實現資源共享,減少公眾的信息獲取成本,有助于提高土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會公眾和媒體的監督。

2.7、加大土地市場的監管,包括對市場行為和政府行為的監管

對土地市場進行監管才是各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場管理中的工作重點,嚴厲打擊土地投機現象,對土地閑置嚴格依照《土地閑置處理辦法》進行處理。但是市場的行為可以由政府進行監管,而政府的行為由誰監管,這在我國一直是一個難題,需要有效措施進行應對。

3、結束語

綜上所述,土地市場的發展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的重要內容,基于我國土地市場的發展進程及所暴露的問題,探討了促進我國土地市場發展的途徑,保證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參考文獻

[1]楊慶媛.中國城鎮土地市場發展問題研究[D].2010.

第5篇: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三江平原濕地;濕地保護;立法;法律體系

中圖分類號:F32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5919(2012)02-0043-03

濕地、森林、海洋并列稱為三大生態系統,其中濕地是最具有豐富生態功能的生態系統,其具有蓄洪防旱、調節小氣候、保持水土平衡、控制水體污染、維護生物多樣性、保持區域生物多樣性平衡等多種生態功能,被譽為“地球之腎”、“生物基因寶庫”和“生物搖籃”,在人類的生存、繁衍和生產發展中發揮了巨大的生態效益和環保效益。然而,隨著人類活動范圍的不斷擴張對濕地的影響也隨之增加。目前,我國占用濕地面積較大,萎縮現象嚴重、退化加劇及生態功能受到嚴重損毀。例如,東北地區沼澤濕地面積已由20世紀50年代的11.4萬km2減少到目前的6.57萬km2,在50年內減少了42.4%。目前,濕地所遭受的損壞已經嚴重威脅我國生態系統平衡。

1 三江平原濕地的現狀

三江平原處于我國黑龍江省的東北部,面積

1 080萬hm2,是由松花江、黑龍江、烏蘇里江共同匯流沖積而成,是我國面積最大的淡水沼澤分布區。這里以森林、草甸、沼澤和水面為主,沼澤與沼澤化草甸大面積連續分布,水系交織成網,小型湖泊星羅棋布,是我國最大的淡水濕地,也是世界最重要的濕地之一[1]。三江平原濕地同時也是中國黑龍江東北地區重要的生態功能區。這里的生態系統類型紛繁復雜,有1 700多個物種,其中國家級珍稀瀕危物種100多種左右。濕生和沼生植物主要有小葉

章(Gramineae)、苔草、蘆葦、沼柳等。苔草沼澤分布最廣泛的一種,約占沼澤總面積的85%。到2002年,國際重要濕地名錄已經把三江平原已有的三個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加入到名錄之中,三江平原濕地成為國際濕地生物多樣性的重要地區之一。

但隨著人口和經濟增長,大規模的開發、過度利用現象嚴重,自1994―2000年三江平原耕地面積由82萬hm2增加到370萬hm2,濕地面積由443萬hm2減少到151.8萬hm2。三江平原濕地功能退化,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及沙化現象嚴重。工業化、城市化和農業的大規模開發,廢水排放、農藥和化肥的大量施用,引起點源和非點源污染的不斷加劇,濕地水質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主要表現在河流、水庫、沼澤的不同反應上[2]。總而言之,三江平原濕地正面臨著水土持續損失及功能退化的現象與日俱增。

與此同時,與濕地密切相關的一系列生態環境也隨著濕地環境的惡化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脅。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日益提高,對三江平原濕地的開發和利用程度已達到歷史最高峰。三江平原濕地面臨著嚴重的損害,天然濕地的面積也在急劇的萎縮,濕地生物多樣性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壞,污染現象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其中,最根本的因素在于人們僅認識到了濕地資源的簡單層面,而缺乏對濕地整體生態功能和生態價值的綜合方面、深層次的了解。濕地的生態價值在于能夠提供優質的水資源和富庶的物種資源,兼備水生生態系統和陸生生態系統特點,具有調節小氣候變化、積蓄水源、防洪旱能力強等獨特生態價值。從整體的發展中看,只單一開發利用濕地資源,疏忽了對濕地整體生態功能的利用和保護。例如,在法律上,大多都是對濕地資源的開荒、攝取、管理活動加以規范,很少對濕地生態功能及生態價值進行深層次保護。這是造成三江平原濕地資源形勢惡化的重要關鍵點。針對此原因, 堅持以可持續發展為最終原則,綜合分析濕地保護的法律現狀及不足,重新制訂并完善濕地保護法。

2 國際濕地的法律保護

據統計,20世紀以來,由于農業開發、城市化發展及經濟開發因素影響,導致全球范圍內濕地面積銳減,對環境造成了難以估量的影響。因此,國際社會和濕地保護發達國家運用立法和制定規劃的方式加以保護。這種用法律手段規范和保護濕地是有效的方式,也是對我國有益的啟示。

3 我國濕地保護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3.1 缺失濕地專門立法,整體系統保護不足

從我國的自然資源立法傳統角度來看主要的特點是以部門法為主導中心,例如土地有《土地管理法》、草原有《草原法》、森林有《森林法》、海洋有《海洋保護法》等,而對于濕地卻沒有一部專門針對濕地調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的法律。我國在現行的環境資源法律中,對于“濕地”內涵的理解和外延的理解存在著不確定性及不全面性,并且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均有著不同的調整范圍和用途,原有的法律法規局限性較大,所以對于整個“濕地生態系統”的維護和發展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

濕地是一種較特殊的生態系統,涉及多個部門和領域,同時不同部門和領域對濕地的認識和作用均有較大的差異,以及不同的利用群體對濕地的資源需求也存在著差異,如果沒有一部針對濕地資源保護專門的立法,對濕地資源進行合理的統一調整和規劃,那么在多項法規中具體規定之間必然存在著不可避免的沖突。

3.2 立法體系分散,缺少有效協調

立法可以有效地協調社會及人與自然關系。在法律法規不相同的情況下,也應相互協調達到統一的原則,否則就會存在規定性沖突。因此,各項法律法規之間的內容有效協調與合理配合是完善法律體系的重要前提。針對我國濕地而言,并沒有一部完整的法規對其進行合理統籌,使得現行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對濕地的保護、開發利用等法律章程和規定過于零亂并且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濕地法律保護體系,所以導致在濕地保護和利用方面不協調因素較多。如現行的法律法規在鼓勵開墾荒地時,并沒有給予保護原則,缺少保護規定;在某些法律法規中雖然規定了對工程受損的濕地應及時采取恢復措施,但沒有考慮到工程受損濕地的功能恢復。正是由于立法上不能夠有效協調,使得濕地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在依照法律的管理、執行法律監督上采用的法律依據不能夠形成統一,導致濕地資源出現諸多相互矛盾的問題,使濕地生態功效不能得到合理地發揮和利用。

3.3 缺乏相應的公眾參與機制,濕地資源利用過度

濕地保護的主要力量來源于群眾及政府。目前對于群眾及非政府人員缺乏有效的法律途徑參與到濕地保護的決策中去,這造成了濕地利益的直接利害關系者沒有機會和條件參與到濕地保護的工程中來,導致兩者產生矛盾。從而,過度利用濕地資源,忽視對濕地資源的保護。導致相關者只為了謀求當下的經濟價值而盲目開發。目前黑龍江省并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采取制約。

4 我國濕地保護立法體系的完善

濕地的環境價值和生態利益是制定濕地保護的法律前提,濕地立法刻不容緩。在建立濕地保護法律法規時,應借鑒發達國家的相關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現狀,確定立法目的,明確保護對象、相關管理部門職責,遵守管理制度。要盡快建立一套合理、完整、相互協調的濕地法律法規,使得我國濕地得到全面有效的開發與保護。

4.1 明確濕地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首先就是要明確“濕地”的概念。這主要是為了避免專門法律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發生沖突,以及法律保護的對象不明確等問題。我國是《濕地公約》締約成員國,在我國完善濕地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可以借鑒濕地公約中的規定,確定應采取保護的濕地對象,保護濕地的含義、類型。確保不是被利用的荒地。結合政府各部門依據濕地定義對土地類型進行劃分,對被確定受保護對象地區進行合理的規劃開發和實施保護。

4.2 盡快推進濕地保護的專門立法工作

首先要整合國內的相關法律,將與濕地相關的一些法律進行整理,統一立法,借鑒先進國家的立法經驗,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制定有針對性的濕地法律。要盡快推進濕地相關的立法措施,對我國濕地保護法律法規更加完善。

4.3 建立濕地保護基本法律制度體系

①濕地生態環境影響和評價體系。針對濕地保護,我國在2003年9月1日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立法中針對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的現狀進行了較詳細規定。濕地保護法的確立,對濕地的利用和開發進行了科學的環境影響評價。對濕地開發項目進行時,著重對濕地生態環境評價理論框架的建立,增強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和實踐性[3] 。

②濕地規劃制度。濕地規劃是指濕地主管機關根據濕地資源及環境特征、存量和濕地社會、經濟、生態學意義,以及社會、經濟、生態、環境不同階段的發展需求,通過制定濕地利用或保護規劃的方式,限定濕地資源的利用方向和對濕地環境提供保護的制度。濕地位于環境生態系統中的核心地位,對于生態的調節,氣候的影響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濕地的保護需要顧全大局、合理安排,所以需要相關部門對于濕地進行合理有效規劃。《中國濕地保護行動計劃》、《全國濕地保護工程規

劃(2002―2030年)》和《全國濕地保護工程實施規劃》等政策文件,都對濕地規劃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因此,應該盡快建立濕地保護法,切實做到濕地的合理開發及保護利用。

③建立濕地合理開發與利用。濕地合理利用制度有用途管制、環境影響評價許可、濕地用途變更許可及許可證制度這些方面的內容。濕地的合理使用主要體現在濕地的利用,應當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濕地的主要利用方式,不經許可,未經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單位、個人以及其他組織不能隨意改變濕地的用途。對于取得濕地使用權和管理權的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應該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環境影響評價許可,對于改變濕地用途的,應該取得用途變更許可,并且繳納相應的生態補償費用。

④建立還原生態制度。濕地資源是人類與自然相互影響的重要條件之一。濕地還具有相應的社會功能、經濟功能。濕地保護應當兼顧當地居民的生活問題,用生態補償制度來合理調整濕地的開發利用,開發者給付一定的使用費來換取對濕地的利用,而相應的使用費又可以作為濕地利用后的對當地居民的生態補償費用和濕地的維護基金。所以,此種制度有力于濕地的保護,應該通過制定濕地保護法,運用濕地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保護合理的保護濕地資源。

⑤建立濕地生物多樣性保障制度。濕地為多種生物提供了天然的棲息地,但是由于大規模的開墾造田,使野生動植物的天然生境遭到嚴重破壞,生物多樣性受到破壞。因此,在新的濕地立法中要特別突出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如鳥類種群數量的減少,為掌握濕地生境變遷和濕地鳥類的變化規律,應建立鳥類監測站,定期監測匯總,并分析變化規律,以便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開展珍稀水禽的生態學研究、人工馴養繁殖工作,深入開展種群數量和環境容納量的研究,以便制定合理的動物資源利用計劃。 同時對于濕地豐富的野生植物資源要充分利用,要有組織有計劃的進行收割,充分發揮經濟效益的同時,要保護好環境,以便持續利用現存的豐富多樣的生物資源。

⑥確立公眾參與制度。濕地的合理開發與保護利用是我國民族的文明、社會的責任。因此必須在合理保護濕地中進行科學的研究發展的前提下,加大對濕地功能及保護的宣傳教育,特別是加強群眾參與的濕地保護活動和科普活動,提高全社會的濕地保護意識, 從社會角度上真正認識到濕地保護對于人類生存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意義。

濕地的自然環境的合理開發、保護利用與人類的生存有著不可分割的重要關系,在生態環境中,濕地環境是富有生物多樣性的,濕地生態環境同時也是人類與自然最依賴的生存環境之一;它不僅具有豐富的資源,而且還有環境調節功能和生態效益。目前,我國濕地資源的現狀以及諸多人為因素的破壞不容樂觀,應立即制定濕地保護,建立一系列完善的濕地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從而樹立人們對濕地保護意識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參考文獻:

[1]中國國家林業局等17部委.中國濕地保護行動計劃[M].北京:中國林業出版社,2000.

第6篇: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新經濟;中國土地;管理制度;創新發展

作為有著“農業大國”之稱的中國,土地既是最為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一種資源,早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就已經實行了土地管理制度,但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在實施土地管理制度過程中漸漸的出現諸多的問題,需要不斷的對其制度改善,從而促進在新經濟背景下,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創新發展。

一、目前中國的土地管理制度發展現狀

(一)對土地管理缺乏長遠的規劃

在我國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過程中,往往只注重短期的利益,而忽略了對土地的長期發展利益,從而形成一種對土地進行無節制的利用,對于土地的管理,應當既要滿足當代人的使用需求,也要為后代的利益所考慮。

(二)忽略環境生態問題

在最近幾年的發展過程中,由于對土地的過度開發利用,從而導致了人與自然的平衡,引發了一定的生態危機,嚴重的影響到了我們的生存與發展,并且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與改善方法。

(三)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土地管理制度呈現出不健全、不完善的形態,如比較明顯的就是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問題,對于集體所有權的行駛不夠明確,從而對農村的發展與農業起到了一定的限制。

二、中國的土地管理中產權制度的創新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我國已經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而目前我國的土地實行著社會主義公有制,成為了土地經濟關系的基礎,對于土地的管理,主要體現在了土地使用權制度的創新方面。

(一)城市有償使用的制度

在1980年之前,我國的城市土地是實行一種無償、無限期、無流動的土地管理制度,然而在1987年開始,最先由一些試點開始實行征收土地使用費,如深圳,并且頒布了相關的法律,其中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權能夠依法轉讓,并且對于商業、旅游、娛樂、金融、住宅等不同的經營用地的有償制度。這種制度的建立成為了我國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最大創新制度,為我國的土地管理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關鍵性作用。

(二)產權分離,建立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

對于我國農村土地產權的制度變革,從農民私有制到集中統一使用制度,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在1982年實施了家庭聯產承包制,使得所有權與使用權發生了分離,有效的提高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再到1995年時,相關法律明確規定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從而實現了承包權與經營權的二次分離。這種產權分離的制度,使得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有了一個根本性的創新,在解放農業生產力的同時,有效的確保了農民的利益。

(三)實現同地同權原則,建立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流轉制度

在我國的很多城市都開始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與研究,并且得到了大力支持,這一制度將有效的推進了對新農村的建設以及完成城鄉一體化的以一次重要創新。如在1996年蘇州市就頒布了有關當地對于農村集體相聚量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的相關條例,并且把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正式啟動。

三、土地市場管理制度的創新

(一)建立一種城市土地儲備與出讓供給制度

土地的儲備制度是在實施城市土地管理與經營過程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同時也是我國城市土地用地制度的核心。如在1996年的上海,就是我國第一家的土地儲備機構的建立。而國家早在2007年就已經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從而把土地儲備制度上升到法律的層面上,為我國的土地管理規范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且這種制度已經成了了我國城市土地開發與房地產開發的首要管理制度。

(二)集體建設用地與指標流轉市場體系的創建

在2008年第十七屆三中全會中提出,要漸漸的建立起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并且對于同地同權的概念進行明確化,指出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的改革方向。而在同年的10月,在成都與重慶分別產生了我國第一家的農村產權交易所與農村土地交易所,第一次創建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指標交易的市場。

(三)健全土地市場管理制度

從改革開放期初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經過多年的不斷發展,我國已經漸漸的形成了自己的土地市場結構體系,并且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土地市場管理制度,如交易的主體、對象、價格、信息等多個方面。

四、保護耕地的土地管理制度

對于耕地的保護既是我國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務,也是土地進行合理利用的管理重點。在土地管理制度實施過程中,我國采取了以下幾種措施。

(一)建立起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根據我國的耕地保護制度的形成以及發展過程,可以分為弱保護期、較強保護期、強保護期與嚴格保護期,其中嚴格保護期是從2004年開始到至今,制度的建立核心就是對農田的保護制度、以及用途管理制度、耕地的占補平衡制度、城鄉建設用地增減的掛鉤制度等這些方面。早在1986年國家就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的提出了,把珍惜與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并且要落實保護好耕地作為我國的基本國策;在1994年國務院審議通過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這一法律條例標志著我國的農田保護進入了一個法制的軌道。

(二)不斷健全土地利用規劃與實施

我國在重新構建土地分類的體系過程中,分別把2000年、2010年以及2020年對我國的土地進行了一個總體的規劃,并且在全國省市以及縣鄉等五級土地的利用進行了整體的規劃,從而對于全國的土地結構、分布、強度等資源進行了合理優化配置,實現了各類用地的平衡,有效保護耕地的同時,保障了建設用地的需求。

(三)建立工業用地的管理制度

隨著各地為了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往往會采用零低價的出讓土地方式來達到招商引資的目的。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土地資源的浪費與流失。因此,在2004年國務院頒布了工業用地的具體模式,隨之在2006年并對工業土地使用樹的出讓最低價設置了一定的標準,并且需要一律采用“招拍掛”的方式來進行出讓,確立“先土地后項目”的這樣一種模式。而在各地則強合當地的土地管理情況,出臺了相關的實施細則與管理的標準,從而進一步的完善了工業用地的管理制度。

五、發展創新土地管理制度措施

(一)城鄉土地統管體制

隨著我國的土地管理呈現出這樣一種變化過程,由城鄉土地多頭分散分管漸漸的由城鄉統一管理,最后再由國土資源集中進行統一的管理。這種全國土地資源統一管理的制度體制,決定著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負責全國的土地、城鄉地政的統一管理工作,形成一種五級土地集中統一管理的體制。

(二)土地垂直管理與土地監察制度

在2003年底我國實行了省以下土地的垂直管理體制,這種分級的管理體制,既可以讓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門在業務上得到上級土地管理部門的指導,同時又可以讓地方土地管理部門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按照相關法律要求代行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職能。

六、如何更好的實現土地管理制度的創新發展

(一)不斷完善土地管理體制

可以有效的運用新公共管理理念,強化服務理念,從而建立起適合于當前市場經濟體制的土地管理制度,從而有效的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與合理利用,維護好使用者的權益,使得土地管理制度更加規范、標準與精細化。

(二)運用產權經濟理念,健全土地產權制度

要先從法律上來不斷完善土地產權的管理制度,并且加快推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的立法,以及土地儲備制度中的缺陷,對于城市用地進行適時的創新規劃,切實解決土地管理實施過程中有關產權運行的問題,如常見的小產權房、土地違法、土地發展權等問題。

(三)堅持公平與效率原則

在實施的發展過程中,要建立起一種主體平等、產權清晰、同地同權的競爭有序的城鄉土地管理市場,全面形成保障土地市場運行的法律體系。

(四)堅持可持續發展理論

在進行土地管理制度發展的過程中,要堅持可持續發展,實現土地的多樣化利用,使得土地健康、安全的發展,并且完成土地利用分區,形成一定的全國差異化土地供給與利用的制度,堅持以人為本,可持續發展的利用土地。

總之,土地的管理與人民的切身利益、民族發展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在新的經濟背景下,需要不斷的加強和促進土地管理制度的創新發展,并且進一步完善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有效合理的利用好每一寸土地,努力發揮好土地管理的主體作用,推進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創新,并針對具體實施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采取積極的解決方法。

參考文獻:

[1]楊大兵.城市土地集約利用評價系統研發及應用[D].中國地質大學(北京)2010.

[2]王守智.地方政府與農民在農村土地流轉中的角色定位及重塑[J].桂海論叢.2010(01).

[3]葉青青,莫邦亞.中國城市蔓延與耕地保護――以鄭州市為例[J].企業導報.2009(12).

[4]李建建,戴雙興.中國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60年回顧與展望[J].經濟研究參考.2009(63).

第7篇: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一、加強宣傳教育增強法制意識

按照上級的總體要求,我局及時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積極發揮職能作用,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等多種形式,開展依法行政宣傳教育工作。一是利用每周例會組織干部職工集中學習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干部法律知識讀本》、《公民常用法律知識讀本》等教材;二是結合本職工作,重點舉辦了《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合同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條例》等法律知識專題講座,并邀請縣司法局、縣委黨校等有關單位的同志進行輔導和講解。通過學習教育活動的開展,使全體干部職工提高了依法行政知識,增強了法制觀念,拓寬了工作思路,在處理違法案件和土地糾紛中,嚴格按法律程序操作,該答復的及時答復,該查處的及時查處,有效避免了過去“不作為”或“亂作為”的不正常現象。更加密切了黨群關系,樹立了單位的良好形象。

在認真抓好本局干部職工依法行政宣傳教育工作的同時,注重面向社會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一是充分利用今年“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及“12·4”法制宣傳日的有利契機,開展較大規模法律宣傳和咨詢活動,采取各種形式,利用廣播、電視、手機短信、普法掛圖、橫幅等宣傳媒體大力宣傳專業法律法規;二是設置宣傳咨詢臺、利用宣傳車到各鄉鎮巡邏、廣泛宣傳有關法律法規;三是專門編了《國土資源依法行政手冊》向鄉鎮、村、縣直有關單位、縣領導等發放贈送;四是進一步暢通法律法規宣傳渠道,擴大宣傳,在局域網站建立網上政務公開,所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各項制度,涉及與老百姓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務公開的內容,任何人任何時候都可以點擊查詢。

二、狠抓規范管理,嚴格履行職能

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我局狠抓了規范管理,專門制定了《建設用地審報流程表》、《土地登記發證審批流程表》和《采礦許可證審批流程表》等工作流程,并要求各股室要切實按照所確定的工作程序和時限要求,及時受理辦事單位和群眾的報件,確保公正透明、優質高效。全面融入依法行政、規范管理工作之中,受到了群眾的一致好評。

為做好依法行政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針對我縣重點項目工程所涉及到土地征用多、房屋拆遷量大,矛盾糾紛比較突出的問題,我局堅持做到法律宣傳在先,精心組織技術骨干人員,發放宣傳材料,逐一上門宣講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做到依法征用土地,對農民給予合理補償,在舊城改造中,加強對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及劃撥出讓相關政策的宣傳,配合指揮部依法進行有關拆遷補償和安置工作。通過耐心細致地工作,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正確宣傳和引導,大大化解了社會矛盾和壓力,有力地維護了社會政治穩定。堅決執行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制度,把握政策,嚴格程序,規范運作。

三、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為了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提高辦事效率,方便人民群眾,結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際,我局從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入手,依據國土資源部頒布的五項禁令和行政為民十項措施,確定了政務公開的主要內容。將各股室的工作職責、辦事程序、批準時限、收費標準、及工作紀律等予以公開,對各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收費標準、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批準文件公布上墻,做到政策、程序、收費批準和依據“三公開”。對土地審批、采礦權登記等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實行相關股室集體會審、領導班子科學決策,有效地防止了行為發生,將依法行政、規范管理融入到各項工作之中,確保了公正透明、優質高效。

同時,為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確保依法行政工作順利開展,進一步加強內部監督,強化自我約束,設置了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制定了嚴格的違紀責任制度,有效地杜絕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濫用行政權力的現象。四、落實制度妥善解決矛盾

為了能夠從源頭上解決問題,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我局根據國土資源問題的特點制定完善了《案件查辦制度》、《群眾來訪接待制度》、《人民來信辦理制度》、《工作人員守則》、《工作制度》等各項制度。針對發現的問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重大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同時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要求各鄉鎮認真落實工作職責,對各轄區發現的問題,及時解決,對批轉到鄉鎮處理的問題,要求對來信來訪當事人及時給予書面答復和解決,辦結情況限期向我局反饋上報,使“來訪有記錄,來信有答復,處理有反饋”的工作要求落到實處。同時認真做好上訪人的思想工作。2006年,我局收到來信8件,接待來訪8起,通過法制宣傳和政策疏導,對來信來訪的問題,全部得到妥善處理和解決,沒有重復上訪和集體上訪。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

第8篇: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中融入可持續發展理念,對系統提升森林資源開發利用效率意義重大,本文通過分析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樹立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必要性,提出可持續發展理念下森林資源保護措施,以供相關森林資源保護工作人員參考。

關鍵詞:

可持續發展;森林資源;保護;措施

引言

在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森林資源的保護引起了社會各層面的重視。加強森林資源保護,促進林業發展成為我國新時期發展的主要目標之一。林業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產業,同時也是一種公益、環保事業,不僅可以帶來經濟效益,而且可以帶來社會及生態效益。

一、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樹立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必要性分析

在當今經濟迅猛發展下,生產對資源的需求及消耗日益加大,由于過度追求經濟增長而忽視了資源的再利用,產生了一系列的生態環境問題,對人類及后代子孫產生嚴重的影響,我們只有一個地球,生態環境問題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為此,迫切需要走可持續發展道路。鑒于我國人均資源占有少,生態環境基礎較差,從歷史和現實狀況分析,只有堅定不移地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才是人類生存之本以及使中華民族徹底擺脫貧困走向富強的道路。在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的過程中,可持續發展理念強調系統內的能力轉化及循環為主要發展模式的動態平衡,其主要目的是健全完整的生態系統結構,充分發揮森林生態系統的經濟、生態效益,保護生物多樣性和森林資源以及系統循環等各種生態功能。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即使森林生態系統可產生可觀的生態、經濟效益,但是目前經濟效益也已經不是最重要的方面,生態效益才是工作要點,這就需要我們合理開發和利用森林資源,做好森林資源的保護及管理工作。可持續發展理念強調的是協調、可持續發展,因此,在制定相應的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體系和制度的過程中,需要堅持可持續發展理念,兼顧森林系統中的生態、經濟等效益,科學合理利用、開發森林資源,確保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二、可持續發展理念下森林資源保護措施

1.明確森林資源保護目標

森林資源是林業生產的物質條件,增加森林資源總量、提高森林資源質量,是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的最終目標。森林資源狀況是衡量林業工作成效十分重要的內容。森林在發展過程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森林資源的發展狀態始終在消長動態變化之中,為此,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森林資源保護體系,加強森林資源的保護與監督尤為重要。

2.為發揮群眾作用,竭力為群眾創收

從經濟的角度來看,森林經濟的發展影響著當地農民的收入水平以及當地農民參與產業經濟建設的積極性。為調動農民群眾的積極性,國家及政府對生態森林建設密切關注。而退耕還林的本質是為農民創收、創造更為有利的林業種植環境,通過深入分析退耕還林與農民增收之間的關系、調整原有森林環境模式,為森林資源的發展指明方向。耕地保護是發展地區經濟的根本保證,要結合耕地保護工程實況,提出切實可行的戰略保護策略,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制度,加快耕地保護生態化建設,才能實現地區經濟快速發展。新時期國家對生態環境實施多項輔政策,大力開展退耕還林工程以維持生態林業發展,從根本上助推了農民效益增收。

3.優化產業經濟結構

森林保護屬于林業經濟的組成部分,目前由于產業結構規劃與發展的不協調,林業經濟發展存在眾多問題,阻礙當地經濟總體增長,從林業產業可持續發展角度來看,需要正確的經濟戰略決策及對林業經濟的調控和管理。強化森林資源管理改革是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的不竭動力。這方面主要是為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對阻礙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相關政策作調整,深化林權管理制度的改革。

4.政府加強調控,完善法律

經濟要發展,離不開政府的宏觀調控,政府要發揮積極性的引導作用,針對當地林業經濟發展存在的問題,加強調控職能,帶領地區林業產業轉型與升級,形成全面的經濟戰略體系,推動林業經濟的高速發展。目前,我國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深化建設及改革,政府需著力完善資源管理法規政策建設,采用法律手段約束人員行為,促進資源管理保護水平的提高。

5.解決林地逆轉和超額采伐問題,是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一,要明確落實責任。把地方各級主要領導作為林地保護和采伐限額的第一責任人。第二,加大對破壞森林行為(亂占林地,毀林開墾和超額采伐等行為)的執法力度。第三,落實林地保護及采伐限額管理各項制度。

6.積極應用科學技術,是強化林政管理的重要支撐

森林資源保護需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提高森林資源管理和監督水平,利用GPS技術和電腦自動化處理軟件技術,科學合理決策。

7.加強護林防火技術的應用

近年來,森林火災頻繁發生,一旦發生森林火災,森林資源將會遭受重大的損失,由于目前森林資源相對匱乏,而這無疑會成為森林資源保護的致命點,因此,我們需要加強現代化防火技術的應用,以起到火災防控的作用。有效防火的關鍵就是明確森林發生火災的原因,總的來說主要有兩點: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森林資源的防火工作非常重要,是實現我國現代林業生產的核心內容。目前主要是通過行政措施和技術措施預防并控制火災。預防火災發生的關鍵就是要控制火源。行政措施主要是加強防火宣傳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的防火意識,建立一個健全的防火規章制度,“護林防火人人有責”;技術措施包括設置防火溝和生土帶、營造闊葉樹防火林帶、預設防火線、建立化學滅火站、設置瞭望臺、及時火險天氣預報等等。

三、結語

總之,森林資源保護是林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可持續發展理念下森林資源保護工作主要是以增加森林資源總量和提高森林資源質量為目標,工作重點是遏制林權逆轉和超限額采伐,以深化改革、制度機制創新、科技進步為主要動力,以農田林網和四旁綠化為主戰場,積極培育森林資源總量,為林業的跨越式發展奠定堅實的物資基礎。

參考文獻:

[1]龍小勇,魏高省.論述可持續發展要求下的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策略[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3,17.

[2]賀鵬,甘世書,胡覺,肖前輝.我國熱帶林區森林資源動態變化特點及發展保護對策探析[J].林業資源管理.2014(S0)

第9篇: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資金短缺一直是制約農村發展的瓶頸。農地(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和農房)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重要財產,以農地作抵押進行融資,讓靜態的土地“流”起來,使沉睡的資源“活”起來,是拓寬農村金融供給渠道、破解農村資金短缺難題的有效途徑。

我國農地金融制度最早在貴州省湄潭縣試行,在中央和地方資金、政策的支持下,該縣于1988年成立土地金融公司,向土地經營者發放農地使用權抵押信貸,1997年因鄉鎮企業破產倒閉形成大量資金沉淀,虧損嚴重而被撤銷。隨后,全國一些地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以股份合作、轉包、承租、轉讓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八仙過海”、各顯奇招的農村土地制度變革,為農村金融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創造了有利條件。2010年,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出指導意見,要求在全國范圍內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重慶、山東、廣東等地積極試行,比較典型的是東莞農村商業銀行的“宅基貸”和重慶農商行推出的農村居民房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抵押貸款。2013年2月,銀監會就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發文稱,支持在法律關系明確地區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農房等抵(質)押貸款業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保障宅基地的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的渠道”。農地抵押貸款雖然經過了多年的實踐探索,也有國家的相關政策支持,但由于在法律法規、制度機制、具體操作等諸多方面仍然深陷困境,時至今日,還缺乏突破進展性。

困境一:

法律障礙導致農地抵押貸款“先天不足”

抵(質)押物缺失始終是農民貸款的最大難題。農民手中最值錢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和農房,囿于法律限制難以充當抵(質)押物。首先,農地所有權不僅在法律上不明晰,在具體運作中界限和范圍也較為模糊。《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條重申了這一規定,并在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依據上述規定,集體土地可以歸村級組織、鄉(鎮)或村民小組所有。實踐中,土地集體所有者在不同情況下態度各不相同:如果有收益,則爭當所有者;如果要投入,則誰也不愿當。由于鄉村自治發展還不十分規范,村委會自治職能與政治經濟職能不分,不能完全代表農民集體利益,甚至侵犯農民土地權益,從而抑制了土地有償承包和有償轉讓,導致農地流轉市場發育不良等諸多問題。其次,相關法律法規對農地抵押實行嚴格限制。《物權法》第125條和第152條分別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作為用益物權,也是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體現。農民對承包土地沒有處分權,對宅基地既沒有處分權,也沒有收益權。同時,《物權法》第184條和《擔保法》第37條都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設定抵押。”農地抵押貸款面臨著難以逾越的“法律底線”。再次,《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集體所有,村民使用;一戶一宅,限制面積;福利分配、長期使用;限制權能,無償收回。這些規定使宅基地和農房抵押在實踐中既缺乏可操作性,也增大了社會風險度。

沒有法律的認可和支持,農地抵押貸款就是無根之萍、空中樓閣;不同形式的探索和創新,只能是暫時性的治標之策,難以獲得長久的生命力。只有在立法上明確農地的抵押權,才能從根本上擺脫困境。

困境二:

配套措施不健全導致農地抵押貸款基礎不穩

農地陷入評估難、變現難、抵押難的“三難”境地,其主要原因就是相關制度機制不健全。

(一)土地流轉不規范

土地流轉是現代農業規模化和農地抵押貸款的內在需求。農村土地存在單戶農民占有量少、地塊零散、種地效益低等現實問題,只有通過土地流轉開展規模化經營,才能提高土地收益,降低融資的交易成本和風險。其實,土地經營權流轉自家庭承包推行以來,一些農民都在自發進行著,國家自2003年正式開展土地流轉試點,由于具體操作制度不完善,流轉不規范的問題日益突出。一是土地糾紛隱患多。一些地方在沒有做好確權登記頒證的前提下,就先開始流轉;大多數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采取口頭協議的形式;有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經農戶同意,擅自將土地流轉給第三方經營。這些都為以后的土地糾紛埋下了隱患。二是沒有農地經營的準入條件限制,使土地過度向企業集中,不只效益可能下降,還會隨時發生來自自然、市場、金融等方面的風險。三是非糧化現象嚴重。一些大戶圈占土地后,主要從事苗木花卉蔬菜等經濟作物生產,糧食安全問題難以保障。四是政策集中向大戶傾斜,小農戶被邊緣化。我國2.2億農戶中,目前參與流轉的僅占20%左右。五是一些地方以土地流轉比例和規模論英雄,逼使基層干部采取多種方式誘導推進,違背了農民的真實意愿。六是土地流轉價格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的市場表現,目前主要由政府或大戶及企業以強勢的面目與弱勢分散農戶協商,存在人為刻意壓低定價的操作空間,極易損害農民正當權益。

(二)農地抵押服務體系不健全

農村各類社會組織發育不全,服務能力不強,不能有效地為農地抵押貸款創造便利條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是農民“自己的組織”,不僅有利于推進土地規模化經營,也可以進一步發展成為與金融機構合作的平臺。目前,我國已建立了80多萬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但由于生存空間和發展潛力小,總體上仍處于生而不長、存而不活、發展不足、作用有限的狀態,呈現出無組織化(大多數農民尚未參加任何組織)、弱組織化(大多數農民組織自我服務能力不強)、被組織化(大多數農民組織由離任干部或企業負責人主事)三個顯著特點,內部組織不規范,合作成效不明顯,凝聚力不強。同時,農村土地流轉中介機構、土地抵押機構和評價機構缺失,沒有形成科學的農地評估定價機制和評估體系,也很難較好地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交易信息、供需狀況、開展聯系與溝通等各類服務。

(三)農村社會保障機制不完善

農村土地擔負著生產、生活和社會保障等多重功能,一直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收入的重要來源,也是其最后生活保障。社會保障作為國家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穩定器”和“安全網”。然而,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卻成為加劇貧富差距、凸顯城鄉分割格局的重要載體。目前,對于城鎮居民,我國已經建立起一套保障水平和完善程度都相當高的社會保障體系,五大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的相關制度已全部出臺并付諸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實現了“應保盡保”,住房公積金、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全面推開。但是,在廣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仍需完善,農村低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有待進一步提標擴面,農民主要還是依靠家庭和土地保障。與城市居民享有的“五險一金”相比,土地仍然是農民最基本的社會保障。農民視土地為命根子,即使在進城務工、脫離農業生產后,寧愿將土地棄耕拋荒也不愿流轉。同時,“蓋房結婚生子”是農村的傳統,也是大多數農民的固有情結,“一戶一宅”是他們的基本生存需求,農民不會輕易將宅基地和住房拿來作抵押。

困境三:

風險不可控導致農地抵押貸款發展受限

與其他抵押貸款不同的是,農地抵押貸款償還風險更大,其形式也不盡相同。因為農地抵押不僅有市場風險,還有不可控的自然災害風險。不僅如此,農地抵押還存在著產生相關社會問題的潛在風險。

農地抵押貸款的標的物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和農房,一旦出現自然災害或市場變動,農產品無法盈利,農民在抵押期內無法償還貸款,金融機構就會按照約定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和農房。金融機構拿到土地經營權以后,要么是土地押在手中成為包袱,要么只能再次將土地轉讓給其他專業單位經營,依然面臨和農民經營時同樣的困難,從而形成二次風險。同時,對于以經濟效益為主要目標的金融機構來說,通過多年經營農地的方式收回貸款太過緩慢,明顯是沒有效率的。拿到宅基地和農房,對金融機構而言更是“燙手的山芋”,無法處置,既不能違法買賣,又難以通過租賃等其他方式變現,即使能夠買賣也脫不了手,因為本地村民不愿也不會買或租,外地村民和城市居民更不可能。現行體制下,宅基地抵押可能只是一種良好愿望,金融機構對此興趣不大或毫無興趣,也缺乏這方面的實踐經驗,受讓方則缺乏合適的接收對象,球踢給誰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大問題。

對農民而言,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后,就會暫時失去土地。從一定意義上說,承包權抵押是物權性抵押,而經流轉取得的經營使用權抵押則是債權性抵押,物權性抵押和債權性抵押產生的后續效應會有很大差別。比如,債權性抵押物權利是否像物權性抵押物那樣明確清晰,處置是否方便,流入方和流出方在雙方權利擁有上認識是否一致等。同時,主動離地抵押和被動失地抵押產生的后續效應也大不相同,被動失地者一旦出現風險,生計將成為問題。宅基地抵押后,只能“一戶一宅”的農民就無房居住,“居者無其屋”就成為一個社會問題。

開展農地抵押貸款試點是適應我國農業發展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的迫切要求。應進一步改革創新,積極探索,從加快立法和制度建設入手,走出農地抵押貸款的困境:一是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在認真總結分析各地成功做法和經驗的基礎上,適時修訂《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符合農村實際的農地抵押法律體系,為農地抵押貸款打牢根基。二是培育和發展農地抵押服務市場。規范土地流轉,做好農村土地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尊重農民的土地流轉主體地位,保護農民的財產權利;堅持耕地保護制度,土地流轉不得改變農業用途,對耕地實行強制保護,穩定農業生產。在此基礎上,政府應積極參與、大力支持,在培育市場主體、設置服務機構、開展經營業務等方面進行引導、幫助和服務。設立土地抵押機構和評價機構,制定農村土地區域性評價指標體系,適度引入競價機制,建立市場化的農地價格評估制度。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允許農民以土地出資加入合作組織,探索合作組織與金融機構開展股份合作。三是明確農地抵押貸款操作流程。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制定科學、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方法,明確貸款對象、利率、期限和額度,建立規避貸款風險機制。四是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將農村社會發展納入國家公共財政支持體系,健全覆蓋農村、城鄉同籌的醫療、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農民失業保險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決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問題。賦予失地農民對農地經營的優先承租權或回購權,保障其基本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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