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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市場經濟;公共管理;制度創新
一、市場經濟體制下推進公共管理制度創新的現實意義
相比計劃經濟時代,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商品流通更為順暢、自由,但市場經濟體制也絕非是完美的,由于受政府宏觀調控等因素的影響,市場經濟也有自身的缺陷。有些人認為市場經濟受到政府干預的情況只會出現在那些社會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的市場經濟是不存在這種困惑的。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因為在實際中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能夠真正完全實現市場經濟的完全自由,為保障經濟運行穩定,可以說每一個國家都會借助“有形的手”來對市場經濟進行一定的干預。要想進一步深化改革,這就需要相關部門積極主動的參與進來,因此,與公共管理制度創新與推進市場經濟發展相結合,定能實現二者的協同進步[1]。
二、市場經濟與公共管理制度創新關系論述
(一)促進公共管理制度創新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1.市場資源配置的要求
以市場為依托的市場經濟,其運行以競爭、自主等原則為前提,作為近展起來的一種經濟體,其成長十分迅速。市場經濟在價值規律的約束之下、在市場機制的調控之下,能夠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從而能夠調衡供需關系,最大程度提升效益。面對市場經濟體制的這一特點,公共管理方面必然需要跟進,這也將有利于使社會各方面的關系得到有效協調。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公共管理制度創新需要首先從轉變觀念做起,要打破以前單一的管理模式,還要培養一批高素質管理人才,這樣才能有助于公共管理制度創新的全面推進。
2.社會主體日益多元化的要求
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使得人們在從事經濟活動的時候,因個人能力、資源等的不同而逐漸產生差距,并劃分成不同的群體,最終社會貧富差距懸殊,整個社會的社會結構也隨之發生改變,社會主體越來越趨向于多元化。人們在追逐利益的時候也積極投入到公共管理當中去,期待能夠獲得更多的財富并使既有社會地位得到鞏固。在各利益體的博弈過程中,公共管理制度變得愈來愈復雜、越來越豐富。面對社會主體的日益多元化,為了跟上市場經濟的發展步伐,公共管理制度創新勢在必行。
3.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經濟體制進入到了市場經濟階段,我國的經濟模式開始與世界先進市場模式對接,經濟體制改革開啟了一個嶄新的階段。但是政治與經濟發展不協調直接導致了公共管理制度無法很好地體現其應有價值,而公共管理制度能否積極完善、創新則直接影響到市場經濟的發展,所以公共管理制度創新是經濟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2]。
(二)公共管理制度創新能夠有效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1.對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有著促進作用
市場經濟與公共管理制度創新之間的影響是相互的,市場經濟是公共管理制度創新而發展的基礎,而公共管理制度創新也能反作用于市場經濟,這種反作用主要表現為制度是經濟發展的有效支持,且對于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的發展有著一定的促進作用。
2.對市場經濟的發展有一定的推動作用
“無規矩不成方圓”,制度在我們生活中、在我們社會中所起到的規范作用是不容小覷的。公共管理制度,也是諸多制度中的一種,其能否做到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直接關系到其作用能否被有效發揮,能否為維穩市場經濟發展起到一定的推動和促進作用。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市場經濟要想平穩健康發展,穩定的社會大環境是不可缺少的。而在創建和諧有序的社會環境的過程中,公共管理制度的創新又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主要體現在兩方面:首先,公共管理制度創新能夠直接提升公共管理的水平,為經濟活動的開展創造有利條件。其次,經濟發展也會受到政治環境的影響,而公共管理制度創新執行者,除了可以在法律以及制度等方面提供保障,還能夠給予政治領域的支持。政治體制革新對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都有著一定的影響,所以不能忽視。所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公共管理制度創新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著推動作用[3]。
(三)市場經濟與公共管理制度創新的協調發展
1.方向一致
由于方向一致,市場經濟與公共管理創新才能做到共同前行,這個所謂的方向,小到實現個體經濟利益,大到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離不開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經濟發展又需要倚靠政治體制與文化環境。穩步推進市場經濟發展以及公共管理制度創新,是全面實現現代化的重要方面。
2.相互促進
公共管理制度創新與市場經濟二者相互影響,市場經濟是公共管理制度創新的基礎,公共管理制度創新是市場經濟發展的有效助推。“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對社會意識形態的影響是決定性的。公共管理制度屬于一種意識形態,市場經濟則隸屬于經濟基礎,二者具備唯物史中相互依存的條件。公共管理制度的創新需要以市場經濟為前提,要把握市場經濟特點、遵循經濟規律,這樣才能更好的實現創新。在此過程中,公共管理制度創新可能會因為市場經濟自身因素的制約而出現一些問題,但是不能一概而過,而是要認真分析,找到原因,然后及時調整創新方式方法,同時還可以通過深化市場改革等方法來促進創新。
三、結束語
雖然我國已經全面進入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代,而且經濟體制也已基本建立起來了,但是公共管理制度創新方面卻還是相對滯后的,制度創新與經濟發展步伐不一致很容易導致社會化改革受阻。所以說,要想辦法克服這種不同步問題,促使市場經濟與公共管理制度創新實現同步前進,這樣才能有效發揮二者的協同作用。經濟發展對于國家整體的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政府對市場經濟的扶持力度也是相當大的,有了這樣的背景為依托,相信市場經濟與公共管理制度的協同發展必將得以實現。
參考文獻:
[1]陳希.市場經濟與公共管理制度創新關系論述[J].商業時代,2013,(34):88-89.
關鍵詞: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公共管理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8154(2011)06-0074-03
一、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制度的現實狀況
1. 制度的制定形成程序有待規范
筆者通過對南京某高校學生發放的調查問卷分析顯示:在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過程中,近88%的學生認為有必要征求學生的意見,而在實際制定過程中,近三成的學生認為從來不征求,兩成的學生認為有時會征求,三成以上的學生不清楚學校的規章制定的過程(見表1)。由此可見,當前學校的學生教育管理制度的制定程序不夠規范,忽視學生的民主參與。
2. 制度的推動與執行程序尚需完善
二、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共管理學思考
1. 公共管理理論與實踐的借鑒與參考
20世紀70年代的西方政府財政危機、信息化、全球化時代的來臨以及公民社會的興起,使得西方公共行政領域主流思想理論遭受嚴峻的挑戰,應運而生的是一種新的管理理論,即公共管理理論。公共管理理論以現代經濟學和私營企業的管理理論與方法作為自己的理論基礎,強調公共管理以市場或顧客為導向來改善行政績效[1]。公共管理可以理解為:“以政府為核心的公共組織以有效促進公共利益最大化為宗旨,運用政治、法律、經濟和管理的理論與方式,民主運用公共權力,并以科學的方法依法制定與執行公共政策,管理社會公共事務、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活動。公共管理的深刻內涵和重要意義在于它的公共性、管理本質的服務性和政府與公民社會的合作共治性。”[2]而學生教育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實現學生的根本利益,本質在于為學生提供服務,同時實施過程應體現學校與學生之間的互動。
2. 公共管理視角下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公共管理視角下的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為學生教育管理內容和管理模式提供合法性依據和制度上的支持,為學生成長成才服務體系和教育管理組織體系的建設指明方向與提供制度保障,形成長效機制,為后續工作的推動夯實制度基礎,從而使得“以學生為中心”的理念和學生的正當權益得到制度保障。其主要內容包括:完善學生教育管理過程中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執行程序,建立學生教育管理的配套機制;結合學生教育管理的實際,在學生教育管理中適當借鑒公共管理的相關制度,諸如實行聽證制度,暢通學生意見表達的渠道;實施新聞制度,有效保障學生知情權;實行領導接待日制度,提高管理服務效能;積極開展民主評議制度,暢通學生民主參與管理的現實渠道;等等。
三、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制度改革的現實路徑
1. 規范制度的制定程序
公共政策學認為,“政策制定過程微觀層次的起點是政策問題,第一個環節就是政策問題診斷和政策問題的界定與確認。接著是確立政策目標。然后在政策目標的基礎上擬定政策方案即準備出盡可能完整的政策被選方案系統。再下來就是政策決定,即根據一定的標準選擇一個方案。最后要經過一定的程序采納并公布最終確定下來的政策方案。從診斷問題、確立目標、擬定方案、優選方案、采納方案、政策合法化,其中每一個環節與前一個環節之間都有一次或多次小的循環,即都會在反饋回去”[3]。而上述電腦使用規章的形成和推動理應借鑒公共政策的程序來完成。
筆者認為,學生教育管理過程中的制度制定應遵循以下程序:一是問題界定,就是學生管理實際當中確實存在這樣的問題,而且確實需要通過制定規章制度來解決。二是明確制度的目標,學校制定任何與學生利益相關規章制度,首先要求堅持制度服務于廣大學生的根本利益這一原則。三是調查研究,在制度草擬與討論過程中,要充分發動有關人員及學生廣泛參與,統一認識,使規章制度有可靠的思想基礎。四是制度的草案形成與論證,將規章制度的草案下發討論,不能由個別領導或部門閉門造車,要走群眾路線,要發動有關人員和學生民主討論,集思廣益,聽取教師與學生意見,使規章制度建立在群眾自覺遵守的基礎上,增強規章制度的認可度。
2. 完善制度的執行程序
一是要廣泛宣傳,通過各種形式、多種渠道向學生進行規章制度的宣傳教育,講明規章制度的目的、意義和要求,使學生增強是非觀念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形成自覺遵守規章制度的習慣。通過宣傳教育,在學生中形成正確的輿論導向,從而提高學生的認識水平和自覺維護規章制度的責任感,形成學生相互監督、共同遵守的氛圍。二是嚴格地檢查督促落實,規章制度有它的嚴肅性、權威性及普適性,因此在執行過程中要注意不能出現制度例外。三是制度執行的意見和結果反饋,通過了解學生對規章制度的認識和評價,檢查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和效果,對模范執行規章制度的人和事,要及時表揚激勵,對違反規章制度的,要給予批評與警示,對于執行中不到位的地方要及時糾正,維護學生的正當權利。
3. 公共管理相關制度的借鑒與運用
(1)聽證制度:學生意見表達的渠道。聽證是“現代程序法的核心內容,是行政相對人參與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形式,它的本質就是聽取意見。狹義的行政聽證特指行政主體以舉行由全部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形式廣泛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它是一種正式的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形式,與美國的正式聽證類似”[4]。在學生教育管理過程中,各級部門可以考慮試用狹義的正式聽證。學校各級教育管理主體在制定規章制度或做出直接對學生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決定之前,要舉行正式的聽證會,以給學生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機會,然后根據聽證記錄和充分考證,最終做出決定。舉行聽證的作用就是監督學校各級管理服務部門運行的合法化和合理化,保證學生的合法權益,避免和減少在管理服務過程中的矛盾和梗阻,提高管理和服務效率。
隨著學生教育消費意識和權利意識的增強,學生將會對涉及到自身的利益行為予以特別的關注,并會采取一些謀求自身權利的行為,有的時候會缺乏理性乃至產生比較嚴重的后果,這樣既損害了學生的利益也對學校不利,因此通過聽證制度的實行,在制定和實施相關規章制度之前,能夠充分聽取學生的意見和建議,這樣就具有了客觀性、針對性及有效性。聽證制度可以在諸如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個別學生管理項目的收費、后勤服務的價格調整等方面實行。在實行聽證制度的過程中,需注意聽證代表的代表性及其陳述內容的客觀公正性、聽證內容的公開、聽證程序的合法和規范、聽證結果的評估和采納等等。
(2)新聞制度:有效保障學生知情權。新聞發言人制度通過定期、定點、定人的新聞方式及時地向新聞媒體披露最新的政務信息,有針對性地解疑釋惑、澄清事實,因而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和社會大眾的關注。健全的新聞制度有利于政務信息的公開透明,有助于公共管理部門建立起貼近群眾的有效溝通渠道,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
在學生教育管理過程中,對于學生中間發生的重大事件,有時管理部門會采取封鎖消息的方法來避免學生的議論和混亂,但這往往導致學生中間的小道消息頻傳、謠言滿天飛,甚至可以扭曲事實制造混亂,反而破壞了校園的安全穩定秩序,有損學校的權威并導致學生對學校的信任危機。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通信和網絡平臺使得謠言的傳播更遠更壞,甚至在社會上也造成不良影響。筆者的問卷調查顯示,對于學生中間發生的重大事件,有近78.4%的學生認為有必要向學生通報(見表3)。
表3 學生對學校的事件通報制度的認識 (百分比 %)
學生中發生的重大事件學校是否有必要向學生通報有必要沒必要無所謂78.4010.4910.49 (3)領導接待日制度:一是提高服務效能的推進器。領導接待日制度在群眾部門的工作中應用較多,對于一般工作人員無法答復的事,由相關部門的領導來接待,提高政府的行政服務效率。二是以強化服務意識為重點,探索新形勢下領導干部密切聯系群眾的機制。提倡領導干部親自接待群眾來信來訪,了解民情民意,傾聽群眾呼聲,切實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
在學生教育管理過程中,學生的切身利益經常涉及到各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為了更好地深入了解學生的思想動態,切實解決學生在生活、學習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問題,為學生創造良好的生活、學習氛圍,學校應建立領導接待日制度。領導接待日制度有利于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學生意見,體現學校的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規范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其主要包括:接待廣大學生來訪,聽取他們對學校各方面改革與發展的意見和建議;處置或協調解決廣大學生提出的涉及學習和生活中的問題和困難;了解廣大學生的思想動態和關注的熱點問題;解釋來訪學生提出的有關問題,做好疏導工作。對于無法當面答復的問題應做好耐心細致的說明解釋工作,需集體研究決定的應及時研究解決,需向上級領導匯報的要及時匯報,并給定大概的期限,確保領導接待日制度的實效性,避免形式主義,切實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4)民主評議制度:學生參與管理的根本途徑。民主評議制度,是教育管理民主化所倡導的一項措施,作為體現學生在教育管理過程中的主體性和參與性的有效手段。在公共管理實踐方面,部分政府管理門在本部門和本地區開展了政風行風的評議活動,鼓勵人民群眾對機關服務的滿意度進行評議,對評議結果有一定的獎懲措施,從而達到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服務職能、提高群眾滿意度的目的。
在學生教育管理過程中,學校各級管理組織和人員包括學校領導、職能部門、廣大教師以及各級管理人員,他們是實施管理和提供服務的載體,而廣大學生就是服務對象,學生可以對學校各級部門和人員在實際工作當中的服務態度、工作作風、敬業精神以及是否能夠自覺維護學生的利益來進行評議、打分、排名,并采取一定的獎懲措施,從而使得各級組織與人員主動加強和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服務意識,將維護學生的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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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artment of Graduate, Nan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Nanjing 210009, China)
關鍵詞:區域公共管理 制度創新 制度缺失
隨著我國城市的迅猛發展,城市環境問題、公共管理問題、城鄉差距問題等一系列問題接踵而來。在當前經濟全球化、管理區域化和信息化的復雜社會經濟條件下,傳統的“行政區行政”治理模式已變得破綻百出,既不能解決現實中的實際問題,又不能及時應對產生的新問題,因此,區域公共管理制度必須要有所創新。
一、目前我國區域公共管理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區域公共管理還存在著“泛行政化”問題
組織運行方式行政化,權利來源行政化,組織目標行政化,這些可以有效地保證組織的正常運行,促進了政府之間的合作與溝通,但是區域公共管理“泛行政化”將實際有效的解決區域問題的宗旨扭曲,破壞了在管理中的合作、平等精神,地方組織及政府的辦事效率受到了嚴重的影響,是一種僵固的模式。
(二)GDP崇拜主義泛濫、地方保護主義以及地方政府間產生惡意競爭
GDP是評價官員政績的其中一個標準,也是對區域管理好壞的一個重要標準,這樣也就造成地方官員一切為了GDP,不關心基礎建設是否科學和是否對環境造成污染。
區域管理的管理權屬于區域政府,區域的一切發展都是由區域政府負責,對于影響區域發展的行為都被作為“敵人”,區政府會實行保護自己利益的經濟保護制度,本地經濟得到了發展,但是也形成了惡性循環。
(三)流域治理方面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近年來,我國的城市化和工業化速度得到迅速提升,從而引發了空間集聚、空間重組社會公共問題。流域從自然區域角度看是一個具有極強的整體性的區域,流域內的不同自然要素之間關系較為密切,尤其是上下游之間關系更為密切。流域內的一個自然要素受到破壞,就會對周邊造成一定的影響。流域會被不同的行政區域分割,造成流域的不完整,不同的區域相互之間沒有進行合作,自己污染自己的,自己治理自己的,從而造成區域環境污染得不到治理。
二、針對當前區域管理存在的問題應采取的一些措施
在地方政府分權化、社會信息化、區域一體化、經濟全球化的新形勢下,區域發展中的沖突和矛盾日趨復雜,不斷增加,這樣也就給區域公共管理體制帶來很大挑戰。認真對區域公共管理體制進行研究能夠更科學地規劃區域公共管理體制,指導區域公共管理問題,提出有效地方案咨詢和政策建議,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快速發展。
(一)轉變管理理念
對于區域公共管理理念的轉變,就要結合實際情況,對于先進的管理理念進行學習,摒棄落后理念。首先,改變公共權利的運用方面。公共管理的權利通過主客體間的談判、協作、溝通、明確關系等手段,建立上下互動的、多元的、分散的權利運用體制。其次,區域經濟帶建立以后,公共管理的主體發生了變化,有非政府組織也有政府組織。區域公共管理是社會的變遷和時代的進步,是無縫隙社會和開放社會的產物。最后,目前有很多區域經濟帶都是由于受到行政區劃的限制,自身的發展受到了嚴重的限制。應當改變傳統的單邊行政或內向型行政,樹立共同治理的理念,奉行政府間協作,試行區域性行政。
(二)努力改善區域公共管理政策
過去,不管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對于區域間的公共管理政策都較缺乏。區域政策的不完善或者缺失都會對區域經濟帶的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區域政策的與時俱進是區域公共管理制度創新的保證。傳統的公共管理政策已經不符合目前發展的需要,傳統的政策都是地方或國內的內向型政策,為了改變這種現狀應采取如下措施:首先是區域功能性政策的實施,主要包括:1、人們越來越重視環境保護政策,地位也得到相應提高。很多區域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沒有注意保護環境,已經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帶來了慘痛的教訓。2、還需要對市場競爭政策進行調整。科學的市場政策有利于建立合理公平的國內大市場,也有利于消除政府間的不正當競爭。3、區域發展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可以有效地調節區域發展差距,協調區域的發展。其次,認真做好政策一體化。政策一體化是指政府通過協調、調整或者對執行機制和國家政策的相互認可減少由于管理機制帶來的負面效應,是超出國民待遇范圍的措施。在國外政策一體化優秀案例有新西蘭、澳大利亞、歐盟之間的密切經濟關系協定。區域政策一體化的實施可以通過管理體制的完善、規章和規則的協調以及各地政策的有效配合,一方面開放了市場,促使了市場公平競爭,另一方面獲取了較大的經濟利益,降低了經濟成本。
(三)改變區域公共管理機制
有學者認為的觀念和集體意愿的組織原則是兩個構成性要素。還有學者認為網絡性是全球性的最大特點,治理機制不是等級制的而應當是網絡性的。因此根據不同的組合方式,可以得出治理機制的4種不同類型,分別是網絡主義、法團主義、多元主義、國家主義四種治理機制類型,這四種管理機制多適用于某個行政區政府或者國家。對于區域公共問題,傳統的科層制顯得力不從心,針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區域公共問題,必須借助于自組織制、市場機制、科層制等混合機制對區域公共問題進行治理。通過大量的案例和實踐證明,網絡治理機制是比較適合跨行政區和跨國的區域共同體。
(四)政府績效管理體系的科學建立
政策的執行主要靠政府官員,政策執行的情況如何與政府官員密切相關。政府績效管理體系只有被科學地建立,才能使官員工作效率和質量得到提高,從而使政府運轉效率得到提高。政府績效考核要滿足科學發展需要,應當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
三、結語
城市工業化和市場化體制的改革造成了區域公共問題的產生,要想使這些問題得到有效地解決就需要在區域公共管理體制的政策、機制、理念以及政府績效管理體系的建立等方面做到勇于創新,才能使區域經濟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相關鏈接:
物業管理公司內部制度匯編/Article/2048.html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是對***小區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小區的管理服務工作。凡如住xx小區的企事業單位、或居民,必須向物業公司辦理如住手續,簽訂《物業管理公約》。
敬請各單位、業主及物業使用人能夠真誠地合作,共同維護***小區的良好秩序和整潔優美的居住和工作環境。
一、業主精神文明公約
為共同創建文明小區,使住戶享有一個幽雅、寧靜、舒適、安全的生活和居住環境,特制訂業主公約,共同遵守。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市民公約,做一個模范守法的市民。
2、實行計劃生育、不超生、逃生、不早婚早育。
3、積極做好進度工作,不販毒、吸毒,不聚眾賭博及提供場所**,。
4、遵守小區一切規章制度,按期交納管理費用。
5、嚴禁收藏或擁有任何危險品(如qiangzhi彈藥)和,以確保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安全。
6、將文明,搞衛生、樹立社會公德。不亂堆、亂丟垃圾和雜物;不亂涂、亂畫、亂貼;嚴禁隨地大小便,隨地吐痰。
7、按戶公共財物,保護公共設施,確保小區完整、美觀、舒適、安全。
8、保持幽雅、寧靜的良好環境,不高聲喧嘩,不播放高音喇叭及產生噪音污染的行為。
9、鄰里之間互助團結、互相幫助,遇可疑情況及時與小區警衛室聯系,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發生。
二、戶外對講系統使用管理制度
戶外對講系統是物業管理公司為住戶服務的重要通訊設施之一。為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特制訂本制度,內容如下:
1、工作人員操作對講系統,必須按規定程序操作,其他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操作。
2、非本公司工作人員擅自操作本系統,我物業管理人員有權維護對講系統,并婉言作好謝絕、規勸工作。
3、我物業工作人員操作本系統時,應態度和藹、禮貌問答;按壓數字鍵動作要輕,勿用力過猛,否則將致使按鍵無法復位或復位錯誤,影響系統的正常操作。
4、工作人員原則上不能離崗,如確因急事必須離崗,應委托專人代為管理,同時,告知代管人操作方法。
5、工作人員如發現多獎系統有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報告管理處,有管理處負責派人進行維修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三、小區出入管理辦法
為了保障小區(大廈)的公共秩序和業主(使用人)的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1、各業主(社用人)應認真填寫《業主入住登記表》。
2、小區公共區域的治安保衛工作轄區派出所和小區物業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有權對違反本小區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查、糾正。
3、小區實行封閉式的保安管理辦法,即實行24小時門衛值班,外來人員憑出入證、身份證登記進入。
4、業主和使用人不得攜帶過大過重非公用的以及易燃、易爆、劇毒,或有污染的物品進入小區。
5、為保障業主(使用人)利益,要保管好居室內貴重物品。凡非用戶攜帶手提箱,包裝箱等大件物品出小區大門,必須憑業主簽字書,保安人員方可放行。
6、業主(使用人)有在責任關好自家及公用電子防盜門,并保證有關治安報警設施的完成有效使用,并承擔相應事故的責任和處罰。
7、業主(使用人)應遵守《溫州市外來人口管理辦法》,要按規定申報登記外來暫住戶口,不得留居三無人員,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業主(使用人)自負。
業主(使用人)有權拒絕不持證,不佩帶工作牌人員的盤查和私入民宅的要求。
8、小區內嚴禁進行一切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和觸犯法律的活動,不得損毀、移動、阻礙指示標志與設施。
四、用電管理規定
1、本小區(大廈)各用戶用電全部實行一戶一表制,室外公用電計量后統一分攤結算。
2、業主(使用人)對原設計電路不得擅自拆改,要維護供電設施的完整性。如確需要變更的應向小區(大廈)物業管理處咨詢,并由申請管理處指派電工進行指導,以維護供電設施的可靠性,保證安全用電。
3、業主(使用人)欲安裝如空調等或特別用電,必須夏管內管理處提出咨詢申請,并接受家奴指導,以免造成超符合壞電路,空調機安裝必須按照管理處指定的位置。
4、電路出現鼓掌應同志管理處檢查維修,不能私自觸碰公共配電設施,尤其是在停電時不得私自作業造成公共電器設施損壞,應負全部經濟責任;造成人身事故的,有行為人負責。
5、業主(使用人)戶內線路發生故障,應及時通知管理處維修,以免擴大故障范圍,所發生的費用,由業主(使用人)承擔。
6、偷用公共電將按規定嚴格處罰,由此造成的經濟及人身損害由行為人負責。
7、公共部位照明,電梯運行用電,將根據實際情況計算分攤。
五、用水管理規定
1、本小區(大廈)實行二次供水系統供給住戶一戶一表制。
2、業主(使用人)不得對設計安裝的用水表隨意改動,如確需改裝增建的,應向管理處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施工。
3、公共管道井不得擅自打開以及私自安裝管子入內。
4、業主(使用人)不得有意破壞水表等計量儀表及公共管理,蓄意破壞或不通過水表用水,按偷水處理。
5、業主(使用人)要按月及時交納水費,不得拖欠。
6、公共水路出現故障,要通知管理處去維修,不得擅自拆除、維修、否則由此造成公共設施損壞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7、要維修通過他人房屋的公共管道或其他業主管道時,其房屋業主(使用人)有義務提供方便。對因裝修或其他原因造成上述維修阻塞時,管理處有權拆除,恢復管道暢通。
六、停車場管理規定
小區停車場包括地下停車場和露天停車場。為確保安全,規范停車秩序,為住戶提供良好的車輛管理服務,特制訂本規定:
1、停車場實行24小時日夜值班,車輛可以隨時存放。
2、停車場實行有償使用,物業管理公司按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統一收費。地下車庫為固定停車位,車主按期到物業公司交納停車費,領取“停車證”。露天停車場臨時停車費由車管員收取并出具收據。
3、車輛停放必須服從車輛管理人員的指揮,臨時停車存放的車輛進入停車場是,注意前后左右的安全,在規定的位置停放。地下停車庫車輛停放實行定位定號存取。
4、車輛停放后,車主必須鎖好車門,并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
5、停車場內不得修理、清洗車輛,保證車位整潔。
6、禁止載有毒害、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有危險品的車輛停放。
7、車輛入庫時,車輛管理人員應對車輛外觀進行觀察,如有破損應將車號、進入時間、缺陷特征作記錄,即面告知車主讓其簽名。
七、消防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關大業主(使用人)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溫州市有關消防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1、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小區管理處應指定防火責任人和義務消防員,其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規定和上級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組織逐級防火責任制,落實有關防火措施;
(3)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規者,整改火險隱患;
(4)監護明火作業;
(5)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連好的狀態,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樓梯)要時刻保持暢通;
(6)定人、定時、定措施,同時組織制訂緊急情況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備報警的同時,迅速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2、消防區及樓梯走道和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及堆放家具和其他雜物。
3、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入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風設施。
4、業主(使用人)嚴禁在小區內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5、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電器、燃氣用具,嚴禁超負荷使用。
6、小區(大廈)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燒香火報紙、織物、纖維、塑料制品、苯制品及其他廢物品,煙頭及火屑余灰要及時熄滅,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業主(使用人)進行室內裝修時,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先經物業管理處批準后保證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8、需要進行燃燒或明火作業時,應向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做好防護措施后,專人監護下,方可操作。
9、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管理處或撥打電話119報警,并關閉電器開關、燃氣閥門,迅速離開住所;住戶及其他人應迅速有序地從樓梯疏散,切勿驚慌擁擠。
10、根據市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報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1)占用或封堵防區、樓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閉或損壞消防標志,消防設備、設施的;
(3)已具備使用管道燃氣條件,還繼續使用鋼瓶裝的液化石油氣的;
(4)亂拉、亂接電器線路的;
(5)未經許可擅自改動燃氣管道的;
(6)擅自挪用滅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備用水源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作業,并分別情況,包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1)未辦理消防申報手續即進行室內裝修的;
(2)不按規定培植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
(3)室內裝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進行防火處理的;
(4)未辦理申報審批手續即進行明火作業的;
(5)燒焊、用火、用電作業、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的;
12、各主(使用人)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管理處人員有關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消防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行使權的,分別情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治安管理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令、法規,保障小區居民生活秩序安全。
(二)、維持交通秩序,保障小區道路暢通,外來車輛按區域劃分停車。
(三)、對在小區內公共場所晾衣物,在公共樓梯間、通道、平臺堆放雜物,飼養家禽,保安人員應當予以權阻、制止。
(四)、發現盜竊及時與派出所聯系,保護現場。
(五)、下列屬于防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屬于治安管理范圍:
1、未經物業管理公司批準,2、在小區道路、人行道上施工,3、移動標4、志物等行為;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業用房,6、損壞他人財物。
3、非法攜帶、存放槍械及彈藥,非法儲存、使用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幾管制刀具。
4、擅自撬開他人信箱、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快件、等信涵。
5、使用音量過大或發出噪音的器材,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6、在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7、在小區內亂倒裝潢垃圾、生活垃圾及從樓上往下扔雜物。
8、利用住宅、商業用房進行非法活動。
9、故意損壞公共設備設施。
違反以上規定者,按小區有關規定和治安管理條例處罰。
九、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1、進入電梯內禁止吸煙、吐痰、涂污和亂扔雜物。
2、禁止兒童在電梯附近游戲玩耍。兒童乘梯應由大人陪同。
3、不允許用客乘電梯運物品、垃圾等,如遇特別需要,應報管理處同意并派專人監督使用。
4、不允許裝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報管理處批準,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有專人護送方可裝運。
5、不允許開啟電梯頂部的安全窗和安全門來裝運物品。
6、電梯內禁止動作粗野,只按適用之按扭,不可擊打按扭,撞擊門板或蓄意損壞電梯。
7、乘電梯時,不可將身體靠梯門,進出時不許長時間站在門中間,以免擋住電眼。
8、電梯出現下列情況,應及時報告管理處:
(1)門的開和關失去控制;
(2)運行過程中有明顯的速度異常;
(3)運行時有異常振動和響聲;
(4)有漏電等現象。
十、綠化管理規定
為使小區有一個鮮花盛開、綠樹成蔭、優美清新的居住環境,特制定如下綠化管理規定:
1、愛護小區的花草樹木和園林設施。
2、小區內的綠化綜合管理有物業公司綠化隊負責。
3、嚴禁攀折花木、踐踏草坪;不準在樹木上涼曬衣物、系鐵絲、拉繩索、掛物件等。
4、不準損壞花木的保護設施;不準在草坪里及綠化帶內嬉戲、玩耍。
5、不準在愛綠化帶內倒污水、垃圾、焚燒物品。
6、不準在綠化帶內設置廣告、招牌。
7、不準在綠化帶范圍內堆放任何物品。
8、不準行人和各種車輛穿越和通過綠化帶,不準在綠化帶停放車輛。
十一、消防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關大業主(使用人)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市有關消防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1、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小區管理處應指定防火責任人和義務消防員,其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規定和上級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組織逐級防火責任制,落實有關防火措施;
(3)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規者,整改火險隱患;
(4)監護明火作業;
(5)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連好的狀態,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樓梯)要時刻保持暢通;
(6)定人、定時、定措施,同時組織制訂緊急情況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備報警的同時,迅速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2、消防區及樓梯走道和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及堆放家具和其他雜物。
3、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入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風設施。
4、業主(使用人)嚴禁在小區內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5、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電器、燃氣用具,嚴禁超負荷使用。
6、小區(大廈)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燒香火報紙、織物、纖維、塑料制品、苯制品及其他廢物品,煙頭及火屑余灰要及時熄滅,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業主(使用人)進行室內裝修時,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先經物業管理處批準后保證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8、需要進行燃燒或明火作業時,應向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做好防護措施后,專人監護下,方可操作。
9、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管理處或撥打電話119報警,并關閉電器開關、燃氣閥門,迅速離開住所;住戶及其他人應迅速有序地從樓梯疏散,切勿驚慌擁擠。
10、根據市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報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1)占用或封堵防區、樓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閉或損壞消防標志,消防設備、設施的;
(3)已具備使用管道燃氣條件,還繼續使用鋼瓶裝的液化石油氣的;
(4)亂拉、亂接電器線路的;
(5)未經許可擅自改動燃氣管道的;
(6)擅自挪用滅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備用水源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作業,并分別情況,包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1)未辦理消防申報手續即進行室內裝修的;
(2)不按規定培植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
(3)室內裝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進行防火處理的;
(4)未辦理申報審批手續即進行明火作業的;
(5)燒焊、用火、用電作業、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的;
12、各主(使用人)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管理處人員有關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消防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行使權的,分別情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治安管理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令、法規,保障小區居民生活秩序安全。
(二)、維持交通秩序,保障小區道路暢通,外來車輛按區域劃分停車。
(三)、對在小區內公共場所晾衣物,在公共樓梯間、通道、平臺堆放雜物,飼養家禽,保安人員應當予以權阻、制止。
(四)、發現盜竊及時與派出所聯系,保護現場。
(五)、下列屬于防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屬于治安管理范圍:
1、未經物業管理公司批準,2、在小區道路、人行道上施工,3、移動標4、志物等行為;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業用房,6、損壞他人財物。
3、非法攜帶、存放槍械及彈藥,非法儲存、使用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幾管制刀具。
4、擅自撬開他人信箱、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快件、等信涵。
5、使用音量過大或發出噪音的器材,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6、在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7、在小區內亂倒裝潢垃圾、生活垃圾及從樓上往下扔雜物。
8、利用住宅、商業用房進行非法活動。
9、故意損壞公共設備設施。
違反以上規定者,按小區有關規定和治安管理條例處罰。
十三、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1、進入電梯內禁止吸煙、吐痰、涂污和亂扔雜物。
2、禁止兒童在電梯附近游戲玩耍。兒童乘梯應由大人陪同。
3、不允許用客乘電梯運物品、垃圾等,如遇特別需要,應報管理處同意并派專人監督使用。
4、不允許裝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報管理處批準,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有專人護送方可裝運。
5、不允許開啟電梯頂部的安全窗和安全門來裝運物品。
6、電梯內禁止動作粗野,只按適用之按扭,不可擊打按扭,撞擊門板或蓄意損壞電梯。
7、乘電梯時,不可將身體靠梯門,進出時不許長時間站在門中間,以免擋住電眼。
8、電梯出現下列情況,應及時報告管理處:
(1)門的開和關失去控制;
(2)運行過程中有明顯的速度異常;
(3)運行時有異常振動和響聲;
(4)有漏電等現象。
十四、綠化管理規定
為使小區有一個鮮花盛開、綠樹成蔭、優美清新的居住環境,特制定如下綠化管理規定:
1、愛護小區的花草樹木和園林設施。
2、小區內的綠化綜合管理有物業公司綠化隊負責。
3、嚴禁攀折花木、踐踏草坪;不準在樹木上涼曬衣物、系鐵絲、拉繩索、掛物件等。
4、不準損壞花木的保護設施;不準在草坪里及綠化帶內嬉戲、玩耍。
5、不準在愛綠化帶內倒污水、垃圾、焚燒物品。
6、不準在綠化帶內設置廣告、招牌。
7、不準在綠化帶范圍內堆放任何物品。
8、不準行人和各種車輛穿越和通過綠化帶,不準在綠化帶停放車輛。
十五、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為確保小區居民有一個清新、優美、整潔衛生、居住舒適的生活環境,根據溫州市衛生管理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1、維護小區內的環境衛生人人有責。
2、小區道路、綠化帶及樓前、走廊、樓梯清潔,有物業管理公司保潔人員負責清掃。
3、業主(使用人)應養成講衛生、愛清潔的好習慣,不隨地吐痰,不得向室外排放污水、傾倒垃圾、亂扔雜物。
4、禁止樓層戶外拋物以及在陽臺欄桿上放置花盆及其他物品,不得在公共走廊、過道上對方、吊掛任何物品。
5、為保證居民生活安寧,維護環境清潔,減少疾病,小區內嚴禁飼養寵物、家禽。
6、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公共部位亂貼標語、廣告及宣傳品。
7、嚴禁在小區內鳴放鞭炮、煙花,焚燒會產生有害氣體的物品和制造各種污染事件。
關鍵詞:公共財政管理 預算 執行 控制 監督
完善有效的財政預算執行控制監督制度,能夠使公共財政管理在設置相關機構和分配權力方面時,應形成彼此相互制約的關系,同時,政府部門所制定的預算和執行情況應該對人民群眾公開,讓群眾對預算執行的事前控制監督、事中控制監督和事后控制監督之間的關聯性有全面的了解。
一、 公共財政管理中的預算執行控制與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公共財政管理中的預算執行控制監督機制存在著嚴重的缺陷,相關部門單位違規、違紀、違法使用預算資金的手段五花八門,多報多領、少報轉移、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化公為私等行徑層出不窮。
(一)預算執行的控制流程不夠清晰
對預算執行流程進行系統性管理,是公共財政管理的工作進行的第一步。而一些公關財政部門往往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在進行財政管理時過于重視預算核算情況,而對預算執行的具體流程不夠重視。因為,沒有制定出一套系統性的監管制度,從而無法掌控全局。這就造成在實際開展工作時,各個部門各自為政,彼此之前缺乏溝通,無法進行有效配合,使得預算執行在控制與監督方面產生了嚴重的脫節。
(二)預算管理的信息系統不夠完善和健全
預算管理模塊是使用最頻繁的財政軟件,其主要功能是將批準后的指標控制數據傳遞給會計核算系統。該模塊功能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有效控制超出支出部分,而采購和簽約等相關過程卻無法進行監控。由于信息系統不夠健全和完善,因此,不僅增加了預算執行的工作量,而且大大降低了實際工作效率。當前企業這種不完善的信息系統,已經無法滿足現代化、信息化的財務工作的基本要求,由于信息系統與實際工作要求差距較大,所以不僅無法完成所指定的目標,而且也對整個預算目標的實現造成了嚴重阻礙。
(三)預算執行過程中的績效評價的缺失
在一部分財政部門預算執行結果考核與評價制度不夠完善,例如,沒有對預算執行的中期階段進行考察和必要的檢查,沒有分析總結預算實際執行中的最終結果等。由于,預算執行缺乏完善的控制監督機制來進行制約,所以,只能使其放任自流,任其發展。
二、完善公共財政管理中的預算執行控制和監督的措施
雖然濫用、無效、欺騙以及人為的錯誤和腐敗等現象,無法依靠監控系統來進行完全的禁止和杜絕,但是,一個完整有效的監控系統能夠避免出現重大的違規、違法行為,當因使用不當和浪費等原因造成的公共資源減少得到有效控制時,公共利益的損害程度才能減少。
(一)機構設置和權力分配之間的制衡性
審計機構在機構設置和權力分配方面上的獨立,是政府預算執行的控制和監督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機構設置和權力分配之間的制衡性也非常重要。而制衡性的另一種體現則是審計機關的獨立性。然而,將全部視角放在審計過程中審查、核實預算的最終結果,對于不良行為的控制盒預防關注度不夠,一旦不當行為發生后,才重視公共財政資源的浪費,為時已晚。因此,在實際中應加強控制預算執行情況,將不利因素扼殺在搖籃里,不僅保障公共資金安全,而且還能效地使用。
制定預算執行制度的重要環節就是,制定以國庫管理制度為基礎的有效的公共資金的收支系統,來保障政府現金清算賬戶,是控制預算正確執行的重要的環節。為確保賬戶核心地位不僅需要國庫單一賬戶制度其有效的管理手段之一。國庫集中收付和政府收支、政府采購和財政制度的改革,兩者均對關機構和權力分配方面有要求,具體內容是:兩者之間必須相互制約,在設置有關機構和權力分配方面必須形成彼此間的制約關系,同時負責收支和賬戶管理的機構,定期按時的進行監督與管理。
(二)公眾知曉政府預算執行渠道的透明度
作為一個民主的國家,政府審計機關和立法機構應當讓人民群眾了解公共部門和公共資金的預算情況以及執行情況。大多數國家,除去國家安全受到限制意外的時間,國民均可充分的了解到政府預算和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通過公眾國民對公共財政進行監督。因此,審計人員應當將政府實際運行情況告知公眾,可通過多媒體等渠道及時告知。公眾和輿論帶來的壓力,在無形當中便可使被審計的對象認識到自我的錯誤,并及時進行糾正,不僅如此,還可有效壓制個別試圖違法違紀的部門和個人。
當前我國,人大常委只收到審計長本人遞交的最后審計結果,而其余部門的決議報告和具體內容,仍未公開。由于政府預算執行和審計不夠透明,這就對嚴懲出現不良行為的部門和政府官員造成了阻礙,由于沒有得到及時處理,使公共資金造成損失。因此,必須將政府預算情況和執行情況的審計報告公布于眾,因為,公眾有權通過正常渠道來獲取政府預算計劃和執行情況的信息。
(三)事前監控、事中監控、事后監控的連續性
當前,我國對于預算方面要比較重視,但卻忽視了決算方面,當審計機關和相關政府部門進行決算審查時,偏重預算,而對政府的決算報告不夠重視,導致預算執行監控力度不足。而在進行政府預算執行的控制和監督時,需要做到以下三點:事前監控、事中監控和事后監控,三者缺一不可。對于政府預算執行的事前和事中控制和監控來說,內部監控、外部審計和立法機關主要體現在對預算執行的過程控制上,而事后監控則完成了整個“預算執行環節”,原則上這種監控可分為三方面:政府的決算報告,審計機關的監督和立法機關的監督。政府預算時候監控的基礎則是決算報告,決算報告與審計機關和立法機關聯動,已達到檢查預算單位與政府機關是否遵守立法機關在預算中確立的約束這一目的。一個完善的控制監督機制可以通過司法制度,對濫用公共資金這種違法人員和機構進行責罰,不僅起到震懾作用,同時也對不法行為進行警示。
三、結論
公共財政管理工作包括預算執行、控制和監督,公共財政管理不僅較為復雜,而且是預算目標最終能否實現的關鍵所在。想要政府分配公共資源、提供公共產品,就必須要制定一個有效、完善的預算執行控制監督機制。一旦財政管理無效或低效將會給公共利益造成嚴重的損失和侵害。因此,要各級政府部門以及管理部門制定出完善的預算管理制度,并加強政府預算執行監督體制的監控力度,與此同時,建立約束和制衡機制來更好的控制和監督預算執行管理。為了供財政部門更好的發展,同時合理分配使用公共財政資源,這樣不僅能夠滿足政府公共管理需要,而且還能滿足社會公眾的普遍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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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廖曉麗.公共財政管理中的預算執行控制的研究[J].會計之友,2010
為了加強對本市公共文化的管理,充分發揮公共文化館在提高市民文化素質和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中的作用,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分共文化館,是指政府設置,向社會公眾開放,組織和指導群眾文化活動的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包括市文化館、區(縣)文化館和街道(鄉、鎮)文化館(站)。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論館和設置、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設置原則)
公共文化館按照行政區劃設置。
市和區(縣)行政區域內分別設置市文化館和區(縣)文化館;街道(鄉、鎮)行政區域內設置街道(鄉、鎮)文化館(站)。
第五條(主管和協管部門)
*市文化局(以下簡稱市文化局)是本市公共文化館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文化行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文化館的管理。
各級財政、規劃、人事、物價、建設和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文化行政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設置規劃)
市文化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公共文化館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公共文化館設置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區(縣)公共文化館設置規劃,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建筑設計規范與竣工驗收)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文化館,應當符合公共文化館的建筑設計規范。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文化館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參加公共文化館的竣工驗收。
第八條(館舍面積)
區(縣)文化館和街道(鄉、鎮)文化館(站)的建筑面積之和,應當達到平均每千人50平方米。其中,區(縣)文化館和建筑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街道(鄉、鎮)文化館的建筑面積不少于1200平方米。
市文化館的建筑面積另行規定。
第九條(使用登記)
市和區(縣)文化館應當自建成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市文化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街道(鄉、鎮)文化館(站)應當自建成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區(縣)文化行政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第十條(終止和變更)
公共文化館合并、分立、撤銷或者變更館址、館名的,應當報辦理使用登記的文化行政部門批準,并辦理合并、分立、撤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人員配備)
公共文化館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具體要求由市文化局會同*市人事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設備、器材的配置與更新)
公共文化館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置、更新專用設備和器材。
第十三條(公益性文化活動的開展)
公共文化館應當開展下列公益性文化活動:
(一)組織業余文化藝術創作、表演和展覽活動,向業余藝術表演團體提供練活動場所;
(二)免費提供報刊閱覽服務,開設免費文化藝術活動專場;
(三)通過講座、培訓班等形式,組織群眾學習文化藝術技能和進行時事政治、文化科技知識教育;
(四)收集、整理、利用本地區的民族、民間文化藝術形式,組織民間文化藝術交流;
(五)開展群眾文化理論的學術研究,編輯群眾文化理論書籍和資料,建立本地區
的群眾文化工作檔案。
第十四條(文化娛樂活動和其他經營活動的開展)
公共文化館可以開展多項文化娛樂活動。其中,利用公共文化館的設施和場地開展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市文化行政部門同意;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區(縣)文化行政部門同意。在征得上述文化行政部門同意后,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業務輔導)
市文化館應當對區(縣)、街道(鄉、鎮)文化館進行業務指導;區(縣)文化館應當對街道(鄉、鎮)文化館進行業務指導。
公共文化館應當做好對群眾文化活動的業務輔導工作。
第十六條(公益性文化活動用房)
公共文化館用于開展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的公益性文化活動和房屋(以下稱公益性文化活動用房),應當嚴格管理和保護,不得任意改變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用途的,公共文化館應當報辦理使用登記的文化行政部門批準,并由使用者在本地段內限期落實公益性文化活動用房。
區(縣)文化館的公益性文化活動用房的建筑面積,應當在2500平方米以上。
街道(鄉、鎮)文化館的館舍主要用于開展公性文化活動,公益性文化活動用房的建筑面積的具體要求,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規定。
禁止將公共文化館的公益性文化活動用房轉讓、出租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收費規定)
公共文化館開展公益性文化活動時,可以收取服務成本費,但本辦法規定應當提供免費服務的除外。服務成本費的具體標準,由*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和市文化局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開放時間)
公共文化館應當每天(包括國定節假日)開放,每天開放的時間不得少于8小時。
第十九條(經費籌集)
公共文化館的經費,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各級財政的撥付和街道辦事處的補貼;
(二)開展自主經營活動的收入;
(三)社會捐贈和贊助。
第二十條(經費使用的監督)
公共文化館詳當積極籌措公益性文化活動經費。公共文化館的公益性文化活動經費,必須專款用,并接受財政、審計和文化行政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條(考核)
市文化局應當制訂公共文化館的考核辦法。
市文化局和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文化館的考核辦法,定期對各級公共文化進行考核。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處理)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市文化局或者區(縣)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限期改正,并可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辦理公共文化館使用、合并、分立、撤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的;
(二)未經批準合并、分立、撤銷公共文化館或者變更公共文化館館址、館名的;
(三)未按規定開展公益性文化活動的;
(四)未經批準改變公共文化館的公益性文化活動用房用途的;
(五)將公共文化館的公益性文化活動用房轉讓、出租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未經文化行政部門同意,利用公共文化館的設施和場地開展經營活動的;
(七)公共文化館未按規定時間開放的;
(八)截留、挪用公共文化館的公益性文化活動經費的。
第二十三條(對本辦法施行前有在事項的處理)
本辦法施行前設置的公共文化館,應當根據市文化局規定的時限,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文從范德海德政策建議談起,對公共政策與制度因素關系做了粗線條的探討。認為:制度制約政策,制度對政策是真包含關系;同時,政策的特性決定它并非被動適應制度,而是對制度具有能動的反作用。另外,本文還認為:政策主體對制度有很大影響,在一項制度剛剛被選擇及創立階段,這種影響大部分是正面的;在一項制度已經完全成熟和略顯僵化時,政策主體許多時候對制度起負面影響,而這種影響對制度的沖擊力相當大。
引言
1902年,在泰國政府供職的一位叫J.霍曼?范德海德的荷蘭著名灌溉工程師提出一項政策建議:在泰國湄南河畔的猜那興建一座大型水壩,并隨之提出方案。湄南河谷中央平原當時是泰國出口支柱大米的主要產地。為了進一步提高土地生產率,有必要適應這塊土地地勢坦蕩但需加強灌溉的特點,修建一座大壩和廣泛的運河網。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議及設計方案正是適應這一需求而提出。但從1902年底到本世紀末1909年間,雖然他屢次向政府官員闡述建議并輔以一項周密的計劃論證建議,該計劃內含政府財政成本和效益(增加了土地稅、水費)的估計數,并用社會成本及效益分析框架作分析,認為:該工程能給泰國帶來大量的凈社會利益。但是,直到二戰后,這項政策建議才真正成為泰國的灌溉政策之一。
為什么給社會帶來凈利益的公共政策不能被采用?為什么最終在二戰后這項政策建議最終上升為政策?事實上,可以提出這種疑問的公共政策建議相當多,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議只不過是眾多命運乖蹇政策中的一個例子。在這里,政策不僅僅是政策本身的問題,而是涉及到更大范圍的制度的問題。本文將以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議為例,分三大部分來探討公共政策與制度因素問題。第一部分將探討制度對公共政策的制約關系;第二部分是公共政策對制度的影響;第三部分則探討政策主體對制度的作用。
一、制度制約公共政策
在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從原始社會的氏族公社制度,到今天的市場經濟制度,制度都是人類社會生活中不可或卻的。而政策與制度一樣,也是與人類社會發展伴始終的。制度、政策都是起源于人類自身利益的需要,但具體的產生方式、作用并不同。
首先,個人作為社會性動物,對自己在現實生活中的追求目標是理性的,他追求利益最大化。從這個意義上說,個人是理性人。但理性人不等于正確的人,再加上諸如信息不對稱、成本損耗等等客觀因素,個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不能實現。適當的制度安排可以彌補個人理性的不足,彌補一些客觀因素的負面作用,使個人利益最大化得到盡可能的實現。但制度出現,并不意味著馬上就可以起到應有的作用,還需在其框架內細化、歸類,制定各種政策來輔助實施。這樣,政策就產生并發揮作用了。
其次,個人雖是理性人,但理性并不能彌補他自然性上的缺撼:個人的生命過程及生活過程中不確定性因素太多,他無法預計生老病死,也無法預計天災人禍。單個人在自然面前是脆弱的,需要合作來減低這種不確定性。而合作使人成為社會人。適當的制度安排可以使社會人的合作更趨合理,更有利于個人在幼年與老年獲得生存保障,更有利于人避免一些天災人禍,并使自己有能力應付一些不可抗力帶來的災難性后果,從而使整個人類社會得以向前發展。但至于怎樣合作,怎樣使幼年與老年獲得生存保障,怎樣應付災難,則是政策所面臨的問題了。
那么,到底什么是制度呢?制度如何制約、真包含政策呢?
制度,通俗而言,就是社會中單個人應遵循的一整套行為規則。更確切的說法,本文采用美國的經濟學家道格拉思?諾思的定義:制度提供框架,人類得以在里面相互影響。制度確立合作和競爭的關系,這些關系構成一個社會,或者更準確地說,構成一種經濟秩序……制度是一整套規則、應遵循的要求和合乎倫理道德的行為規范,用以約束個人的行為。在諾思的定義中,制度是一個經濟學名詞,但同時,制度又是規則、要求和行為規范。因此,制度不外乎是各種具體存在的行為規則、規范的合體。政策作為規劃、社會目標、議案、政府決策、計劃、項目等多面體的表征詞,自然而然不會脫離制度框架,而是從屬于制度框架。
由于制度并非是單一形式的,具體的羅列會使制度顯得紛繁蕪雜。這種情況并非制度分析家們所愿,因此,制度分類是很有必要的。而政策與制度的真包含關系也主要體現于此。
諾思的分類方法,是把制度區分為憲法秩序、操作規則和規范準則三大類。同時,他又指出:這三類并非斷然分開,分界線并不明確。
第一類是規范準則。這是比較特殊的一類制度,它們涉及到“文化背景”(拉坦語)與“意識形態”(諾思語)。它們是憲法秩序、操作規則的背景材料和淵源。這一類制度包括社會所處的階段、文化傳統、國家意識形態以及心理因素等等。它們常常是非明文規定或非條例化規定的,但卻使社會上的人們在潛在的國家強制力下潛移默化。通過這種潛移默化,憲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得到確定。這類制度的特點是“根深蒂固”,變化緩慢,變動不易。
第二類制度是憲法秩序。諾思認為:憲法可以定義為對管理的條款與條件(集體選擇)的規定,這里的管理包括規則的制定、規則的應用和規則的堅持與評判。這一類制度規定確立集體選擇的條件和基本規則,這些基本規則包括“確立生產、交換和分配的基礎的一整套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基本規則。”(Davis與North)。人們一般稱之為立憲規則。這些制度一經設定,非經特殊而謹慎的程序,如集體選擇的條件等等;非經特殊的緊急情況,如戰爭、等等,它們不可以變動。當然,這種不可變動并非絕對,只是相對一個長遠期而言的。就長遠而言,沒有一種制度是不可變動的。
第三類制度是操作規則。這類制度是在憲法秩序的框架中創立的,是憲法秩序的具體安排。它包括法律、法規、社團、合同以及政策等等。制度制約公共政策也主要體現于此。政策作為依憲法秩序而制定的具體安排,它的產生、制定、執行無一不受到憲法秩序的約束。弗農。拉坦認為:1、憲法秩序可能有助于自由地調查與社會實驗,或者可能起到根本性的壓制作用。2、憲法秩序直接影響進入政治體系的成本和建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礎的難易度。3、憲法秩序影響到公共權力運用的方式因而影響到由公共政策引入經濟的扭曲的類型。如果這些扭曲很大,則市場便會顯示出引入的制度變化將發生方向性錯誤。4、一種穩定而有活力的憲法秩序會給政治經濟引入一種文明秩序的意識――一種關于解決沖突的基本價值和程序上的一致性,這種意識會大大減低創新的成本或風險。正是由于拉坦的這四個憲法秩序的觀點,政策作為一種操作規則,必然受制于憲法秩序安排。
由以上的分類我們可以看出:制度對政策是制約關系,是真包含關系。在“根深蒂固”的文化與意識形態下,憲法秩序這一類制度首先得得以安排。由于這些“確立生產、交換、分配的基礎的一整套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基本規則”的指導性、宏觀性及缺乏可操作性,政策就來執行操作任務。各種政策把憲法秩序具體化,并在實際執行中不斷完善,逐漸上升為法律、規章;體現到人與人的合作關系,則表現為帶有經濟意味或政治意味的組織、合同、社團等等。而各種政策在制定、執行時又不可逾越“基本規則”的限制,它們在制度框架中“生根發芽”,用具體規則充實整個制度。政策是制度的附生物,隨制度的產生而產生,也隨制度的消亡而消亡。同時,由于制度的指導性及難變動性,有些政策建議雖是可行的、有收益的,但由于制度間的相互牽制,建議不能上升為政策。
我們回到前文的范德海德政策建議上去,查看一下當時的屬制度范疇的背景材料:19世紀末全球資本主義經濟一體化已經形成,泰國作為帝國主義的原料產地與商品傾銷市場,也是一體化中的一員。國際大米價格的上漲,使泰國水稻種植面積增加,從而引起地價實際上漲;泰國政府采用農業研究和灌溉投資的對策來干預地價上漲;同期,泰國一直面臨帝國主義侵略的威脅,軍政機關投資和相關基礎設施(如鐵路)投資也需增加;另外,當時泰國王室及政府高層官員擁有的絕大部分土地在另一Rangsit區,一旦灌溉政策實施,農民會大批從Rangsit區遷往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政府高層官員的既得利益就會失去。
從這份背景材料中,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泰國當時的制度中的兩對矛盾:其一為國家安全制度與國家經濟發展制度間的矛盾;其二為保護社會中上層人物與保護國家經濟利益之間的矛盾。這兩對矛盾清楚地凸顯出當時泰國制度框架中的牽制關系。安全要高于部分經濟利益,已受益者不會放棄既得利益,二者一結合,契合點就是給社會帶來凈利益的好政策在制度框架中的牽制作用下被無限期延長。
二、政策影響制度
政策從屬于制度,在制度框架中生成與運用。但政策的特性決定了它并非被動的適應制度,它也不僅僅只有利于制度框架的完善,它還會積極或消極地在制度框架內發生量變,最終促使制度變遷、達到制度創新。用一句通俗的話說就是:政策能動的反作用于制度。
至于政策的定義,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凡由一定的主體作出,同時對一定的客體產生了一定影響的要求、希望、規定、強制等等都可以被視為主體的某種政策”。政策源于人類自身的切身需要,但它產生于人類在解決比較現實的問題的時候,它是在制度形成后或逐漸形成期中的具體操作。較之制度,它更具有行為特征。而政策的確切定義比較難用精確的語言說明。就眾多公共政策學家的觀點來看,主要有四種極具代表性的說法:
其一,以哈羅德?拉斯維爾為代表,認為政策是一項含有目標、價值與策略的大型計劃。這種觀點強調了政策行為的設計和目標功能。但缺乏具體做法來解決實際問題。
其二,以戴維?伊斯頓為代表,認為政策可視為一種權威性的社會價值分配方案,對某一具體政策而言,這種價值分配將在與政策相關的目標群體范圍內進行。這種觀點強調政策的價值分配功能。但忽視了政策的創造功能。
其三,以托馬斯?戴伊為代表,認為政策是政府意志的體現,是政府選擇作為與不作為的行為。這種說法強調政策是一種政治行為,強調其實踐性。但忽略了作為不一定是政策,或許只是一種“做法”。
其四,以詹姆斯?安德森為代表,認為政策是政府的有目的的活動過程,是一個過程概念,表現在政府為達到某種目標而采取的一系列可操作的活動。這種觀點強調政策的實證性和動態性。但忽視了政策執行過程的重要性。
事實上,政策不僅僅是計劃和目標,也不等同于價值分配,更不等同于政治行為,同樣也非只是操作性和動態過程。政策應當是它們的集合,以上四種觀點只不過是政策不同層次的形態表征而已。政策是制度框架中的“磚石”,它是“廣義的規劃”。這種廣義的規劃是靈活多變的,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同時,政策由于其“潛移默化”的特征,使它又成為相對恒定而持久的政府決策。這是政策的本質屬性。與政策的起源密切相聯,政策是人與人合作中的一種“契約”,是有關集體成員的一種默契,是要求所有成員在給定的環境中能預測其他成員的行為準則。但這種政策又不等同于法律、法規。雖然法律、法規也近似于一種“契約”,也可以在給定環境下預測他人行為,但政策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契約將會受到多大程度的懲罰。但同時也如第一部分提到的,許多政策會逐漸上升為法律、法規。懲罰程度會被明確規定。在大多數情況下,政策與法律間并沒有明確的區分,甚至可以說法規、法律是政策的法律形態。
很明顯,從上面可以看出,政策具有目標特征、行為特征、靈活多變特征、實證特征以及法律特征,也正是由于這些特征,決定了政策是能動的反作用于制度框架的。
(一)、政策具有很強的目標特征。它是為了解決人類自身需要而產生的。任何一項政策,都是在制度框架下細化的目標的指導下,制定其內容形式,然后加以執行、評估等等。在執行過程,要多方考察,看它是否偏離原來的目標。也正是由于這種很強的目標特征,原有制度得以強化,制度框架得以完善。也同樣是由于很強的目標特征,政策在執行、反饋中也會波及到原先目標,會使政策執行主體意識到目標的欠缺或偏頗。經過一系列程序,使目標有所糾正,進而鞏固和完善制度的分目標。
(二)、政策的行為特征是指政策本身是在實踐中完善、成型的,具有很強的實踐性、操作性。任何一項政策制定出來都不是面面俱到、事事料到的。因此政策的最終成形是人們在實踐中加以操作并完成的。但這種行為特征不僅僅是一種被動執行行為,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的執行的。因此政策雖有目標,但為了更趨于理性化,往往在政策執行中變動目標,甚至影響其他目標,為制度增加新鮮“血液”,促進制度創新。
(三)、政策的靈活多變特征,是相對于憲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較長期穩定性而言的。由于政策是為制度服務的,制度變遷必然會引起它的變動。但同時由于其靈活多變,也就是執行反饋的靈活性,使它更容易促使正處于量變最高點的制度走向質變,使制度創新得以實現。
(四)、政策的實證特征是指政策作為一個完整的從發現政策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評價各個方案――選擇最優方案――執行所選方案的活動過程。由于這個過程的邏輯性很強,大多數政策相對于制度要求是比較合理和可行的,可以稱之為“好的政策”。但這并不意味著正確發現問題就可以有正確的解決方案。政策主體往往由于自身的因素,如素質、信仰以及心理等等,另外加上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認識等等的不同,政策極有可能是無效率的,是“壞的政策”。只要這個“壞的政策”實行時間足夠長,就可能嚴重影響制度安排,不是破壞,便是突變,進而影響到制度變遷。(五)、政策的法律特征是指政策逐步完善,逐步合理,可以上升到法的階段,成為法律或法規。政策的法律特征在人類的政治發展過程是相當普遍的。在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內,國家和社會的公共權力無論在法理上還是現實中都是為少數人壟斷的。這少數人提出的政策甚至不需要任何程序就可上升為國家法律,隨后的資產階級革命,打破了這種“金口玉言”式的立法狀態,政策更多的以法律、法規形式出現。這一方面促進了制度框架的鞏固,但同時也使得制度框架變得僵化起來。人們的意愿往往不能實現,而改變起來又不容易,各種制度安排間必然會產生不均衡,從而引起制度變遷或制度創新。用諾曼.尼科爾森的話來說,就是:“制度變化正是依存于政治和經濟力量相互作用的‘政治經濟’事件”。
我們再回頭去看范德海德政策建議。在這項灌溉政策中,目標是相當明確的:為給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提供灌溉服務,給泰國帶來大量的凈社會利益;行為特征則體現在這項政策是應外部環境的變化而提出的,即怎樣對付大米出口激增后土地價格的上漲問題;而其動態或實踐性則體現于這項政策從開始到論證結束后,范德海德設計方案的出臺。因此,這項灌溉政策建議雖然在1902年到1909年間屢遭否決,但其生命力卻很旺盛。各個制度安排間的相互牽制,雖然有暫時的妥協――灌溉建議不被接受。但是,在出現新的制度安排,即二戰后世界和平趨勢加強,亞洲地區民族國家逐漸獨立,開始謀求自身的發展,同時,世界銀行也給予相應的支持,這項孕育在舊制度內的政策建議終于被采納執行,范德海德設計的水利工程也終于得以完成。在這個例子中,我們固然不能說灌溉政策極大地影響了制度,但作為一個“好政策”,它確實是在影響著關鍵性的經濟制度的運行的。它開始沒有被采納實施,但在無形中,并沒有人否認它的真正價值。
三、政策主體對制度的影響
制度是一個社會中單個人應遵循的一整套行為規范,而政策則是在制度框架下行為規范的細化與執行。政策體現并執行著制度。而政策是由人制定并執行的的。一般而言,政府的高層官員以及官方機構是政策制定與執行的主體。我們把他們稱之為政策主體。不可避免地,政策主體要對制度框架產生很大影響。這種影響,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負面的。通常情況下,政策主體對制度起正面影響,他們在維護、鞏固和完善既有制度。然而,一旦負面影響出現,由于政策主體的特殊地位,將會對制度產生極大沖擊力。本文中主要探討政策主體對制度的負面影響。
(一)、依據西奧多?洛伊的類型學,政策可以分為分配政策、再分配政策、調控政策、和基礎性政策。諾曼?尼科爾森分析,這種類型劃分的標準有兩個:
(1)、強制的程度。
(2)、對個人影響的直接程度(相對于個人選擇的環境)
也就是說,個人在運用公共權力對政策進行選擇時,他會考慮到這種政策的強制性有多大,更重要的是對他自己直接或間接的收益或限制為多大。這兩個標準,決定了政策主體在制定與執行政策時并非是十分順從、一心一意的服務于大的制度框架的。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曲解目標,變動執行。其后果就是需要有另外的制度安排來協調這種不和諧。
制度變異應運而生。而這種變異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壞的。
(二)、制度對政策具有真包含關系,使得政策主體與制度的關系相當微妙:政策主體更類似于制度框架中眾多的“建筑工人”,而制度則類似于“建筑工程師”。本來一座大廈的設計、指揮是由建筑工程師來進行的,但由于“制度”在此等于一個盲人工程師,他心中有數,也會有別的工段長給他介紹情況,但還由于看不到真實的大廈進展情況而有些束手無策。而建筑工人則一方面按工程師的設計進行,以免大廈全傾傷及自己,另一方面又會考慮到各自的利益,或偷工,或減料,這種集體選擇方式產生了異化。再加上集體選擇本身的局限性,如從眾、冒險心態等等,從而造成“政策主體”中集體選擇相當困難,結果往往是相互妥協,妥協的后果就是制度內部的不均衡,制度逐漸發生變遷。
(三)、政策對制度的能動的反作用,使得政策主體在保護原有制度和反對原有制度上具有很大的主動權。一個政策問題產生后,由于其觸及到制度框架或制度框架中其他具體制度安排時,政策主體認為有必要介入時,政策問題就會被立案及至制定對策并付諸實施。一般而言,介入的必要性取決于國家本身的費用利益計算,其中應充分考慮到社會取向。但由于制度本身具體條件的約束,首倡政策的主動權一般都掌握在政策主體手中,而非一般的看到此項政策優勢的普通人手中,所以在一項有利于制度框架穩定和逐步創新的政策建議提出來后,由于政策主體的傾向性不同,這項政策建議并不一定能上升為政策并執行。可以說,政策主體的作為與不作為對制度變遷也有很大影響。
(四)、制度框架的龐大,制度安排的繁多,必然使各項具體制度間產生一些“真空”地帶。這樣,對那些屬于精英類政策主體而言,就會看到如何使自己制定的政策更有利于自身的利益的機會。雖然在公共行政領域內政府機構應以追求社會效益、維護公平與正義為目的,但作為政策主體的是人。人不可能個個都是高尚的,在一個以維護上層人員利益為目標的制度框架中,政策主體極可能鉆政策“真空”的空子,制定一些貌似合理而事實上不公平的政策,也會否決一些貌似與大目標有沖突而事實上很合理的政策,進行政策“尋租”。這種現象更常見于發展中國家。產生這種現象的更深層次的制度原因,正如美國政治學家文森特?奧斯特羅姆等人指出的那樣:
(1)、發展中國家的執政的政治集團和軍事集團往往具有集立法、行政、司法、經濟、軍事、輿論等權力于一身的傾向,這一方面使得國家的政府部門迅速膨脹,助長不負責任和辦事不求效率的作風;另一方面形成政權部門對于經濟過程的過多干預,甚至出現政治和軍事集團代替經濟部門作出經濟選擇的情形。
(2)、發展中國家一方面不得不較多考慮滿足社會基本的生活生產需要而實行無償或低價的物品與服務的分配,另一方面有往往無暇顧及各方面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對于政策主體更多強調職業道德自我約束而較少重視法規的管束。從而為這些人“尋租”提供機會。
(3)、發展中國家的公共部門往往過于單一化,不允許具有共同體特色的公共部門或公共組織的存在,即使出現了自發的共同體公共組織,也常常由于缺乏法律保護而遭夭折;共同體為自身提供公共物品的努力也可能遭到政策主體的反對而失敗。
以上談論的都是政策主體對制度的負面影響。當然,我們不會否認政策主體的正面影響是主流。只是政策主體事實上也是制度創立與選擇的主體。一旦負面影響產生,就不僅僅是政策本身的問題,而是波及制度本身。研究其負面影響遠比說明正面影響有用的多。在制度創立初期,政策主體會通過政策的制定與執行維護和鞏固制度,使制度框架更加完善。但如同任何新事物一樣,一旦制度完全定型,人們就會熟視無睹,他們會尋求一種制度框架中的個人發展。所以政策主體目標異化,政策主體與制度主體(主要指制度的創造、選擇者)已經分離,負面影響不可避免。促使制度變異。
泰國湄南河畔的灌溉建議事實上就是由非政策主體提出、但遭政策主體否決的一項政策建議。政策主體即泰國政府的高層官員們在Rangsit區擁有大量土地,在Rangsit區,政府曾做過大額灌溉投資,興建Pasak水利工程,同時,該區還是泰國第一座水稻試驗站所在地。不言而喻,泰國高層政府官員是原先灌溉政策的受益者,他們對原先的政府采取的提高土地生產率的政策是滿意的。他們對旨在維護他們上層人員利益的制度的政策是同意并執行的。但到范德海德水利工程建議提出后,這項工程雖然有利于全社會收益,但由于它觸動了政策主體的利益,這種干預影響損及政府要員的利益時,這項政策建議就只能是建議,而不能上升為政策。二次世界大戰的巨大影響,使得泰國原先的制度已經變遷,政策主體也不在是Rangsit區的收益者,權衡考慮,這項政策建議才真正成為政策。
結論
一、成立員工行為規范考核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
物流控股公司員工行為規范考核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行政事務部。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在職職工。
三、檢查內容
根據員工行為規范內容檢查相關事項。(附:員工行為規范)
四、處罰標準
員工行為規范考核工作小組實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對抽查中發現的不符合員工行為規范的現象考核如下:
1、職工工作時間遲到早退30分鐘內的1次不予支付當月效益工資50元,遲到早退30分鐘至60分鐘內的1次不予支付當月效益工資100元。曠工1天(不足1天的按1天計算)不予支付半月效益工資,2天不予支付當月效益工資,3天不予支付季效益工資,3天以上不予支付年效益工資。
2、上班脫崗、竄崗、睡崗、私自外出、玩游戲、上網炒股、因私網購、觀看與工作無關娛樂視頻、干私活,首次不予支付當月效益工資200元。1年中有2次違反同類規定的,不予支付當事人季度效益工資。1年中有2次以上或被上級機關查處有以上違規行為的,給予待崗處理。
3、上班期間飲酒、打架斗毆,首次不予支付當月效益工資400元。1年中有2次違反同類規定的,不予支付當事人當季效益工資。1年中有2次以上或被上級機關查處有以上違規行為的,給予待崗處理。
4、因未關好門窗、未關掉電源、辦公室未鎖門等,但未造成損失的,發現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若無法確認當事人的由部門承擔相應責任)當月效益工資100元;造成損失的,根據損失情況予以賠償。
5、因公外出時,無故造成通訊不暢,未造成損失但影響工作的,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100元;造成損失的,還應根據情況酌情賠償。
6、因接待來客、電話禮儀、語言交流、名片遞接不規范,被客戶投訴,經查實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200元;對公司產生損失、造成不良影響,視情節嚴重程度研究決定。
7、因電腦使用不當,電子郵件使用不當,文件管理不當,記錄、證據等保存不當,造成公司文件時間延誤、信息泄密等,發現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200元;造成損失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研究決定。
8、不按規定時間就餐,不文明就餐,影響公司形象的,發現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100元,并進行嚴肅處理,在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
9、在上班時間、公司開展集體活動等場合,職工未按公司要求著裝的,一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50元。
10、無故不參加會議或者培訓,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200元;讓他人代簽到,或者遲到早退的,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100元;手機鈴聲未關閉、會場接聽電話、隨意進出會場、會議中喧嘩影響他人的,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50元。
11、在禁煙場所抽煙的,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50元。
12、職工如有以下行為,進行待崗處理:
(1)在公司范圍內競爭未能上崗、不參加競爭上崗或參加競爭上崗后評比不合格的職工,按待崗處理,待崗時間直到競爭上崗為止。
(2)在公司管理中不服從工作分配,無理取鬧,影響公司或部門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待崗1-3個月。
(3)經有關部門查實,有貪污、盜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以及其它違法亂紀行為不夠刑事處理的或被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待崗6-9個月。
(4)不按組織程序反映問題或違反《江蘇省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組織群眾上訪的,待崗1-3個月。
(5)當班期間違反勞動紀律,竄崗、睡崗、遲到、早退、干私活、打牌、喝酒、玩游戲,被上級單位查處的待崗1-3個月。
(6)經查實發現有敲詐勒索客戶行為的,待崗3-6個月。如造成經濟損失,嚴重影響公司形象的,另行處理。
(7)不履行工作職責,給公司正常生產經營造成經濟損失或造成嚴重影響的,待崗3-6個月。
(8)曠工1-3天的,待崗1-3個月;曠工3-6天的,待崗3-6個月;曠工6天以上的待崗1年。
(9)經查實弄虛作假、無故請病假的,待崗1-3個月。
(10)不服從行為規范考核的待崗1-3個月。
職工待崗視情節輕重設定待崗時間,待崗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待崗期間完成單位安排正常工作,按連云港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薪酬。職工待崗結束后不服從公司安排或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五、分級負責制
員工行為規范考核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1、職工被上級單位查處違反紀律行為造成公司不良影響的,追究控股公司主管領導、分管領導、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及所屬分(子)公司負責人、副職、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具體處罰:控股公司主管領導不予支付1000元當年效益工資、分管領導800元、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800元、所屬分(子)公司負責人1000元、副職800元、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800元、部門負責人1000元。同類事項被上級單位再次查處的,當事人處罰翻倍。
2、職工被公司查處違反紀律行為的(行為范圍為第四章第1-3條規定),追究當事人所屬控股公司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分(子)公司負責人、副職、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具體處罰:所屬控股公司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或分(子)公司負責人不予支付當月效益工資200元、分(子)公司副職100元、分(子)公司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100元、部門負責人200元。
六、其它事項
1.原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2.本規定未盡事宜,按上級文件及公司相關管理制度或辦法執行。無管理制度和辦法參考的,經公司研究確定。
3.行為規范被考核違規的人員不得參加當年度評優。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管理制度所稱勞務工,指的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人員。勞務工與勞務派遣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組織與公司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把勞動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務用工協議》,雙方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或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條 《勞務派遣協議》由公司與勞務派遣組織協商簽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務工的條件、數量;
2、工作崗位或項目內容;
3、勞動報酬、支付標準和方法;
4、勞務工的勞動保護;
5、雙方認為需要約定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各部門、分子公司負責勞務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勞動關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確定勞務用工規模;
2、面向社會或勞務派遣組織公開招聘,擇優選定勞務工;
3、根據工作要求,對勞務工嚴格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勞務工薪酬標準和是否繼續使用的依據;
4、建立勞務工臨時檔案,按月定期統計上報勞務工的數量、勞動報酬等情況。
第四條 公司根據各分子公司勞務用工的使用情況,與勞務派遣組織統一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第五條 各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明確工作職責、崗位要求、職業道德、勞動紀律、獎懲、辭退等有關問題,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第二章 使用原則與批準權限
第六條 各部門、分子公司在定崗定編范圍內,人力資源嚴重不足、崗位缺員,公司范圍內不能調劑解決的,可申請使用勞務用工。
第七條 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有勞務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寫出書面申請,明確崗位、數量、要求送人力資源部審核,并報領導批準。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擅自和違規使用勞務工,公司將追究用工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條 各部門、分子公司必須嚴格按條件使用勞務工,并做到能進能出。對違反勞務用工協議或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務工,要及時報公司退回勞務派遣組織。
第三章 招 聘
第九條 人力資源部協助機關部室做好勞務工招聘的組織、安排及具體操作。
第十條 各分子公司自主進行勞務工的招聘,人力資源部指導并監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勞務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條 招聘基本原則:
1、根據工作需要面向社會和勞務派遣組織公開招聘,嚴格招聘條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2、焊工、電工等技術崗位必須招聘具備職業資格的勞務工;
3、不得招聘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滿16周歲,受刑事、黨紀和行政處分期內等人員作為勞務工。
第十二條 招聘方式及步驟:
1、招聘分為對內招聘和對外招聘;
2、根據崗位特點采取面試、筆試和實際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條 聘用
1、機關部室、分子公司將擬聘的勞務工基本情況及相關資料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初審報公司領導審批,審批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相關勞務派遣手續;
2、應聘人員錄用前須進行健康檢查,被錄用人有嚴重(傳染)疾病的,取消錄用資格;
3、高壓容器、數控車床等特種設備作業崗位須聘用取得《特種設備操作資格證》的勞務工;
4、根據勞務用工的期限長短,確定勞務工的試用期限,由所屬的部室、分子公司進行試用期考核,人力資源部進行過程監督;
5、勞務工錄用后,由勞務派遣組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所屬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根據工作需要,協議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
第四章 培訓
第十四條 培訓目標與理念
1、公司將對勞務工培訓納入公司整體培訓計劃;
2、培訓旨在增強勞務工的專業知識與技能;
3、開展多層次、多種形式的培訓活動,滿足不同的崗位需求;
4、建立勞務工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條 培訓主要內容
1、企業文化與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況、企業精神、經營理念、組織架構、薪資福利、本崗位職責、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工作規程、公司規章制度等;
2、相關的行業政策,法規,標準;
3、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條 具體培訓管理執行公司培 訓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七條 工資結構
分子公司結合工作實際,實行崗位績效工資、計件工資、計時工資等,并根據本部門的生產經營情況及勞務工的崗位性質、業務技能等,制訂本部門勞務工工資標準,并報公司審核。
第十八條 工資的支付
1、勞務工的工資以月薪制按時通過銀行轉帳形式或現金(人民幣)支付給員工個人;
2、工資原則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勞務工的工資報酬、結算標準和方式等,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執行;
4、勞務工的工資自報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崗位之日停薪,新進或離開公司勞務工,其當月工資按其實際工作天數核定;
5、勞務工的工資由所屬分、子公司以造冊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條 公司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的相關約定為勞務工繳納單位應該承擔的社會保險費,費用由所屬分子公司承擔。
第二十條 工資中的扣項
1、個人收入所得稅、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等從勞務工的工資中扣除;
2、勞務工遲到、早退、溜班、曠工等工資扣除參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勞務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 勞務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過考核勞務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工作業績、工作適應性,確定其崗位調配、薪酬分配、培訓教育、續聘或解聘。
2、考核原則:用人單位(部門)按績效考評辦法對勞務工進行逗硬考核。
第二十二條 對工作業績突出、對企業貢獻較大的勞務工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并鼓勵勞務工參與企業管理職務的競爭,競爭上崗的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勞務用工協議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務協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勞務工離職
1、在協議期間,勞務工辭職應至少提前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屬分子公司(部門)同意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批后辦理離職手續;
2、勞務工離開公司前,應將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即與公司脫離勞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