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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心利益core interests
例句1:
China's core interests include state sovereignty, national security, territorial integrity and national reunification, China's political system established by the Constitution, overall social stability and others.
中國的核心利益包括國家、國家安全、和國家的重新統一,以及根據《憲法》規定建立的中國政治制度和社會整體穩定等。
例句2:
No development path should be chosen at the expense of major national interests, core interests in particular.
選擇任何發展道路都不能犧牲國家的主要利益,尤其是核心利益。
2.海外利益overseas interests
例句1:
Overseas interests are overseas extension of the national interests, which is the embodiment outside the country's border.
海外利益是一國國家利益在境外的體現,是國家利益的海外延伸。
例句2:
It is a duty of the Chines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PLA) to protect China's overseas interests.
保護中國的海外利益是中國人民的職責。
3.海外安全overseas security
例句1:
China has established an overseas security mechanism involving the governments at central and local levels, Chinese embassies and Chinese enterprises.
中國已經建立起了包括中央與地方政府、中國大使館和中國企業參與的海外安全機制。
例句2:
China's "overseas security" efforts still need to further keep up with its "Going Global" pace.
中國的“海外安全”努力仍須跟上其“走出去”的步伐。
4.非傳統安全挑戰unconventional security challenges
例句1:
There are many unconventional security challenges to be tackled. Examples are natural disaster, transnational crime, cyber security, energy security and food security.
許多非傳統安全挑戰亟待解決,包括自然災害、跨國犯罪、網絡安全、能源和食品安全等。
例句2:
Many parts of the world are becoming more vulnerable in facing unconventional security challenges.
世界許多地區正面臨越來越多的非傳統安全挑戰。
5.南南合作South-South cooperation
例句1:
China has always committed to expanding the South-South cooperation, including providing assistance to the best of its ability to other developing countries to help recipient countries consolidate their self-developing capacity.
中國始終致力于擴大南南合作,包括向其他發展中國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幫助其增強自主發展能力。
例句2:
(一)對外決策中的官僚政治分析模式
外交政策制定理論的研究經過了傳統的理性選擇分析方法到微觀決策模式發展的過程,在理性行為模式中,分析者習慣將民族國家形象化、擬人化,認為國家行為是基于特定的目標的利益最大化行為,只要明確了國家追求的利益和目標,根據這一目標進行收益和成本的計算就可以解釋國家行為。
雖然理性行為模式具有一定的解釋力,但不是決策理論,后來的理論分析家開始努力建立具有普遍意義的決策理論,由理查德?斯納德、H.W.布魯克等人提出“將國家定義為官方的決策者是一個基本分析方法,決策者們的權威性活動,無論其內容和目標是什么都代表國家的行為。”
決策理論家們將研究對象縮小到個人以達到具體和準確的分析,這一分析模式為后來決策的研究提供了基礎,阿利森和霍爾帕林在長期的研究中借鑒其他學者的研究成果豐富了官僚政治模式。官僚政治模式的基本命題是:政府政策的決策者并不是統一的、進行理性計算的決策者,相反,這些決策者是由那些在政策上持不同觀點的組織和個人所組成,它們彼此競爭以影響決策。
這一模式把關注的重點放在了政府內部的個人、他們之間的互動、以及國際政治中政府行為的決定因素上。 在官僚政治模式中的研究中個人的作用得到了重視,決策不再是一個黑箱操作的過程,而是具體的個人、集團和組織者的利益相互博弈的產物。官僚政治模式為決策者個人在對外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提供了解釋。
(二)個人政治外交理念形成—政治社會化理論
伊斯頓和鄧尼斯認為:“政治社會化是人們習得其政治取向和行為模式的發展過程。”政治社會化是一個終身的過程,大多數人的政治觀點受到兒時學習的重大影響,政治社會化通過大量的中介發生,其中包括家庭、學校、大眾傳媒、社會等。
家庭是孩子們最早接觸的社會化機構,其重要性超過了其他因素。家庭塑造了個體的心理特征,決定他們的政治態度,它傳遞了一套規范和價值觀,以及信仰和態度,即對政黨的依附以及是否信任政府。
特別是在3-13歲之間,孩子們無意識地從家人那里習得了很多規范、價值和態度。家長的政治行為會對孩子產生持久的影響;學校是更為有意識的政治社會化場所,大部分政府都把學校作為培養其公民從屬于民族國家共同體的場所。
但是學校如果將政治觀念強制輸給學生則收效甚微,學校政治觀念的輸出受到家庭的重要影響,如果與家人的政治認同相符則較為容易被接受;學校和家庭之外的場域我們稱為社會,現代社會中每個人都同時生活在家庭、學校和社會空間內,社會空間相比較來說更為復雜和多元化,從生活中的同被群體到社區,再到更為廣泛的國家層面都會對個人帶來影響。其中大眾傳媒與政黨、政府對個人政治社會化中的作用最大。
從根本來看,政治社會化受制于一國共有的文化觀念,每個國家都有自己與眾不同的民族特性和政治文化,這是影響其民眾政治思維的基礎。政治文化和民族風格通過渲染人們對自己的國家及其在世界上的特殊地位的看法來間接影響決策者對內外政策的選擇。
(三)個人政治理念在外交決策過程中受到制約
認知理論認為決策是人的認知過程或心理過程的產物,認知理論把研究重點放在對決策者個人的心理認知基礎上,認為影響外交決策的各種客觀因素必須通過決策者的主觀認知過程才能產生實際的作用。
認知心理學的核心假設為:個體是外交政策國家行為的重要行為者,人是理性行為體,受認知能力和環境影響,人的理性是有限的。
認知心理學家認為人未必能夠正確把握現狀并且設定最佳目標并計算出最佳的實現手段,一方面決策者的認知能力有限,另外,即使決策者能夠收集到充分的外部環境變化的信息,也難以做出客觀的結論,因為每個人會不自覺地維持自己的認知相符特性,努力使自己接收到的信息與原有的其頭腦中的知識相符,從而影響決策的客觀性;除此之外誘發定勢和歷史包袱等因素也會影響個人認知的正確性,在這兩種情況下決策者都會根據自己的經驗和聯想去解讀接受到的信息,無法使決策客觀。
2.個人與歷史的關系
唯物史觀肯定人民群眾,杰出人物作為群眾的一員在創造歷史,杰出人物往往因為其思想和遠見更能起到作用,但歷史進程的趨勢,歸根到底是由生產力的發展狀況而決定的,杰出人物的主觀能動性必須符合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和潮流。
歷史發展是必然的和客觀的,歷史的必然性并不與人的自由意志性相矛盾,個人的自由以歷史的必然性為前提和基礎,只有在認識歷史規律的前提下,個人才能自由行動;但是歷史中個人的作用也不能忽視,歷史人物是指歷史時間的當事人,他們能夠在歷史發展的進程中明顯地留下自己意志發展的印記,歷史人物是歷史事件的發起者和領導者,能夠影響歷史事件的外貌特征,但是不能改變社會發展的總趨勢,左右歷史的進程,歷史人物的成功與失敗取決于他們的思想行動是否符合歷史的客觀規律。
這一因素具有偶然性,歷史人物的出現是必然性與偶然性的統一,時勢造英雄,杰出人物的出現具有歷史必然性。
個人與歷史處于互動的關系當中,人類社會普遍的規律還是時勢造英雄,個人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是杰出人物,尤其是正面的人物對于歷史的作用不容忽視。
個人政治理念與外交決策之間具有重要的關系,本文通過探索相關理論來論證個人政治理念在外交決策中發揮一定的作用,但卻受到一些因素的限制。
關鍵詞:建筑節能 能源評估 抵押貸款
中圖分類號:TU7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 (2010) 01-113-01
1法律體系
1978年美國頒布了《能源政策和節約法》,在這部法中,建筑節能的經濟支持問題得到了詳細的規定。1984年對家用電器能效問題又制定了《國家電器產品節能法》;最終在1992年制定了《國家能源政策法》,該法的實施,使得能源供應和使用有了一個綜合性的法律文本。隨后美國又公布了《國家能源綜合戰略》,從提高能源系統效率和有效利用能源資源的角度進行了長期規劃。
在美國頒布《能源政策和節約法》的兩年前,德國就率先制定了《關于新建筑物節能法》,此法是從當地的氣候條件出發,對德國建筑物夏季隔熱、冬季保溫的建筑標準進行強化和完善。
在1979年日本也頒布了《關于能源合理化使用的法律》,并于1992年和1999年先后兩次進行修訂,1997年日本出臺了“關于促進新能源利用等的基本方針”,也稱《新能源法》。1998年修訂了《合理用能法》;同年又制定《2010年能源供應和需求的長期展望》,2001年實施了《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2004年日本通產省公布了“新能源產業化遠景構想”,目標是到2030年,把太陽能和風能發電等新能源技術扶植成商業產值達3萬億日元的支柱性產業之一,將日本對石油的依賴程度從目前的約占能源消費總量的50%降低到40%。日本通過一部又一部的法律措施來控制能源需求。
2管理體系
2.1管理部門
美國于1976年成立了能源部設能效和可再生能源局(EERE),并下設預算辦公室,管理和運行辦公室。在這兩個辦公室之下又下設了交通技術辦公室、市場部門電力技術辦公室、工業技術辦公室、聯邦能源管理辦公室、建筑技術和商務辦公室。
節約能源一直是德國的一項基本國策,2000年由德國KFW復興信貸銀行集團、安聯歐盟股份有限公司、德意志銀行股份公司和德國中央銀行股份公司共同控股組建了德國能源署(DENA)。其核心目標是,提高能源的合理利用率,擴大可再生能源的來源,以及為合理的能源轉型提供革新技術和實現能源效率市場。
隨著1974年推出了“新能源技術開發計劃”,在日本法律的延續上新的節能管理辦公室也不斷成立,2006年日本的經濟產業省代管的資源能源部負責節能管理。
2.2建筑節能評估體系
美國當前的建筑節能評估軟件有70多種。這些評估軟件的開發和運用不僅可定量或定性地對建筑能耗進行評估,還可以促使建筑節能法規的實施,完善和發展。在1990年開始實施的節能認證“能源之星”,美國通過實施“能源之星”標準,為美國每年節省30%-50%能源消耗。
2000年德國實施了“能源評估計劃”,對積極采用節能技術與產品的消費者實行低息貸款和部分資助。通過開發研制“能源評估體系”計算機軟件,并培訓專業咨詢人員學習使用該軟件,再將專業咨詢人員對建筑物的調查數據和業主的訪問數據輸入計算機,可得出建筑能耗比,假若高出標準值,則為其提供節能改造方案。
1998年日本實施能效基準制度,即對汽車和家用電器、辦公自動化設備等電器產品制定不低于市場上最優秀商品水平的能效標準,并確定實施的目標年度。1999年開始日本開始對汽車、商用和家用電器設備等實行強制性能效標識制度,同時也讓消費者對產品能效進行比較。
3激勵政策
3.1經濟補貼與貸款優惠
2001年美國各級政府政府部門和公用事業單位提供大量經費開展現金補貼項目,鼓勵用戶購買有“能源之星”認證的節能產品。購置有能源之星標識的建筑,可申請低息抵押貸款。同時為了讓低收入家庭也能節約能源,美國發起了低收入家庭住宅節能計劃,使低收入家庭免費得到政府節能改造。
而在德國對熱損失、電損失大的家用電器也進行節能改造經濟補貼,同時為建筑節能和高效節能技術的研發和信息傳播也提供經濟補貼。每年為節能投資提供低息貸款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提供優惠貸款。
在日本采用太陽能熱水器、節能型供水設備和供暖設備等節能設備的可享受日本住宅補貼貸款制度,每年用于補貼家庭和樓房能源管理體系和高效熱水器等費用就高達財政撥款約3億美元。日本對能源效率投資提供低息貸款,但其條件是現有設備的能源或石油消耗減少20%,新建項目的能源或石油消耗減少40%。
3.2稅收減免
2003年美國出臺了一項政策,即在此后10年對可再生燃料、能源效率和替代燃料等領域實施減免能源稅政策。對各種節能型設備和新建建筑根據所判定的能效指標不同,減稅額度在10%-20%。還規定了2001年至2003年之間建成的民用住宅,若比國際節能規范(IECC)標準節能30%以上的,每幢減免稅收1000美元;2001年至2005年期間建成的民用住宅,若比國際節能規范(IECC)標準節能50%以上的,每幢減免稅收2000美元。此外,美國還資助節能建筑設備,根據各種節能型設備所判定的能效指標不同,其減稅額度分別在10%-20%。
1999年德國實行了生態環保稅收改革,在這次改革中,政府為了達到降低能耗,采用新電源技術的研發。即通過適當的提高汽油和建筑采暖用油的稅率,再通過低息貸款和優惠貸款等手段完全退還給納稅人。這種生態稅的制定無疑減輕了企業和個人的稅收負擔,同時加強了能源消耗的稅收。去年,德國又施行了稅收同環保掛鉤的做法,即耗能大戶企業只有執行能源管理系統,才能獲得減少生態稅的優惠。
日本對中小企業也有很大的優惠。即使用指定節能設備,可選擇設備標準進價30%的特別折舊(在正常折舊的基礎上,還可提取30%的特別折舊)或者7%的稅額減免。
參考文獻:
[1]盧求,卓定疆.德國建筑節能政策體系和技術措施 [ J]. 北京房地產,2006.
[2]謝浩.發達國家建筑節能的啟示[J].智能建筑電氣技術,2009.
[3]環球聚氨酯網.發達國家建筑節能政策分析[J].聚氨酯,2009.
關鍵詞:循環經濟 經濟政策 國內外比較
循環經濟的內涵及發展背景
循環經濟的內涵
循環經濟就是指通過清潔生產和信息化及生態化設計,不僅使單個企業的資源有效利用,同時也使不同的企業之間形成資源共享和副產品互換的產業共生組合,實現總體社會資源的綜合利用,達到相互間資源的最優化配置,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新型經濟模式。
從物質流動的方向看,傳統經濟是一種單向流動的線性經濟,即“資源產品廢物”。線性經濟的增長,依靠的是高強度地開采和消耗資源,同時高強度地破壞生態環境。循環經濟的增長模式是“資源產品再生資源”。“減量、再用、循環”(即3R)是循環經濟最重要的實際操作原則,其中減量原則屬于輸入端方法,旨在減少進入生產和消費過程的物質和能量流;再用原則屬于過程性方法,目的是延長產品和服務的時間強度;循環原則是輸出端方法,達到廢品回收利用和廢物綜合利用的作用。
我國提出實現循環經濟的背景
從我國的具體情況來看,良好的生態環境已經成為十分短缺的生活要素和生產要素。我國環境污染已經達到了十分嚴重的程度。據世界銀行測算,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每年僅空氣和水污染帶來的損失占GDP的比重就達8%以上。這說明,我們的經濟增長在某種程度上是以生態環境成本為代價的。當天然的生態環境資本用盡以后,繼續按照原來的經濟增長模式發展經濟,將會犧牲人類的健康,使我們的經濟增長與我們的生活目標相悖離。
國內外的實踐已經表明,當經濟增長達到一定階段時,對生態環境的免費使用必然達到極限。這是自然循環過程極限和作為自然組成部分的人類生理極限所決定的。人類要繼續發展,客觀上要求我們轉換經濟增長方式,用新的模式發展經濟;要求我們減少對自然資源的消耗,并對被過度使用的生態環境進行補償。循環經濟就是在這樣一種背景下產生的。
循環經濟的經濟政策
用經濟手段來管理和保護環境是較有效的途徑。研究并實施一系列與市場經濟接軌的經濟措施,如,排污計量收費、排污權交易、企業產品負責制、政府優先購買等。通過這些經濟手段,將環境問題的外部不經濟性內化,把傳統意義上由政府來承擔的環境責任社會化、貨幣化。
借鑒國外經濟政策的經驗
稅收優惠 美國亞利桑納州1999年頒布的有關法規中,對分期付款購買回用再生資源及污染控制型設備的企業可減稅(銷售稅)l0%。美國康奈狄克州對前來落戶的再生資源加工利用企業除可獲得低息風險資本小額商業貸款以外,州級企業所得稅、設備銷售稅及財產稅也 可相應減免。
日本對廢塑料制品類再生處理設備在使用年度內,除了普通退稅外,還按取得價格的14%進行特別退稅。對廢紙脫墨處理裝置、處理玻璃碎片用的夾雜物除去裝置、鋁再生制造設備、空瓶洗凈處理裝置等,除實行特別退稅外,還可獲得3年的固定資產稅退還。
政府獎勵政策 美國的“總統綠色化學挑戰獎”。該獎1995年設立,為了重視和支持那些具有基礎性和創新性、并對工業界有實用價值的化學工藝新方法,以通過減少資源消耗來實現對污染的防治。英國的Jerwood-Salters環境獎,2000年開始頒發,用于資助在綠色化學方面卓有成就的年輕學者。
資源回收獎勵制度 這種辦法在日本許多城市較為通行,目的是要鼓勵市民回收有用物質的積極性。例如日本大阪市對社區、學校等集體 回收報紙、硬板紙等發給獎金。。對于市民回收100只鋁罐或600個牛奶盒可付給100日元。
政府優先購買 通過干預各級政府的購買行為,促進有再生成分的產品在政府采購中占據優先地位。美國幾乎所有的州均有對使用再生材料的產品實行政 府優先購買的相關政策或法規。聯邦審計人員有權對各聯邦機構的再生產品購買進行檢查,對未能按規定購買的行為將處以罰金。
征稅政策 征收新鮮材料稅。將促使人們少用原生材料、多進行再循環。美國越來越多的州已經通過了關于建立產品再循環的法律。對取得超標成就的廠商獎以得分,并允許這些廠商將其得分賣給成績較差的廠商。這樣一來,回收利用廢物最高者將愿意進一步地努力工作。
征收填埋和焚燒稅。這種稅在美國新澤西州和賓西法尼亞洲得到征收,也得到法國和英國的呼應。這種稅賦主要針對將垃圾直接運往傾倒場的公司或企業,而不是針對一般居民。如果對這些公司征收一筆填埋稅甚至焚燒稅,將有力地促進他們對垃圾進行減量化和再生利用。
規定制造商回收利用負責制:日本頒布的《家電資源回收法》規定,制造商和進口商制造、進口的家用電器有回收義務,并需按照再商品化率標準對其實施再商品化。
政府預算 為了實現垃圾處理的革命,法國各級政府、企業和公民都付出了艱苦努力。法國政府成立環境與能源控制署,每年拿出兩三億歐元的預算資金,組織和協調政府、企業及公民從行政管理、科技投入等方面采取措施。
收費政策 廢舊物資商品化收費。日本法規中規定,廢棄者應該支付與廢舊家電收集、再商品化等有關的費用。目前,日本規定的4種廢舊家電的再商品化費用,每臺電冰箱平均4600日元,每臺室內空調器3500日元。每臺洗衣機2400日元。
收取污水治理費。德國居民水費中含有污水治理費;市、鎮政府必須向州政府交納污水治理費,污水治理沒達到要求的企業要承擔巨額罰款。市民用水每立方米費用為7.5馬克,其中的2.5馬克歸飲水公司,5馬克給廢水公司。廢水公司又將所得款項的1/3撥給污水處理廠,2/3撥給污水輸送管道系統。
征收預付金政策 早在1992年,韓國便開始實施“廢棄物預付金制度”,即生產單位依據其產品出庫數量,按比例向政府預付一定數量的資金,根據其最終廢棄資源的情況,再返回部分預付資金。
我國目前有益的嘗試
我國的環境經濟政策主要包括:
征收排污費的政策。我國《環保法》明確規定:“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收取排污費”。1982年2月國務院公布了《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對超過規定標準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單位要征收排污費;對其他排污單位,要征收采暖鍋爐煙塵排污費。
征收資源稅的政策。合理開發環境資源,使可更新資源能永續利用,節約和合理利用不可更新的資源,使工業布局合理,土地利用效益最佳等,都是環境資源管理的重要內容。
獎勵綜合利用的政策。我國《環境保護工作匯報要點》指出:獎勵綜合利用,是一項重要的經濟政策。《國家經委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也指出:“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是一項重大的技術經濟政策,對合理利用資源,增加社會財富,提高經濟效益,保護自然環境,都有重要的意義。”
環境保護經濟優惠政策。其實質就是對那些熱心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在經濟上不能吃虧,是對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必要勞動的社會認可和社會獎勵。具體優惠政策有:稅收、價格、財政優惠政策,及罰款、賠償與直接管制。
環保資金渠道的政策。1984年6月,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財政部等7個部門聯合發出了《關于環境保護資金渠道的規定的通知》。另外國家還設立環境保護基金,以重點解決全國迫切需要治理的環境問題。
我國實施經濟政策過程中的問題
據預測,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快速穩定增長的黃金時期至少可延續到2010年。但是,中國這一時期的發展將既無條件也不允許占有像工業化國家當時享有的世界范圍的資源和環境容量。由此產生了影響中國經濟與環境政策選擇的第一個矛盾,即快速穩定的經濟增長要求與相當有限的資源和環境支持能力的矛盾。這就要求中國從政府層面推進環保必須采取循環經濟政策。
但我國當前的經濟政策環境在相當程度上還沒有與循環經濟的先進發展理念同步,以致循環經濟“雷聲大、雨點小”。例如,國內一家公司準備到美國引進將廢舊輪胎制成膠粉的技術,本來這是市場廣大、資源和環境效益都很突出的技術,卻在做可行性研究時發現:這個項目在國內投產后將面臨很大的財務風險。因為在美國,地方政府不僅對這樣的環保企業給予稅收優惠,而且企業每處理一條廢舊輪胎,當地州政府還給2美元左右的補貼,同時廢舊輪胎是依法免費收集來的。而在我國不但沒有政府提供的稅收和補貼優惠,企業必須花錢收購廢舊輪胎。這樣一進一出,企業幾乎沒有贏利空間。如果政府不通過制度創新提供有效的政策來推進循環經濟企業的發展,就難以在現階段讓我國環保再上一個臺階。
環境保護和循環經濟發展的困難,還在于當前技術經濟的成本效益比較,以大規模、高速度為特征的現代生產技術體系使得很多原材料開采、加工制造的直接經濟成本日益降低。相比之下,對各種廢舊產品和廢棄物的處理技術發展滯后,在很多情況下,把廢舊產品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變為有用資源的再生成本比購買新資源的價格相對更高,由此增加了推進循環經濟的難度。
循環經濟正逐漸成為許多國家環境與發展的主流,越來越多的政府官員、學者、企業家加緊了對循環經濟的研究,即通過政策調整,使得循環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有利可圖,使企業和個人對環境保護的外部效益內部化。但在制定實施和應用這些經濟手段時,我們還應在以下方面重點注意:經濟政策的實施需要一個時間過渡,不能一蹴而就;政府要充分起到引導和控制的作用;因為現有的技術裝備水平有限,造成了部分廢物處理和加工再利用的成本高于使用現成的自然資源的局面。所以應采取資源環境的補償機制,建立綠色核算體系,征收資源開采費等。但最根本的一條還是要依靠全社會和全民的環境保護和資源再利用的意識,以引導循環經濟的實現。
參考資料:
1.周國梅、彭昊、曹鳳中,循環經濟和工業生態效率指標體系,城市環境與城市生態,Vol 16, No.6 2003.12
[關鍵詞]高校 境外交流 激勵政策
[中圖分類號] G64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5)02-0006-02
21世紀是一個全球化的時代,在經濟全球化和世界一體化的大背景下,全球高等教育呈現出開放性、同一性和互動性的特征。高等教育的國際化已經成為各大高校新時期的發展戰略,作為高等教育國際化的重要內容,學生境外交流受到高校的普遍重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曾指出,國際化對提高學校國內外知名度、發揮學校的競爭優勢、增強學術領域間同行交流、促進學校內部人才資源流動、豐富學生的學習經歷、增強科研團隊實力等方面都有重要影響。[1]在歐盟,以境外交流促進人才培養已成為歐盟國家的共識。美國政府也高度重視學生海外學習計劃,先后設立了富布萊特學生項目、吉爾曼本科生獎學金計劃和國家安全語言計劃等項目支持學生赴海外學習。[2]
建設有較高國際知名度和較強國際競爭力的綜合型、研究型、創新型大學是我國高等院校的長期發展目標。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的人才,提升學生的國際競爭力,其中不可或缺的一步就是走出去,讓學生們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優秀同齡人交流,從而開闊眼界,彼此取長補短。中國大學通過與各國優秀大學合作、與國際組織合作、與各國政府合作、與跨國企業合作、與權威研究機構合作等多渠道的境外交流合作,取得了多方面的成績,并創造了適合中國國情的經驗。我國現代大學雖然經過百余年的發展,在國際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仍然存在辦學理念、教育管理體制、教育經費投入、師資隊伍等方面的問題,需要解決。
一、我國高校學生境外交流現狀及特點分析
中國大學的國際化可以從教育國際化、科學研究國際化、教師隊伍國際化、大學管理國際化、為國際社會貢獻這幾個方面開展國際合作交流。[3]在高等教育系統國際化的跨國研究和比較方面,一般學者強調五方面的國際化內容和指標:學生流動性、教師流動性、課程設置國際化、國際合作與海外分支或遠程教育。[4]10多年來,中國大學,尤其是39所985高校,在境外交流與合作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境外交流與合作的模式、內涵不斷豐富,為中國高等教育國際化發展提供了豐富的研究實例。
我們對985高校的對外交流項目的類型、項目覆蓋范圍以及主管對外交流項目的單位進行了調查,調查發現,我國高校境外交流項目具有以下特點。
1.各高校項目分類不統一,沒有一個完善的項目分類體系。各高校按時間長短分為短期項目和長期項目,短期項目主要是假期訪學交流,長期項目則分為校際交換生交流項目、合作雙學位項目。在這種情況下不利于高校對境外交流項目做出評價和改善。因為體系不同,沒有對比的依據,不利于高校境外交流項目的良好、可持續發展。
2.各高校境外交流項目雖多,但實際參與到交流的學生比例并不高,覆蓋面并不廣泛。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首先,學校雖然有主管部門負責宣傳境外交流項目,但宣傳力度不高,覆蓋人群較少。其次,學生的國際意識相對淺薄,許多人安于現狀,不愿意短時間到境外重新適應新環境、學習新知識。
3.各高校都設有專門部門負責學校的國際交流,少部分高校由院系直接與境外高校合作,開展境外交流項目。相對于非綜合性大學,綜合性大學的國際項目往往呈現出更強的復雜性與多樣性,因而在對其進行管理時,就需要一個可以起到綜合協調作用的全校性的統一機構。這些部門主要負責開拓與境外高校的合作項目,在學生中宣傳境外交流項目,發放項目通知,篩選并確定最終參加交流項目的學生,以及在后續出境環節中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但在交流學生出境后課程選擇、生活等方面則要依靠教務處方面溝通協調,這給學生帶來了一些不便。
4.同時,我們分析了各高校境外交流項目合作伙伴所在國家,發現各高校主要的合作伙伴都來自美國、歐洲、日本和韓國,少部分高校與東南亞國家設有交流項目。此外,在調查中我們還發現,在國際上排名越靠前的高校,其合作交流學校也更加優秀,項目形式也更加豐富,覆蓋面也更為廣泛。
二、鼓勵學生境外交流的激勵政策設計思路
近年來,國內高校為順應高等教育的發展趨勢,推動校際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開展以學生“第二校園經歷”、“海外學習經歷”為特色的高校之間的校際交流與合作,不斷探索本科教育人才培養新模式。為推動校際交流合作,各高校以資金資助、學分互換等方式激勵學生參與到校際交流項目中,部分高校的境外交流還得到了教學支持、學校院系、學生社團的支持與配合,使得學生境外交流項目得以更好地開展。1.教學支持。復旦大學認為建設全英語課程,是推進國際化進程p增強國際合作與交流的重要舉措,也是培養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高素質人才的內在需求。復旦大學開展全英文課程的關鍵是對英語授課師資的培訓和引進,面向國際學生和本土學生分別設計全英語課程,并通過控制管理英語課程崗位申請、中期檢查、期末網評對全英語課程進行質量管理。2.院系支持。在實現高校國際化的過程中,院系的運作和院系中教職工的支持起到了關鍵的作用。調查發現,各高校的項目并非都是面向全校招收學生,不少項目是針對部分院系的學生開展的。3.學生社團支持。調查中我們發現,像清華大學學生對外交流協會、國際經濟學商學學生聯合會(AIESEC)等學生社團在學生境外交流項目的推廣和實施中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4.資金資助。高等院校經費投資不足加劇了國際化的經濟風險,吸引外資和民間資本成為高等教育經費的重要來源。5.學分激勵。課程互認和學分轉換是實施交流的重要前提,一個統一的可操作的標準,對交流學生學習成績的公平評價有至關重要的影響。
三、促進境外交流的建議與對策
本文針對本科生校際交流中出現的主要問題,提出推動、完善本科生校際交流管理的較為可行的對策建議。1.將國際化提升到學校發展戰略的高度,堅決貫徹國際化戰略,加強推進學生境外交流項目的力度。高校要建立高水平的教師隊伍,加強完善對于分支院校的管理,從多方面不斷提高國際交流與合作水平,將國際化戰略滲入到學校愿景中,促進中國高等教育國際化進程。2.成立高校國際化聯盟,建立統一健全的交流項目管理體系和評價體系,推進高校境外交流項目的良好發展。高校應有目的、有選擇地建立國際性戰略伙伴,加入一些國際大學合作聯盟,積聚學科優質資源,開展前沿領域的國際合作,以促進國際化的進程。同時,應建立統一健全的交流項目管理體系和評價體系,這樣才可以促進高校國際交流的快速、可持續發展。3.吸引政府、企業資本,為學生境外交流項目提供經濟支持。經濟因素是制約學生參與國際交流的重要因素。除了積極尋求政府資金投入外,高校也應積極吸引民間資本來增加教育經費,與企業建立友好聯盟關系,建立國際交流基金,獲得持續的民間資本的注入,以保證高校國際化的順利可持續發展。4.加強學校、國際處和各院系之間的交流配合,提高開展學生境外交流項目的效率。學生出國交流不僅僅需要了解項目,更需要在課程選擇、學分互認等學籍管理方面得到支持。然而,項目的組織協調和宣傳一般由國際處直接負責,學生的學籍、學分管理又是由教務部門管理。所以,國際交流處和教務部門的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對提高開展學生國際交流項目的效率至關重要。5.提升學生的國際意識,對學生進行國際化意識的引導和培養。學校應利用網絡、報紙、廣播等媒體對學生進行國際化意識的引導和培養,積極營造校園國際化氛圍,激發學生參與國際交流的積極性。同時,學校還應積極組織開展國際文化交流活動,在這些活動中培養學生的國際意識和參加國際交流的興趣。
[ 注 釋 ]
[1] 馮倬琳,劉念才.世界一流大學國際化戰略的特征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2013(6):1-8.
很多發達國家、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在企業“走出去”稅收支持政策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本文例舉美、日、法、韓等主要國家在抵免制度、稅收延付與CFC法規、風險共擔制度、關稅優惠,稅收饒讓、預約定價稅制。
(一)抵免制度許多發達國家都采用分類綜合限額的稅收抵免方法來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現象,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國不分國別的綜合稅收抵免方法,美國規定多層抵免的范圍最遠可追溯至第6層外國下屬公司,對國外所納稅款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向前結轉2年,或向后結轉5年抵免。日本也采用綜合抵免限額制度,不過其允許將虧損國的虧損額除外,當年在外國的納稅額超出抵免限額時,允許向后結轉3年繼續抵免。排除虧損國在外相當于將抵免限額增加,增大了企業的節稅力度,減輕稅收負擔。瑞士、法國、荷蘭等國實行了免稅政策,比間接抵免的稅收優惠作用更加直接,力度也更大。
(二)稅收延付與CFC法規稅收延付也可以被理解為是一種無形的“無息貸款”,對涵養稅源十分有利,但有的企業利用此規定將利潤保留在避稅地來逃避稅收,因此一些國家在制定CFC法規時,引入受控外國公司概念。美國的CFC條款規定,凡是美國股東來自受控外國公司的收入,不管其當年是否分配,也不管是否匯回美國,都要視同當年分配的股息計入各股東名下繳納美國所得稅。當這部分利潤真正作為股息進行分配時,不再進行繳稅,且這部分已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可按規定進行抵免。加拿大、英國、日本等國家也都效仿美國,先后制定實施了CFC法,日本稅收延付是有條件,堅持對在境外注冊的子公司采取“不分紅不納稅,分紅納稅”的原則,既防止投資國稅收不當流失,又有利于投資企業減輕稅負。
(三)風險共擔制度各國根據自身情況的不同而制定了不同的風險共擔制度,一類是虧損結轉及追補機制。美國實行此方式與企業風險共擔,具體措施是允許進行對外投資的企業把前三年的利潤用某個年度反正的正常虧損來抵消,并且允許將退回前一年度對被沖銷掉的那部分利潤所繳的稅或者抵消后五年的收入并少繳稅款從而彌補損失。第二類是虧損準備金制度。日本的風險準備金制度是不同行業會有不同計提準備金比例(其定海外工程經營管理費用的7%,大規模經濟合作和合資事業投資的25%),只有投資虧損,才能從準備金中得到適當的補償,在投資沒有虧損時,這部分準備金的積累期限為5年,第6年則將準備金分為5年逐年合并到應稅收入中進行納稅申報。
(四)關稅優惠政策關稅優惠政策鼓勵投資者尋找勞動力成本低廉的國家進行投資,建設生產基地,一方面可以降低的勞動力成本,提高收益;另一方面對核心技術進行保護保留。美國為實現企業對外投資關稅的優惠,海關稅則規定美國產品在國外加工制造或裝配的,如果再進口可享受關稅減免,僅對產品征增值價值的進口稅。韓國除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外,出口退稅的范圍拓寬到進料加工復出口的產品退還進口關稅、臨時進口附加稅、酒稅、交通稅、農漁村特別稅、教育稅等七種稅收。
(五)稅收饒讓大多數發達國家支持稅收饒讓,抵免對象通常是利息、股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稅收減免優惠。日、韓施行的稅收饒讓規定簽訂稅收協定的投資國給予的稅收減免優惠,當作已納稅,允許抵扣。另韓國還規定,對韓國企業對外進行資源投資開發,且對方國家擁有特定資源,則該企業在對方國家享受的免除的稅額在韓國給予饒讓。
(六)預約定價稅制預約定價制現在已被證明是一種解決轉移定價的好辦法,日本最早開始嘗試,其預約定價由專業的機構和人才進行,組成工作組,不僅負責預約定價制度文件的起草制定,也負責預約定價安排的準備和談簽,還負責協議的簽署以及執行過程中的監督和管理,有效地提高了預約定價安排的簽訂質量和效率。并且制度依托完善的信息系統,日本國內收入局建立了統一的預約定價信息數據庫,將所有信息歸入其中,各地稅務局只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就能根據自己的區域和權限使用該信息系統,不僅提高簽訂效率,也促進各稅務局間溝通與合作。
二、國外“走出去”企業稅收政策的經驗借鑒
通過對各類“走出去”企業稅收政策在不同國家的應用分析,發現有我國已借鑒但應用不夠完善的地方,也有我國尚未涉及到有待學習引用的地方。
(一)分類綜合限額抵免制度分國限額抵免制度沒有充分考慮對外投資企業的盈虧影響,不利于對外直接投資企業總體經營利潤的提升,因此大多國家最后選擇分類綜合限額抵免制度,是將來自各國的稅收抵免額匯總計算總的抵免額,允許將其中的虧損沖減掉,這樣可以相應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其直接抵免的具體操作方式是先將投資人獲得的境外所得按照類別進行歸類,根據各類不同的稅率計算抵免限額進行抵免。在直接抵免基礎上,配合以完備的單層及多層間接抵免制度。運用多元化的的稅收優惠政策,并依據我國具體情況制定相宜優惠政策的同時更注重我國戰略布局和行業導向,學習韓國對礦產資源投資專門制定稅收優惠政策。
(二)重視稅收協定的談簽稅收協定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重視,其是避免對跨國納稅人的重復征稅,防止跨國偷漏稅,避免稅收歧視的一把利器,特別是現在我國提出“一帶一路”戰略,加快與“一帶一路”國家的稅收協定談簽刻不容緩。為鼓勵企業“走出去”,對外投資的稅收減免通過雙邊協定的饒讓條款能發揮實際作用,使對外投資企業得到真正的稅收優惠保障。
(三)防范國際避稅,引入CFC法規各國在鼓勵對外投資的同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來避免或消除國際重復征稅,通過完善稅收立法和加強稅收管理等單邊反避稅措施,以及加強雙邊或多邊反避稅措施,來阻止納稅人的避稅活動。其中單邊反避稅措施主要有轉讓定價稅收制度、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反資本弱化及專門針對避稅港的稅收制度等。雙邊反避稅措施主要有反濫用稅收協定、相互交換國際稅收情報等。我們應向美國和日本學習,采用CFC法則,體現對稅收的嚴格管理,維護稅收公平,同時更保護了國家的利益。
(四)與企業風險共擔風險共擔制度成為各國鼓勵企業“走出去”的一個共同選擇,海外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能幫助企業走出困境,減少虧損對企業的沖擊,邁向平衡甚至盈余,同時還可降低企業的稅負,間接地提升企業的盈利狀況。有的國家還有體現政策導向的專項風險擔保措施,如日本,專門設立資源開發對外直接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再如法國,設立面向中小企業的海外投資轉向保險。既體現了風險共擔,又體現了政策導向,對我國的稅收政策優化有很強的啟示作用。
關鍵詞:養老產業;產業政策;社會保障
中圖分類號:D669.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35-0044-02
老齡化問題近年來引起全社會廣泛關注,“十二五”發展規劃綱要也提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但當國家政策下沉到基層時,卻因各地認識和重視程度不同出現區域差異,社會資金進入養老產業由此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約。而日本是早于中國進入老齡化社會的發達國家,日本在老齡化問題的對策方面做了不少努力,特別是養老產業的培育和開拓上,有不少政策實踐對我國養老產業發展有著十分有益的啟示,其經驗值得我國借鑒。
一、日本的養老產業及政策支持
(一)日本養老產業的主要內容
養老產業是隨著社會老齡化而發展起來的一個新興的產業,也是由老年市場需求增長帶動而形成的產業。養老產業包括生產性產業和服務性產業,是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的重要手段。大體可分為以下五大類:第一,老年用產品領域;第二,老年照料和生活服務領域;第三,老年住宅和養老設施領域;第四,老年金融、保險服務領域;第五,老年教育、文化、休閑等領域。
(二)日本的養老產業的制度和政策支持
1.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產業指導
20世紀70、80年代,日本的養老產業由政府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產業指導,主要是扶持養老產業的形成與發展。最終將政府的老年福利事業定位為“以低收入階層為主要對象,提供民間企業不愿涉足、市場機制無法充分供給的必要的服務”,老年人的大部分需求則盡量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因此,這個時期出臺的政策措施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市場規范和行業標準,保障老年人權益,同時推動老年福利社會化和產業化。政府在養老產業中發揮的是指導作用。
2.建立行業指導與建立職業資格制度
80年代后期是日本養老產業的成長期,以日本厚生省成立了“養老產業室”為標志,日本政府及相關企業開始重視和關注老年人的商品開發和老年市場的發展。特別是通產省作為政府經濟主管部門,開始關注老齡市場和養老產業的發展,還著手制定了“老齡商務倫理綱領”,以加強行業和企業的自律。民間養老院還協商成立了全國性的中日兩國養老產業發展比較研究行會,其下設立了基金會,以備個別養老院倒閉時對入住老人進行補償和救濟。同時致力于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化水平。從業人員的專業化,不僅是養老產業形成的重要標志之一,也是老齡社會和養老產業發展的需要。1987年,日本國會通過了“社會福利師和介護福利士法”,并于1989年進行了這兩項國家資格的首次考試。
3.指定產業規劃促進養老產業與市場的發展
20世紀90年代是日本養老產業的發展期。日本以通產省為主,制定一系列的主要政策措施來促進和推動養老產業發展。在這個時期先后出臺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促進福利用具研究、開發和普及的法律”、“長壽社會住宅設計的指針”等。從發展福利用具產業入手,通過“促進福利用具研究、開發和普及的法律”來調整和引導市場產品結構、培育新興產業,在中觀層次的產業政策上,適應老齡社會的市場需要。
4.社會福利制度改革與完善,促進養老產業的擴張
2000年以后是日本養老產業的擴張期,養老產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其主要原因是日本建立了世界上第5個護理社會保險制度。這項制度是日本戰后為繼“全民皆年金”和“醫療保險”之后最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
二、中日兩國養老產業政策比較
與日本的養老產業政策相比,中國的養老產業政策相對是滯后的。以下就中日兩國養老產業政策支持在政府職能、行業指導、產業規劃、保障制度等領域進行比較分析。
(一)養老產業政策中政府職能的比較
以日本的厚生省為主,出臺的政策措施多源于主管社會福利的厚生省,主要是扶持養老產業的形成與發展。政府對養老產業進行專門的指導。而中國的養老產業政策中政府職能尚不明朗。“十二五”發展規劃綱要提出“居家養老為主,社區養老、機構養老為輔”符合現實,但居家養老中政府應該擔當何種角色,如何吸引更多民間資本進入社區和機構養老等都沒有明確。
(二)養老產業行業指導比較
在養老產業的成長階段,日本政府重視對于行業的指導作用,成立了多個關注養老產業行業發展的協會來進行行業的指導。而且還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對專業的服務人員進行培訓,進行資格考試。中國的養老產業還未形成統一的局面。而且對于老年人的商品開發和老年市場發展不是很重視,更沒有關于養老產業的相關法律作為指導。此外,從業人員短缺,缺乏專業化的隊伍。
(三)養老產業規劃比較
日本結合本國實際情況對養老產業進行統一規劃,同時出臺很多有利于養老產業發展的政策來促進養老產業市場的潛在需求,擴大市場規模從而促進了新興產業的發展,適應了養老市場的需求。而中國的養老產業缺乏長期的規劃,一旦出現問題就難以應對。政府對于養老產業的規劃重視程度不高,城鄉養老產業和公私養老機構都存在失衡,導致國家的宏觀政策基本落實不到地方,社會資本很難融入養老產業。
(四)社會保障制度比較
21世紀,日本養老產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其主要原因是日本建立了世界上第5個護理社會保險制度。而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其他領域的改革相比進展相對緩慢和滯后,新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同時,大規模擴張的老年保障支出也給政府財政帶來了巨大的壓力,有的地區存在嚴重的養老保險基金空賬運行問題。社會保障的不完善抑制了老年人的消費欲望,使相當一部分現實購買力轉化為儲蓄,制約著養老產業的發展。
三、日本經驗對中國養老產業政策的幾點啟示
(一)加強政府對養老產業的指導作用,全方位扶持養老產業的發展
政府應提高認識,積極發揮在養老產業中的指導作用。大力發展養老產業,不僅是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也是擴大內需、增加就業、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全方位、多層次、多渠道籌集養老產業發展資金,為養老產業發展提供必要的財政保障;對社會福利機構和民間興辦的養老服務機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減免養老產業所得稅,實行信貸政策傾斜,政府可以設立專項基金補貼給銀行,通過銀行向有資質的養老機構發放貸款,鼓勵民間資本的融入。
(二)建立和完善養老產業的政策法規體系
我國可以借鑒日本有關養老產業的法律法規,完善養老產業有關的法律。日本養老產業發展,靠的是立法先行,在立法保障下,實施改革,并不斷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規。例如,日本國會在1987年通過了“社會福利師和介護福利士法”,并于1989年進行了這兩項國家資格的首次考試。
養老產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政府法律法規的規范和調整,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養老產業發展提供法律依據,提供法律監督和保護。由于在現實中缺乏更為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及各種管理辦法,使養老產業中的很多具體部門無章可循,不便于操作。因此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應盡快制訂出相關的鼓勵、扶持、引導養老產業發展的法規和條例,如《養老產業暫行管理法》、《養老產業管理辦法》等。有法可依還應督促落實到位,絕對不能出現中央急而地方不急的狀況,否則的話,即使有好的政策法規也難以讓人們接受。
此外,還要擴大養老產業從業人員隊伍,并通過有計劃的培訓,有效地管理,逐步實現養老服務人員的職業化、專業化、實現養老服務產品的多樣化、市場化。
(三)加強對養老產業的中長期規劃,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養老產業模式
盡管近年我國的養老產業有一定的發展,但是與日本相比我國的養老產業發展還是相對落后。其主要原因是國家尚未有一個完整地養老產業發展規劃,特別是中長期的老齡市場的培育計劃。養老產業不同于其他產業,其市場的形成與發展,非常需要政府的支持與培育。這是因為老齡市場在某些領域還帶有福利性、非營利性的特征。政府對養老產業與老年消費市場的發展應該要有一個長期的規劃。
養老產業的發展一定要走社會化與產業化結合的道路,要注重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共同發展養老產業,逐漸形成政府宏觀管理、社會力量興辦、養老產業企業按照市場化要求自主經營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實現養老產業投資主體多元化、服務形式多樣化、服務對象社會化以及服務隊伍專業化。
(四)完善養老保障體制,正確引導老年人的消費觀念和消費行為
關鍵詞:政策性金融;監督制度;比較金融;政策建議
政策性金融監督機制體現的是一種特殊的監督關系,即依據各個單獨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法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監督機制和權力結構。監督的目標是實現政府的政策意圖,提高金融資源公平合理的配置。這種特殊的政策性金融制度監督內涵主要表現為:由政府相關部門和權威專家或其他行業人員代表國家和公眾的利益組合而成的特殊的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權利制衡結構或治理結構,并由董事會(理事會)對機構行使最高的決策、協調與監控的職能權力;由政府直接控制政策性金融機構的主要人事任免權,政府相關部門參與協調與制約,國家審計機構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門審計監督,從而從機構外部對政策性金融機構進行控制、組織、約束、協調、保障的特殊監督機制。這樣,就從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外部和內部兩個層面上,構成了政策性金融獨特的監督機制和權力結構。
一、政策性金融監督機制的國際比較
(一)日本政策性金融監督制度
日本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高度平行并列與對稱,把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二者嚴格劃分開來(機構分離、業務分離、管理分離、法律分離),并自成體系。各種政策性金融機構分別單獨立法予以監督、保障與制約,并多次修改和完善。如,《日本政策投資銀行法》、《日本國際協力銀行法》、《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日本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法》等。雖然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在國內被歸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一類,但它們并不受主要適用于普通商業銀行的《銀行法》的約束。在日本政策性金融監督機制中,政策性金融機構受到政府許多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尤其是受財務省(原大藏省)資金、財務方面的協調與制約的力度較大,但限于政府授權和法定的范圍之內,金融公庫受主管大臣的干預程度也很大(如公庫每季度經營計劃必須經主管大臣批準,并定期報告資金運用情況),但政策性金融機構不受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督廳的監管。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金融監管體制在經過了一番大的改革和調整后,于2000年7月在金融監督廳的基礎上正式成立金融廳,其職能定位為負責對民間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統一監管,而政策性金融機構仍不屬于其監管。同時,所有的政策性金融機構都要接受獨立的審計部門即會計檢察院的審計檢查。日本政策性金融監督的特殊權力結構集中體現為董事會或理事會的組織形式,幾乎所有的政策性金融機構都設有董事會或理事會這種最高的決策權力機構。
(二)德國政策性金融監督制度特征
講究秩序的德國,政策性金融由政府依法單獨監督。德國是最早建立金融綜合監管機構的國家,聯邦銀行業監管局實際上是一個綜合性金融監管當局(因德國銀行業可以同時經營證券和保險),但德國復興信貸銀行等政策性金融機構則不屬于其監管之列,而是依據獨立的法律由政府職能部門監督制約其行為的,《德國銀行法》和德國有關的商法典也不適用于它們。《德國復興信貸銀行法》第1章規定,該銀行是依據公共法設立的法人團體;第12章規定,該銀行由聯邦政府指定財政部門進行監督,監督當局有權采取一切措施,以確保該銀行的業務運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政策性金融機構奉行不與商業性金融機構競爭的補充性原則和中立原則。依據德國復興信貸銀行法規定,作為一家政府的政策性銀行,其業務范圍必須是商業性金融機構因無利可圖不愿意做,或自身能力不及而做不了的業務(補充性原則)。同時還規定,該銀行有政府支持,享受政府的優惠政策,在金融市場上就必須保持中立,不能與商業性金融機構競爭,否則就違背了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原則(中立原則)。因此,在實際操作中,該行發放貸款原則上都必須通過商業銀行轉貸給借款人,基本不直接發放貸款。但它的具體業務卻不受政府干預,始終保持經營決策的獨立性、穩定性和靈活性。政府還給予政策性金融機構長期享受稅收減免的特殊政策。德國住房儲蓄銀行的存、貸款本息免征所得稅,德國住房信貸協會的住房貸款也長期享有免稅特權。
(三)美國政策性金融監督制度特征
美國對政策性金融單獨立法授權。美國是一個善于并且主要利用間接手段來干預調節經濟的國家,對于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監督,政府主要是通過立法決定其活動宗旨、基本原則、政策方向等一系列“框架”,而具體業務活動、日常管理則不必政府事無巨細統統過問。美國的農業政策性金融監督體系是建立在如下三部法律的基礎上:1916年的《聯邦農業信貸法》、1923年的《農業信貸法》和1933年的《農業信貸法》,據此分別建立的美國土地銀行、聯邦中期信貸銀行和合作銀行,在還清政府的投資,成為獨立的合作金融機構后,仍受聯邦農業信貸管理局的監督和檢查,因此其農業信貸業務不自覺地遵從了政府的政策意圖,成為美國農業政策性金融體系中的骨干力量。政策性金融機構依法定位制約。以美國進出口銀行法為例,該法包括銀行設置目的、基本權限、內部組織機構、與政府的關系、銀行融資的條件、融資出口商品的重點及種類限制、融資國別限制、融資公正性(反補貼)目的,以及其他一些禁止融資的限制等等。1978年,參眾兩院又通過了《進出口銀行法修正案》,還陸續制定了一些其他相關法律。通過對進出口銀行詳盡的法律定位、限制與說明,使銀行的運行建立在明確的法律基礎之上,以便于政府對其進行監督、管理。政策性金融機構主要是由與其業務相關的政府職能部門監督、協調與制約,政策性金融監督的權力結構也主要體現于董事會的組織形式上,并由總統直接任命其主要官員。美國進出口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由5名成員組成的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總統任命并經參議院確認。美國聯邦住房貸款銀行體系依據《1932年住房貸款銀行法》建立,由聯邦住房貸款銀行委員會負責監督和協調,該委員會3名負責人均由政府任命,任期4年;每個聯邦住房貸款銀行的領導權力機構是董事會,由12名成員組成,其中4名由聯邦住房貸款銀行委員會任命,任期4年,8名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2年。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由一個3人組成的董事會負責管理,成員由總統任命。
二、建立健全我國政策性金融監督機制的建議
借鑒世界各國政策性金融監督制度及運作機制的經驗,我國應盡快構筑有本土特色的政策性金融監督體制。當務之急是從監督的法律依據、監督的主體結構和監督考評指標體系等方面盡快建立健全中國政策性金融監督機制和結構。其中,特別是要加強對政策性銀行的政策導向作用的引導,盡量減少其片面追求盈利的動機,有所限制其兼營商業性業務的規模和范圍。
(一)盡快出臺專門而特殊的政策性金融法律法規
實現依法監督、制約和引導的規范性要求。政策性金融法律體系既包括對不同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單獨立法,也有專門的政策性金融監督條例,以及具體的業務管理制度,如《政策性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政策性銀行貸款通則》、《政策性銀行不良貸款劃分及認定辦法》等規章,使對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監督和考評有法可依。
(二)在政策性金融監督主體上分為宏觀和微觀兩個層次,并體現為不同的監督機制和治理結構
通過這兩個監督層面或外部治理和內部治理的有機統一,形成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決策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和自我調控機制等相互結合的良好的治理結構,進而為其業務行為提供行動界限和激勵機制。宏觀層次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監督主體應該是國務院“政監辦”。即建立一個由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參與和共同組成的權威性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監督辦公室”,負責對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總體性協調、規劃、考評、人事安排、經濟處罰和依法監督。微觀層次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監督主體,是由不同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分別構成的特殊形式的董事會(或理事會)。董事會主要負責日常經營決策、政策執行和內部稽核監督控制。之所以稱其為特殊的董事會,主要體現在有別于商業性金融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的董事會的成員構成上。即政策性銀行的董事會成員結構必須是經國務院批準和任命的、由業務相關的政府職能部門、金融機構和商業界的代表以及學術機構的專家等有關人員共同參與組成。
(三)制訂一套適合政策性銀行業務特性要求的科學的業績考評標準并自成體系
【關鍵詞】場外交易市場;風險控制
1.完善場外交易市場的法律法規
為了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健康平穩發展,務必要在有關的法律法規中確定我國場外交易市場地位的合法性,更重要的是要和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現有的已經出臺的法律規范相結合,從根本上去除因不完善的法律規范導致的我國證券市場秩序混亂,進而損害或者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因素。此外,還應彌補《證券法》和《公司法》中對我國場外交易市場沒有要求的規定,即確定場外交易市場的重要性,明確其在我國證券多元化交易市場中的不可或缺地位,對場外交易市場的如何定位、為誰服務以及其運行制度等都應做出明確的規定和要求,為我國建立一個較統一的場外交易市場打下堅實的基礎。與此同時,還應對場外交易市場有關的公司交易、掛牌、監管、信息的定時披露以及公司的退市或者轉板等具體的細則規范也都應做出明確的規定。同時做出明確規定的還有:場外交易市場的參與者、業務范圍、相關制度以及交易模式、原則等,以此來達到我國場外交易市場在相應的法律法規框架內規范運作。
2.增強場外交易市場的流動性
增強場外交易市場的流動性,主要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增加交易品種,目前場外交易市場交易品種比較單一,當前我國場外交易市場主要交易品種主要是:定向募集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發起人股票、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票、非上市公司債券等,根本難以滿足大部分投資者的需求。因而,在多層次的資本交易市場的體系建設過程中,仍然要不斷地去開發且增加金融類衍生產品的種類,為投資者能合理地規避風險提供有效的途徑。如可以建立基金、看漲(看跌)權證、用于轉換的債券等衍生產品,以此來滿足處在不同需求層次上的投資者。
此外,擴大場外交易市場的規模也是增強流動性的必須途徑,為了增多掛牌交易的企業和投資者數量,必須降低掛牌企業的進入門檻,放松個人投資者的最低投資要求,讓更多的私人投資者能夠進入到場外交易市場來投資,從而增強市場的流動性。
3.完善場外交易市場的做市商機制
我國的場外交易市場還沒有達到發達國家場外交易市場的做市商制度的水平,主要原因有:首先,做市商制度的出現要承當報價、代辦買賣和自買賣等功能。在美國,無論OTCBB或者NASDAQ,市場上的每一支股票都有若干家做市商,做市商之間通過競相報價和高效低成本機制提供代買代賣服務,可以形成有效的市場機制,使得場外交易市場才做到交投活躍成為可能,而且在價格和服務競爭過程中,投資者能夠發現企業股票的內在價值,并形成公允的交易價格。
此外,在美國,場外柜臺交易系統的投資主體大部分在眾多機構里,相當大部分社會民眾只有通過投資一些證券基金,從而間接地參與場外的交易市場投資。而在我們國家,主板市場及創業板市場的投資方式還是散戶投資為主。而散戶投資者的主要構成是掌握巨額資金的專業戶和諸多普通民眾散戶。可以推斷,場外交易市場開設之后,在未來的相當長一段時期,依然是以散戶投資者為主,也就是說各種類型的大小專業戶,將成為主要投資群體。不難預測,在場外交易市場開設后的一段很長時期,由于市場容量有限,而且交易規模較小,大型機構投資者也將只能有少量資金介入,使得場外交易市場的交易活躍度必將很旺盛,無論是股價亦或換手率都將會上揚。這主要是由場外市場內交易主體的特性和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諸多活躍因素影響的傳遞所決定。據了解,一些創投機構投資中關村試點企業交易存量股份,其PE值都在20-30倍,遠遠超過了投資其他非上市企業的價格。
我國的場外的交易市場如果要建立健全的做市商制度,其一就是要確定做市商的資格與職責,要有針對性地甄選與發展做市商,能從營業的記錄好、資金雄厚、信譽佳、經驗豐富、抵抗風險能力強的券商中選擇。其次,制訂完善的指標考核體系并對指標進行嚴格的考核,而對做市商的成交量、報價真實性、市場占有量、連續性等指標做好定期的和長期的考核,而對做市商的做市職責要起到監督和敦促作用。在實際運行中,可以借鑒NASDAQ,運用競價交易與做市商制度共存的混合的交易制度,替每只股票推薦多家的做市商,從而引導不同的利益主體進行競爭性的報價,促使市場價格能趨向一致,從而可以避免單一做市商壟斷價格,以提高市場的流動性。
4.完善場外交易市場的監管機制
4.1 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國場外交易市場上市門檻低,企業在許多方面存在著不確定性,比如企業的資金實力、發展空間、經營效率以及內部的管理控制等,具有不小的投資的風險。因而,國外比較成熟的場外的交易市場大部分都建有比較完善和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且提出了證券的中介服務機構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是在交易中的責任從而降低市場的風險,以提高市場透明度。當前,我們國家的場外交易市場還未建立起比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再加上我國的場外交易市場有著諸多的弊病,比如信息的披露范圍太過狹小、很難確認信息披露的真實性以及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完整等,此外各個證券交易市場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標準也不一致,主要表現在信息披露的內容、標準和范圍上,沒辦法共享信息。如果要使我國場外交易市場公開化、透明化,并且讓投資者的收益得到保護,那么建立完備的信息的披露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以后,還應當充分地借鑒上海及深圳交易所相關信息的披露管理方面的有益經驗,而對于在場外的交易市場上來進行交易的上市公司要實行嚴格的管理與控制,使其信息披露制度更加規范。
4.2 實行嚴格有效的綜合監管制度
建立完備的場外交易市場,實施嚴格并且有效的市場的監管體制,建立政府的統一監管和行業的自律監管配套的綜合的監管模式。
第一,要政府統一監管。為了體現市場的杠桿作用,有效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優勢性,政府應適度放松管制,減少行政干預,把監管的工作重點放在對大局的干預和對行業原則的檢查中,主要對場外交易市場進行定期檢查,監督交易主體是否履行職責,對重大事項的監督和干預。
第二、要充分地發揮自律監管的作用。眾所周知,中小企業是場外的交易市場的主要融資主體,然而中小企業的經濟實力大都不強,另外經營風險及道德風險也相對突出,所以,就要強化這些企業自律監管,并且要監管上市公司運行的規范與自我管理。在公司法人的治理結構得到完善后,掛牌公司能夠引入獨立的董事制度,以建立和完善股東大會制度、監事會和董事會的自我監督。
另外,建立和健全對保薦人監管的制度。保薦人在場外交易市場起到中間者推薦擔保的作用,為此確定保薦人的權利及義務特別重要,需加強對保薦人在行為上進行監管,以避免在保薦上市的過程中出現造假和欺詐行為,及持續的保薦期間出現違規的行為要想進一步地遏制保薦人的違規行為發生,就必須加強違規的行為的連帶責任和處罰力度,也要加強對券商的內部控制的建設等。所以,我國的場外交易市場能夠學習英國AIM的終身保薦人制度,保薦人要承擔終身的保薦責任,避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發生,營造場外交易市場良好的秩序。
5.大力發展非上市公司
5.1 建立統一的非上市公司制度
我國場外交易市場應該實施在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應該有差異的市場準入制度。當前階段我國的場外交易市場還缺少完備的法律規范,以及市場的準入標準也都不一樣,另外入市的門檻夜普遍偏高,交易的股票也出現供應不足,因而我國的監管部門要規定擬掛牌企業所需的掛牌標準,擬掛牌企業的治理結構完善且運作規范,且獲得保薦人的推薦,就應該批準該企業能夠在場外的交易市場掛牌。在保證企業質量的前提下,通過降低對其規模、盈利等方面的要求,適度放松中小企業發行股票的限制。還有就是,應加大非上市公司的監管力度,并嚴格地執行信息的披露制度,并強制地履行信息的披露義務,接受證券協會的自律監管。
5.2 規范上市企業退市的程序和標準
我國的場外交易市場發展相對緩慢,退市的量化的標準少,非量化的標準不夠清晰,退市的程序也缺乏實際的可操作性,本人認為,首先,在退市的標準方面,要對股票的價格、成交量、償債能力及盈利能力做出具體的規定,還能夠加大對法人的治理結構的規定,明確非量化的標準;其次,在退市的程序方面,對退市的各階段的時間期限進行明確的規定,以增加退市的緩沖期限,從而減少退市造成的負面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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