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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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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第1篇: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范文

突出“保護” 強調“政府職責”

《非遺條例》全文共八章四十七條,包括總則、調查與保存、代表性項目名錄、分類保護與合理利用、傳承與傳播、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非遺條例》立足上海保護工作實際,相較上位法(注:就法的效力位階而言,法可分為三類,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為下位法),在法規名稱上重點突出“保護”二字,并在法規中將此主線貫穿始終。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一項基本原則。市非遺保護專家委員會委員、上海社科院文學研究所研究員蔡豐明告訴澎湃新聞記者,《非遺條例》十分強調政府的責任,確立了以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門、專業保護機構為主,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性工作,目的在于摸清家底,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數量、分布、留存、傳承情況和生存狀況。對此,《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章作了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非遺條例》對調查主體、保存方式、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和檔案、數據庫等重點內容予以重申。此外,《非遺條例》特別提及,“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首提生產性保護,引入“退出機制”

市非遺保護中心常務副主任高春明表示,與201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相比,即將實施的《非遺條例》更針對上海本地特色,涉及的內容也更加具體。“各省市情況、基礎和文化積淀不同,各有特色。例如,云南等少數民族地區更多地保護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而上海更注重工商文明,要保護老字號。”

對此,《非遺條例》首次正式提出了“生產性保護”的概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結合上海工商業老字號眾多的特征,扶持、引導符合條件的項目開展生產性方式保護,鼓勵和支持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大眾生活。

市文廣局副局長王小明也指出,上海的非遺保護更注重活態傳承,但是也擔心一些企業為了經濟利益,利用非遺謀取私利,破壞非遺。“我們希望注重生產性保護,但也要堅持非遺的原真性。”

對此,《非遺條例》做了謹慎的規定。其中第二十五條寫道: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應當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內涵及自然演變進程為原則,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貶損、濫用。

同時,《非遺條例》還獨創了“退出機制”,明確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三年對本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評估和限期整改情況,取消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代表性傳承人或保護單位的資格,并予以重新認定。

明確分類保護原則,瀕危項目搶救性保護

鑒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門類廣泛、內容豐富,形態差異較大,生存狀況和傳承情況也各有不同,《非遺條例》確立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分類保護的原則,這也是《非遺條例》的另一大特色。

首先,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采取將其內容、表演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編印圖書,制作影音資料,建立檔案等方式,實行搶救性保護。

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后繼人才、扶持傳習基地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傳統醫藥藥物炮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通過扶持、引導、規范對項目的合理開發利用,實行生產性保護。

第2篇: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范文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G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2095-3283(2015)09-0137-03

[作者簡介]史玲( 1978-) ,女,講師,研究方向:民商法。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無形性、活態性和傳承性,由于其保護和傳承靠的是人,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寶庫,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核心,因此對傳承人的保護至關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遼寧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相繼實施,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認定、資助措施、代表性傳承人的義務及“退出機制”等作了相關規定。但是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傳承環境仍很艱難,通過法律保護傳承人,不僅可以調動傳承人傳承的積極性,而且可以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概況

從2001年開始,國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上重要議程。2011年《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出臺,明確規定了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認定、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和支持、代表性傳承人的義務并規定了傳承人的“退出機制”。《遼寧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也于2015年2月1日正式實施。目前,文化部已命名和公布的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總數共1986人。截至2013年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認定和命名了省級代表性傳承人7713多人。在文化部公布的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中,遼寧省共有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38人,其中男性和女性的人數分別是27人和11人,男性所占比重明顯高于女性。目前傳承人中年齡最大的是劉振義(遼寧鼓樂)101 歲,年齡最小的周丹(沈陽評劇)也已經45歲了,年齡跨度達56歲,38人當中年齡超過60歲的有26人,占總數的68%。由此可見,各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狀況不容樂觀,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工作已迫在眉睫。

二、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一)傳承人保護立法不足

非物質文化遺產可持續保護與傳承的關鍵就在于傳承人的培養。《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雖然對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和義務、認定和退出機制、約束和激勵機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仍然需要細化,如缺乏有針對性的保護措施和培養機制,缺乏對傳承人補助經費使用情況的管理和監督,缺乏對傳承人的傳承工作進行考核獎懲措施,沒有實現對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動態化管理。因此,需要進一步加強立法以完善傳承人培養和保護機制,從而調動傳承人的傳承積極性。

(二)傳承人老齡化嚴重,斷層趨勢明顯

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有生存問題,還有傳承問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以人為載體,通過傳承人的傳承而得以發展。可以說,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靈魂,如果沒有傳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會消失。在遼寧省國家級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中,高齡者占很大比重。然而,正是傳承人的存在和發展,才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各種精良技藝的繼承和創新,才賦予了非物質文化遺產鮮活和持久的生命力,而目前大部分掌握各種技藝的人年事已高,如海城喇叭戲傳承人、遼寧省鐵嶺市朝鮮族農樂舞等,傳承人后繼乏人、斷層現象是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的共同難題,既有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難以傳承的內在原因,也有社會環境變遷等外部客觀因素。另外,現在的年輕人不愿意從事非遺傳承工作,或者因為傳承人的 “傳內不傳外”、“傳子不傳女”保守意識的影響,年輕人也難以找到師傅,再加上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復雜,學習并不容易,需要下苦功夫,而且掌握技能后還可能面臨收入低無法保障基本的生活需要,所以單靠項目傳承人個人的努力,會使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難以實現順利傳承。因此,積極保護現有傳承人和培養后備傳承人已刻不容緩。

(三)扶持傳承人資金投入不足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培養任重而道遠,最主要的是需要資金支持。2005年以來,遼寧省財政逐年投入大量資金,各市縣也投入相應資金支持傳承人培養。文化部對國家級名錄代表性傳承人補助標準為每年每人1萬元,遼寧省文化廳給予省級名錄代表性傳承人每年每人3000元的補助經費,這些只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中極小的一部分,仍無法保障傳承人的基本生活,導致其進行傳承活動的積極性較低。雖然《遼寧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明確規定了省、市、縣各級政府設立專項資金,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扶持貧困地區發展,但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人生活貧困化,需要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大而支持資金又有限的情況,維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傳承和發展仍難以為繼,甚至許多搶救性保護工作都無法開展。

(四)傳承人培養途徑單一

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無形性、非物質性和活態性等特征,傳承人的培養主要通過家庭傳承、口傳心授的方式,培養途徑較為單一。現階段,遼寧省雖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城市社區建設相結合,使非物質文化遺產進鄉鎮、進社區、進家庭、進學校,但仍未形成常態。目前雖已建立一些傳承基地和傳習所,但是數量較少且尚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完善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法律保護制度的建議

(一)制定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實質上是對傳承人的保護,遼寧省雖然已有38人被文化部命名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遼寧省文化廳命名了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101人,但是缺少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監督管理和考核機制等方面的動態管理,缺少相應的規范管理辦法。目前,很多省先后制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河北省還推出了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的年審制度,每年對傳承人的傳承情況進行評估,實行動態管理。遼寧省可以借鑒其他省份的立法和實施的經驗,制定傳承人認定與管理的暫行辦法,從而實現傳承人保護規范化。在內容上,為了保證傳承人能將自己所掌握的技藝更好地傳承,應細化傳承人的權利和義務。進一步完善代表性傳承人的退出條件及相關條件的認定制度,并且嚴格退出機制的執行力度,對于滿足退出條件的代表性傳承人經過相應評審考核后及時執行退出程序。

(二)加大政府經費投入,引導社會資金參與

首先,加大經費投入。建議將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標準從每人每年1萬元提高到3―5萬元,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標準應提高到每人每年1萬元。其次,在加大經費投入的同時,還應通過立法對經費使用進行管理。《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規定省、市、縣政府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并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雖然加大了省、市、縣人民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扶持力度,但是缺乏可操作性,未制定經費投入的相應標準和長效的投入機制和監督考核機制。因此,建議制定行之有效的《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應涉及如下內容: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補助經費、傳承人補助經費、傳承基地補助經費、組織管理經費、宣傳經費等方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經費進行細化,明確標準,并對各項經費的使用范圍、預算、申報、審批及管理考核、使用和監督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第三,按照“社會參與”原則,多元化開拓資金渠道。允許和鼓勵社會資金注入,逐步形成多元的資金投入機制。對于企業及社會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的捐贈和贊助,應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提高傳承人的社會聲望

提高傳承人的政治地位與社會地位,提供更廣闊的傳承空間和更有利的傳承條件。在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應占有一定的比例,使之在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中能夠代表所有的傳承人發聲,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積極建言獻策。授予傳承人名譽稱號,每年定期召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表彰大會,對作出一定貢獻的傳承人給予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的“突出貢獻獎”“大師”“民間藝術家”等榮譽稱號,還可以通過博物館購買、收藏、展示當代民間大師的工藝精品等方式,使傳承人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同和肯定,增強其自信心和自豪感。

(四)創新培養途徑,壯大傳承人隊伍

當前,培養傳承人已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的瓶頸。遼寧省應借鑒國外和其他省市的經驗,創新傳承人培養途徑,探索具有特色的傳承手段和方式。一方面,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加快制定傳承人個人帶徒傳藝制度,使傳承人的培養制度化、規范化,主要內容包括:傳承人帶徒傳藝獲補貼的標準、傳承人帶徒的職責、考核和獎勵的標準等。另一方面,建立傳承體系,搭建傳承人培養平臺。傳習所、傳承基地是培養傳承人的重要路徑,應加大力度提高傳習所和傳承基地建設的數量和質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知識納入大、中、小學相關課程或教學內容,如海南省將黎錦技藝在技校進行專業教育,培養黎錦技藝專職人才;北京市將京劇作為中小學校的教學內容;濟南市將山東快書、鼓子秧歌、泥塑等引進了中小學校。通過學校教育,使傳承人的實踐技能與理論知識向結合,可提高傳承人隊伍的整體素質。政府還應支持傳承人開辦傳承機構或培訓機構,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或者免費提供場所,鼓勵傳承人面向社會招收學徒,鼓勵傳承人帶徒傳藝,培養一批新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接班人。同時,為了鼓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感興趣的人參與進來,對接受傳承者政府應給予一定補助。

(五)為傳承人提供社會保障

除了對傳承人給予足夠的資金支持,還應提供相應的社會保障。首先,應提高傳承人醫療保障標準,建議給予60歲以上的傳承人等同于機關退休干部的醫療待遇,讓他們沒有后顧之憂,專心致志搞傳承。主管部門還應該安排他們定期進行身體檢查,使傳承人保持良好的身體條件,控制和降低因為生命健康問題給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帶來的風險。其次,對生活困難的傳承人,應享受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解決其后顧之憂,使其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從事傳承工作。

(六)加強傳承人檔案和數據庫建設

由于一直以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重視不夠,因此建立傳承人檔案將是一項長期艱辛的工作。建議在文化部門的協助下,由檔案部門通過對傳承人的調查、走訪、登記等各種可行的辦法,為傳承人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能進行全面、真實的記錄,傳承人檔案應將文字、錄音、錄像等多種載體有機結合,盡快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檔案庫和數據庫。

第3篇: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范文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民俗;口頭和非物質遺產

[中圖分類號]G12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2)52-0099-02

21世紀的第一個十年,我國又一次掀起了民間文化保護的熱潮。和以往不同,這一次全面啟用了一個新的概念: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英文縮寫為“ICH”)。這個概念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倡導下,經歷了一個從爭議到基本達成共識的命名過程。僅從術語的使用上看,就“出現過幾次明顯的變化,其中既有民俗(folklore)、非物質遺產(non-physical heritage)、民間創作(cultural tradition and folklore)、口頭遺產(oral heritage)、口頭和非物質遺產(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這一類總稱性術語,也有后來在“代表作”申報條例和申報書編寫指南中解釋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兩種基本類型的“文化表達形式”(cultural expressive forms)和“文化空間”(cultural space)。這長達數十年的概念嬗變過程,反映出人類展開文化間對話的決心、艱辛和成就,同時也昭示了這一框架性的綜合概念在國際語境中的相對明確的內涵。

在2011年,我國出臺了一部以“非物質文化遺產”命名的法律,即《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這部法律把口頭文學,傳統的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傳統的技藝、醫藥和歷法,傳統的禮儀、節慶等民俗以及傳統體育和游藝等都列為了保護對象,并將它們統稱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但這個稱呼畢竟不是中國人自己習慣的稱呼。它是隨著昆曲入選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通過,才“開始進入了中國的公共閱讀空間”,但這個概念的中國含義和它的“國際來源”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獨立出來將無法理解。所以我們必須借助它在國際交往語境中被定義和被使用的歷史,透過術語頻繁更迭的表象,才能厘清這一概念穩定且融貫的內涵。而這正是探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政策保護、數字化保護的前提。1與“民俗”有關的術語的使用

195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召開的一次政府間會議通過了《世界版權公約》。但該公約沒有覆蓋到“民俗”(folklore)所指稱的范疇。“首創民俗一詞的英國民俗學家湯姆斯認為,民俗是在普通人們中流傳的傳統信仰、傳說及風俗,即‘民間古舊習俗或民間文學’、‘民眾的知識學問’以及‘古時候的舉止、風俗習慣、儀式、迷信、歌謠、寓言等’”。而這些正是后來被稱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要組成部分。它們主要屬于“非西方”的文化形態,因難以得到“西方”主導的國際版權法的保護,而遭受著嚴重的破壞包括被肆意掠奪和歪曲。到了20世紀的六七十年代,一些非洲和拉丁美洲國家,已經開始利用國內版權法來保護其“民俗”。例如1967年,突尼斯率先將民間文學列入版權法保護范圍,此后有玻利維亞(1968,僅限于民間音樂)、智利(1970)、摩洛哥(1970)、阿爾及利亞(1973)、塞內加爾(1973)、肯尼亞(1975)……1973年玻利維亞政府建議為《世界版權公約》增加一項關于保護民俗(folklore)的《議定書》。正是在這些國家的影響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開始關注從國際法的角度來保護“民俗”,并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力協作。自此,在國際社會拉開了一場圍繞著“民俗”與版權保護問題的歷時久遠、爭執不斷的認同過程。

198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日內瓦召開了專家會議,并通過了后來頒布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表達、禁止不正當利用和其他破壞的國家法律示范條款》(以下簡稱《示范條款》)。《示范條款》使用了“Expressions of Folklore”這一術語,并將其定義為:指由傳統藝術遺產的特有因素構成的、由某國的某居民團體(或民營該團體的傳統藝術發展的個人)所發展和保持的產品。

這一文件雖然得到了部分中東歐、非洲、拉美和亞太地區國家積極回應,但由于在世界范圍內分歧太大,當1984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試圖根據《示范條款》出臺一個同名公約時,終因難以引起廣泛共鳴而不得不作罷。

1989年,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25屆大會上通過了《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這個文件完成了一個重要的轉向,即把“民俗”和“知識產權”這兩種從一開始就捆綁在一起卻相互責難的理念分開來處理,薩曼塔·謝爾金女士在工作回顧報告中引述了杭柯教授的客觀評價:《建議案》明智地強調了民俗保護的積極方面,比如以適當的方法維護和傳播民俗;同時避開了消極方面,如“知識產權”及其運用中的棘手問題。與知識產權問題加以分別對待的取向日益清晰起來,以期繞開長期的困擾和最后出現的僵局,在將來的行動計劃中從方法上改善工作途徑,在理論基石與預期的操作結果之間厘清觀念上的認識,形成內在統一的解決方案。同時也指示了兩個組織在未來更加明晰的分工合作的方向。那就是在UNESCO框架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要朝著鑒別、保存、保護、傳播、維護以及國際合作這些容易達成共識的方面努力。這一方向最顯著的成果即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出臺。另一方面則由WIPO采取特別立法來建構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特別權利體系,UNESCO積極配合。這一轉向給國際社會帶來了積極的影響,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內涵在脫離民俗和版權主導的兩難語境后,朝著可操作性方面進一步深化和拓展。《建議案》采用的術語是“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是指來自某一文化社區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依據、由某一群體或一些個體所表達并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為其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準則和價值通過模仿或其他方式口頭相傳。它的形式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游戲、神話、禮儀、習慣、手工藝、建筑術及其他藝術。該定義和《示范條款》的規定基本一致,但是卻用“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替換了《示范條款》使用的術語“Expressions of Folklore”。因為人們已經認識到,民俗一詞帶有西方人居高臨下的“輕蔑”含義,故將“傳統文化”置于“民俗”之前。術語的替換已經反映出教科文組織框架內一種謹慎使用“Folklore”一詞的共識,這為它將來的“退出”埋下了伏筆。

2“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一詞的使用

1997年6月在馬拉喀什舉行了“國際保護民間文化空間專家磋商會”,在會議辯論期間產生了一個新的概念,就是“人類口頭遺產”(the oral heritage of humanity)。后來UNESCO執行局第155屆會議指出,由于“口頭遺產”和“非物質遺產”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鑒別中,在“口頭遺產”的后面加上“非物質”的限定。至于為什么要這樣限定,學者們有不同的理解。根據向云駒教授的看法,這是由于口頭遺產在某種意義上契合了另一種有形和無形文化遺產的保護傳統,例如歐洲的意大利、法國、英國等國的大型有形文化遺產、小型有形文化遺產、小型可移動文物等歷史悠久的遺產保護傳統和法律法規用語。又如,日本、韓國、美國等從20世紀五六十年代以來開展的無形文化遺產、有形民俗文化遺產、無形民俗文化遺產、民俗文化保護等保護傳統和法律法規用語。所以,在民間文化變性為口頭遺產時,許多參加教科文組織制定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的國家代表要求補充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口頭遺產并列和連綴。

在本次會議隨后通過的“代表作條例”中,“口頭和非物質遺產”成為了這一時期的法定用語,它被定義為“來自某一文化社區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依據、由某一群體或一些個體所表達并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為其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其準則和價值通過模仿或其他方式口頭相傳,它的形式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游戲、神話、禮儀、習慣、手工藝、建筑藝術及其他藝術。除此之外,還包括傳統形式的傳播和信息。”

3“非物質文化遺產”一詞的使用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法定用語,一般認為是直接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這一術語演變而來,但其根源卻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有關。1972年教科文組織第17屆會議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但保護的范圍僅限于紀念物、建筑群和遺址等物質形態的文化遺產,不能涵括非物質形態的文化遺產,而此類遺產則面臨著更易受到破壞乃至消亡的嚴峻形勢。為了完善對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體系,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作為與物質性、遺址性、建筑性文化遺產相對應的概念被提了出來。這個淵源可以追溯到20世紀50年代日本對無形文化財產(intangible cultural properties)保護的前瞻性立法的影響。

1992年,UNESCO啟動遺產保護項目的子項目,保護對象就是“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這實際是一個與日本政府合作的項目,當時設立了“日本保護和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托基金”。這里要注意的是“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這個術語,它應該就是1998年“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英文“intangible”一詞的來源。

UNESCO于2002年1月22日至24日在里約熱內盧召開了以“非物質文化遺產:一項國際公約應包括的優先領域”為主題的國際專家會議。會議期間,專家們建議用“非物質文化遺產”取代“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此后,“非物質文化遺產”(ICH)成為了2003年10月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法定用語,并被定義為: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根據上述定義,進一步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列為以下五個領域:①口頭傳統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②表演藝術;③社會風俗、禮儀、節慶;④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⑤傳統的手工藝技能。同時《公約》還對“保護”作了以下說明:“保護”是指采取措施,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包括這種遺產各個方面的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承傳(主要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和振興。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和該《公約》保持了高度的一致,即“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所以我們可以說,在國際社會由“民俗”演繹成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個外來概念整合了我國對民間文學、民間風俗、傳統工藝美術、傳統技藝等對民間文化進行分類描述的概念。這將為我國民間文化的保護提供一種整體的,統一的價值追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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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范文

作者:游志能 陳小華 單位:湖南人文科技學院政治與法律系 云南大學民族研究院

一我國現行傳統知識保護法律制度

我國作為最早加入《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國家之一,自1993年12月29日該公約生效以來,在公約履行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這些工作的一個方面就是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相關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相關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等。但遺憾的是,這些法律法規對于生物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保護問題并沒有進行專門立法,甚至沒有針對性的條款來促進此類資源的有效保護,致使這兩個問題在我國至今仍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2004年,我國加入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由此正式開始實施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國務院于2008年6月5日批準《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在專項任務第6項(特定領域知識產權)提出:“完善遺傳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制度,防止遺傳資源流失和無序利用。協調遺傳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的利益關系,構建合理的遺傳資源獲取與利益分享機制。保障遺傳資源提供者知情同意權。”“建立健全傳統知識保護制度。扶持傳統知識的整理和傳承,促進傳統知識發展。完善傳統醫藥知識產權管理、保護和利用協調機制,加強對傳統工藝的保護、開發和利用。”“加強民間文藝保護,促進民間文藝發展。深入發掘民間文藝作品,建立民間文藝保存人與后續創作人之間合理分享利益的機制,維護相關個人、群體的合法權益。”在這樣的指導思想下,經過數年的努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終于在2011年通過,并于2011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五)傳統體育和游藝;(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學者認為:“傳統醫藥,是指我國各民族傳統用于預防、治療和保健的天然藥物以及加工、應用這些藥物防病治病的系統理論知識或經驗知識,包括中醫藥和其他民族醫藥。中醫藥學是以漢文化為背景的傳統醫藥學,是中國古代社會長期的主流醫學。民族醫藥學是指少數民族的傳統醫藥學,包括藏醫學、蒙醫學、維吾爾醫學、傣醫學、壯醫學、瑤醫學、彝醫學、侗醫學、土家族醫學、朝鮮族醫學、回醫學等各民族醫藥。”[2]9可以看出,該條文的用意是明確和加強對傳統醫藥知識的保護。該法第44條第2款規定:“對傳統醫藥、傳統工藝美術等的保護,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學者認為:“傳統醫藥是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同時也是我國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既要采取措施扶持傳統醫藥事業發展,又要加強對傳統醫藥的規范化管理。2003年4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2]131通過查閱《中醫藥條例》就會發現,該條例從中醫醫療機構與從業人員、中醫藥教育與科研、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幾個方面對保障和促進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的發展做了規定。條例中涉及傳統醫藥知識轉讓的條款僅有第24條,該條規定:“國家支持中醫藥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中醫藥的國際傳播。重大中醫藥科研成果的推廣、轉讓、對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醫藥技術,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批準,防止重大中醫藥資源流失。屬于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中醫藥科研成果,確需轉讓、對外交流的,應當符合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重大工程項目”指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大醫學科學技術工程;“屬于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中醫藥科研成果”則需相關部門根據《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加以認定。對此二者加以詳細說明,是為了表明《中醫藥條例》對傳統醫藥知識保護上的嚴重不足。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的幾個問題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出臺對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的重要意義是毋庸置疑的,我們也有理由相信該方面的工作能夠在此基礎上取得一些積極進展。但是,我們也應看到該法中確實還存在一些問題,有些問題還比較嚴重。這些問題可能會嚴重制約該法更好地發揮效益。具體而言,筆者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制度存在漏洞,可能導致法律沖突筆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2條存在法律漏洞,可能與其后的相關立法產生法律沖突。問題在于該條已經對傳統醫藥知識的保護做了原則性規定,但實際上指向的《中醫藥條例》涉及傳統醫藥知識保護的內容很少,遠遠不能滿足現實情況對它的要求。那么,在對生物遺產資源流失問題進行專門立法時,要不要對傳統醫藥知識保護進行相應規定?如果在對生物遺產資源流失問題進行專門立法時不對傳統醫藥知識的保護進行立法,則《中醫藥條例》亟需修改,原因已經在前一段說明。如果在對生物遺產資源流失問題進行專門立法時一并對傳統醫藥知識的保護進行立法,則可能會導致二法在管轄權上的沖突。當然,我們可以借鑒國際法的立法經驗,既然生物遺傳資源及其相關傳統知識是需要分別授權的,那么,我們可以考慮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保護范圍,將傳統知識都納入該法的管轄范圍。對生物遺傳資源進行專門立法的時候,如有需要,可以就與生物遺傳資源有關的傳統知識進行專門立法。以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避開法律沖突的問題。進一步而言,雖然從立法技術上可以對二者進行分別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容易導致發生相互掣肘的情況。(二)立法理念滯后,難以適應實際需要筆者這里所說的立法理念滯后,包含兩層含義:一方面是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僅有的境外機構違法責任條款過于簡單、嚴重滯后;另一方面是指我國在生物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保護方面的專門立法嚴重滯后。該法第41條規定:“境外組織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條所說的第15條對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傳調查應該經相關部門批準,調查結束后應該向相關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所得資料的復印件,應該與國內相關機構進行合作研究。這里要關注的是它僅針對違法調查做了規定,管理的范圍過于狹窄。此外,它的責任也太輕。綜合比較相關的國際立法,采用較多的是根據獲利情況處以相應的倍數罰款。該條文采用的定額罰款,立法技術上存在一定缺陷。另一方面,我國在生物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保護方面的專門立法嚴重滯后。我國自1993年加入《生物多樣性公約》以來,在履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建立種質基因庫、自然保護區、加強立法、加強國際合作等,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遺憾的是,在最重要的生物遺傳資源及傳統知識保護這兩個重要問題上卻始終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文件,讓這些重要問題的處理仍然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這種局面與中國當前生物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流失嚴重的現狀格格不入,也嚴重影響了我國加強該方面的國際合作的深度。(三)惠益分享機制缺乏,難以調動各方積極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30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三)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四)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該條是整部法律中唯一直接涉及利益相關者的經費支持的條文。但是,該條文給人的感覺是,數十年如一日的立法語言,生命力竟然是如此強大。其實,這或許也是立法者所面臨的困境,那就是如何協調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處理好惠益分享這一大問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特別是民間文藝、技藝傳承方面設置代表性傳承人制度,為他們的知識、文藝、技藝傳承和交流提供一定的條件支持是一個很好的制度設計。但是,毋庸諱言,該制度仍然有一個嚴重的硬傷,那就是可操作性有欠缺。政府部門按照什么方式、什么比例給他們提供資金支持呢?這是我國此類立法文本一直不愿意正面面對的問題。如果投入不足,則可能會產生如該法第31條所說的代表性傳承人轉行的問題。傳統知識的保護不能滿足他們對生活的基本需要,則他們很可能會選擇轉行。這個時候,我們是不是首先應該考慮如何把蛋糕做大,設法增強項目的向心力,吸引他們重新回歸到該行業中來;而不是首先考慮對他們的資格進行重新認定,甚至取消他們的資格呢?進一步而言,在相關項目產生效益之后,這些效益應該如何在不同的利益相關者之間實現惠益分享呢?這也是我國相關立法中必須勇于直面的問題,對此已經有學者做了一些有益的研究和探討[3]。筆者認為,只有讓代表性傳承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獲得一些切實的收益,才能有效地調動他們的積極性。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形成良性循環。也只有這樣,才能調動各方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實現惠益分享,最終做大做強傳統知識保護產業。傳統知識保護是一個浩大的系統工程,既需要政府加強引導,也需要學者加強研究,更需要調動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加強相關問題的專門立法,將有力地促進該方面的保護力度和相關研究的進一步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頒布實施對加強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是一個良好的契機。只要我們能夠抓住這個有利時機,正視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并加以積極的改進,我們的傳統知識保護法律制度一定能夠取得長足的進步。

第5篇: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范文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驗

中圖分類號:C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49X(2009)-05-0014-02

湖南是一個多民族的省份,全省有56個民族,其中世居少數民族8個。各族人民在長期的勞動和生活中,創造了絢麗多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豐富、形式多樣而獨特。在內容上,它包括文學、音樂、剪紙、皮影、刺繡、編織、印染、服飾、首飾、雕刻、雕塑、陶瓷、器具、習俗、禮儀、節慶等等。在形式上,它包括土家舍巴日,侗族大成歌會、儺堂戲、苗族鼓舞,土家族擺手舞及毛古斯,瑤族長鼓舞桑植民歌等不同藝術門類。湖南省的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全國和世界都有著重大的影響。它們既是湖南社會歷史發展的見證,也是珍貴的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好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對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全省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湖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情況和主要特點

湖南省具有悠久的歷史,民族文化絢麗多彩,源遠流長。在幾千年的漫長的歷史長河中,湖南各族人民創造了豐富燦爛的民族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形式多樣。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民族民俗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型比較齊全,顯示了其多樣性、獨特性和豐富性,蘊涵了湖南各族人民民族文化的精神,其特點主要表現在:

1 多樣性

湖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形式多樣,包括了民間文學,民間音樂、民間舞蹈、傳統戲曲、民間美術與傳統手工藝技藝、民間絕技與民間知識、民俗等七大類,在2006年6月公布的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共計510項)中,湖南省占了28項。2008年6月公布的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共計510項)和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擴展項目名錄(共計147項)中,湖南又有31項名列其中。目前湖南省公布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共77項,其中湘繡、瀏陽花炮制作技藝、土家族打溜子、花瑤桃花、湘兩苗族鼓舞、常德絲弦、湘劇、苗族銀飾鍛制技藝和女書習俗等項目納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

2 獨特性

湖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顯示了地方的區域特點和文化特性。湖南江永女書,是現今世界上唯一存在的婦女文字,被人們譽為“天書”。它流傳在江永縣瀟水流域一帶,記錄當地土話、在婦女中傳承使用的特殊表音文字。它不僅是人類惟一現存的性別文字,而且是舉世罕見的文化現象。女書具有婦用男不用、傳女不傳男、字形奇特、土語唱讀、人死書焚五大獨特之處,在人類文化寶庫中具有鮮明的區域性、人文性、惟一性、可持續件和瀕危性,對文字學、語言學、歷史學、考古學、民俗學、婦女學、民族文化史、民間文學、人類學等多學科領域都有重要的研究價值。目前已正式向國家文化部推薦申報世界“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湘西土家族毛古斯舞是最古老的舞蹈。中外專家稱“是中國民族舞蹈的最遠源頭”。縱觀毛古斯舞的表演,對研究土家族最初的生活形態、原始生活方式,有著十分重要的價值。

3 豐富性

湖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非常豐富。湖南省的民間音樂多姿多彩,以嘉禾民歌、土家族打溜子最為著名,湖南省的傳統戲劇特別是湘劇很有代表性,外來的戲曲在長期的演出活動中,與本地區民間藝術、地方語言緊密結合,逐漸形成了這一包括“高”(高腔)、“低”(低牌子)、“昆”(昆曲)、“亂”(亂彈)四大聲腔,唱白用中州韻、富有本地特色的劇利。湖南省的傳統手工藝非常豐富。主要表現在土家族織錦技藝,苗族銀飾鍛制技藝,瀏陽花炮制作技藝、藍印花布等方面。其中湘西土家族織錦技藝歷史悠久,自成形以來已有一千五百多年的歷史,體現了中國少數民族織錦技藝體系的基本特征。土家錦的四百多利,傳統圖案花紋是其民族文化心理和不同時代文化積淀的獨特表現方式,充分展示了土家人的創造力,對中華民族多元文化的形成與發展有積極的見證意義。湘西酉水流域土家族地區是土家錦手工技藝的原生地和最后一塊熱土。也是全國土家族中至今仍保留民間織造風尚的惟一區域。

二、湖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現狀和基本經驗

回顧這幾年來的實踐。湖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之所以開展的有聲有色。并取得了實效,關鍵是做到了以下幾點:

1 立法保護。依法保護是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的重要措施。只有加快立法,才能從根本上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近年來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湖南省政府積極制訂保護法規和政策,進一步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象、范圍,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屬,明確政府行政部門的職責,從而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將立法保護和制度保護結合起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的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湖南省頒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非物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目標、方針、原則、工作機制、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2006年6月1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白治州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首個地級州市實施的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

2 項目保護。在項目保護上,湖南省全面開展普查工作,積極推進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建立工作。2005年6月,文化部部署了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在此形勢下湖南省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將普查摸底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性工作來抓,統一部署。有序進行。在充分利用十部湖南民間文藝集成志書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分地區、分類別制訂普查工作方案,組織開展對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調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并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各利,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檔案和數據庫。目前湖南省的江永女書已正式向國家文化部推薦中報世界“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

3 擔承保護。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承載者和傳遞者,他們掌握并承載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和精湛技藝,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活的寶庫,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代代相傳的代表性人物。為加強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湖南省注意搞好普及教育工作,尊重民間自發性傳承方式,全力挖掘尚存的傳承地和傳承人,加強對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技能的藝人的調查登記,明確需要保護的對象,出臺優惠政策和措施,提供一個長期的傳承平臺鼓勵他們傳承,將傳人保護和傳承保護結合起來。在文化部公布的兩批共777名國

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湖南省共有33人。日前湖南省文化廳正積極開展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人的推薦和任命工作。

4 博物館、展示館保護。建造展示館是希望將中國神秘的文化遺產集中展示,讓更多的人來關注。讓民族文化找尋到適合自己傳統和發展的道路。近年湖南省各地積極組織非物質文化的展覽活動,舉辦具有獨特魅力的民間傳統節目節會,表演豐富多彩的民俗風情、傳統歌舞,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活動中得以傳承和展示,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展覽和民族傳統節會中復“活”。

2007年7月1日,中國第一個多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在張家界大庸府城揭幕,聽著土家山歌,喝著苗家攔門酒,感受白族特有的宗教文化……土家族、苗族、侗族、瑤族和白族獨特而燦爛的少數民族文化與傳統在此集中、生動展示。與此同時,長沙市建立了花炮博物館、湘繡博物館、華夏剪紙博物館:還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湘繡、瀏陽石、剪紙、瀏陽花炮、湘劇臉譜、服飾、長沙縣雙江鑼鼓亭子、滾燈車、“長沙窯”銅官陶瓷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市博物館展出,用豐富的實物展示各項目的制作加工技藝、工序,通過豐富的文字和圖片資料向觀眾展示他們的價值和影響。為配合展覽,還組織湘繡繡工、剪紙藝人、古琴藝人、棕編藝人和“長沙窯”銅官陶瓷藝人等進行現場表演。

第6篇: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范文

第0591號提案的答復

 

 

九三學社:

您提出的《關于加強呼倫貝爾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的提案》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近年來,我旗加快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力度,取得了可喜成績。截至目前,成功申報國家級、區級、市級達斡爾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20項,其中國家級國家級4項,自治區級項目18項,旗級20項。其中手工藝類7項。我旗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和保護工作走在呼倫貝爾市前列。

一、精心編制規劃。

編制達斡爾族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總體規劃、生態保護規劃、文化遺產(特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各類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規劃、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規劃及實施細則等。2015年制定頒布實施了《莫旗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條例》的出臺,為保護、傳承、搶救、挖掘和管理達斡爾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使其走上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奠定堅實基礎。

二、加大傳承人保護力度

     截至目前,發展區級傳承人27人,旗級傳承人121人,從事手工藝類42名。我旗在財力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每年投入數十萬元對全旗旗級達斡爾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進行獎勵,鼓勵他們不斷開展傳承活動,弘揚達斡爾族民族文化;積極給民間藝人創造展示、傳承技藝的平臺。每年除通過一些大型活動為傳承人提供展示的機會外,還以農村、社區、學校為載體,積極組建民間非遺傳承隊伍,深入開展“達斡爾民族民間文化”活動,使其成為培養后備人才的載體,確保民族民間藝術后繼有人、代代相傳。如我旗的文化館、騰克、阿爾拉、哈達陽等鄉鎮均組建了自己的魯日格勒舞蹈隊,為基層非遺的保護、傳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廣泛開展非遺傳承活動

非遺保護工作重在傳承,為此,我旗每年都組織一系列

民族民間文體活動,以推進非遺的傳承、發展。每年春節期間,我旗都舉辦烏春、扎恩達勒演唱會,召集老藝人進行演唱并傳授演唱技巧。每年6月28日,我旗都舉辦斡包節,斡包節上進行烏春、魯日格勒、扎恩達勒等文藝表演,同時還開展曲棍球、賽馬、射箭、摔跤、勁力等傳統體育項目比賽。每年我旗都舉辦春秋兩季曲棍球基點校比賽,對全旗13個基點校的曲棍球教學情況進行一次檢驗,這項工作的深入開展,有效地推進了我旗基層曲棍球運動的普及。現在我旗每年都舉辦“尼爾基之夏”廣場系列活動、達斡爾民族服飾設計大獎賽等活動,在活動中,都將非遺項目進行展演,較好地宣傳了這些非遺項目,同時也打造了民族文化品牌。

四、全力打造非遺藝術精品

為讓更多的人全面了解達斡爾族、了解達斡爾族文化、了解達斡爾族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自主創編的歌舞集《達斡爾人家》、《敖勒·哈里》,大型歌舞晚會《飛翔·達斡爾》等節目先后走進北京保利劇院、寶島臺灣等地交流演出;與此同時,我旗不斷打磨現有的非遺節目,努力打造藝術精品。2016年“魯日格勒”舞蹈隊,赴日本參加“中日文化交流活動”展示了達斡爾族獨具魅力的“魯日格勒”,在不斷的創作和演出中,也收獲了喜人成績,2015年“魯日格勒”舞蹈參加了在韓國舉辦的首屆中韓文化藝術節,并獲得金獎。2017年參加第二屆中國·國際蒙古舞蹈藝術展演,表演的舞蹈《魯日格勒》榮獲表演銅獎,彼此的文化碰撞與交流,不僅增進了了解、認知與友誼,且宣傳了中國絢麗多彩的少數民族文化,讓更多的國外朋友來了解內蒙古,認識呼倫貝爾市,提高了莫力達瓦和達斡爾民族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我旗在取得已有成績的基礎上,將繼續加大挖掘、保護力度。積極開展傳承工作。申請擬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中心,包括非遺展廳、活態展廳、民族手工藝制品展廳、非遺傳習所、小舞臺、大型資料庫。

第7篇: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范文

一、立法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根本保證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珍貴的文化資源,必須致力于對它們的保護。在人們的文化保護意識還沒有充分樹立起來之前,立法顯得格外重要。況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短期行為,而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系統工程,需要一代一代做下去。要實施好這項工程,僅有應急性措施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有堅實的法律和政策的規約和保障。可以說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是進行搶救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如今,《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雖已頒布實施,但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因此一部法律不可能包羅萬象地涉及到每個問題,需要有與之相匹配的法規條例。因此,健全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使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與保護工作才能由無序到有序,并走向層層深入的發展階段。

二、加強宣傳教育,是提高全民保護意識的有效措施

人民群眾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傳承者,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者。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倘若沒有人民群眾的參與,無論多么美好的藍圖,都只能是政府和官員們的一廂情愿。所以,搶救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就不只是某些部門、某些人的事,而是一個全社會共同參與,且常抓不懈的大事,這件大事應當成為全民的共識、全民的自覺行動。一是要充分利用“文化遺產日”和春節、清明、端午、中秋等民族傳統節日,開展富有特色的文化活動,把傳統文化和現代生活較好的結合起來,滿足人民群眾的文化需求,激發他們熱愛傳統文化的熱情;二是與教育相結合,盡快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教育體系。要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課堂、進教材、進校園等活動,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學校教育,使廣大學生認識、了解和喜愛非物質文化遺產;三是要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支持個人、企業和民間團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通過舉辦各種體現地域特色的、形式多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為傳承人創造展示其精湛技藝的平臺,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人民群眾的生產和生活中得到傳承和發展。

三、重視專家指導和人才隊伍建設,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鍵

要長久地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與保護,離不開精通專業理論且又有實踐經驗的專家們的指導,他們能從理論上對這項文化工程進行全面論析,形成一套具有指導性、可操作性的較完整的理論學說,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與保護工作提供理論依據和政策咨詢,幫助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法規和務求實效的工作方案。發掘參加保護工程的人力資源,通過開展傳承和培訓活動,加強保護工作從業人員隊伍的建設,才能保證這項文化工程有效而可持續地向前推進。

四、加大財政投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保障

要設立專項基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是一項龐大、系統的工程,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投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記錄、收集、整理、建檔、展示、傳承和發展需要巨額的資金,這首先需要政府的資金投入支持。同時鼓勵民間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捐款,專款專用,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制定專門的使用制度。

要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從業人員的社會保障資金。目前一些老手工藝人年齡較大,從事的職業無法帶來豐厚的收入,生活困苦,后繼無人。同時對于年輕人來說,這些技藝不能成為他們的生存之道,與社會上的其他職業相比,既不能帶來帶來較高的收入,也不能提供較高的社會地位。他們也不愿去學習和繼承這些將要消失的東西。所以,應該給予從事此業的人員一定的工資或補貼,提高他們的生活保障,使他們既可解決自己的生存,又可滿足自己的興趣,愿意把這作為一生的職業來做,使某些工藝走向職業化。

五、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必要途徑

在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維護民族文化多樣性方面已先行一步,并取得了一些可資借鑒的經驗。“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從他國的政策、措施和經驗中借鑒成功的做法,是條有益的捷徑。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也是保護工作不容忽視的重要一環。寶貴豐富的中華文化遺產,既是中國人民引以自豪、倍加珍視的財富,也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因而保護工作需要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六、認真做好普查工作,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環節

第8篇: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范文

關鍵詞:畬族;民俗文化;法律保護;非物質文化

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識碼:A

畬族是我國人口較少的民族之一,福建寧德畬族人口最多、分布最廣、歷史最悠久。在2006年國務院批準文化部確定的第一批518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與畬族有關的就有3項,即以霞浦縣為主要發源地的“畬族小說歌”、以寧德市為主要發生地的“畬族民歌”和源于永安市青水畬族鄉的永安大腔戲[1]。畬族民俗文化經過漫長的歷史洗滌,扎根于該民族的生產和生活之中,通過物質的和非物質的形式表現出來,是民族文化藝術進一步發展與繁榮的基礎之一。

一、 畬族民俗文化的界定及部分畬族民俗文化面臨的危機

“民俗是指一個國家或民族中廣大民眾所創造、享用并傳承的生活文化”[2],鐘敬文先生將民俗分為物質民俗、社會民俗、精神民俗、語言民俗。而法律只能保護具有較高價值的民俗,因此法律上的民俗范圍要比鐘敬文先生民俗的范圍小得多。

畬族宗教:畬族是一個祖宗崇拜和多神崇拜的民族,畬族人重視傳統節日,重視祖先崇拜。畬族先民將機智、勇敢的盤瓠尊崇為畬族的始祖,世代相傳和歌頌始祖盤瓠的功績。盤瓠的圖騰禮儀、圖騰標志、圖騰禁忌等,反映了畬族圖騰文化的典型特色。

畬族民歌:福建畬族民歌經國務院批準入選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可見畬族民歌在畬族民俗文化中的重要地位。畬族社會廣泛流傳著二十四節氣歌、種田歌、勤耕歌、采茶歌、送別歌等民歌、民謠。

畬族婚俗:畬族婚禮別具情趣,在畬族婚禮中,畬歌貫穿始終,畬族民歌《哭嫁歌》是畬族婚禮中不可缺少的,其內容包括《哭爹娘》、《哭哥嫂》、《姐妹戀》、《哭母舅》等。此外“調新郎”或稱“答歌”、“嬉新娘”、“嬉大舅”、“八仙鬧洞房”、“接親家伯”、“做表姊”等活動都是畬族婚俗獨具特色的活動。

畬族服飾:“男女椎髻,跌足,衣尚青、藍色。男子短衫,不巾不帽;婦女高髻垂纓,頭戴竹冠蒙布,飾理路狀”[3]是歷史文獻對畬族服飾的描述。畬族服飾具有極高的藝術價值和較深的文化內涵,內容豐富,鮮明地顯示畬族民族藝術特色。“鳳凰裝”、“繡花鞋”、“腳龍套”、“圍裙”等都是典型的畬族服飾。

畬族語言是畬族最重要的民族特征之一;畬族民歌其音美妙,繞梁三日,其辭精彩,勾人魂魄;寧德畬族獨有的宗教文化和內容恢宏的祖圖畫卷;畬族傳統服飾多姿多彩,傳統首飾別具一格;父傳子繼的醫藥以及“二月二”、“三月三”等獨特的民間節慶活動共同構成寧德畬族民俗文化的精髓。

由于人口流動及外來文化的影響,畬族傳統文化受到強烈的沖擊,大量畬族民俗文化面臨失傳的危機。畬語交流范圍越來越小;畬歌古抄本嚴重毀壞;畬歌傳入出現斷層;大量畬族祠堂年久失修,且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被譽為“三絕”之一的畬拳面臨失傳的危機;蘊含著深厚、古樸傳統文化內涵的畬族婚俗不斷被淡化、簡化、弱化;部分畬藥藥方已經失傳或面臨失傳;傳統服飾、首飾、畬族傳統竹制工藝品的制作藝人正在不斷減少;畬族祭祀舞蹈也面臨傳人斷層的危機。如此種種,不一而足。

二、 我國現有法律保護畬族民俗文化的不足

(一) 相關知識產權法不能全面保護畬族民俗文化

我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由于各地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其各自的特點,至今國務院仍無具體的規定出臺。《著作權法》不能適用于畬族民俗文化的保護。首先,《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其特定的創作主體,而畬族祖圖畫卷等民間文學作品的創作主體通常為某一族群,而非某一個人或者幾個特定的人。其次,《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已經創作完成的,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還在不斷地創新和發展。再次,《著作權法》要求作品的表現形式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現形式,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一般沒有固定的表現形式,況且畬族山歌等民間文學藝術需要保護的是其創作方式,而不僅在于其表現形式。最后,《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受保護期限的限制,如果用保護期限限制畬族民俗文化,則民俗文化早已超過了保護期限。

《商標法》也無法滿足畬族民俗文化的保護需求。畬族民俗文化有其獨特的價值屬性,可以進行商業開發利用,形成文化產業。雖然畬族服飾、首飾、特色節慶活動的開發可以申請商標保護,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制度能夠保證畬族民俗文化不被歪曲、變形,有效防止對畬族民俗文化的仿冒、侵害。但我國商標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商標權人的財產權,而面對即將滅失的畬族優秀民俗文化,使之傳承下去是最重要的保護目標,故商標法無法滿足畬族民俗文化的保護需求。

另外,畬族服飾、竹編工藝等民俗可能符合專利法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可以適用《專利法》進行保護,但由于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部分畬族民俗可能無法受到《專利法》的直接保護。

(二)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排斥部分畬族民俗的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是目前保護民俗文化的重要依據,但由于畬族民俗文化并不都是無形的、非物質的,因此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對畬族民俗文化進行保護也是不全面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目的在于搶救和弘揚非物質文化遺產,而保護物質文化遺產在于保存和恢復物質文化遺產,這二者都是為了保護優秀的文化遺產。畬族古民居,畬族祖圖畫卷,畬族山歌手抄本都是有形的,都屬于物質文化遺產,蘊含著豐富的畬族文化內涵,《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排除對這些文化遺產的保護,由此可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也不能全面地保護畬族民俗文化。

三、 國外對民俗文化法律保護概況

國際社會對文化遺產保護傾注了極大的關注,更有不少國家或地區通過憲法或法律賦予相關機構權力,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大力保護。

(一) 民俗文化保護的國際立法

國際社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源于1985年的《關于保護民間文學國際通用規則中技術、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該文件首次界定了“民間文學”的概念,其范圍主要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游戲、神話、宗教儀式、風俗習慣、手工藝、建筑藝術及其他藝術。”[4]198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保護民間文化的建議》,該《建議》中的“民間文化”的內涵和《關于保護民間文學國際通用規則中技術、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中的“民間文學”基本相同。198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還通過了《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該《建議案》要求各會員國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啟動民間創作保護工程。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該公約第二條列舉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a)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b)表演藝術;(c)社會風俗、禮儀、節慶;(d)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e)傳統的手工藝技能。教科文組織還設立了“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來貫徹落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該公約填補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司法空白,對世界各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產生了長遠的推動作用。

(二) 日本、韓國等國對民俗文化的法律保護

《古社寺保存法》、《史跡名勝天然紀念保存法》、《國寶保存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頒布為近代日本的歷史文化保護做出巨大的貢獻,而現代日本更加重視對文化遺產的保護。1950年5月日本政府頒布了《日本文化財保護法》,該法總則第二條為文化財所下的定義中,包括有形文化財、無形文化財、民俗文化財、紀念物及傳統建筑群落。“民俗文化財”指與衣食住行、傳統職業、信仰、節慶相關的風俗習慣、民俗民藝,以及在活動中適用的衣物、器具、住屋及其他物品[5]。《日本文化財保護法》不僅規定了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文化財保護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的組成、責任、權利和義務,而且規定了有形民俗文化財和無形民俗文化財的指定、管理、權利和義務的繼承、經費等相關措施。日本政府經費支持民俗文化的保存和整理,對民俗文化傳承者進行培養的經費也由政府財政支出,并建立起了保護“重要無形文化財技能保持者”制度――“人間國寶”制度,這些制度對日本文化財保護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日本文化財保護法》至今被修訂了四次,進一步明確了保持人的認定制度,新增了無形民俗資料的記錄保存制度,加強了文化財的組織機構管理,引入了歐美等國的登錄制度。

韓國在民俗文化法律保護方面并不落后于日本,20世紀60年代韓國工業化、現代化進程加快,西化思潮嚴重沖擊著韓國民間文化,韓國民俗文化的商業開發使韓國民俗“異化”現象越來越嚴重。為了保護韓國民俗文化,韓國出臺了《韓國文化財保護法》。該法借鑒《日本文化財保護法》將文化財分為四部分:有形文化財、無形文化財、紀念物、民俗資料。民俗資料包括衣、食、住、行、職業、信仰等民俗活動,以及進行有關活動時的衣服、器具、房屋等[6]。通過大量調查,韓國將民俗文化財產根據價值大小劃分為國家、地方等不同的等級,并于1964年啟動了“人間國寶”工程,對具有重要價值的無形文化遺產的傳承者或保持團體授予“人間國寶”榮譽稱號,“人間國寶”獲得者將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大力保護和財政支持,以此提高民俗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積極性。《韓國文化財保護法》明確規定了“人類活的珍寶”制度,這個制度主要包括傳承人國家命名制度、政府專項財政支持制度、“重要文化財產保有者”的責任和義務制度[7]。為了落實對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韓國成立了文化財委員會,聘請各界文化財專家對文化財進行審議,研究無形文化遺產,推動韓國民族民間文化的全面保護和振興。 日本、韓國是世界上較早對民俗文化進行法律保護的國家,也是法律保護措施較為齊全和先進的國家。其先進的立法手段不僅對本國的民俗文化保護影響重大,而且對世界的文化遺產保護也意義深遠。尤其是《日本文化財保護法》對其他國家和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發揮著重要的借鑒作用。法國首先規定了“文化遺產日”,大力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文化遺產日”等文化遺產保護活動在歐洲蓬勃開展,由此形成“歐洲文化遺產日”;巴西1998年《憲法》第231條規定,承認印第安人的社會組織、習俗、語言、傳統,制定《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計劃》,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推廣;越南《文化遺產法》明確提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由越南民俗家協會及各省文化新聞局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協調工作;蒙古國政府實施“國家扶持傳統民間藝術工程”,建成了“蒙古口頭遺產視聽文獻工程”,對600多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進行了錄音錄像。

四、 對畬族民俗文化保護的立法建議

《著作權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屬于私法范疇,其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人的財產權,這完全不能適用于畬族民俗文化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又不能完全包含畬族民俗文化的保護。時至今日,我國法律尚無法對畬族民俗文化進行全面的保護,也沒有一部明確的關于保護民俗文化的法律法規出臺,大量優秀的畬族民俗文化正在不斷消失,大批的民俗文物在保護民俗文化的呼聲中繼續流失。因此,制定一部能夠全面保護畬族民俗文化的政策法規,建立一整套完整的民俗文化保護措施,對促進畬族民俗文化的發展十分必要。

(一)畬族民俗文化立法保護應當遵循的原則

1. 搶救先行、保護為主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第4條規定保護的基本原則為“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畬族民俗文化的諸多方面都面臨著失傳的危機,因此搶救瀕臨失傳的民俗文化成為保護文化遺產工作的先行任務,離開搶救談保護是不切實際的;同樣,僅搶救不保護等于做無用功。只有將搶救和保護相結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好畬族民俗文化。

2. 權利主體確定原則

畬族民俗文化保護的最初階段,人們認為畬族民俗是畬族人民在過去生活中產生、使用的,是人類共同的財產,正因為這種“共同財產”理念,導致社會上的主流意見反對用法律手段對畬族民俗文化進行保護,也正是基于“共同財產”的理念,畬族民俗文化面臨“異化”危機。畬族民俗表演開發者,為了追求民俗表演的“舞臺”效果,扭曲和改變民俗表演的原貌;畬族民俗商品開發者,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哄抬畬族民俗產品價格;音像制品者改編畬族民間神話時,為了藝術效果,丑化或美化神話人物。這些迎合消費者需要、追求經濟利益、扭曲畬族民俗文化的種種行為,加劇了畬族民俗文化面臨滅失的危機。

權利的明確能從實質上保護畬族民俗。根據不同的民俗文化,權利主體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地方行政機關,像畬族語言、畬族婚俗、節慶活動等民俗的權利主體應該為行政機關。第二類是團體,畬族舞蹈、宗教儀式等畬族民俗的傳承都離不開集體的努力,因此團體享有這些文化的權利理所當然。第三類是個人,畬族山歌、畬族服飾、首飾、民間工藝、畬族醫藥文化等民俗的主體為傳承人個人,更有利于這些民俗的保護和發展。

3. 知情同意原則

知情同意原則是在民俗權利主體明確的前提下,民俗開發者必須在民俗開發前必要的時間內,將民俗開發利用的規劃告知權利主體,并征得權利主體的同意[8]。只有經過權利主體的同意,才能可持續地開發利用畬族民俗,最有利地保護畬族民俗,也更有利于畬族民俗的傳承。畬族民俗文化作為特殊的作品,其權利人享有保護作品完整權,他人在使用傳統文化時,應當尊重民族或群體的、風俗習慣和精神權利,不得擅自對傳統文化進行修改、篡改原生作品,不得違背原生作品獨特的表現形式或藝術風格,不得作不適當使用[9]。知情同意原則有利于保護權利主體行使保護作品完整權,有利于保護畬族民俗文化,有利于可持續地開發利用畬族民俗文化。

4. 利益均享原則

畬族民俗文化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可以創造出巨大的商業價值,“使創造利益者享受該利益”是現代民商法的基本精神及現代法制之基本精神[10],我國憲法、物權法都規定私人財產所有權不可侵犯,因此作為畬族民俗文化的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畬族民俗文化所衍生的經濟利益,這是所有權神圣的重要體現。在畬族民俗文化保護和利用利益的沖突矛盾中,片面犧牲所有者或者利益創造者一方的利益都會最終危害畬族民俗文化的可持續發展,危害畬族社會公共利益,因而在分配民俗文化利益時要均衡兼顧,實現合理分享利益的目標,避免給畬族民俗文化造成不必要的毀壞。

(二)設置專門的保護機構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十三條要求各締約國“指定或建立一個或數個主管保護其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機構”。畬族民俗文化的管理涉及多個行政管理部門,如文化部門、建設部門、宗教部門、旅游部門等等,眾多管理部門的存在勢必造成管理職能交叉和重疊,各管理部門之間職責不分、相互推諉。而日本文化遺產保護各行政部門之間很少有相互推諉、職責不清的狀況,我們可以借鑒日本的管理體系:由中央政府制定總體的保護方針、政策,地方進行相關立法,并設置專門的保護機構。例如寧德市文化局可以統領畬族民俗文化的保護工作,文化局下設由文化研究專家、畬族民俗學專家、畬族民俗文化傳承人等人員組成的畬族民俗文化專家委員會,由畬族民俗文化專家委員會負責畬族民俗文化的申報、整理等具體保護工作。

(三)采取合理的保護措施

1.建立畬族民俗文化指定制度

日本、韓國等文化遺產保護發達的國家大都根據文化遺產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將文化遺產分為國家級文化遺產、地方級文化遺產。為了更好地落實畬族民俗文化的保護工作,首先要進行全面、系統的普查,了解畬族民俗文化遺產的種類、數量、生存環境、瀕危程度、保護現狀等基本情況,再向有關單位申報世界級、國家級、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畬族小說歌”、“畬族民歌”和“永安大腔戲”已列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因此福建省、寧德市要加緊開展省級、市級文化遺產申報工作,以便更好地保護畬族民俗文化。

2.依靠立法建立“傳承者保護”機制

畬族語言、畬族婚俗、畬族民歌、畬族醫藥等大部分畬族民俗文化一般都是由傳承人的口傳心授而得以代代傳遞、延續和發展的,傳承者們擔負著對畬族民俗文化傳承、挖掘、整理和發展的使命,這使得保護傳承者的工作成為畬族民俗文化保護工作的重點。借鑒外國先進經驗,應當建立“畬族民俗文化傳承者保護”機制。

首先,認定畬族民俗文化傳承者的傳承身份。2007年8月陜西省印發了《陜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詳細規定了傳承人認定部門、傳承人資格以及申請傳承人所需提供的材料等[11]。2007年9月19至21日,文化部在安徽省召開了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會議。會議討論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應借鑒陜西省的先進做法,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為指導,建立適合畬族民俗文化發展的傳承人認定辦法。

其次,在經濟上給予民俗文化傳承人適當資助。《日本文化財保護法》、《韓國文化財保護法》都規定了“人間國寶”制度來保護文化遺產傳承者的權利,我們應當借鑒這個成功的制度,給予畬族民俗文化傳承人補助金,以鼓勵他們不斷提高技藝和悉心培養后繼傳承人。

最后,盡量依靠相關知識產權法來保護畬族民俗文化傳承人的權利。畬族民俗文化可以看作一件特殊的作品,因此畬族民俗文化傳承者和著作權人同樣享有人身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署名權)和相關財產權。

3.立法鼓勵高校等研究機構給予智力支持

高等學校、畬族研究協會、畬族民間藝術團體、畬族民俗攝影協會的專家學者們對畬族民俗文化的研究更深刻,也更了解畬族民俗文化的內涵和底蘊,他們對畬族民俗文化的保護意見更有利于畬族民俗文化的傳承與發揚。

第一,借助學校培養畬族民俗人才。學校作為教書育人的重要場所,通過介紹畬族的歷史和傳統文化,增強畬族人民自覺保護畬族民俗文化的意識,激起畬族人民繼承畬族民俗文化的責任感;通過開設各種關于畬族服飾、畬族民歌等民俗文化的選修課,將畬族民俗文化的傳承課堂化;通過邀請著名民俗專家、學者開設專題講座,舉辦短期培訓班,培養保護和發展畬族民俗文化的得力組織者。

第二,借助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支持。社會團體對畬族民俗文化的研究更有深度,為政府制定畬族民俗文化的保護政策出謀劃策,以實際行動確保畬族民俗文化的保護與傳承。例如,畬族歷史博物館可以為人們展示最真實、最有特色的畬族民俗文化,畬族文化村、民俗一條街、畬家廣場更能展示最自然的畬族民俗文化。

第三,立法鼓勵和推動畬族民俗愛好者的各項民俗活動。例如畬族的某些地區會定期舉行“盤詩會”,屆時匯聚許多畬族山歌愛好者,獨唱、對唱、二重唱,好不熱鬧。二聲部重唱也叫“雙條落”,即由一個歌手先唱二個字或四個字,另一歌手緊接著再唱下去。立法要鼓勵這種民俗活動,讓畬族山歌在他們的接唱中一代一代傳承。

4.立法鼓勵文化產業大力宣傳畬族民俗文化

韓國對民俗文化的保護除了依賴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外,還受益于韓國商業炒作和旅游業的發展。因此音像公司、出版社、民俗文化旅游公司等文化產業也肩負著宣傳畬族民俗文化的重任。

第一,立法鼓勵文化產業的正當宣傳。文化產業以民俗文化為經營對象,不得作出破壞畬族民俗文化的行為,不得為了迎合消費者的口味,任意篡改、歪曲畬族民俗文化。文化產業可以根據畬族民俗,創造出具有畬族特色的文化產品。例如,根據畬族祖宗崇拜和多神崇拜等傳說,創造出具有畬族特色的音像制品,但是不得扭曲原畬族民俗的含義。

第二,立法鼓勵創新畬族服飾。畬族服飾民俗極具特色,如今畬族人民除了在盛大的節日才穿畬族服裝,畬族年輕人一般不再穿畬族服裝。服裝公司可以將社會流行元素融入傳統的畬族服飾,設計出適合現代社會的畬族服飾。

第三,立法鼓勵開發畬族民俗旅游。人們對旅游的需求越來越傾向文化旅游,因此可以結合畬族豐富的民俗文化,開發畬族民俗旅游。獨特的畬族婚俗、畬族節慶都是畬族民俗旅游的重要資源。既不遵循市場規律又不尊重當地民俗,盲目進行旅游開發,任意對民俗旅游資源進行商品化會出現對民俗文化的篡改,扭曲,過分舞臺化等問題[12],我們要對畬族民俗旅游資源進行審視,充分認識和發掘,在保護民俗旅游資源的基礎上開發利用,在尊重傳統和事實的前提下,科學地開發和保護,使民俗旅游資源在現代化進程中永葆生機。

畬族民俗文化的商業化,可以是對畬族民俗文化的繼承,也可以是對畬族民俗文化的創新,但創新不能違背畬族民俗的真實意思。總之,民俗文化的商業化要遵循可持續發展以及“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的重要原則,做到文化利益、經濟利益的雙贏。

(四)通過立法確保畬族民俗文化保護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1.關于民俗資源的稅收收入

畬族民俗旅游、畬族特色產品等畬族民俗文化的商業化,往往會引起畬族民俗文化的“異化”,因此建議開征民俗資源稅,防止畬族民俗文化的“異化”,實現民俗資源的可持續利用。[13]

民俗資源稅的納稅人應該包括旅游者。旅游不僅是一種消費,而且是一種高層次的奢侈消費,所以將旅游者納入民俗資源稅的納稅人既符合消費稅的特征,也滿足通過民俗資源稅增加民俗保護基金的目標。

建議對畬族民俗開發者和旅游公司征收民俗資源稅時采用不同幅度的稅率,當民俗開發者合理利用、有效保護民俗資源時,可采取低稅率進行征稅,相反,民俗開發者扭曲、破壞民俗資源時,對其進行高稅率征收民俗資源稅。

2.立法規定政府專項扶持基金并鼓勵民間個人捐贈

雖然對民俗資源開征民俗資源稅,但并沒有免除國家、政府對民俗保護的責任。畬族民俗文化的搶救、保護、傳承都要花費巨大的資金,單單依靠民俗資源稅是無法滿足其需求的,政府仍然要定期投入資金,以彌補民俗保護資金的不足。扶持資金應該主要由中央財政撥款,寧德畬族經濟并不發達,地方政府財政也不充裕,如果扶持民俗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承擔,無疑會給地方政府帶來沉重的負擔。民俗扶持資金無法到位,必將影響畬族民俗保護工作的正常開展。

保護畬族民俗文化是全國人民、畬族人民共同的責任,政府要立法鼓勵企業、法人、個人投身畬族民俗文化的保護工作。我國稅收法規定了企業公益捐贈的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了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扣除及比例: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14]我們應該通過立法引導,鼓勵個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行資助。目前個人對公益事業的捐款,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僅在2000年2月武漢市文化局、武漢市地方稅務局共同頒布《鼓勵對文化事業捐贈的管理辦法》。福建省應該制定鼓勵個人對民俗文化捐贈的地方法規或規章,明確規定捐贈辦法、捐贈范圍、捐贈款項用途以及對個人捐贈的獎彰制度。

3.立法規定畬族民俗文化保護基金的管理

為了保證畬族民俗保護資金的合理利用,建議對畬族民俗文化保護基金進行專項管理,立法規定由專門機構制定明確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嚴格按照審計辦法進行管理。專項管理辦法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專項基金的來源,專項基金的主要用途,專項基金的使用原則,專項基金的使用管理,專項基金的使用審批以及專項基金使用的監督。專項基金應由專門機構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使用必須堅持“重點用于畬族民俗文化保護工作的宏觀管理”和“全面規劃,統籌安排專款專用”的原則,注重專項基金使用的綜合效益。

(五)畬族民俗文化保護法律責任

畬族民俗文化作為法律客體具有特殊性,它一旦被破壞就很難恢復,因此注重事前的防范,而不能坐以待斃,等破壞了才采取懲罰措施則未免晚矣!加大力度,以懲罰性為主,從嚴保護畬族民俗文化。

民俗文化的民事侵權主要發生在民俗文化的商業上,例如傳承者的民俗文化署名權、民俗文化許可使用權受到其他團體的侵害,可以依民事訴訟法向法院提出賠償。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侵害民俗文化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賠償違約金、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從三百二十四條到三百二十九條規定了妨害文物管理的多項罪名以及相應的刑罰處罰,僅有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了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還將本罪犯罪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款的干癟以及對犯罪主體的限制嚴重削弱了刑法對民俗文化犯罪的打擊力度。我們建議刑法具體規定民俗文化犯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對民俗文化犯罪進行刑罰處罰,加大力度打擊民俗文化犯罪,保護民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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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邱扶東.民俗旅游學[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6,161.

第9篇: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范文

關鍵詞:泛珠三角區域;知識產權合作;非物質文化遺產

作者簡介:齊愛民,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博士后;趙敏,重慶大學法學院2005級研究生,重慶 400045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7)03―0110―03

加強泛珠三角區域的經濟合作1,既是推動本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需要,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以及推進我國東、中、西部各地區經濟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區域知識產權合作是推動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2004年12月,首屆泛珠三角區域知識產權聯席會議在廣州召開,九省區簽署了《泛珠三角區域知識產權合作協議》,標志著泛珠三角區域知識產權合作的正式開始。2005年,香港、澳門正式加人泛珠三角區域知識產權合作,形成了“9+2”的合作格局。泛珠三角區域知識產權合作以充分發揮各方的優勢和特色,在知識產權領域加強交流與合作,提高知識產權創造、保護、管理和運用的水平,打破地區保護,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加快產業及技術轉移,增進地區間投資增長,促進泛珠三角區域經濟共同發展為宗旨,提出了政策研討、中介與信息服務、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等11個主要合作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和保護是泛珠三角區域知識產權合作的重要內容。對泛珠三角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和保護,既是從泛珠三角區域的優勢資源出發,又有利于我國整體文化資源的保護,促進區域經濟、社會整體經濟的和諧發展。

實現泛珠三角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和保護的總體思路和前提是從泛珠三角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總體特色出發,對區域內各省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價值進行比較和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有效的保護方案。

一、泛珠三角區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泛珠三角區域位于北緯30度以南的郁郁蔥蔥的文明帶上,嶺南文化、巴蜀文化、閩文化、滇黔文化、桂文化、贛文化、湘文化,都蘊涵了豐富的非物質文化資源。生生不息、源遠流長的文化群落相互滲透和吸收,形成泛珠三角區域緊緊相連的文化血脈。“類別多樣、內容豐富、獨具特色、價值珍貴”是對泛珠三角區域非物質文化資源的總體概括。這些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們當今重要的無形資源。

根據區域文化的不同,泛珠三角可以分為大珠三角(由粵港澳三地構成)、閩桂湘贛區域、海南島區域、云貴川區域四個小區域。大珠三角是泛珠三角的核心地帶,其經濟發展在區域內處于領先地位,且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廣東省的戲劇資源多樣,潮劇、粵劇、西秦戲各有特色,著名的醒獅舞、梅州客家山歌、英歌、石灣陶塑技藝等10余項非物質文化資源都已被列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

閩、桂、湘、贛非物質文化遺產現狀。閩桂湘贛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各具特色。福建省的惠安石雕、漳州木偶頭雕刻等民間工藝品制作精美,福州藝、閩西漢劇、木偶戲等表演更是細膩逼真、惟妙惟肖;廣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極具民族特色,侗族大歌、那坡壯族民歌、布洛陀等是各有千秋。湖南的土家族織錦等風韻獨特,瀏陽花炮更是聞名海內外;江西亦擁有婺源三雕、萍鄉湘東儺面具等寶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現狀。海南省地處泛珠三角區域最南方,自成一島,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留著原始風韻、民族特色,如黎族原始制陶技藝、樹皮布制作技藝、打柴舞等。

云、貴、川非物質文化遺產現狀。獨特的自然環境、眾多的少數民族、悠久的歷史,造就了云、貴、川地區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云貴地區擁有豐富的蘊涵民族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如云南的傈僳族民歌、傣族的潑水節和孔雀舞,貴州的侗族琵琶歌、苗繡等。四川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更是豐富多彩,已列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就有蜀繡、川江號子、(亻芻)舞、川劇、瀘州老窖酒釀制技藝、彝族火把節等。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區域經濟的發展成正比,經濟發展領先的區域,較好地建立了保護和開發并舉的保護模式,使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和保護處于優勢地位。廣東省在傳統技藝――涼茶制作方面,充分利用了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建立了規模龐大、效益良好的生產鏈,而被譽為涼茶發祥地的廣西梧州卻在此方面遠遠落后于這些發達地區。

二、泛珠三角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

(一)有助于泛珠三角區域知識產權合作價值的實現

泛珠三角區域知識產權合作的價值無疑是多元的,但其最重要、最核心的價值,就在于它能盡快改變和消除泛珠三角區域內存在的“一個區域、四個經濟世界”和“一個區域、四種經濟社會”的不合理格局和不和諧狀態1。由于地域性特點,區域中大珠三角及沿海一帶經濟較發達,而中西部地區的科學技術和生產力水平欠發達。但是,中西部地區擁有更為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如絢麗多彩的少數民族服飾文化、豐富多彩的民間歌舞等,其均可成為現代市場中蘊涵巨大商業價值的商品。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和保護過程中,發達地區可以提供資金支持,以市場經濟的手段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提高知名度,培育知識品牌,增加競爭優勢,促進中西部地區的發展,改善當地基礎設施的建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從而縮小與發達地區的差距,促成泛珠三角區域社會的和諧發展。

(二)有助于特色經濟的形成,為泛珠三角區域的發展創造新的經濟增長點

目前,各種各樣的文化產業已成為許多地區經濟發展的新亮點。非物質文化遺產范圍廣,涉及面多,內容豐富,包羅萬象,它是一種獨特的民俗文化,通過對這些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清理和開發,可以保留泛珠三角區域的地域、民族特色,形成特色經濟,推動當地的發展;同時極有可能孵化出國民經濟的一些新興行業和部門。不僅如此,非物質文化遺產輻射面廣,對其開發保護能夠帶動相關產業,如演藝、美術、會展、教育、旅游、體育、出版等的發展,產生多重效益。同時,它還可能通過產業鏈間的傳動關系進而帶動信息、餐飲、房地產、服裝、交通等十幾個行業的發展,為泛珠三角區域的

經濟發展創造出新的增長點。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和保護,可以拓展新的產業,形成合理、科學的產業結構,推動泛珠三角區域的整體發展。

(三)有助于泛珠三角區域建成節約型、環保型的經濟發展模式

大珠三角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迅速,但由于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對自然環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復的。現階段,“十一五”規劃提出,國家要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避免以犧牲環境作為發展經濟的代價。這標志著我國今后的經濟增長將會由資源消耗型向節約型轉變。因而,在未來一個較長發展期內,既要保持經濟的快速增長,又要降低資源消耗,就需要我們一方面學會用現代科技來改造傳統的生產方式;另一方面,應當尋找、開發環保型資源。我國五千年的歷史文明,留下了光輝燦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些都是能夠帶來經濟效益的文化資源,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和保護,將極大地拓展文化經濟的資源范圍,對一些瀕臨失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將更有利于文化建設的可持續發展。且同物質資源相比,非物質文化遺產還有著可循環使用的經濟特征,大力發展文化產業有利于泛珠三角區域建成節約型、環保型社會2。

三、泛珠三角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和保護的合作機制

(一)協調統一區域立法。引入商標權保護模式綜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目前,我國法律暫無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統一規定,僅云南、廣西、福建等省分別制定了地方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其主要以著作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但由于各省間地方保護條例存在一定差異,在一定程度上會阻礙區域內合作開發、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因此,要促進泛珠三角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和保護,首先是要協調區域內各省間的立法規定,使其趨于統一,從而打破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形成整體的有效保護,促進經濟發展。其次,在協調區域間立法時需要注意,應制定和實施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運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目前,登記、確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固然重要,但是如果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順利地實現開發和利用,則很難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區域經濟增長、社會和諧發展的目的。正因為如此,西方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立法領域出現了一種與傳統立法方向不同的新立法方向,傳統的立法方向主要專注于知識產權的確認、登記、保護等活動,而新的立法方向則特別關注知識產權的流轉和權利的正當行使。例如在1995年3月至1996年9月短短不足兩年的時間內,美國國會至少審議了六部限制醫療方法專利權的法案。而最近幾年,美國國會又專門審議了八部試圖規范和限制知識產權權利行使的新法案。在此保護思路的指引下,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合作機制,應將重點集中在開發方面,落實到保護模式上就是著作權保護模式和商標權保護模式等保護模式的綜合應用,而不應停留在確認和登記環節。銅梁火龍是重慶市銅梁地區特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已于2004年由銅梁縣高樓鎮申請為注冊商標。通過該商標的注冊,促進了銅梁火龍文化由資源向效益的轉換,產生了良好的經濟利益,又促進了銅梁火龍文化的傳承和保護。商標權保護模式不僅可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能開發其經濟效益,并且還有利于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始活態性。商標的續展制度也可以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期限的問題,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長久的法律保護3。

(二)建設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隨著信息社會的到來,信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越來越凸顯出來。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方面也是如此。第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平臺的建立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一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滅失,大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延續困難,往往是信息不暢、人們無法認知其經濟價值,甚至根本不知其存在而造成的結果。第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平臺的建立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平臺的建立可以向社會提供共享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的平臺,通過信息的自由流通,增強區域內各省市、企業間的交流,為“供需”雙方提供合作開發機遇,運用市場機制,引導非物質文化遺產轉化為市場產品,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和利用,為區域內企業開展特色經濟提供商機。第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平臺的建立,有利于將高新技術應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和保護過程之中。信息平臺的建立必然要求建立便于檢索的電子的或者紙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數據庫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和應用上,可以極大促進企業對所需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的查詢,為企業有的放矢地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數字化技術手段。第四,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平臺的建立可以使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整體性保護。福建省泉州市、晉江市、漳州市,湖南省邵陽縣,廣東省高州市、潮州市,海南省臨高縣,貴州省石阡縣及四川省都擁有木偶戲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信息平臺各地方可以相互交流保護經驗,互相借鑒補充,提高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保護水平,同時可以提供協調區域集體商標的申請、使用的平臺。并且通過信息平臺還可以加強木偶戲制作及表演經驗的交流,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生命力。

(三)實行區域商標戰略,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品牌構建

品牌是市場競爭的利器,好的品牌給人一個選擇的標準和理由。以商標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較好地突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品牌意識。四川省的瀘州老窖企業,運用、開發瀘州老窖酒釀制技藝,爭創品牌,推出了“國窖1573”系列,而使該酒的釀制技藝得到更好的保護,同時由于釀制技藝的百年積累使得瀘州老窖酒口味更為醇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烙印使瀘州老窖更具有文化品牌魅力,從而推動了該企業的發展。廣東企業通過注冊“王老吉”商標進一步開發了王老吉涼茶,龜苓膏生產也通過標示“梧州龜苓膏”以龜苓膏發源地“梧州”作為宣傳點,促進產品的銷售。使得廣東涼茶飲料迅速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不僅保留了涼茶、龜苓膏的古老制作技藝,而且利用現代市場手段帶動了整個廣東飲品業的發展。這值得廣西思考。中西部地區有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大珠三角沿海地區具有雄厚的資金和技術優勢,并積累了多年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經驗,二者結合共同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創新品牌,保護老品牌。并且還可以著力于區域集體商標的申請,通過局部區域占領非物質文化遺傳保護的制高點,為全國整體的保護創造條件。同時還可以實行區域“著名商標互認制度”和品牌市場優先準入制度,從而建立起靈敏的快速反應長效監督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四)建立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聯合監督機制。防止破壞型開發、利用

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推動泛珠三角區域經濟的發展,但是不能僅以經濟效益來衡量對其的開發和保護。在開發、運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也要使人們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增進各民族、各區域間的了解,形成全社會的自覺保護意識,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實現保護與區域經濟發展的和諧統一。因此,可以建立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聯合監督機制,加強政府監管,打擊跨省區的侵權行為,防止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過程中因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歪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及賴以生存的歷史背景,使傳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開發中完全商業化和庸俗化,避免只顧眼前利益,重利用、輕保護的破壞型開發、利用。

參考文獻

[1]吳國平,泛珠三角經濟區知識產權合作若干問題研究

[J].知識產權,2005,(4).

[2]陳天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J].改革與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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