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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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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收費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大縣城區環境保護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改善城市環境質量,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建設部、環保總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2002〕872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深入實施城鄉清潔工程規劃(**—2011年)的通知》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單位在日常生活及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廢棄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動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渣土、泥漿等廢棄物以及醫療垃圾、工業垃圾、固體廢棄物等。

第三條凡在**縣城區范圍內所有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鎮(村)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以及進城設攤銷售(收購)貨物的攤(貨)主,均應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縣建設局是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縣城環境衛生管理站(以下簡稱縣環衛站)是垃圾處理費的收費主體,具體負責垃圾處理費的收費工作。

第五條城市生活垃圾必須使用環衛專用車輛運輸,未經縣建設局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自運城市生活垃圾到垃圾中轉站和垃圾處理場以及設置消納垃圾場地。

第二章收費標準及征收方法

第六條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標準按**縣人民政府《關于開征城市垃圾處理費的通告》執行。采取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的方式。

第七條居民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征收方法:

(一)常住居民按每戶7元/月標準計收(沿街居民戶所經營或出租的門店,垃圾費另按標準計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費處繳費;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居民住戶,經縣環衛站核定戶數,由小區物業管理機構代收后按月向縣環衛站交納;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繳納。(下同)

(二)暫住居民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按每人2元/月標準計收,由用人單位(業主)或房屋出租的單位、出租戶負責到指定的收費處交納。暫住人口居住不足15天按半月計收,超過15天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收。

第八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產生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

按辦公間數每間3元/月標準計收(其他項產生的垃圾另按收費標準計收);經縣環衛站核定間數與垃圾量,雙方簽訂垃圾收費協議,各單位在當年的六月底前到指定的收費處一次清全年應交的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餐飲娛樂業、家禽飼養、屠宰加工業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以籮計收,每籮3.3元/次(一籮為25公斤,不足半籮(12.5公斤)的減半收費,半籮以上按一籮計收),經縣環衛站核定垃圾量,雙方簽訂垃圾收費協議,由業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費處繳納。

第十條餐飲娛樂業以外的經營企業門面、個體經營戶(含醫療門診)的商鋪垃圾處理費標準和方法:按經營鋪面(店面)面積計收。30㎡以下收16元/店月;30~50㎡(含50㎡)按0.52元/㎡月計收;51~100㎡(含100㎡)按0.48元/㎡月計收;101㎡以上采取協商核定計收。以上計收標準經縣環衛站核定,由經營業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費處繳納。同一個經營者有多個鋪面的分別按上述面積計收。

第十一條賓館、飯店、招待所、旅社(店)、醫療單位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按床位計收,每床位2.00元/月(不含餐館娛樂業和醫療垃圾),經縣環衛站核定,由單位或業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費處繳納。

第十二條街道攤點、臨時攤點、流動攤點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按攤(點)計收,每攤(點)1.00~2.00元/天(具體由縣環衛站按不同類別在此幅度內計收),經營數量達1噸以上的按5.00元/噸天計收,由縣環衛站每天派員收取。

第十三條長、短途客車、各種進城務工車輛的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和方法:長、短途客車按實際核準載客每座位1元/月計收;各種進城務工車輛按10元/月輛計收;費用由車主支付,經縣環衛站與車主核定座位數,委托各運輸企業代收后按月向縣環衛站交納。

第十四條各類市場、商場、生產加工企業(不含工業、醫療、固體廢物)、廠礦、村(屯)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按噸計收,委托縣環衛站清運的按80元/噸計收,自運的按50元/噸計收。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委托縣環衛站清掃保潔單位內(外)部衛生責任區和個人場(所)地的,按0.5元/㎡月計收。

第十六條建筑場地、交通事故、運輸等遺撒污染等一次性清理沖洗,按5.00元/㎡次計收,超過50㎡以上的可與縣環衛站協商計收。

第十七條自配垃圾桶的單位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

按每桶240.00元/月計收(每桶容量0.28立方米,重量100公斤)由縣環衛站每天派車清運一次,經縣環衛站與單位確定桶數,單位按月到指定收費處繳納。

第十八條未納入上述收費范圍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參照以上相類似的收費標準計收,由縣環衛站與發生垃圾的單位或個人協商計收。

第三章實行垃圾處理費減免制度

第十九條部隊、義務教育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按80元/噸或240元/月桶,減半收取。

第二十條低保戶、殘疾人、夫妻雙方均下崗失業的居民,按每戶5元/月計收;

第二十一條下崗職工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當事人,垃圾處理費按實際征收的85%計收。

第二十二條五保戶、烈屬戶、孤寡老人免交垃圾處理費。

第四章收費工作管理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垃圾處理費交納對象的情況如有變動的,應及時向環衛站申請復核,以便調整繳納標準。

縣建設局要經常對縣環衛站核定的收費標準進行復核,對有誤的應該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下崗職工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當事人持《下崗證》和個體工商營業執照,低保戶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金領取證》,殘疾人持《殘疾證》,夫妻雙方均下崗失業的居民戶、下崗或失業人員單身家庭戶持《下崗證》或《失業證》和《戶口簿》,五保戶、孤寡老人持《社區居委會證明》,烈屬持縣民政局出據證明,經所在社區居委會核準后,由社區居委會統一到縣建設局審批;經縣建設局審批核發垃圾處理費減免憑證后,可以減征或免征垃圾處理費;未經批準,按規定標準征收;縣建設局每年12月20日—30日審批一次。

第二十五條收費單位和收費人員實行亮證收費,收取垃圾處理費應當出具收費票據。

第二十六條所收取的垃圾處理費應當全額上繳縣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縣建設局、縣環衛站會同有關部門對垃圾處理的各種作業服務的實際費用和編制預算進行審核后,按規定報請縣財政局審批撥款。

第二十七條對委托代收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允許從其代收的垃圾處理費中提取7%的手續費。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查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57號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并依法催繳。

第二十九條縣環衛站必須建立交費戶的相關檔案,切實加強垃圾處理費收費工作的管理,做到應收的不漏,應免收的不收。縣環衛站每季度分別向建設局、價格、財政部門報告垃圾處理費的收支情況。

第三十條縣物價、財政、審計、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垃圾處理費收取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該收不收、不該減免亂減免和不按規定列支使用垃圾處理費的,要依法查處。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2篇:收費制度范文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審計收貸審計質量對策建議

一、審計收費與審計質量的關系

審計收費(AuditFee)也稱審計定價(AuditPricinz),是指審計服務供需雙方就審計服務所達成的價格,是客戶與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CertiflcatedPublicAccountant,以下簡稱CPA)之間的經濟聯系。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承接業務時不能不考慮成本與效益的問題。只有當審計服務的收人大于審計成本時,事務所才會提供審計服務。審計收費是決定事務所成本與收益的關鍵因素,也是事務所業務競爭的突出問題。

審計收費與審計質量之間相互影響,Copley(1994)的實證研究證明了審計費用與審計質量呈正相關關系:即事務所和CPA提供的審計質量越好,審計收費就越高;但過高的審計費用也可能使委托人選擇較小規模的事務所,并由此可能降低審計質量。就某一個審計約定而言,審計費用隨事務所的不同而變化,事務所不同,提供的審計質量特征也不同,選擇了事務所就同時選擇了審計費用和審計質量。

審計收費嚴重影響著審計質量。低廉的收費不利于吸引和凝聚高素質的審計人才,不足以支持對員工進行專業知識與技能培訓的投入,使得CPA沒有專業勝任能力去發現錯弊。低廉的收費只能與低服務水平的成本相配比,以至于CPA可能減少審計程序,無法保持應有的職業道德水準,降低了審計質量。反之,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越完善,執業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成本也越多。

我國恢復CPA制度至今已有20多年的歷史,但是審計市場的低價競爭一直困擾著CPA行業的發展。從“理性經濟人”角度來說,事務所在承接審計業務時,只有較高的審計收費才能保證事務所有實力去完善質量控制制度,才能保證事務所有能力付出更多的審計成本去執業,也才能保證較高的審計質量。當然,審計收費過高,也可能存在著“購買審計意見”的行為,造成事務所對被審計單位的極度依賴。

在我國,對高水平審計質量的需求并非來自市場的客觀需要,政府、股東、公司管理當局等對審計服務的要求各不相同,但對高質量審計服務的有效需求并未真正建立起來。企業缺乏自愿聘請高質量審計服務的制度背景,很多客戶以審計收費的高低,或者以是否為其出具“滿意報告”作為選擇事務所的標準。面對審計市場的激烈競爭,很多事務所為了生存和發展,只能降低審計收費,這就不可能付出較高的審計成本,因而無法保證審計質量。

20世紀70年代末,美國經濟陷入“滯脹”,一些企業希望聘請收費較低的會計公司,會計公司之間的競爭也日漸激烈,一些會計公司采用了不正當的手段(包括低價競爭)招攬審計業務,引起了相關部門的憂慮。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美國注會計師協會(AICPA)等的推動下,美國會計理論界開始關注審計收費問題。如Simunic在1980年最早運用多元線形回歸模型,考察了可能影響審計收費的各種因素;Watts、Zimmerman和DeAngelo等(1981)認為,事務所的規模可以用來衡量審計質量的高低。DonaldR.Deidjr.和GaryA.Giroux(1992)提出,在沒有直接衡量標準的情況下,審計所花費的時間可以用來衡量審計質量的高低。隨著針對會計公司和CPA的訴訟案件數量的顯著增加,審計收費作為委托人與CPA之間重要的經濟聯系,不再是研究的前提,而是當作研究的主要對象,逐漸成為理論研究的熱門話題。

我國對審計收費的研究始于20世紀90年代末。喻小明(2000)認為審計收費低是壓價競爭的產物,而導致壓價競爭的根源在于企業對CPA高質量服務的需求不足,同時指㈩治理惡性競爭行為的措施是要制定CPA收費的最低限價。王振林(2002)認為,大事務所由于客戶多,來源于某一特定客戶的審計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就越低,其屈從于該客戶的壓力相對就低;同時由于遷就某一特定客戶而帶來的名譽損失就越大,因而傾向于出具更高比例的合規審計意見,大所和小所在獨立性和產品質量上存在著顯著不同。此外,還有劉斌、宋衍蘅和殷德全等許多專家和學者對審計收費的大量研究,對解決審計收費問題也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審計收費的現狀與原因分析

(一)缺乏行業執首,中小型事務所太多,市場競爭激烈

從《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百家信息》數據來看,“四大”國際所的審計收入不僅穩居前四,而且遙遙領先于國內所。“四大”所不僅擁有“世界500強”大公司中大部分的老客戶,更以其優質的服務、過硬的品牌、較大的資產規模和雄厚的實力,保證了它們在遭遇訴訟之后具有較強的賠付能力,吸引了原屬于國內所的大量客戶,導致國內所嚴重的客戶流失,給國內所帶來前所未有的沖擊,部分國內所面臨著生存困境,在這種情況下,國內所審計價格的普遍下挫也就在所難免。

近年來,我國事務所的數量增長較快,尤其以中小型事務所居多。審計市場需求不足、供給過剩,事務所之間壓價競爭現象普遍存在。雖然《獨立審計準則》規定“CPA不得以降低收費的方式招攬業務”,但事務所為了占有一席之地,普遍采納“低價進入式審計定價策略”(low-balling)招攬審計業務,引發審計市場的價格戰爭。由于過度競爭,打折已成為業界公開的秘密,甚至以支付傭金、回扣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這種違反職業規范的競爭行為嚴重降低了審計質量。大量數據表明,低于政府定價的審計價格招攬審計客戶行為的審計回扣高達40%—60%。

由于中小事務所林立的現狀,特別是有限責任制組織形式的事務所,數量多、規模小、水平低、業務范圍窄,賠付能力有限,較少考慮或者根本不考慮預期損失費用的因素,因此相應地給出更低的審計定價,造成審計收費秩序混亂。有些事務所短期意識嚴重,不注重改善業務能力,拓展業務廣度,而是專注于以低價招徠客戶,使事務所陷入惡性競爭的旋渦之中。

(二)沒有合理標準,審計收費高低相差懸殊

《獨立審計準則》規定:“CPA的服務是一種有償服務,但收費的多少應當以服務性質、工作量大小、參加人員層次的高低等為主要依據,按照規定的標準合理收費。”根據國家計委1992年12月頒布《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事務所審計業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目前審計收費的基本政策依據是2002年7月頒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指導意見》,在第五章《收費與傭金》第27條至第33條做中的原則性規定,由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制定審計收費標準。審計收費既有計時收費標準和計件收費標準,也有按被審計單位資產規模或營業收入計算收費,更多的則是通過與被審計單位的討價還價來確定具體收費金額,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審計收費缺乏行業指導標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務所之間在價格上的惡性競爭,從而對審計的獨立性和審計質量產生了負面影響。

然而,在我國境內執業的國際所,其審計收費卻從不受國內政府收費標準的約束。國際所可以憑借自身的實力以高收費攬得優質客戶,國內所為求生存,只得爭取規模效應再次壓價以吸引客戶,審計質量再也無法得到保證。這種有失公平的競爭環境從某種程度上造成了國內所以低收費敗給了國際所的高收費。

(三)審計關系變異,審計收費競爭愈發激烈

理論上的審計關系應該是CPA接受審計委托人的委托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并向審計委托人報告工作和收取審計費用。但是,我國審計市場的委托人與CPA之間的經濟關系與審計獨立性相悖。在實踐中,公司管理層實質上具有聘請CPA的決定權,因此CPA與事實上的審計委托人即公司管理層之間具有相關性而非獨立性。由于我國對CPA職業的期望不高和廣大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薄弱,審計市場處于買方市場狀態,交易主動權掌握在委托方手中,決定交易價格的不是服務質量,而是滿足委托人的要求(包括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要求)以及與委托人的親密程度等非市場因素。

在我國,被審計單位就是審計委托人,收費方式是事務所直接向被審計單位收取,這就出現自己出錢申計自己的怪現象,審計關系變異使CPA在經濟上受制于委托人,審計獨立性大打折扣。不合理的審計費用支付方式使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構成一個無法解開的內在利益關系鏈,這種依存性使事務所處于被動地位,在與被審計單位進行談判時,由于經濟制約而擔心收不到預期的審計費用,甚至擔心失去客戶,使惡性競爭愈發激烈。

此外,采用招投標方式聘用事務所時,審計服務質量與價格的關系——“信價比”無法事先預測,有些事務所以低價中標,但提供了低質量的服務,審計服務的低價中標在客觀上不夠合理。從國內外CPA,職業競爭的特點看,價格競爭是個不爭的事實,但這種競爭是基于金錢而不是能力的競爭,惡性競爭的壓力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服務質量的下降。

(四)非審計業務是審計收費復雜化的敏感因素

20世紀80年代以后,事務所的業務范圍不斷擴展,非審計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管理咨詢等非審計服務有超過審計服務成為事務所核心業務的可能。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在波士頓的一位董事MichaelCostello說,審計費用提高是因為客戶要求審計師做更多的工作,這顯然是因為他們要承擔的會計責任和職責越來越多。

CPA對同一企業既提供法定審計業務又提供非審計業務,會過多地涉足企業事務,從而與客戶管理當局形成一種“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親密關系。雖然CPA不是決策者,但他是決策過程的參與者,在提出建議、進行可行性研究、判斷最好方案的整個過程中,CPA一直與管理當局有親密接觸,CPA在非審計業務的結果中就不可避免地與客戶存在著財務利益關系。如果事務所對客戶出具合規意見,就有遭到更換的可能,擔心失去除了審計收入還有更為可觀的非審計服務收入,在審計的同時對管理咨詢服務進行自我評價,審計服務質量必然受到影響。

(五)審計收費披露機制不夠健全

在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我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給事務所的報酬,以便考察事務所的獨立性和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遵循國際慣例,我國證監會于2001年12月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進行了修訂,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中將支付給事務所的報酬作為重要事項加以披露。但實際情況是許多公司的披露很不完整、不規范,只是含糊公布一個數據。審計收費披露極不充分,透明度較低,使許多投資者對CPA行業表現出更多的懷疑。

(六)缺乏有效監管,違法違規處罰較輕

目前,我國審計監管和執法方面對審計造假的處罰比較多,而忽視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公司法》、《審計法》、《證券法》以及《注冊會計師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對事務所和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等所受的處罰進行了歸類,但對違法、違規的事務所和CPA的處罰較輕,主要采用警告、沒收違法收入、罰款、通報批評和暫停執業資格等形式。法規中即使有相關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但在實際執行中遇到現有法律制度對民事訴訟的限制,CPA民事賠償制度形同虛設,即便審計失敗,也沒有經濟賠償的壓力,因此事務所在制定價格政策時很少考慮提高審計質量與防范審計風險所需要的審計成本,審計收費低廉也就不足為奇了。三、完善審計收費制度、提高審計質量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對大型審計執業單位的建設

目前我國有4000多家事務所,總體上存在著規模較小、執業水平不高、人才難以引進、風險抵御能力差和審計質量參差不齊的問題。因為中小型事務所太多,在數量上使我國的審計市場的供給大于需求,在多年無序的發展中引起價格的惡性競爭,當國內所采取“底價進入式競爭策略”打得不可開交時,“四大”國際所卻以其高收費吞噬著國內審計市場。只有擴大事務所的規模,才能應對市場發展對審計服務質量和審計服務多樣化日益強大的需求。進一步擴大國內事務所的規模,強強聯合,走集團化的發展道路,能夠相互彌補業務廣度和工作方法上的不足,也便于為客戶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從而大幅提高了自身的競爭力。

加強國內事務所自身規模的建設,有必要提高事務所設立條件,完善事務所注冊程序,并通過合并改組等方式,鼓勵中小事務所進行改組形成大型事務所。從經濟利益角度看,合并后的大型事務所承受管理當局壓力的能力比較強,即使被解聘其損失也相對較小,這有利于其保持獨立性。另一方面,大型事務所注重長期發展,更在乎自身的聲譽,往往選擇保持獨立性以提高聲譽,增強聲譽收費能力。從法律責任角度看,一旦受到法律制裁,大型事務所才有能力支付足夠的賠償,發揮CPA風險收費承擔潛在民事賠償的責任。從行業監管角度看,合并后的大事務所更容易受到關注,監管部門會對其進行重點監管,因此不會輕易放棄獨立性。

(二)制定統一的收費標準,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審計費用的收取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可以借鑒國際慣例,根據公司的規模、銷售收入、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強弱和所處行業會計處理復雜程度等多種因素,事先預測出工作量和不同級別審計人員的配備需要,根據不同級別人員的每小時收費標準,來決定審計費用。具體地說,以成本作為出發點找出行業成本規律,從人力資源投入收費的角度來制定行業成本標準,以此規范價格秩序形成有序競爭。收費標準可以考慮規定審計收費的上下限,全國各地的CPA審計時按照該標準執行,在標準的上下限之內收費,但實際收費不得低于標準的下限,防止審計市場的惡性競爭。

當四大國際所進入我國時,國內CPA行業還相當幼稚,有關部門對國內所沒有像其他行業那樣予以必要的、有效的扶持保護,政府在政策上和心理上更傾向于國際所。國內CPA行業從“深圳原野”到“瓊民源”再到“銀廣夏”等一系列違規違法案件,被看作是導致上市公司造假和證券市場泡沫現象的罪魁禍首,在剛起步不久就自釀“苦果”。但是,應該看到企業造假有許多原因,不少是行政干預的結果,CPA卻成為“替罪羊”。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國際跨國公司和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業務基本上由四大國際所分享,2001年中國證監會頒布16號規定的“補充審計”也要求由國際所進行。國內所不能在完全的市場上和國際所競爭,與一些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規定甚至指定有很大的關系。國內所起步晚,又有政策差別,只會加速國內所的衰微,不利于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國內審計市場發展至今已有20多年,有關部門應該調整政策,取消國際所的超國民待遇,改變審計收費有失公允的雙重標準。政府部門應該同等看待國內所和國際所,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主導國內會計業培育寡占型的審計市場結構。國內所要認識到服務水平和質量同國外所的差距,提高審計技術、積累管理經驗、研究市場開發和加大人才培養力度,才能在市場規范化前進的道路上健康發展。

(三)通過第三方介入改變現有審計費用支付方式

現行審計費用的支付方式是由事務所直接向被審計單位收取審計費用,導致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形成財務依存性,長期以來是審計各界關注的焦點之一。針對目前審計委托人和被審計人合二為一的現象,應該設立審計收費監管機構。由于我國現在還不具備由審計報告使用者支付審計費用的條件,應該在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加入一個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審計監管中心,該機構必須與雙方單位均無直接或間接經濟關系,其性質是非營利的監管機構,必須能夠保證公正性。

審計監管中心的設置,改變審計者與被審計者的“直接見面”的委托關系,切斷兩者之間的經濟利益談判關系,防止購買審計意見,建立起“企業(委托方)一審計監管中心一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委托關系,組織審計業務的招投標,改變審計付款方式,監督審計質量。加入這一中立機構后,在審計費用的支付流程中加入第三方這一環節,使審計費用在審計工作開始前由被審計單位交由第三方保管,排除被審計單位對事務所的鉗制,由第三方負責聘用事務所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最大程度地切斷了被審計單位與事務所之間的利益聯系,在這種新型的審計關系框架下構建了一個審計收費與審計質量相關性較高的審計收費模式。

改進招投標方式,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最低限價。在招投標過程中,不應只注重服務價格,應充分考慮到事務所的信譽、規模、服務質量等因素,給出綜合評價。同時,采取措施提高招投標工作的透明度,規范事務所聘用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加強社會監督。

(四)應該適當限制與審計業務不相容的多元化服務

在目前審計市場管理體制下,事務所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生存和發展,只有不斷拓展新的業務領域,為企業提供管理咨詢等服務。但是,如果事務所向同一上市公司既提供審計服務又提供管理咨詢服務,必將嚴重影響審計獨立性。“雙安事件”后,2002年7月美國總統布什簽署通過了《薩班斯一奧克斯萊法案》(Sarbanes-OxleyAct,簡稱“SOX法案”),正式禁止會計公司向其審計客戶同時提供任何非審計服務。

我同現行法律規定,采取“對非審計業務基本不予禁止”的模式,在CPA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中規定:CPA不能為審計客戶提供不相容業務,但未明確規定不相容業務的具體范圍。上述兩者內容是矛盾的,不利于審計事業的發展。因此,建議立法實施“部分禁止非審計服務”模式,從法律上對部分非審計服務做出禁止性規定,限制委托人向同一事務所同時購買兩種服務。對某些非審計服務作出禁止,并不是指禁止事務所從事非審計服務,而是指某一個事務所不得對本所的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可以向其他所的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咨詢業務和審計業務之間的關系,要求CPA把為客戶提供的咨詢服務和審計服務分開,即只能提供一種服務,從而在形式上和實質上提高CPA的獨立性。

(五)強化監管,加大對會計師事務所違法違規的懲治力度

應形成一個完善的關于CPA的法律責任方面的規范,加大CPA的法律責任,強化賠償責任。改變違規成本和違規收益嚴重不對稱的狀況,從根本上消除其違規執業的動機,進一步加大對CPA行業違法違規問題的監督和處理力度。在出臺統一的審計收費標準之后,各地注協應監督事務所遵循最低限價標準,過度偏離合理水平的審計收費可能意味著審計質量存在嚴重問題,政府部門可以據此監控事務所的違規違法行為,嚴禁各事務所搞不正當的低價競爭,應該對超低價收費的事務所加大處罰力度,以保證審計收費標準的順利實施。

為了提高對審計質量的長期監督,有必要在CPA行業大力推廣誠信制度,加強事務所和CPA的品牌意識建設,信譽好的事務所可以執行級別高的審計收費標準,實行優質優價,引導事務所將低層次的價格競爭轉為高層次審計質量競爭。監管部門應經常對全行業的誠信狀況展開檢查,適時地公布各事務所的信譽等級。通過誠信制度與經濟利益掛鉤的機制,促進CPA行業的良性發展。

(六)強化審計收費信息披露制度,增強社會監督的透明度

審計收費信息的公開披露有助于社會公眾對事務所進行監督,減少審計收費環節的不正當行為,遏制利用價格進行的不正當競爭。我國現有的審計收費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較分散、相對粗略、執行力度較弱。因此,應重新制定條文或修訂原有的規定,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選擇事務所的決策程序和事務所的收費模式,減少管理當局操縱審計結果的可能。只有集中、詳細和強制三者結合,才能保證事務所披露的信息質量,讓利益相關者取得有用信息。制定規范審計費用及相關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將披露審計費用及相關信息作為企業的應盡義務,任何企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披露審計費用,并規定其披露內容,披露的信息必須全面、客觀、清晰和真實。

第3篇:收費制度范文

論文摘要: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具有現實依據和理論依據,在制度實施中存在著教育公平、收費標準等問題,有必要從教育公平角度和學制角度出發來完善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

2006年研究生收費制度在清華大學,北京大學,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等九所大學試點實行;2007年17所高校研究生培養不再分公費自費;2008年56所設研究生院高校研究生招生不再區分公費自費。此次改革將公費與自費進行并軌,試點學校將再無國家計劃內和計劃外研究生之分。對于此項制度的改革,人們見仁見智,莫衷一是。筆者認為,實施研究生收費制度不能照搬本專科收費體制模式,它需要建立相關配套機制和考慮到實施此項制度所出現的一些問題,使研究生收費制度相對完善。

一、研究生教育收費的根據

(一)現實根據

有償學習,增大壓力,提高學習積極性,從而促進教育質量提高。全面收費制度的實施,高校將面臨生源競爭的壓力,會迫使高校必須加強自身教學和師資建設,優化學科結構和導師隊伍,使之在辦學中突出自身的資源和學科優勢;辦學資源多元化,促進辦學規模擴大,減輕國家財政壓力;促進社會公正,根據“誰收益,誰付費”原則,接受研究生培養教育的學生理應為自己得到的服務買單;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和管理制度的創新,迫于與國際研究生教育接軌的壓力和解決貧困學生上學的問題,收費以后可以實行彈性學制,政府只是教育投資的一方,培養單位與研究生之間具有部分的服務性契約關系,這是對當前培養單位和研究生之間權力不對等的一種矯正,對培養管理觀念是一個極大的變革。

(二)理論根據

舒爾茨的人力資本理論認為:“經濟發展主要取決于人的質量,教育是提高人力資本的最有效投資”。丹尼森等人的分析也使人們一致承認:在人力資本形成的各種途徑中,教育是最重要的、最明顯的投資,受教育越多的人,創造高收入的機會就越多。成本分擔理論主張受益的個人和機構應對教育成本進行補償。研究生教育作為“準公共產品”,受益方包括國家、社會、受教育者本人及其家庭,依據“誰受益誰付費”和成本補償原則, 受教育者理應承擔部分教育成本。同時教育公平理論包括教育權利平等和機會均等。免費的研究生教育實質是將公共教育資源向城市人口、高收入階層轉移,這是因為,他們早期接受的教育比農村要好,上大學的比例比農村要高;同時由于家庭相對富有,大學畢業后不急于工作去賺錢,繼續讀研的可能性要大。

二、研究生教育收費之問題

(一)思想觀念方面

研究生不收費,似乎已是約定俗成,人們已形成了這樣一種思維定勢認為研究生就等于無償接受教育。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改變教育觀念,因為研究生教育不屬于義務教育范疇,不能滿足所有人的入學需求是正常現象。國家和學校最大限度地采取措施來保證讓更多的學生通過各種渠道籌集資金上學,但是不可能也不應該由政府來保證解決所有學生的經費問題。研究生階段的學習是一種教育投資,與其他消費相比,研究生教育就收費問題上并不具有特別性。

(二)教育公平方面

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存在忽視弱勢群體的現象,減少了貧困學生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機會。現階段我國城鄉及區域發展不平衡,加上貧困農民和城市下崗工人的大量存在,他們的收入十分有限,他們能用于教育投資的資金實在極為有限。但當前我國教育周期長,教育花費過多到碩士畢業一般需要21--22年的完全教育周期,總共約需20萬元之巨。所以貧困家庭根本不太可能承受接受研究生教育的費用,這就關閉了貧困群體中優秀人才向社會上層流動的唯一通道,將會嚴重了損害教育正義與公平。

(三)收費標準方面

建立合理的收費標準是推進研究生教育收費改革的關鍵。由于還沒有比較完善的科學的研究生成本核算和計量的制度,所以目前研究生學費政策的制定往往是通過以往的經驗和政策來制定的。研究生教育收費標準的確定要考慮研究生教育的人均培養成本、畢業生在勞動力市場上的供求和預期收益、學生負擔能力、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等諸多因素,還要與本科教育收費相銜接,避免差距太大。研究生教育成本核算還需要對現行的高校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進行重大改革,改變高校以經費支出為中心的核算方法。

另外,在研究生階段,學生大都是二十多歲的成年人,上學繳費還需家庭供應,學生自身未免會產生對父母的心里壓力,有愧疚感。另方面為解決經濟問題,學生很可能會參加社會兼職較多以賺取學費,從而影響了學習,可能會是教育質量下降。此外,現在就業壓力巨大,研究生畢業后未必就能有份稱心的工作,收入也未必如預期之高,收益與成本不存在必然的“贏利”空間,也可能會對學生造成不良的心里影響,這樣對于我國研究生教育的發展就是最大的傷害。

三、完善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建議

任何一項改革措施的出臺都離不開宣傳部門的積極支持和配合。作為我國最高層次的研究生教育,其收費制度改革力度大、影響深,實行之前必須充分做好宣傳工作,以轉變人們舊的觀念和提高思想認識,取得全社會包括各級領導、招生單位及廣大學生、家長的理解和支持。在制定合理標準方面,政府可以規范研究生教育市場收費,防止亂收費和各種“尋租”。可以由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提出一個指導性的規范意見,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制定具體的收費政策,高等院校也應有一定的自主權,不同地區的高等院校、不同類型的高等院校、同一高等院校內的不同專業,可以提出不同的收費意見,經省市教育主管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核準。

建立健全獎、貸等學生資助體系和其他配套措施,解決研究生就讀期間面臨的經濟和心理壓力。研究生資助體系應包括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等多元措施,確保家境困難的學生能夠順利畢業,使成績優異的學生得到相應的激勵,激發學習的積極主動性。合理確定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建立以獎學金、助學貸款、“三助”津貼和導師科研課題資助為主的資助政策體系。獎學金的比例、額度要提高、學校提供的“三助”崗位津貼要有更大的覆蓋面,還要提高導師科研補貼、創新基金的投入力度。

加快體制改革,實行彈性學制。彈性學制能使研究生在學期間積累一定的社會工作經驗,有利于學用結合、學以致用,鍛煉社會適應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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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麗萍。研究生教育收費與保障機制建設研究[J]山東紡織經濟,2008,(4)

[4]劉俊。實行研究生收費制度及若干問題思考[J]清華大學教育研究,2001,(4)

第4篇:收費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了維護縣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切實加強縣城區建筑垃圾管理,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深入實施城鄉清潔工程規劃(**-2011年)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在新建、改建和拆遷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廢料及其他廢棄物。

建筑垃圾處置,是指對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凡在**縣縣城區規劃區范圍內對建筑垃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均應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條**縣建設局是建筑垃圾處置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城環境衛生管理站(以下簡稱縣環衛站)具體負責建筑垃圾處置的管理工作。

建設、房產、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積極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的義務,有監督、舉報亂倒、亂堆建筑垃圾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六條縣環衛站的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縣政府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全縣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制定并實施建筑垃圾處置規劃和計劃;

(二)審核各類建設工程建筑垃圾的排放、回填計劃,依法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建筑垃圾準運證和辦理發放有關證件;

(三)統一調劑建筑垃圾的余缺,對建筑垃圾的排放、回填進行監督管理;

(四)設置、管理建筑垃圾固定傾倒場所;

(五)統一印制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建筑垃圾準運證和有關證件、單據、表格;

(六)執行建筑垃圾收費制度(具體收費標準按文件規定收取);

(七)會同有關部門制止和查處違反建筑垃圾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縣建設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或個人及時到縣環衛站辦理建筑垃圾處置的有關手續。

第八條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負責協助管理縣城區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對未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或建筑垃圾準運證有效期已過而從事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督促車主及時到縣環衛站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保證建筑垃圾的運輸秩序。

第九條縣城管大隊負責巡邏檢查縣城區建設、拆除、裝飾裝修、挖掘等施工工地,督促建筑單位和個人辦理建筑垃圾的處置手續,協助交警查處違規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

第三章處置管理

第十條各類建筑工程在申請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或個人必須攜帶規劃定點文件、施工圖紙以及相關資料,到縣建設局辦理建筑垃圾處置的有關手續,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并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單位和個人在房屋改造、維修、裝修施工前,必須到縣建設局辦理建筑垃圾處置的有關手續,并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縣建設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5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一條需異地處置或回填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在開工前5日內向縣環衛站申請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如實填報建筑垃圾的數量、運輸時間等事項,并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就地開挖并回填而不需要運輸的工程,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縣環衛站申報備案。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維修或裝修房屋以及其他設施所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到縣環衛站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由縣環衛站統一收運處理。

第十三條建筑單位或個人排放建筑垃圾應向縣環衛站申報,辦理排放手續,按指定的路線運輸,在指定的地點排放處理。縣環衛站對運輸、排放、處理建筑垃圾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縣城規劃區內及建筑垃圾以外的其它場所傾倒、拋散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嚴禁將家禽家畜的尸體、醫療器具、生化制品、有毒有害物質以及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嚴禁將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箱(場)。

第十六條在縣城區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必須到縣環衛站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準運證的有效期為十天,可以續辦。

第十七條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復印件)和建筑垃圾準運證,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到指定的建筑垃圾場傾倒。禁止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建筑垃圾。

第十八條施工現場的出入口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夾帶泥土污染縣城區道路。運輸建筑垃圾期間,施工現場至街道300米的距離內,由施工方設專人負責保潔,維護縣城區環境衛生。施工方在清潔街道時須采取措施保證安全作業。

第十九條無力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委托縣環衛站運輸,并簽訂委托清運協議書。

第二十條建筑垃圾必須在縣環衛站設置的建筑垃圾處理場傾倒。縣環衛站應及時平整建筑垃圾,保證建筑垃圾處理場的方便傾倒和環境衛生。

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有償處置制度。按**縣人民政府《關于開征城市垃圾處理費的通告》的規定,建筑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標準為:20元/噸(不含裝車費用)。

收費單位收取建筑垃圾處理費應當出具收費票據。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產生量的核算:

(一)建筑垃圾產生量=基礎實際產生量+(基礎以上的建筑面積×0.087噸/平方米)+(拆除舊房面積×0.5噸/平方米);

(二)噸位折算:二類土按1.65噸/立方米,三類土按1.90噸/立方米,四類土按1.95噸/立方米;

(三)劈山、回填計算:按紅線圖上原標高與現標高的差距,結合面積計算。

第二十三條建筑垃圾處置費專款用于建筑垃圾的運輸處置及處置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實施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作如下處罰:

(一)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或個人運輸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縣城規劃區、建筑垃圾場以外傾放建筑垃圾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四)將建筑垃圾、危險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倒入生活垃圾箱(場)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五)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在途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和建筑垃圾準運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七)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輪胎帶泥進入城市道路污染路面的,處以被污染道路面積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

第二十五條被處罰者應按指定的地點和期限繳納罰款及接受處理,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第二十七條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員、、,對建筑垃圾處置費該收不收、亂減免收費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5篇:收費制度范文

關鍵詞 高等教育 收費 國際比較

高等院校向學生收取學費,在美國、日本等工業化較早的發達國家中,已成為慣例,而歐洲的大部分國家,由于受到歷史傳統和人們固有觀念的影響,其高等教育大都實行免費。但是近年來,隨著高等教育向普及化階段過渡,接受高等教育人數明顯增多,以及政府的財政緊縮政策,歐洲各國政府對承擔全部高等教育費用顯得力不從心,因此高等教育免費的傳統觀念開始動搖,也開始收取學費了。

1 各國高等教育收費制度的基本情況

1.1美國高等教育收費制度

美國是世界上高等教育發達的國家之一,這在相當程度上得益于美國強大的經濟實力及國家和公民對高等教育的高度重視。所有美國高校的學生都需要交納學費。學生在學期間,除必要的生活費外,主要支出是學費。近年來,美國大學學費標準迅速提高,學費的平均上漲速度是美國人均收入平均增長速度的10倍,高校學費幾乎成為家家戶戶關心的問題。據美國大學理事會公布的資料表明,四年制公立高校2004--2005年平均學費為5132美元,而四年制私立高校同年平均學費為20082美元。在越來越重視子女教育的今天,美國絕大數學生是通過各種途徑爭取政府、學校、基金會和私人的貸款和獎學金來完成學業的。

今年來,美國政府在不斷增加教育直接投入的同時,也推行了一系列政策引導來幫助低收入家庭子女上學。如規定年收入在1萬美元以下的家庭減免所得稅,如果學生學習成績好還可以享受每年1500美元的抵稅退款待遇;建立大學學費預付計劃,家庭可以按目前的學費標準一次或分期將子女就學應繳納的學費存入基金會,待上學后由基金會負擔其學費;還有一些學校實行學費分期付款的方式,甚至允許學生將1年的學費在10個月內付清。多種多樣的資助和收費方法對不同情況的家庭和學生起到了激勵作用。

美國高校收費政策是基于學校自主管理的基本理念,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收費在公立和私立學校之間、各州各學校之間、各專業之間相當不同,而且也取決于學生是否來自本州的居民,如果學生是留學生,則收費標準比外州學生收費要高的多。可見,美國高校學生收費政策與其財政稅收體制、能力負擔原則、公平與效率原則等社會經濟基礎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私立高校一個學生全年的學費一般為數千美元到3.7萬美元不等,如耶魯大學商學院2004年的學費為35600美元。私立高校的收費標準一般高于公立高校,且有逐年增長的趨勢。以哈佛大學為例,每個本科生年學費1977年為4100美元,1987年為11390美元,1997年為20424美元。公立高校學費本州學生一般為5000美元左右,外州的學生一般是州內學生的1.5~2倍。不少學校的學費是以學生所修學分按學期收取的。

另外,美國大學學費也與學校知名度、專業的熱門程度有關系,這也是與美國自由市場經濟制度下個人需求多樣化相適應的。

1.2日本高等教育的收費制度

在實行高校收費的所有國家中,日本是比較突出的國家,也是極具代表性的國家。在日本,實施高等教育的機構有國立大學、公立大學和私立大學。其中公立大學和私立大學對學生收取學費差距懸殊。從統計數字上來看,1985年日本私立大學的學費是公立大學學費的2.45倍,到了1999年,私立大學學費則為公立大學的1.96倍。另外,日本高校收費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家庭所負擔的成本占教育總成本的比例相當大。進入21世紀后,公立大學在日本的數量很少,在此只介紹國立大學和私立大學是收費情況。

日本國立大學的收費制度采取的是立法保障的渠道,主要體現在日本的《教育基本法》和《特別會計法》中,用于保障包括學習權力原則、無償教育原則、設置者負擔原則、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完善教育條件原則和正義原則等內容。用立法保障高校收費的制度,是各國值得學習的模式。

日本私立大學的經費主要來自學雜費、經營收入、國家補助和民間捐贈等。學費收入占學校全部收入的67%,注冊費和考試報名費占14%,國家資助占10%,其它收入不足10%。在私立大學就讀的學生占大學生總數的70%甚至是80%,如此之高的比例在世界高等教育領域也是罕見的。將兩組數據結合起來看會發現,日本絕大多數的家庭承擔者子女高昂的學費,其家庭負擔之重可想而知。

日本的高等教育是由國家財政支撐的國立大學和主要依靠學費收入的私立大學所組成的雙重結構。近年來,日本的出生率有所下降,由此產生高等教育適齡人口不斷減少。這使得高校收費發生一些變化,如一些三流的私立大學面臨嚴重的生源危機,開始降低收費標準。

1.3歐洲一些國家高等教育收費制度

歐洲的許多國家是實施免費高等教育的典范,但現在有一些國家的財政不足,促使它們開始收取一定的學費。在歐洲北部國家主要都是高福利的國家,高等教育入學率都比較高,目前還沒有收取學費的打算;歐洲南部和西部一些國家已經開始收費,如意大利、英國、西班牙、荷蘭等;位于歐洲中部的國家收到周邊國家的影響,就是否收取仍在進行討論,如德國、法國等。

歐洲收費國家以英國最具有代表性。英國2004~2005年的學費為固定費用1500英鎊,到2006年變為院校自主收費,但限制在3000英鎊之下。雖然英國收費金額最高,但學費也只占人均年收入的10%左右。針對低收入家庭,英國采取了相應的資助體系。對年收入低于15200英鎊家庭的學生進行全額補助,學生在畢業以后年收入達到£15000后才開始償還貸款,還款的金額為超過£15000部分的9%,如果在還款期間學生的收入下降到£15000以下可以暫停還款。對貧困學生學費的補助以國家為主,大學也負擔一部分,如全額補助貧困生時,政府補助2700英鎊,大學需要補助另外的300英鎊。因此,高等教育收費對學生及其家庭的經濟負擔影響還是較小的。

1.4中國高等教育收費制度

在1985年以前我國高等教育實行的是免費教育,從1989年開始少量對所有學生收取少量學雜費,每學年收取200元,我國高等教育開始實行成本分擔制度。1996年頒布的《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現階段,高等學校學費占年生均教育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25%。到1997年,全國所有高校基本完成了招生并軌和繳費改革,高等教育成本補償制度逐步完善。

我國對高等院校的學生收費的發展一方面表現為,對不同專業的學生區別對待。具體來講,我國首先對藝術類專業的高校學生收費,接著擴展到財經等專業。作為為國家培養師資的師范類院校,其師范專業的學生是最后一批收費對象,并且其收費金額也低于其他專業的學生。另一方面,我國對 

高等院校的學生收取學費表現在收費的數量上,可以說是一個短暫、激變的過程。據資料顯示,從1989年開始實行大學收費額制度,當時每年學費為200元;而同一年我國城鎮居民平均年收入為1376元,200元學費占平均年收入的七分之一,加上生活費和其他開支,平均以每年500元計,供養一個大學生的學費是城鎮居民平均年收入的50%。而到2004年,這時的大學學費基本上是處于5000-10000之間,與1989年相比,上漲幅度為25倍;而這一年城鎮居民的平均年收入為8375元,比1989年增長6倍,大學學費的漲幅4倍于居民收入的增長。高等教育費用在家庭開支中占了很高的比例,超出了許多家庭的承受程度。按中等水平計算,一個大學生一年的學費、生活費、住宿費大概在1萬多元。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資料,2004年我國城鎮居民和農村人均收入分別為8375元和2109元,高等教育學費約為城鎮人均收入的56%,農村人均收入的217%,給廣大中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帶來困難。雖然我國建立了“獎、貸、勤、補、助”的資助體系,但覆蓋范圍仍很小,仍不能滿足所有學生的需求。

2 各國高等教育收費制度的差異

2.1學費收取標準不同

我國高校主要是公立的,除去因為培養成本較高的專業收費較高外,各高校間、各專業間的收費差距并不是很大。而美國和日本高校收費在公立與私立、知名高校與一般高校、熱門專業與一般專業之間的差距是很大的。如美國私立大學的學費是公辦高校的4倍。2003年,佛羅里達大學的學費是2581美元,而佛蒙特大學則高達8994美元;在日本,私立大學1999年的收費標準,醫學部最高為218.8萬日元/年,工學部為63.3萬日元/年,文學部較低,為46.3萬日元/年。

2.2教育成本個人補償比例不同

我國高等教育學費增長迅速,由i989年200元增長到現在的5000元左右,超過了經濟的增長水平,個人承擔的比例由6.4%增長到目前的25%以上,增長了4倍。而在美國,個人的教育成本比例卻在下降,由60%下降到30%;日本主要是私立高校,個人承擔的教育成本處于較高的水平,為67%,但近年來由于生源減少,個人的教育成本開始有所下降;歐洲不少國家的高等教育仍是免費的,即使收費也較少。

2.3學費占人均年收入的比例不同

我國高等教育學費占城鎮人均收入的56%,占農村人均收入2倍以上:美國高等教育學費大約占人均收入的30%以下;高校歐洲一些國家雖然收費,但都很低,即使是收費較高的英國也只占個人年收入的10%。

2.4學費繳納形式不同

我國學費繳納一般在每學年的開始一次性繳納,繳納形式單一。在美國,建立了大學學費預付計劃,家庭可以按目前的學費標準一次或分期講子女就學應繳納的學費存入基金會,待上學后由基金會負擔其學費;還有一些學校實行學費分期付款的方式,甚至允許學生將1年的學費在10個月內付清。

2.5高等教育資助體系不同

第6篇:收費制度范文

關鍵詞 注冊會計師 審計收貸 審計質量對策建議

一、審計收費與審計質量的關系

審計收費(Audit Fee)也稱審計定價(AuditPricinz),是指審計服務供需雙方就審計服務所達成的價格,是客戶與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Certiflcated Public Accountant,以下簡稱CPA)之間的經濟聯系。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承接業務時不能不考慮成本與效益的問題。只有當審計服務的收人大于審計成本時,事務所才會提供審計服務。審計收費是決定事務所成本與收益的關鍵因素,也是事務所業務競爭的突出問題。

審計收費與審計質量之間相互影響,Copley(1994)的實證研究證明了審計費用與審計質量呈正相關關系:即事務所和CPA提供的審計質量越好,審計收費就越高;但過高的審計費用也可能使委托人選擇較小規模的事務所,并由此可能降低審計質量。就某一個審計約定而言,審計費用隨事務所的不同而變化,事務所不同,提供的審計質量特征也不同,選擇了事務所就同時選擇了審計費用和審計質量。

審計收費嚴重影響著審計質量。低廉的收費不利于吸引和凝聚高素質的審計人才,不足以支持對員工進行專業知識與技能培訓的投入,使得CPA沒有專業勝任能力去發現錯弊。低廉的收費只能與低服務水平的成本相配比,以至于CPA可能減少審計程序,無法保持應有的職業道德水準,降低了審計質量。反之,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越完善,執業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成本也越多。

我國恢復CPA制度至今已有20多年的歷史,但是審計市場的低價競爭一直困擾著CPA行業的發展。從“理性經濟人”角度來說,事務所在承接審計業務時,只有較高的審計收費才能保證事務所有實力去完善質量控制制度,才能保證事務所有能力付出更多的審計成本去執業,也才能保證較高的審計質量。當然,審計收費過高,也可能存在著“購買審計意見”的行為,造成事務所對被審計單位的極度依賴。

在我國,對高水平審計質量的需求并非來自市場的客觀需要,政府、股東、公司管理當局等對審計服務的要求各不相同,但對高質量審計服務的有效需求并未真正建立起來。企業缺乏自愿聘請高質量審計服務的制度背景,很多客戶以審計收費的高低,或者以是否為其出具“滿意報告”作為選擇事務所的標準。面對審計市場的激烈競爭,很多事務所為了生存和發展,只能降低審計收費,這就不可能付出較高的審計成本,因而無法保證審計質量。

20世紀70年代末,美國經濟陷入“滯脹”,一些企業希望聘請收費較低的會計公司,會計公司之間的競爭也日漸激烈,一些會計公司采用了不正當的手段(包括低價競爭)招攬審計業務,引起了相關部門的憂慮。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等的推動下,美國會計理論界開始關注審計收費問題。如Simunic在1980年最早運用多元線形回歸模型,考察了可能影響審計收費的各種因素;Watts、Zimmerman和DeAngelo等(1981)認為,事務所的規模可以用來衡量審計質量的高低。Donald R.Deidjr.和Gary A.Giroux(1992)提出,在沒有直接衡量標準的情況下,審計所花費的時間可以用來衡量審計質量的高低。隨著針對會計公司和CPA的訴訟案件數量的顯著增加,審計收費作為委托人與CPA之間重要的經濟聯系,不再是研究的前提,而是當作研究的主要對象,逐漸成為理論研究的熱門話題。

我國對審計收費的研究始于20世紀90年代末。喻小明(2000)認為審計收費低是壓價競爭的產物,而導致壓價競爭的根源在于企業對CPA高質量服務的需求不足,同時指㈩治理惡性競爭行為的措施是要制定CPA收費的最低限價。王振林(2002)認為,大事務所由于客戶多,來源于某一特定客戶的審計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就越低,其屈從于該客戶的壓力相對就低;同時由于遷就某一特定客戶而帶來的名譽損失就越大,因而傾向于出具更高比例的合規審計意見,大所和小所在獨立性和產品質量上存在著顯著不同。此外,還有劉斌、宋衍蘅和殷德全等許多專家和學者對審計收費的大量研究,對解決審計收費問題也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審計收費的現狀與原因分析

(一)缺乏行業執首,中小型事務所太多,市場競爭激烈

從《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百家信息》數據來看,“四大”國際所的審計收入不僅穩居前四,而且遙遙領先于國內所。“四大”所不僅擁有“世界500強”大公司中大部分的老客戶,更以其優質的服務、過硬的品牌、較大的資產規模和雄厚的實力,保證了它們在遭遇訴訟之后具有較強的賠付能力,吸引了原屬于國內所的大量客戶,導致國內所嚴重的客戶流失,給國內所帶來前所未有的沖擊,部分國內所面臨著生存困境,在這種情況下,國內所審計價格的普遍下挫也就在所難免。

近年來,我國事務所的數量增長較快,尤其以中小型事務所居多。審計市場需求不足、供給過剩,事務所之間壓價競爭現象普遍存在。雖然《獨立審計準則》規定“CPA不得以降低收費的方式招攬業務”,但事務所為了占有一席之地,普遍采納“低價進入式審計定價策略”(low-balling)招攬審計業務,引發審計市場的價格戰爭。由于過度競爭,打折已成為業界公開的秘密,甚至以支付傭金、回扣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這種違反職業規范的競爭行為嚴重降低了審計質量。大量數據表明,低于政府定價的審計價格招攬審計客戶行為的審計回扣高達40%―60%。

由于中小事務所林立的現狀,特別是有限責任制組織形式的事務所,數量多、規模小、水平低、業務范圍窄,賠付能力有限,較少考慮或者根本不考慮預期損失費用的因素,因此相應地給出更低的審計定價,造成審計收費秩序混亂。有些事務所短期意識嚴重,不注重改善業務能力,拓展業務廣度,而是專注于以低價招徠客戶,使事務所陷入惡性競爭的旋渦之中。

(二)沒有合理標準,審計收費高低相差懸殊

《獨立審計準則》規定:“CPA的服務是一種有償服務,但收費的多少應當以服務性質、工作量大小、參加人員層次的高低等為主要依據,按照規定的標準合理收費。”根據國家計委1992年12月頒布《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事務所審計業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目前審計收費的基本政策依據是2002年7月

頒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指導意見》,在第五章《收費與傭金》第27條至第33條做中的原則性規定,由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制定審計收費標準。審計收費既有計時收費標準和計件收費標準,也有按被審計單位資產規模或營業收入計算收費,更多的則是通過與被審計單位的討價還價來確定具體收費金額,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審計收費缺乏行業指導標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務所之間在價格上的惡性競爭,從而對審計的獨立性和審計質量產生了負面影響。

然而,在我國境內執業的國際所,其審計收費卻從不受國內政府收費標準的約束。國際所可以憑借自身的實力以高收費攬得優質客戶,國內所為求生存,只得爭取規模效應再次壓價以吸引客戶,審計質量再也無法得到保證。這種有失公平的競爭環境從某種程度上造成了國內所以低收費敗給了國際所的高收費。

(三)審計關系變異,審計收費競爭愈發激烈

理論上的審計關系應該是CPA接受審計委托人的委托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并向審計委托人報告工作和收取審計費用。但是,我國審計市場的委托人與CPA之間的經濟關系與審計獨立性相悖。在實踐中,公司管理層實質上具有聘請CPA的決定權,因此CPA與事實上的審計委托人即公司管理層之間具有相關性而非獨立性。由于我國對CPA職業的期望不高和廣大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薄弱,審計市場處于買方市場狀態,交易主動權掌握在委托方手中,決定交易價格的不是服務質量,而是滿足委托人的要求(包括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要求)以及與委托人的親密程度等非市場因素。

在我國,被審計單位就是審計委托人,收費方式是事務所直接向被審計單位收取,這就出現自己出錢申計自己的怪現象,審計關系變異使CPA在經濟上受制于委托人,審計獨立性大打折扣。不合理的審計費用支付方式使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構成一個無法解開的內在利益關系鏈,這種依存性使事務所處于被動地位,在與被審計單位進行談判時,由于經濟制約而擔心收不到預期的審計費用,甚至擔心失去客戶,使惡性競爭愈發激烈。

此外,采用招投標方式聘用事務所時,審計服務質量與價格的關系――“信價比”無法事先預測,有些事務所以低價中標,但提供了低質量的服務,審計服務的低價中標在客觀上不夠合理。從國內外CPA,職業競爭的特點看,價格競爭是個不爭的事實,但這種競爭是基于金錢而不是能力的競爭,惡性競爭的壓力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服務質量的下降。

(四)非審計業務是審計收費復雜化的敏感因素

20世紀80年代以后,事務所的業務范圍不斷擴展,非審計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管理咨詢等非審計服務有超過審計服務成為事務所核心業務的可能。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在波士頓的一位董事Michael Costello說,審計費用提高是因為客戶要求審計師做更多的工作,這顯然是因為他們要承擔的會計責任和職責越來越多。

CPA對同一企業既提供法定審計業務又提供非審計業務,會過多地涉足企業事務,從而與客戶管理當局形成一種“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親密關系。雖然CPA不是決策者,但他是決策過程的參與者,在提出建議、進行可行性研究、判斷最好方案的整個過程中,CPA一直與管理當局有親密接觸,CPA在非審計業務的結果中就不可避免地與客戶存在著財務利益關系。如果事務所對客戶出具合規意見,就有遭到更換的可能,擔心失去除了審計收入還有更為可觀的非審計服務收入,在審計的同時對管理咨詢服務進行自我評價,審計服務質量必然受到影響。

(五)審計收費披露機制不夠健全

在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我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給事務所的報酬,以便考察事務所的獨立性和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遵循國際慣例,我國證監會于2001年12月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進行了修訂,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中將支付給事務所的報酬作為重要事項加以披露。但實際情況是許多公司的披露很不完整、不規范,只是含糊公布一個數據。審計收費披露極不充分,透明度較低,使許多投資者對CPA行業表現出更多的懷疑。

(六)缺乏有效監管,違法違規處罰較輕

目前,我國審計監管和執法方面對審計造假的處罰比較多,而忽視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公司法》、《審計法》、《證券法》以及《注冊會計師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對事務所和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等所受的處罰進行了歸類,但對違法、違規的事務所和CPA的處罰較輕,主要采用警告、沒收違法收入、罰款、通報批評和暫停執業資格等形式。法規中即使有相關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但在實際執行中遇到現有法律制度對民事訴訟的限制,CPA民事賠償制度形同虛設,即便審計失敗,也沒有經濟賠償的壓力,因此事務所在制定價格政策時很少考慮提高審計質量與防范審計風險所需要的審計成本,審計收費低廉也就不足為奇了。

三、完善審計收費制度、提高審計質量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對大型審計執業單位的建設

目前我國有4000多家事務所,總體上存在著規模較小、執業水平不高、人才難以引進、風險抵御能力差和審計質量參差不齊的問題。因為中小型事務所太多,在數量上使我國的審計市場的供給大于需求,在多年無序的發展中引起價格的惡性競爭,當國內所采取“底價進入式競爭策略”打得不可開交時,“四大”國際所卻以其高收費吞噬著國內審計市場。只有擴大事務所的規模,才能應對市場發展對審計服務質量和審計服務多樣化日益強大的需求。進一步擴大國內事務所的規模,強強聯合,走集團化的發展道路,能夠相互彌補業務廣度和工作方法上的不足,也便于為客戶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從而大幅提高了自身的競爭力。

加強國內事務所自身規模的建設,有必要提高事務所設立條件,完善事務所注冊程序,并通過合并改組等方式,鼓勵中小事務所進行改組形成大型事務所。從經濟利益角度看,合并后的大型事務所承受管理當局壓力的能力比較強,即使被解聘其損失也相對較小,這有利于其保持獨立性。另一方面,大型事務所注重長期發展,更在乎自身的聲譽,往往選擇保持獨立性以提高聲譽,增強聲譽收費能力。從法律責任角度看,一旦受到法律制裁,大型事務所才有能力支付足夠的賠償,發揮CPA風險收費承擔潛在民事賠償的責任。從行業監管角度看,合并后的大事務所更容易受到關注,監管部門會對其進行重點監管,因此不會輕易放棄獨立性。

(二)制定統一的收費標準,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審計費用的收取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可以借鑒國際慣例,根據公司的規模、銷售收入、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強弱和所處行業會計處理復雜程度等多種因素,事先預測出工作量和不同級別審計人員的配備需

要,根據不同級別人員的每小時收費標準,來決定審計費用。具體地說,以成本作為出發點找出行業成本規律,從人力資源投入收費的角度來制定行業成本標準,以此規范價格秩序形成有序競爭。收費標準可以考慮規定審計收費的上下限,全國各地的CPA審計時按照該標準執行,在標準的上下限之內收費,但實際收費不得低于標準的下限,防止審計市場的惡性競爭。

當四大國際所進入我國時,國內CPA行業還相當幼稚,有關部門對國內所沒有像其他行業那樣予以必要的、有效的扶持保護,政府在政策上和心理上更傾向于國際所。國內CPA行業從“深圳原野”到“瓊民源”再到“銀廣夏”等一系列違規違法案件,被看作是導致上市公司造假和證券市場泡沫現象的罪魁禍首,在剛起步不久就自釀“苦果”。但是,應該看到企業造假有許多原因,不少是行政干預的結果,CPA卻成為“替罪羊”。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國際跨國公司和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業務基本上由四大國際所分享,2001年中國證監會頒布16號規定的“補充審計”也要求由國際所進行。國內所不能在完全的市場上和國際所競爭,與一些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規定甚至指定有很大的關系。國內所起步晚,又有政策差別,只會加速國內所的衰微,不利于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國內審計市場發展至今已有20多年,有關部門應該調整政策,取消國際所的超國民待遇,改變審計收費有失公允的雙重標準。政府部門應該同等看待國內所和國際所,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主導國內會計業培育寡占型的審計市場結構。國內所要認識到服務水平和質量同國外所的差距,提高審計技術、積累管理經驗、研究市場開發和加大人才培養力度,才能在市場規范化前進的道路上健康發展。

(三)通過第三方介入改變現有審計費用支付方式

現行審計費用的支付方式是由事務所直接向被審計單位收取審計費用,導致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形成財務依存性,長期以來是審計各界關注的焦點之一。針對目前審計委托人和被審計人合二為一的現象,應該設立審計收費監管機構。由于我國現在還不具備由審計報告使用者支付審計費用的條件,應該在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加入一個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審計監管中心,該機構必須與雙方單位均無直接或間接經濟關系,其性質是非營利的監管機構,必須能夠保證公正性。

審計監管中心的設置,改變審計者與被審計者的“直接見面”的委托關系,切斷兩者之間的經濟利益談判關系,防止購買審計意見,建立起“企業(委托方)一審計監管中心一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委托關系,組織審計業務的招投標,改變審計付款方式,監督審計質量。加入這一中立機構后,在審計費用的支付流程中加入第三方這一環節,使審計費用在審計工作開始前由被審計單位交由第三方保管,排除被審計單位對事務所的鉗制,由第三方負責聘用事務所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最大程度地切斷了被審計單位與事務所之間的利益聯系,在這種新型的審計關系框架下構建了一個審計收費與審計質量相關性較高的審計收費模式。

改進招投標方式,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最低限價。在招投標過程中,不應只注重服務價格,應充分考慮到事務所的信譽、規模、服務質量等因素,給出綜合評價。同時,采取措施提高招投標工作的透明度,規范事務所聘用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加強社會監督。

(四)應該適當限制與審計業務不相容的多元化服務

在目前審計市場管理體制下,事務所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生存和發展,只有不斷拓展新的業務領域,為企業提供管理咨詢等服務。但是,如果事務所向同一上市公司既提供審計服務又提供管理咨詢服務,必將嚴重影響審計獨立性。“雙安事件”后,2002年7月美國總統布什簽署通過了《薩班斯一奧克斯萊法案》(Sarbanes-Oxley Act,簡稱“SOX法案”),正式禁止會計公司向其審計客戶同時提供任何非審計服務。

我同現行法律規定,采取“對非審計業務基本不予禁止”的模式,在CPA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中規定:CPA不能為審計客戶提供不相容業務,但未明確規定不相容業務的具體范圍。上述兩者內容是矛盾的,不利于審計事業的發展。因此,建議立法實施“部分禁止非審計服務”模式,從法律上對部分非審計服務做出禁止性規定,限制委托人向同一事務所同時購買兩種服務。對某些非審計服務作出禁止,并不是指禁止事務所從事非審計服務,而是指某一個事務所不得對本所的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可以向其他所的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咨詢業務和審計業務之間的關系,要求CPA把為客戶提供的咨詢服務和審計服務分開,即只能提供一種服務,從而在形式上和實質上提高CPA的獨立性。

(五)強化監管,加大對會計師事務所違法違規的懲治力度

應形成一個完善的關于CPA的法律責任方面的規范,加大CPA的法律責任,強化賠償責任。改變違規成本和違規收益嚴重不對稱的狀況,從根本上消除其違規執業的動機,進一步加大對CPA行業違法違規問題的監督和處理力度。在出臺統一的審計收費標準之后,各地注協應監督事務所遵循最低限價標準,過度偏離合理水平的審計收費可能意味著審計質量存在嚴重問題,政府部門可以據此監控事務所的違規違法行為,嚴禁各事務所搞不正當的低價競爭,應該對超低價收費的事務所加大處罰力度,以保證審計收費標準的順利實施。

為了提高對審計質量的長期監督,有必要在CPA行業大力推廣誠信制度,加強事務所和CPA的品牌意識建設,信譽好的事務所可以執行級別高的審計收費標準,實行優質優價,引導事務所將低層次的價格競爭轉變為高層次審計質量競爭。監管部門應經常對全行業的誠信狀況展開檢查,適時地公布各事務所的信譽等級。通過誠信制度與經濟利益掛鉤的機制,促進CPA行業的良性發展。

(六)強化審計收費信息披露制度,增強社會監督的透明度

審計收費信息的公開披露有助于社會公眾對事務所進行監督,減少審計收費環節的不正當行為,遏制利用價格進行的不正當競爭。我國現有的審計收費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較分散、相對粗略、執行力度較弱。因此,應重新制定條文或修訂原有的規定,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選擇事務所的決策程序和事務所的收費模式,減少管理當局操縱審計結果的可能。只有集中、詳細和強制三者結合,才能保證事務所披露的信息質量,讓利益相關者取得有用信息。制定規范審計費用及相關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將披露審計費用及相關信息作為企業的應盡義務,任何企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披露審計費用,并規定其披露內容,披露的信息必須全面、客觀、清晰和真實。

信息披露形式可以是指定網址或指定報紙,要能夠讓廣大信息使用者方便查閱,并推行事務所對公司披露信息的確認制度。各級CPA協會可以建立行業業務收費申報制度,對全體執業CPA和事務所加以約束和監督,使審計收費更加透明和規范。作為監督部門,要及時發現問題,加強對企業披露審計費用信息的檢查和監管力度,對于那些無正當理由的未能按要求披露相關信息的企業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開曝光,建立行業誠信的社會監督機制,為CPA審計營造一個純凈的環境。

第7篇:收費制度范文

【關鍵詞】 排污收費 排污權交易 總量控制

一 前言

長期以來,我國環境保護就是以行政命令式的控制管理為主,并輔之以排污收費制度。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為了控制污染、遏制環境惡化的趨勢,同時又能使環境資源的利用達到充分的狀態,許多國家就實現總量控制的環境管理手段進行了多方面探索,如何建立與市場經濟內在要求相契合的現代環境管理制度成為環境保護現代化的首要任務。

二 排污權交易制度與排污收費制度的比較

排污權交易制度與排污收費制度都是基于市場的環境管理制度。從污染源的角度而言,無論是排污權價格,還是收費價格,都相當于污染控制的邊際成本。只要排污費規定得合理,其對排污源的經濟刺激作用與排污權交易基本相同。但它們在設計上存在明顯的區別。排污權交易是由政府確定總排放水平,由市場確定排污價格;而排污收費則是由政府確定排污價格,由市場決定總排放水平。

總量控制包括環境容量總量控制和環境目標總量控制,是排污權交易的前提。總量控制將管理的地域或空間(例如行政區、流域、環境功能區等)作為一個整體,根據要實現的環境質量目標,確定該地域或空間一定時間內可容納的污染物總量,采取措施使得所有污染源排入這一地域或空間內的污染物總量不超過可容納的污染物總量,保證實現環境質量目標。

排污收費制度無法實現對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控制。目前,由于我國排污費征收標準和超標排污處罰標準嚴重偏低,環保部門其他手段缺乏,而且力度微弱,客觀上造成“付費即可排污”的不合理狀況。目前“付費即排污”的污染控制辦法,更多是依靠政府行為來推動環境保護。排污費由政府強制征收,排污許可證由政府授予,超標排污由政府處罰,大部分污水處理設施也是由政府投資興建,企業是否執行環保政策過多地依靠行政手段的被動監督,由此造成企業缺乏珍惜環境的內在壓力和動力,“誰污染,誰治理;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難以落實。而且,這種污染控制辦法還容易導致政府背上沉重的財政負擔。盡管經費投入逐年加大,但是環境質量并未得到根本改善。我國排污費的收費標準偏低,使得企業寧愿繳納超標排污費也不愿意去安裝、運轉自己的污染治理設備。污染總量控制根本無從談起。由于企業排污權獲得成本低,客觀上造成以下三個問題:①排污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一些排污大戶甚至在資金預算中,就專門列支了排污費和超標排污罰款支出;②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尤其是基層環保部門演變成排污費征收機構,對企業造成的污染只要繳納排污費或罰款就不再過問;③一些財政困難的地方,仍然存在默許甚至鼓勵企業排污的現象。其次,環境標準也難以實現污染總量控制。目前我國實行的多數環境標準普遍偏低,而相當一部分又是濃度標準,這就使現有環境標準對污染總量的控制效果十分有限。

排污權交易是指在一定的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污染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污量、保護環境的目的。排污權交易在降低環境管理成本、促進企業達標排放、降低企業達標成本、促進企業超量減排、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準確確定環境稅費率、提高監測能力、完善環境信息系統、促進經濟發展、形成污染水平低而生產率高的工業布局、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方面也有著明顯的優越性。

在排污權交易制度中,國家可以對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數量進行事先控制,由于每張許可證所代表的排污種類、數量都是特定的,同時許可證不能任意增加,因而也就實現了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另外,高昂的執行成本和缺乏有效的實施手段是實施總量控制的最大障礙。在既定的總量控制目標下,排污權交易通過市場合理配置容量資源,可以有效降低實施總量控制的成本,也提高了總量控制的可行性。

排污交易制度不僅能體現“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策略,而且能依靠市場手段使企業主動實現“總量控制”的目標。隨著廠商數量的增加,即便某地所有廠商排放的污染物都達到了環境標準的規定,污染物的排放數量仍然會增加。如果為了確保總的排污量指標不被突破,只能禁止新廠商進入該地從事生產,有時又可能影響經濟效率,因為新廠商的經濟效率有可能高于原來的廠商,而其污染治理成本又有可能低于原來的廠商。排污權交易為這些廠商提供了機會。如果新廠商的經濟效益高,污染治理成本低,則僅需購買少量排污權就足以使其生產規模達到合理水平并盈利,那么,該廠商就會以哪怕較高的價格(因為此時廠商較多,可供轉讓的污染權數量已十分有限)購買排污權,那些感到得不償失的廠商則不會購買。排污權交易制度的特點是利用市場機制實現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地方政府核定區域內污染物總量后,排污權進入市場進行交易,減少排污節約的排污權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買賣獲利,排污者就有減少排污的積極性。如果區域內排污總量一旦確定,排污權就獲得了類似壟斷資源的身份,有限的排污權必然帶來價格不斐的交易,企業在利益的驅動下,自然會珍惜有限的排污權,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但是排污權交易制度適用范圍有限,并不適用于所有的環境污染問題。排污權交易交易制度可適用于那些為了確保總量控制水平、具有區域性污染特征、于污染源分布狀態不密切(即:污染物處理費用高的排放源可能造成的局部較大環境影響是無關緊要的)的一類環境污染問題,如酸雨、臭氧層破壞、SO2、溫室氣體排放等污染的控制。那些與污染源分布狀態密切,具有強烈局部性特征的污染問題(即:污染物排放應用市場調節可能導致局部地域產生高濃度污染,從而會產生很大的公眾健康和環境損害風險的情況,)則不宜應用排污權交易制度等的市場調節途徑,只能按嚴格的排污收費制度等行政環保法規來監管控制,一般不允許轉讓排污權。

排污權交易制度允許排污源相互之間進行替代削減,在這種情況下,低成本排放源趨向于削減更多污染物,而高成本排放源將少削減污染物,甚至增加污染物的排放;但與高成本源相比,低成本排放源往往不需要采用新技術,而僅僅是生產工藝的稍加改變或原料的改變就可大幅度削減污染物。因此,排污權交易制度將排污削減從高成本排放源轉移至低成本排放源,從某種意義上減弱了技術創新的動力。正如美國自然保護基金會的分析家理查德?里諾夫通過實際調查后指出,排污權交易盡管為企業節省了資金,但幾乎未帶來任何技術革新。

三 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長期實施的排污收費制度已不適應污染物總量控制的環境保護新形勢,而排污權交易制度利用市場機制實現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在總量控制方面具有其一定的經濟刺激力和市場效率的優勢,彌補了排污收費制度的一些缺陷。但由于排污權交易制度有限的適用范圍,其實施過程還存在許多困難,故在我國目前的環境狀況及管理水平不宜大范圍推廣實施排污權交易制度,其應與排污收費制度優勢互補相結合,試點實施逐步完善我國的排污權交易制度,實現新世紀我國的環境總量控制。

參考文獻

〔1〕陳輝霞 征收排污費制度改革探討《信陽農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01年 第3期

〔2〕吳榮香、任樹睿 排污收費中的法律支持《環境法制》2002年第3期

〔3〕羅吉 排污權交易:一種基于市場的控制策略《走向21世紀――中國青年環境論壇首屆學術年會論文集》,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1993年5月

第8篇:收費制度范文

關鍵詞:預收費水電氣收費方式收費一卡通限額報銷模式

2009年12月10日,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下發了《礦區民用水電氣暖和物業服務收費制度改革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各企事業單位停止對礦區民用水電氣暖實行“暗補”政策,改為由居民個人直接向水電氣暖供應單位和物業服務單位繳費,實現礦區民用水電氣暖供應和物業服務的商品化、貨幣化。為此,新疆油田礦區居民水電氣收費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結合礦區實際,制定了“一卡通”收費模式和“限額報銷”模式。從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一卡通”收費模式

“一卡通”收繳費管理系統的研發將引領完成收費制度改革工作。將由企業為員工承擔的各類服務性“暗補”費用進行量化,以“補貼用戶卡”為載體,明補給職工,職工持“用戶卡”直接向服務單位繳納水、電、氣、暖、物業等費用,從而樹立居民的有償服務消費觀念和繳費意識,促進企業和住戶共同節能降耗,推進礦區服務的專業化管理、規范化運行。

“一卡通”收繳費管理系統將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提高行政效率,按照建設服務型機構的要求,不斷拓展服務理念,創新工作方法,利用現代化和信息化手段改善提升服務質量,為社會公眾提供更加便捷、優質的服務。系統將采用一種新型收費模式,使其成為物業管理所需要的最佳信息載體,既拓寬了業務范圍,又方便了廣大人民群眾,實現了一站式收繳費。對居住在新疆油田礦區福利房的員工住戶,民用水電氣暖和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定額顯性補貼“一卡通”模式,超定額部分由個人承擔。

補貼標準按照暖氣和物業服務補貼按夫妻雙方各自職級分別計算。各類人員暖氣和物業服務費補貼標準:

二、“限額報銷”模式

對從未購買過克拉瑪依市、新疆油田礦區福利房,將福利房退回原產權單位或上市交易的員工住戶,暖氣和物業服務收費由員工向供熱或物業服務單位繳納,憑發票在補貼面積標準內(參照“一卡通”模式),回員工所在單位限額內據實報銷,超定額部分由員工個人承擔。

三、新疆油田礦區民用水電氣暖收費制度改革的意義

(一)水電氣暖“暗補”變“明補”政策

目前,礦區水、電、氣、暖及物業服務的收費方式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歷史上對穩定職工隊伍、改善生活條件、保障油氣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種收費方式也存在種種弊端,特別是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已越來越不適應企業改革發展的需要,越來越不符合建設資源節約型企業的要求,同時也與國家政策法規的要求存在差距,必須加以改革。

(二)實施收費制度改革是國家政策法規的要求

從上世紀90年代起,我國就開始積極探索城鎮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加快完善相關政策法規。2003年,建設部等八部委印發《關于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北方地區停止福利供熱,將采暖費補貼由“暗補”變“明補”,由居民家庭直接向供熱企業交費采暖,實行用熱商品化、貨幣化。2005年,八部委再次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城鎮供熱體制改革的意見》,要求各地加快城鎮供熱體制改革的進程。2008年,國家頒布施行的《節約能源法》第28條規定:“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資源實行包費制”。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作為國有重要骨干能源企業,必須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政策法規的要求,積極推動礦區收費制度改革。

(三)實施收費制度改革是建設節約型礦區的重要舉措

實踐證明,低收費或不收費是造成礦區能源和水資源浪費的重要原因。水、電、氣收費方式與戶均消耗水平緊密相關。市場化程度越高、收費價格與市場價格差距越小,水、電、氣的戶均消耗就越低;反之,福利化程度越高、收費價格與市場價格差距越大,水、電、氣的戶均消耗就越高。實行市場化收費制度改革,有利于轉變職工群眾消費觀念,增強節約意識,減少能源和水資源浪費。同時,住房制度改革完成后,礦區居住人員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社會人員越來越多,部分單位住宅小區的社會住戶比例達到25%-30%。收費制度不改革,勢必造成企業福利流失。

第9篇:收費制度范文

關鍵詞:高等教育;收費制度;教育公平

作者簡介:侯蕾蕾(1988-),女,安徽亳州人,淮北師范大學教育學院碩士研究生;劉如月(1986-),女,河南周口人,淮北師范大學教育學院碩士研究生。(安徽 淮北 235000)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3)22-0006-02

一、教育公平的多元分析

教育公平指公民具有平等接受教育和享受教育資源的權利,主要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教育權利的平等;二是教育機會的均等。教育權利的平等,是指不分種族、性別、出身、、經濟地位等的影響,每個人都擁有受教育的平等權利;教育機會的均等主要是用來改善弱勢社會階層的教育情況,其基本原則是教育系統可能會給各種不利狀況予以補償,例如社會、文化或者經濟等。[1]教育公平從20世紀60年代起就成為世界各國政府和人民關心的重要問題。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內外學者針對教育公平問題的研究狀況不一。

從倫理學的角度看,公平有時被等同于公正。美國學者羅爾斯在《正義論》一書中提出了公平的三原則:平等自由原則;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差別原則。在這三個原則中,平等自由為三個原則中的優先原則,其次分別為機會的公正平等和差別原則。[2]

從法理學的角度看,教育公平就是將公民的受教育權進行普遍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反映出基本的人權狀況。蘇延駿從兩個方面探討教育公平問題。一方面是就教育本體而言,教育公平是指:對于每個受教育者,教育主體方都應該公平對待,并在專題教育活動中對受教育者進行公平的評價。教育公平最終表現為,受教育方應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另一方面是就其內在規定性而言,教育公平除了要對受教育方公平和評估每個受教育者的公平之外,教育公平還要有一定的救助機制或制度的保障。針對公平的理解,就制度層面上講,它不僅是要求公平理想的分配資源,還要有相應的救助模式和制度保障。因此,教育公平可以認為是在社會成員之間按照比例理想地進行平均分配以及對相關理想與制度進行補償,這種補償需求是實現教育公平的根本保障。[3]

從社會學的角度看,美國學者科爾曼和瑞典學者胡森認為“教育公平”與“教育機會均等”是可以互相代替使用的。教育公平即每個社會成員在受教育機會面前應該受到同等對待。 [4]

我國自1997年實行高等教育收費。該制度是我國現行以政府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新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其對教育公平的影響更是當前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二、我國高等教育收費制度下的教育公平問題

瑞典學者胡森在《平等——學校和社會政策的目標》一書中指出教育公平在不同時期有著不同的內涵,可分為三個階段的公平:教育起點的公平;教育過程的公平;教育結果的公平。[5]

1.高等教育收費制度導致高等教育入學起點不公平

由于政府財政方面的撥款與高等教育發展以及國內高校辦學成本所需的經費不能完全同步增長,往往前者增長速度滯后,所以,國內高校不得不通過提高學生的學費收取標準來彌補辦學以及學校發展所需經費的空缺。據統計,1995年高校學費還只有800元,但是到了2005年高校學費已經上漲到5000元,漲速高達750%。而學生住宿費則從1995年的每生每年270元,增長到2005年的1000~1200元。從以上統計數據不難發現,我國高校每年的收費標準在不斷增加,而這種標準逐年增加的結果必然會超過社會一般階層的收入水平,超過普通百姓的經濟承受能力,致使社會低收入水平階層的學生很難接受或完成高等教育。

當前,家庭收入是學生學費以及其他各類開支的主要來源,過高標準的學費不僅會使收入不高的家庭承受更重的經濟負擔,甚至會使一些學生無法接受高等教育,致使社會低階層的學生無法平等享受受教育權。而且,對低收入水平家庭的學生而言,高等教育的這種收費制度不但會使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不平等,還會使學生在選擇高校以及相應專業方面的機會產生不平等。高校學費總體水平不斷上漲的速度遠遠超出了許多家庭收入的增長速度,有些優秀的學生就會因為學費問題放棄位于大城市的重點院校,改選一些位于中小城市收費較低的學校和專業。

2.高等教育收費制度不完善導致高等教育過程不公平

一些中低收入水平家庭支付較高的學費后再無力承擔學生其他的生活費,所以來自這些家庭的學生都要靠銀行貸款和課余時間打工來獲取和其他學生平等的入學機會,大大加重了學生的壓力。雖然目前我國高校已建立各種獎勵和助學模式,例如獎學金、助學金、學生貸款以及特殊困難補助等。但隨著我國高校的不斷擴招,貧困生的數量在招生中的比例也在不斷提高,以中西部高校為例,其貧困生比例已高達1/4左右。然而,當前高校的資助經費還是主要依靠國家撥款,由于其資助資金總額的局限性,所以在資助的力度和范圍上都非常有限。高校為了激勵在校生學習,多采用獎學金的形式發放,但對于一部分成績一般而家庭真正困難的學生就無法惠及。

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學生只有靠自己在課余時間打工賺取生活費。和那些經濟條件較好的學生比起來,他們就沒有足夠的時間來學習,這就造成了高等教育過程不均等。因此,為了保證高等教育過程的平等,多元化社會資助方式的構建以及國家一系列有效助學措施的制定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高校收費制度的不完善。

3.高等教育入學起點和過程不公平導致高等教育結果不公平

高等教育入學起點的不公平和高等教育過程不公平必然導致高等教育結果的不公平。出身名校或者熱門專業的學生畢業后可以簽到一份很好的工作,而那些不是好學校或者冷門專業出來的學生則很難找到工作,這就產生了就業的不公平。不公平的就業機會會導致個人經濟收入以及個人社會地位無法進一步提升。對整個家庭而言,就不能改變他們的經濟收入和社會地位。如此一來,就會造成整個社會階層的固化以及人力資源的錯誤配置。因此,高等教育的機會以及過程的公平與否直接影響著高等教育的結果。

三、完善我國高等教育收費制度以促進教育公平的措施

1.制訂合理的收費標準

制訂合理、規范的收費標準主要應優先考慮多數居民的家庭經濟收入和承受能力,充分考慮到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根據地域、學校、專業的不同而收費。農村作為我國低收入家庭的主要陣地,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其家庭收入與城市家庭收入差距十分懸殊。因此,在制訂收費標準時應充分考慮廣大農村家庭的現實承受能力,同時也要兼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實際困難,在學費標準統一的前提下,對來自農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學生根據其家庭的收入狀況適當減免部分學費,應該將這一措施作為扶植低收入家庭的扶貧政策來實施。[6]

2.完善貧困生資助體系

由于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以及高校收費制度的不完善性,使高等教育貧困生的問題日益突出。為緩解這種突出問題,我國高校積極采取措施不斷對資助體系進行完善,以確保在同種收費制度下讓貧困學生平等享受教育權。高校通過逐步構建獎勵及助學機制來維護貧困學生順利入學并完成學業,為貧困學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當前,我國高校采取的主要機制有獎學金制、助學貸款制以及困難補助等幾種方式。其中,國家助學貸款已經納入到國家貧困生資助體系之中,已經得到很大進展。雖然國家助學貸款的應用實施顯現諸多優點,但就其款項數額、資金的來源以及助學貸款的還款方式上還存在許多弊端。因此,國家助學貸款這一舉措乃至整個資助體系都需要不斷進行完善,以滿足家庭及社會需要。

3.擴大政府投資,多元化籌集經費

為了確保教育活動的公平進行、高等學校的正常運轉,作為高等學校辦學經費主要來源的政府應保證對高校財政投入的持續、穩定增長,以滿足高校所需的辦學資金需求。世界各國政府在國家教育方面的支出各不相同。西方發達國家每年的教育支出可達到GDP的6%~7%。印度近些年的教育支出比例亦達到4.6%。我國雖然在1993年頒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明確規定:20世紀末,國家財政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應達到4%,但直到2012年我國才實現這一目標。近年來,國家為真正保證教育公平的實現,在《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教育資金方面撥款的增長應高于國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切實保障教師工資以及學生公共資金的增加。教育公平的實現是一個不斷接近、逐步縮小差距的過程。只要政府充分發揮其主導作用、履行其職能,教育公平的程度定會不斷提高。

此外,當前我國高校的基金主要來源于國家撥款。這種消極等待撥款來支持高校發展的陳舊觀念需要進行改革,從單純依靠國家撥款向以國家撥款為核心、多元化籌資辦學轉型,依靠個人、團體和社會的共同參與來籌集高校發展的資源與基金。這種高校基金來源的轉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控制甚至是降低高校的收費標準,為教育公平的逐步推進提供一定的經濟后盾。

四、結語

教育公平是目前世界各國進行教育改革發展的重中之重。但要認識到,絕對意義上的教育公平是不存在的,應正視社會各階層享受基本教育權利以及非公共教育資源等不公平情況,允許這種個體差異的存在。同時,也要看到教育公平處在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中,因此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教育公平范疇是不容混淆的。[7]同理,高等教育收費制度也不能夠完全達到教育公平,所謂的公平只是理論上的狀態,缺乏現實操縱性,當前人們的努力方向應該是不斷努力消除各種影響教育公平的不利因素,以此促進高等教育收費制度的完善,不斷趨于公平。

參考文獻:

[1]楊東平.影響接受高等教育機會不均的制度性因素探析[J].中國高等教育,2001,(6):28-29.

[2][美]約翰·羅爾斯.正義論[M].何懷宏,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65-69.

[3]蘇延駿.教育公平的法理意義分析[J].教育探索,2003,(5):37-39.

[4]蔣士會.教育公平結構論[J].學術研究,2004,(4):116-121.

[5][瑞士]托爾斯頓·胡森.平等——學校和社會政策的目標[A].國外教育社會學基本文選[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9: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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