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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環境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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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環境論文

第1篇:人文環境論文范文

《環境保護法》第52條新增: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2013年2月環境保護部和中國保監會聯合的《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可知我國目前是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但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成為強制保險是很明確的發展趨勢。在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過程中會出現一些問題。只有解決的這些問題,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才可以在強制購買的情況下,不使社會產生矛盾,穩定且有效的成為我國環境保護中的長效綠色保護機制。

(一)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

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購買必須完善環境污染風險的防范措施,否則造成的環境污染將處于免賠狀態。因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越多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購買,那么對于環境保護而言就越有利。我國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方面的規定并不明確,追究責任主要依靠行政處罰,意外環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制度也是不完善的,而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額度有限,許多環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擔了少量的污染損失,當地社會和地方政府則賠償大部分的損害,而且受損的環境和生態系統往往并不計入污染損失當中。正因為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責任規定的不是很明確,許多環境肇事者承擔的少,所以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公司覺得不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也沒有太大的影響。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將慢慢實行強制購買,從自愿到強制在這種過渡過程中,一般都是慢慢進行。從自愿到強制一般而言有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完全自愿購買;第二個階段:自愿為主,強制為輔;第三個階段:強制為主,自愿為輔;第四個階段:完全強制。這四個階段一步一步實現完全強制,每一個階段其實變化的最主要的就是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量。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投保量不高就是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只有讓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自愿并且樂意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我國以后才能夠順利實行完全強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因為當我國將來實行強制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時,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心甘情愿,那么就不會產生企業與國家之間的矛盾,也就避免了有可能的社會問題。因此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是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并且是一定待解決的問題。

(二)保險公司參與積極性不高

在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保險公司作為一種企業,同樣具有追逐利益的性質。企業投保前,保險公司為了確定合理的費率,會雇請專家對企業進行進行環境風險勘察和評估,這是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成本的。在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由于缺乏環境風險評估方法,環境風險的識別和量化難度很大,而且行業和企業間的差異也比較大,保險公司很難判斷企業的根據企業的環境風險進行產品定價。保險公司的盈利預期很難確定,社會對它的了解度和認可度不高,因此導致參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數量不多。根據2012年5月28日南報網訊報道,記者從南京環保局獲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項目招標已經完成,一共有5家保險公司通過了招標。雖然相比于截止2008年國內總共只有幾家保險公司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險公司的參與度有所提高。但是保險公司參與程度還是達不到,我國將來實行強制性保險的程度。保險公司參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數量不多,會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失去一個比較完整的保險體系作為支撐,導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間一環過于薄弱,根本無法大范圍大規模實行,直接影響保險從自愿到強制的過渡。也正是由于保險公司積極性不高,宣傳力度不夠,才使得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認識度不夠,購買欲望不強,這樣保險就間接影響了保險從自愿到強制的過渡。在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保險公司的積極性直接或間接影響著保險自愿到強制的進程。因此保險公司的參與積極性不高是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二、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過程的政府促進機制

在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針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和保險公司參與積極性不高的問題。根據2015年5月7日安順在線的報道:“對按規定投保的參保企業,市環保局會將其投保信息通報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業管理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綜合考慮投保企業的信貸風險評估、成本補償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優先給予信貸支持。同時,各級環保部門可在企業項目審批、評先評優、環保專項資金補助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政府部門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投保企業有一些鼓勵措施,只是一些優先支持,規定的十分不明確。筆者認為政府的措施很重要。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政府應該是一個促進機制。筆者認為應該由政府干預,制定相關環境保護法律。并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補貼制度,最后為了加強自愿購買程度,政府應該對購買與不購買保險的企業區別對待,給予積極購買保險的企業一些除補貼外的政策性好處。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政府只有做到這些,才能夠成為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的促進機制。

(一)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

由于我國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方面的規定并不明確,追究責任主要依靠行政處罰,許多環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擔了少量的污染損失。大部分的環境污染損失都是最后由

國家承擔了。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很多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便不會害怕意外的環境污染,少量的污染損失相比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成本與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需要改善環境污染風險措施的成本而言,似乎不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更加有經濟利益。畢竟企業都追逐更大的經濟利益,在經濟利益權衡之下,選擇不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也是意料之中。企業投保積極性由于這種原因,導致投保量十分不可觀。因此筆者認為沒有法律的明確約束,很多企業會選擇鉆法律的空隙而逃避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應該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侵權責任法和《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嘗試制定出明確環境污染事故中賠償責任和發生意外環境污染賠償機制的法律。只有當法律明確了環境污染事故中賠償責任和發生意外環境污染賠償機制,這樣才能夠有助于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公司為了避免巨額的賠償可能,而選擇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因此政府部門制定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使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為了企業以后的經濟利益,積極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提高了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投保積極性。

(二)政府有關部門實行環保保費補貼

在我國很多農村地區額,采用保費補貼的辦法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投保量十分足,效果十分可觀。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政策性保險,具有保費補貼的話,對需要投保人而言,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國家對于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公司企業征收適當的環境保護稅是十分必要的,我國目前排污費制度中收的排污費就屬于環境保護稅收。借鑒采用保費補貼的辦法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筆者認為政府的有關部門收取的環境保護稅中應該拿出一部分作為環保保費補貼。環保保費補貼是針對于投保公司和保險公司的。當然環境保費補貼萬一不夠的情況下應該由國家財政出部分錢,作為該補制度的依靠。只有在有穩定利益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和具有污染風險的公司才會有投保積極性,主動參與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當中,提高投保量。實行環保保費補貼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從自愿性投保到強制性投保過渡中,有效解決可能產生的問題。也是政府但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促進機制中的重要一環。

(三)政府對投保企業與未投保企業區別對待

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從強制性保險過渡到自愿性保險過程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具有污染性風險的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如果政府在違背大多數企業自愿性的前提下強制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轉變成強制保險,要求企業必須購買,那么必定會產生很嚴重的社會矛盾。筆者認為本論文前面提到的減免稅款,實行補貼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投保量,但考慮到某些企業不在乎這些稅款和補貼。所以在此過渡期間,政府必須想出一個投保企業與未投保企業區別對待,對于投保企業給與的好處是企業無法抗拒的行政利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使政府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形成全方位的促進機制。筆者認為政府應該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情況進行信息公開,使大家都有能夠具體了解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進展情況。對于積極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政府應該給予相比未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更多一點的環境污染指標。環境污染指標對于一個具有污染性風險的企業而言十分重要。應為這個指標是政府給的,假如超過了指標要么就向指標沒用完的企業購買指標或者繳納高額排污費。我國與環境污染指標有直接關系的制度是排污收費制度和排污權交易制度。對于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而言環境污染指標是直接無經濟利益掛鉤的,有很現實的利益。對于鼓勵自愿投保政府還需要更大的力度促進,將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購買作為某些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在前面提到的信息公開后,由政府明確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假如有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未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那么在某一些項目競標中,該企業就沒有競標資格。筆者認為,這樣的行政許可前置條件更能促進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積極投保。政府做到以上建議,區別對待投保企業與未投保企業,讓未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在直接的經濟利益和行政許可前置條件下,不得不綜合考慮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利弊,明顯的利益趨勢下,未投保的企業也會積極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三、結語

第2篇:人文環境論文范文

所謂對立,即人類的主觀需求和有目的活動,同環境的客觀屬性和發展規律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矛盾。人類必須認識環境,必須遵循環境的發展變化規律從事生產和活動,不然,就必然會遭到環境的報復和懲罰,不利于人類生存的環境問題就會隨之發生。

所謂統一,即人類以環境為載體,總是在一定的環境空間存在,人類的活動總是同其周圍的環境相互作用、相互制約和相互轉化。人類既是環境的產物,在一定意義上講,也是環境的塑造者,人類的活動不可能無止境地向環境索取,也不可能永遠不加限制地在向環境排放廢棄物。當人類的行為遭到環境的報復而影響到人類本身的生存和發展時,人類就不得不調整自己的行為,以適應環境所能允許的范圍。

千百年來,人類社會就是在這種對立統一的關系中發展起來的。

當人類剛從動物分化出來,這種對立統一關系就已處于初級的狀態。早期的人類已懂得獵取食物、取火、制衣、穴居,在各種環境中進行著生存競爭。然而,因其活動能力有限,只能以生活活動和自己的生理代謝過程與環境進行物質和能量的交換。這時,人類同環境之間的矛盾尚不突出,人們的努力目標僅是適應環境、利用環境,而很少有意識地改變環境。

隨著人類活動能力的增強,使用的工具也日益改善,人類開始懂得改變環境,學會了農耕、養殖、穿衣、住房,人口得以大量的增加,特別是進入了農業文明時代,人們將大片的荒山、草地辟為良田,水利事業的發展,又為農業的豐收提供了保證。然而,在其發展的背后,與環境的矛盾卻顯得突出起來。由于不節制地毀林墾荒,引起嚴重的水土流失,草原的毀滅招致荒漠的擴張,不合理的引水灌溉又造成土壤鹽化的形成。這些矛盾的激化,曾使繁榮一時的巴比倫文明古國變為一片沙荒,也使瑪雅人經受不住干旱、洪水、風沙的侵襲,而不得不丟棄自己親手創造的文明,離開了故鄉,……這就是早期的環境問題。遺憾的是,人們并沒有引起警覺,并未認識到這是環境的報復。當時,人類生產力尚不發達,對環境的破壞尚不明顯,環境問題尚未達到危及人類生存的地步,故人類仍是我行我素。到了現代工業時代,情況便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人類社會的生產力、人類的數量、生活范圍和規模等已是今非昔比,“人定勝天”的思想占據了人們的頭腦,人類在對環境進行改造的同時,對環境的破壞也日益加劇。與此同時,環境的結構組成、物質循環的方式和強度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環境問題隨之明朗起來,現代工業使大量埋藏在地下的礦產資源被開采出來,投入環境之中,并隨著產品的生產與消費,又把廢氣、廢水、廢渣排放出來,其中許多廢棄物難以處理、同化,使之對人體及生物造成難以忍受的危害。隨著這些有害廢棄物的不斷累加,造成了環境質量的逐步惡化,使生態平衡遭到了破壞。現代工業還帶來了人口問題、城市化問題,農業現代化也派生出來許多方面的環境問題。可見,人類在發揮其積極作用,創造高度物質文明之時,也同樣給環境帶來消極的副作用,從1934年美國的“黑風暴”到我國年代內蒙古的“人造荒漠”;從60年代的倫敦煙霧事件、洛杉磯光化學事件、比利時馬斯河谷事件,以至當今世界性的人口的劇增、森林銳減、臭氧層出現空洞等等一系列的環境問題,無一不是大自然對人類的報復。這些都是人類與環境對立關系的具體體現。

當然,有對立,必有統一。從古人類的被動適應,到現代人的有意識地改造環境,使之能適應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無不體現出人與環境的統一關系。人類從樹棲到穴居,從穴居到屋居,從采集自然食物到發展農耕、畜牧等,這些都是人類適應環境的過程,應該說,這也是人與環境的統一過程。隨著危及人類生存的現代環境問題的出現,人類開始反省自己,并作出了一系列的反應,諸如封山、造林、種草、建立自然保護區、重視對資源的控制開發和對環境的治理等等,使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更能適應環境的發展規律。特別是人類依靠自身的智慧和能力。不斷地改造著環境,創造出更能適應人類生存發展、又與環境協調的空間,以達到統一關系的最高境界,例如:英國的“霧都改觀”、美國的“死河復活”、日本的“花園工廠”、中國的“三北”防護林帶和700多處自然保護區等等,都說明了人類活動與環境關系的統一和改善。

值得慶幸的是,保護環境,促進生態平衡已成為當今世界人類的共識。1972年6月5日,聯合國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的“人類與環境”會議,提出了“只有一個地球”的口號,并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同年確定6月5日為“世界環境日”;1976年以來,針對大氣臭氧層空洞問題,曾多次召開國際會議探討解決的辦法,聯合國也通過了2000年前停止使用“氯氟烴”的決議;1992年聯合國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了有各國首腦參加的“環境與發展”會議。這些對策,可以說是促進人類社會同地理環境之間的關系從對立走向統一的新舉措。

必須看到,人類與環境的對立統一關系,始終貫穿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之中,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和對環境資源需求的增長,這個關系也在不斷地向前發展著,要解決人類同環境對立的矛盾,一方面有賴于生產力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另一方面要大力提高全民的環境意識,實現人與環境的高度的協調。因此,理順下列幾個關系非常必要:

①樹立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即人類當前的行為或目標要與整體的長遠利益和命運相一致,人類的各種生產活動和生活活動必須有利于生存環境,并獲得最大的效益;

②人類的活動能夠源源不斷地從環境中獲得物質和能量,獲得良好的生存環境和長久利益,能夠健康地幸福地生存下去;

③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能夠建立起一種相互補償的良性關系,達到協調系統各要素的有機結合,互成一體;

④人類文化必須促進社會的發展和民族的進步,必須促進人對自然界利用的認識進一步深化,建立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

第3篇:人文環境論文范文

關鍵詞:禪宗文化;生態環境;人文景觀

1 城市生態環境概念

城市生態公園環境就是中國園林藝術的真實寫照,它涉及到各個學科領域的知識,需要建筑師、規劃師、生態學者等多個專業人員的參與配合。作為一門科學,園林生態學需要以理性的和經驗的思維為基礎,而園林生態設計面臨的問題卻不僅僅是理性思維的問題,它在改善人類環境的過程中,需要將科學與藝術進行創造性的結合;需要體現文化的底蘊和價值;需要激發人們的靈感并產生美的感受,因此,在園林生態學原則的指導下,城市生態公園設計還有大量的基礎研究和深化研究要做。

生態文明是人與自然關系的一種新穎狀態,豐富的景觀要素和物種多樣性的環境,為宣傳生態和倡導生態文明提供了機會和場所。通過組織植樹、認養樹木、放養魚苗、觀察動物生活習性和參與生態觀測試驗等各種活動,以其獨特的教育方式,把生態公園辦成人們走向自然的第一課堂;還可以拍攝以園中風景和動植物為主題的影像作品,以及將落葉制成書簽等,通過這些產品作為宣傳生態知識的載體,啟迪人們與自然生態環境共存的意識,讓游客在公園中領略生態美的同時,樹立正確的綠色、環保、生態的生活觀念,真正將生態的意識帶入每個人的生活中去。從而更好地為我們的城市創造一個生態和諧的人居環境。

2 禪宗思想與生態環境設計

禪宗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對當今的生態倫理觀及環境保護有著積極的意義。禪宗認為眾生在追求安寧幸福方面沒有根本的不同,在佛性上是平等的,因此要善待一切生靈,戒殺、放生;大自然對人類有天覆地載和養育之德,因此對大自然應報感恩之心,反對無度的占有和浪費。這些正與我們所提倡的生態設計觀相吻合。

禪宗“徹見心性”對設計思想也有一定的啟發。“徹見心性”即揭示事物的本質。我們在設計時,例如在運用材料方面,要提倡展示材料自身的原質,而不要隱藏其自然紋理、質地和顏色。這種自然的做法通常是無污染的,正體現了生態設計思想。禪宗告訴我們眾生平等,那么即使那些被認為是卑微的材料,我們也可以用來做設計。美國華盛頓世界資源研究所新設計了一種綠色辦公室,全部采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材料。地板用栓樹櫟樹皮做成,栓皮剝落后可以再生。一部分房間的地板用竹子壓制而成,竹子生長的極快,砍掉后就可以再長出。辦公室柜采用粉碎后的葵花籽殼制成,門用麥秸壓制而成,明亮、高雅。

3 禪宗文化與城市生態人文景觀

禪宗與造景,中唐時期,隨著禪宗美學的興起,人們將審美主體 的內心體驗、直覺感情等的作用提到了極高的地位,使之得以深化,并把禪宗思想融入中國園林的創作中,從而將園林的“ 畫境”升華到“意境”。從禪宗的觀點看來,世間萬物都是佛法或本心的幻化即“青青翠竹,皆是法身,郁郁黃花,無非般若。”這為園林形式上有限的自然山水空間提供了審美體驗的無限可能性,打破了小自然與大自然的根本界限。“ 芥子是心,須彌是萬卷。納之于心,何所不可”造園講究以小見大,咫尺山林。山水畫家能在兩度空間里用筆墨渲染皴擦“ 咫尺之內而瞻萬里之遙,方寸之中乃辨千里之峻”,古代造園家在三度空間中,以土石營造出“ 一峰則太華千尋,一勺則江湖萬里”。“ 神與物游,思與境諧”所表達出來的空間意識是有節奏的、和諧的境界。“園林之佳者如詩之絕句,詞之小令,皆以少勝多,以咫尺面積創無限空間”。在禪宗看來,規定性越小,想象余地越大,因而少能夠勝多,只有簡到極點,才能留出最大限度的空間去供人們揣摩與思考。“ 枯藤老樹昏鴉,小橋流水人家……”,這種美正是禪的枯澀中蘊含生機的美,受到人們的喜愛。

禪需要用心去體悟,不是一蹴而就的,要破除表象而見到本心;造園同樣也是需要去體悟的,要有思想內涵,因而設計中要講究含蓄美,講究意境。例如唐代的王維能以詩意入畫,又能以畫表現詩意,造園體現詩情畫意,卻又表現出空寂的意境。王維宇摩詰,其名、宇均來源于《維摩經》,其詩“人閑桂花落,夜靜春山空。月出驚山烏,時鷗春澗中。”徐增在《說唐解詳解》中謂:“空諸所有,即是山空。月出驚山鳥,此時不識不知,

色空具泯”。“不識不知”即《維摩經》中“不可以智知,不可以識識”的內心體悟境界。王維設計的“輞川別業”有山、嶺、崗、塢、湖、溪、泉、灘以及茂密的植被,以天然風景取勝。王偉有詩曰:“空山不見人,但聞人語響;返景入深林,復照青苔上”。“竹里館”則是大片竹林環繞的一座建筑物。可見王維的詩、畫與造園都有空寂悠遠的禪意。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人們的思想文化水平在不斷提高,社會越來越需要有思想、有品位的環境景觀設計,禪宗思想的借鑒和應用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今天的社會是個多元文化沖突、碰撞、融合的社會,人們往往浮躁,設計往往急于求成,而禪宗寧靜的思想,對大自然的感澈之情,或許可以將一種平和的感覺引入到我們的生活之中,讓我們承受巨大壓力和無數外界分心之事困擾的心靈有所放松。

參考文獻:

[1] 鄧毅.城市生態公園規劃設計辦法[M].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7.

第4篇:人文環境論文范文

關鍵詞:環境會計;核算;資產;管理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2-000-01

一、環境會計的要素

1.環境資產。企業環境資產往往有四個方面的劃分,分別是固定資產、存貨、無形資產以及遞延資產等。

2.環境負債。指的是企業由于過去的經營或別的事件而打破了環境的平衡性,那么企業就應該承擔相應的實時義務,這種義務需要以資產或是勞務的方式來體現,還有就是需要承擔對于未來無法預知的事情的發生的一種潛在義務。

3.環境成本。企業破壞了環境的平衡就得拿出一些成本來進行補救,其往往利用某些成本使有關目標和事件得以實現。

環境成本當中包括虛擬和實際兩種成本內容,其中實際成本指的是在環境保護方面花費的金錢。而虛擬成本(例如環境污染后造成的損失)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它涉及到的范圍比較廣泛,根據現階段企業的核算狀況,本文并沒有對虛擬成本進行研究。往往是第一步計算出環境成本消耗量,接著將成本均攤給每個企業和品種產品。

4.環境收益。環境收益包括實際環境收益和虛擬環境收益兩種。實際環境收益也就是可以用金錢計算的各類經濟利益,通俗來講它的含納范圍有企業得到的稅收優惠、環保獎勵等內容。虛擬環境收益是不能直接用金錢來換算的經濟利益,所以企業的財務報表中也要注明獲得的虛擬環境收益信息。

二、環境會計的核算

我國環境會計計量在定量方法和可行性方面沒有實際操作標準,理論研究存在一定的漏洞,因此在實務上沒有一個合適的分配制度,所以企業也就不能全面的體現出環境資源耗損狀況以及補償狀況。因此環境會計核算準確性與信息披露完整性之間也可能會有誤差的存在。總結所有企業的問題,筆者對核算的科學設置進行簡單的闡述。

1.從“環保存貨’、‘環保設施’、‘環保研究與開發’、‘長期待攤環保費用”等方面進行科目核算的定制。在這個過程中 “待攤環保費用”指的是企業在一年以上對環境污染加以治理之后,它的凈化輔料等費用超過收益期后價值較之前高一些。

2.創建兩種有用的科目,即“環境恢復負債’和‘重大環境事故負債”兩種科目,后面再附上估算的方式。

3.設立“環保費用”科目,區分出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這兩種費用,即排污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等內容,每一種費用都要有對應的監督環境保護費用的計算方式和收取狀況。其中包括以前投入的幾種經費,大致有設備采購支出費,排污費和相關環保支出費用,以及對職工進行的補償,由于環境污染而產生的扣款等費用或者資源補償費等等一系列與環境相關的費用。

4.設立“環保留存”科目,只能用于企業的污染治理和環保設施投入等方面,與法定盈余公積的效果類似。

5.進行“環保收益”科目的設立,能夠讓企業對相應的收益得到區分。實際環境收益當中包括廢棄物以及政府發放的采購設備、環保技術開發等的補助或價格補貼和排污權交易而創造的收入等三方面。

三、環境會計的報告

環境會計有著警示的作用,對于企業了解行情,做出判斷方面有一個參考依據,及時的調整投資和改造的方針,盡可能的減少由于環境保護而產生的損失,在整個企業經營過程中堅定一個目標,那就是“綠色經營”的理念,有效的創建出企業環境的內部監控體系。

1.企業日常環境信息的披露。(1)企業中最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三方面,第一是環境問題和產生的后果;第二是針對環境產生的策略;第三就是在財務報表及附注中要加入環境成本和環境負債說明。總的來說,環境會計信息中需要披露兩個重點就是環境成本和環境負債兩方面。(2)環境治理費用和公司盈利之間的聯系都是企業環境要進行的信息披露,說明資本性支出或競爭地位的局勢有哪些改變。企業在保證環保資本性支出,保證環保開發研究費用和運營費用,保證治理費用等方面之后,才能夠穩定的發展下去。(3)企業要將那些破壞環境法規而進行經濟賠償和那些對嚴重的環境污染所進行的賠償著重披露。并且將產品銷售成本中已經支付的環境支出附著到企業的附注里面來。(4)建議披露方式以綜合式的為主。貨幣單位或其他單位計量統一用數據來表示,數據不能表示的信息就采用披露的方式放在附注中。綜上所述,要最大程度保證內容全面真實,條理清晰。

2.采用專題報告分析模式。在進行對外界的披露需根據國家的規定來實施,而且對于企業積極響應國家環保的方面也可以進行相應的披露。(1)出示重要污染物的指標數據報告,判定環境污染的嚴重性要從企業水質及噪音污染指標和資源破壞程度指標兩方面來考慮。(2)要計算的環境消耗率的類型有很多,其內容不僅有工業固體廢物以及廢水的排放量或者資源產出量,而且包括能耗和水耗等內容,還包含了萬元生產總值等五個方面的內容,此外包括工業用水循環利用率以及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等這兩種消耗率,這樣才能從報告中看出排污量和資源的優化利用,本質上降低了環境污染的程度,而且在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廢物排放方面也減少很多。(3)實務操作中會出現一些問題,大致分為環境信息計量障礙和環境成本分配障礙兩種,所以要逐步的解決;制定出較之前更為完整有效的企業環境會計制度,明確標準,只有這樣,才能夠讓實務操作更加簡便,信息更加準確。

四、結束語

大部分企業往往不太重視環境會計的核算和監督,在社會成本和機會成本方面則一筆帶過,導致企業在經營和投資方案費用收益分析時只顧表面上的成本,使企業的經濟指標不夠準確,從而對企業經營以及決策產生深遠的影響。所以,想要企業在競爭白熱化的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企業就必須主動去尋求有利于企業特點的內部監控體系以及環境會計核算方式,能夠讓企業獲得更平穩的發展。

參考文獻:

第5篇:人文環境論文范文

關鍵詞:環境科學;大氣污染;水污染;噪聲污染:人體健康

任何一門科學都是基于人類生存的需要而產生的,并在人類對其不斷的探索中得到發展、完善。正如早期人類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記數的需要而產生了數學,由于天空中的星斗與農作物的收獲及河水的泛濫之間的規律而產生了天文學一樣,環境科學便是在人類社會進入工業化后,隨著工業化的不斷深入,在其帶給人類巨大效益的同時也產生了日益嚴重的負作用,這種負作用甚至危害到人類生存的這種情況下產生的。

環境科學與人類息息相關,其任務是保護人類生存環境,制定各項環境標準,為限制污染物的排放提供依據。環境如果受到了污染,就會對人的健康產生不良的影響。這里的環境是指自然環境。分為兩類,即原生環境和次生環境。原生環境是指天然形成的自然環境,如空氣、水、土壤等。次生環境是指由于工農業生產和人群聚居等對自然所施加的額外影響,引起人類生存條件的改變。[1]其中次生環境是危害人體健康的主要環境因素,也是環境科學研究的客體。環境污染就是人類的生產生活對自然原生環境所造成的危害,這種危害是多方面的。下面就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和噪聲污染對健康的影響來說明環境科學的意義。

一大氣污染對健康的危害

大氣是由一定比例的氮、氧、二氧化碳、水蒸氣和固體雜質微粒組成的混合物。就干凈清潔的空氣而言,按其體積計算,在標準狀態下,氮氣占78.08%,氧氣占20.94%,氬氣占0.93%,二氧化碳占0.03%,其他氣體體積微乎其微。各種自然的變化會引起大氣成分的變化,例如火山爆發和森林火災會產生有害氣體及其他微塵顆粒,但這種變化是局部的、短暫的。而隨著現代工業和交通運輸的迅速發展,向大氣中排放的物質的量越來越多,種類也越來越復雜,引起大氣成分發生急劇變化。當大氣正常成分之外的物質達到對人類的健康及動植物的生長以及氣象氣候產生危害時,我們就說大氣受到了污染。

(一)污染源。工業企業排放的廢氣;生活爐灶與采暖鍋爐;交通運輸。

(二)污染物。顆粒物,SO、SO2、CO、NO、NO2、氟氣體、含氯氣體等。

(三)危害,談到大氣污染的危害,先舉兩個具體的例子:1952年12月倫敦發生的光化學煙霧,4天中死亡人數較常年同期多4000多人,其中45歲以上為平時的3倍,1歲以下為平時2倍。被稱為“世界公害”和“20世紀十大環境公害”之一的洛杉機光化學煙霧事件發生于1955、1970年,前者使400多人呼吸衰竭而死,后者致全市3/4的人患病。下面是大氣中污染物對人體的具體危害:

顆粒物:直徑小于0.015μm最容易進入人體肺部組織,稱為“可吸入因子”,在肺部沉積,引起肺組織纖維化病變,導致肺心病、心血管疾病。另外微粒物多是污染物的載體和催化劑,可吸附多種污染物如硝酸鹽、硫酸鹽、金屬等,引起肺癌等多種疾病。

SO2:SO2易形成酸霧、酸雨。當空氣中的SO2濃度達到15mg/m3時,呼吸道受到刺激,達到20mg/m3時,使人眼睛流淚,咳嗽;當達到100mg/m3時,可致人死亡。

CO:阻礙氧氣的傳輸,使人體缺氧。危害中樞神經系統,造成人的感覺、反應、記憶等機能障礙,嚴重者會危害血液循環系統,導致生命危險。

NO:與血液中的血紅蛋白結合后生成亞硝酸血紅蛋白和亞硝酸高鐵血紅蛋白,使血液運輸氧氣的能力下降。

NO2:危害人體的呼吸系統。當空氣中N02的濃度達100mg/m3時可致人死亡。

二、水污染對健康的危害

水是人體的基本成分,占人體比重的70%,人體的水5—13天更新一次,是生命活動不可缺少的物質。如果外界許多物質被混入水源,降低了水質,使水質物理與化學性質發生改變,水質變壞降低了使用價值,稱之為水污染。[3]世界衛生組織報告80%的疾病與水有關,不潔飲水為人類健康十大威脅之一。據統計。淡水占全球水總儲量的2,53%,其中可利用的淡水僅占淡水總量的0.34%。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世界首腦會議上,將水危機列為未來十年人類面臨的最嚴重危機之

(一)污染源。污水主要來源于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污染主要是有機物,一般為蛋白質、糖類等雜質,微生物如沙門氏菌、腸道病毒、志赫氏菌等以及水廠凈水工業中加入消毒劑而生成毒副產品DPs如氯仿、四氯化碳等。工業廢水含有大量對人體有害的物質如鉛、砷、氟、氰化物、氯仿等。

(二)危害

鉛:損害神經系統,妨礙兒童發育,引起胎兒畸形。人的耐受量每周為3mg。

砷:飲水中砷含量過高,長期飲用引起皮膚癌發病率增高。

汞:有劇毒,長期作用可形成慢性中毒,損害神經系統。

氟:引起骨骼變形、發脆,損害腎臟肌能,引起關節疼痛,出現氟骨癥。

氰化物:導致腦組織受損,呼吸中樞麻痹,嚴重者中毒致死。

四氯化碳:致癌性、損害肝和腎。

氯仿:具有潛在致癌的危險性。急性毒性為肝和腎的損傷和破壞,包括壞死與硬化。

總大腸菌群:包括沙門氏菌、志贊氏菌、腸道病毒等均可以水為媒介引起腸道傳染病。

三、噪聲污染對人體的危害

噪聲污染是發聲體作不規則的振動時所發出的聲音。從生理學角度講,凡是干擾人們休息、學習和工作即不需要的聲音都稱為噪聲。當噪聲對人及周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時就形成噪聲污染。

(一)污染源

交通噪聲:機動車輛、船舶、飛機所發出的噪聲;工業噪聲:工廠生產機器運轉所發出的噪聲;建筑噪聲:建筑機械工作時發出的噪聲;社會噪聲:包括人們社會活動、家用電器、音響設各所發聲音。

(二)危害

損傷聽力:根據損傷程度分為,聽覺疲勞,是暫時性、可恢復的,短時間處于強噪聲環境中會感到雙耳難受、頭痛,但回到安靜環境后很快就能恢復:噪聲性耳聾,長期處于強噪聲環境下聽覺疲勞得不到及時恢復,耳內器官發生器質性病變;爆震性耳聾,突然暴露于及其強烈的噪聲中,引起鼓膜破裂、出血,螺旋器從基底急性剝離,使人永久喪失聽力。

損害視力:噪聲作用于聽覺器官,通過神經系統的作用波及視覺器官,造成視力減弱,使視覺、視野發生異常。

對心血管系統的影響:長期處于高噪聲的人比正常環境下的人高血壓、冠心病、動脈硬化發病率高2—3倍。地區噪聲每上升1分貝,高血壓發病率上升3%。

對生長發育的影響:對正處于生長發育階段的嬰幼兒來說,噪音危害尤其明顯。經常處在嘈雜環境中的嬰兒不僅聽力受到損傷,智力發展也會受到影響。

環境污染除了上述三種外,還有與人體健康較為密切相關的放射性污染、電磁波污染等。由于篇幅所限,這里不再一一陳述了。

參考文獻:

[1]王俊主,化學污染物與生態效應[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3

第6篇:人文環境論文范文

1.1調查對象

本次調查共涉及北京市、煙臺市、濱州市三個地區的6所醫院的600名住院患者。問卷調查對象平均年齡為42歲,年齡區間15~85歲。工作涉及到農民、工人、教師、醫生等不同領域。學歷涉及小學、初中、高中、中專、大專、本科、碩士、博士等不同層次的文化程度。

1.2研究方法

分析運用信息不對稱理論對個人醫療信息法律保護研究的文獻資料,設計個人醫療信息法律保護調查問卷。問卷內容主要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對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的認識、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方面遇到的問題及處理情況、需求及意見建議等。發放問卷進行調查,然后對回收的問卷進行核實計算,找出有效問卷。所有數據資料全部經過審核,沒有錯誤或者遺漏項目的資料為合格資料,其余為不合格資料,對所有合格資料進行雙軌錄入,用EXCEL,SPSS17.0等統計軟件進行統計描述,對部分變量進行R×C列聯表χ2檢驗。

2結果及其分析

2.1被調查群體的特征

本次調查人群為北京市、煙臺市、濱州市三個地區的6所醫院的住院患者。發放問卷共計600份,收回600份,其中合格問卷582份,合格率97%。經統計,在600名被調查者中男性246人,占41%;女生354人,占59%。北京市200人,占33.3%;煙臺市200人,占33.3%;濱州市200人,占33.3%。

2.2有關個人醫療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了解程度的分析

醫院患者對個人醫療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了解比較欠缺。不同學歷的患者,在信息了解程度上,總體存在隨學歷升高了解程度升高的趨勢。所調查的了解情況,北京市兩所醫院總體上有13%的患者相當了解,27%的患者比較了解,46%的患者了解一點,14%完全不了解。煙臺市兩所醫院總體上有7%的患者相當了解,23%的患者比較了解,39%的患者了解一點,31%完全不了解。濱州市兩所醫院總體上有5%的患者相當了解,19%的患者比較了解,37%的患者了解一點,39%完全不了解。由此可以看出,北京地區的患者對個人醫療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的了解程度比煙臺地區的患者要高,濱州地區最低,這可能和各地被調查患者的整體文化水平和經濟水平有關。

2.3對我國個人醫療信息法律保護現狀的看法

結果顯示:對個人醫療信息法律保護現狀非常滿意的患者占總數的5.15%,比較滿意的占14.78%,一般滿意的占23.71%;不太滿意的占35.40%,不清楚的患者占總人數的20.96%。總起來講,不滿意、完全不清楚的患者占總數的56.36%,所以,患者對我國個人醫療信息法律保護現狀并不是很滿意,還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來改善。

2.4影響個人醫療信息法律保護的信息知曉情況的相關因素

2.4.1學歷程度差異

根據統計數據,得出結果:P<0.05,有統計學意義,可以認為不同學歷人群對個人醫療信息法律保護的信息知曉情況是有差異的。小學及以下學歷的患者對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的的信息的知曉率為9.4%,初中學歷患者的知曉率為20.5%,高中學歷患者的知曉率為37.5%,本科學歷患者的知曉率為29.8%,碩士學歷患者的知曉率為63.0%,博士及以上患者的知曉率為75%。由此,我們大致可以認為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的信息的知曉率隨學歷的升高而升高。個人醫療信息不對稱問題受學歷程度的影響。可見,教育對于解決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具有較大的影響。

2.4.2生活城鎮差異

根據統計數據,得出結果:P<0.05,有統計學意義,可以認為居住在城市、城鎮、農村不同地區的患者對個人醫療信息法律保護的信息知曉情況是有差異的。生活在城市的患者對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的的信息的知曉率為44.8%,生活在城鎮的患者的知曉率為36.6%,生活在農村的患者的知曉率為23.5%。由此可知,生活在城市的患者對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的信息的知曉率比生活在城鎮的患者的知曉率要高,生活在城鎮的患者的知曉率比生活在農村的知曉率要高。可見,發展經濟對于解決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具有較大的影響。

2.4.3生活地區差異

根據統計數據,得出結果:P<0.05,有統計學意義,可以認為北京、煙臺、濱州三地的患者對個人醫療信息法律保護的信息知曉情況是有差異的。被調查的北京地區的患者對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的的信息的知曉率為44.9%,煙臺的患者的知曉率為33.0%,濱州的患者的知曉率為26.0%。由此可知,北京地區的被調查患者對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的信息的知曉率比生活煙臺地區被調查的患者的知曉率要高,煙臺地區被調查的患者的知曉率比濱州被調查的患者的知曉率要高。

2.4.4職業差異

根據統計數據,得出結果:P<0.05,有統計學意義,可以認為不同職業的患者對個人醫療信息法律保護的信息知曉情況是有差異的。農民對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的的信息的知曉率為16.9%,學生的知曉率為39.5%,醫生的知曉率為66.7%,教師的知曉率為41.7%,公務員的知曉率為42.9%,其他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知曉率為36.2%,自由職業就業人員的知曉率為22.0%。由此可知,被調差的人員中,醫生對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的信息的知曉率是最高的,醫生相對于其他職業的從業人員對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的相關信息還是比較了解的。

2.5對待個人醫療信息法律保護的態度

對待個人醫療信息法律保護完全沒意識的患者占總數的8.93%,不太注意的占28.52%,一般注意的占33.68%;比較注意的占18.90%,非常注意的患者占總人數的9.97%。分析數據可以得出,大家對待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的意識還不是很強烈,對于個人醫療信息的泄露,患者個人也有責任。所以,個人也應該加強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的意識。

3個人醫療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原因分析

3.1個人醫療信息不對稱產生的直接原因

統計分析顯示有37.45%患者平時不會太注意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不對稱產生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患者對于醫療信息保護的忽略。然而,患者不主動了解個人醫療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對于這方面的宣傳工作也不會主動參與,遇到醫患關系問題,采取不正當的行為解決。因此很難獲得較為準確、豐富的信息,造成信息不對稱問題[3-4]。日常生活中會被動的接受這方面的相關信息,但了解的比較零散,完全沒有針對性。遇到個人醫療信息泄露后,不知道采取哪些合理的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是這種不主動的行為,影響了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進程,引起了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過程中多方信息不對稱狀況。

3.2個人醫療信息不對稱產生的間接原因

第一,個人醫療信息法律保護的機制不健全,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機構[5];第二,醫護人員管理不規范,很多醫生也不完全了解個人醫療信息保護方面相關法律。此外,醫學人員在信息素養方面存在不足,有關專家的調查結果顯示“醫學人員遵守信息道德性不夠”占11.76%[6];第三,不了解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的法律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途徑不廣、力度不夠,也導致了信息不對稱問題;第四,沒有明確的投訴、賠償機制,由于缺少專門的投訴機制,患者很難維護自己的權利,遇到侵權行為,就會采取不當的行為維權。周而復始,就會導致個人醫療信息法律保護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4個人醫療信息法律保護的應對策略

4.1個人醫療信息主體應采取相應的措施

首先,個人醫療信息主體作為個人醫療信息的“發源地”,要從源頭上做好防范工作,樹立個人信息安全意識,采取自我保護的安全措施[7]。統計表明,僅有28.87%的患者注意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仍有大部分的患者沒有意識到對個人醫療信息法律保護的重要性;其次,患者應與醫生積極交流。調查顯示,醫生較之其他職業的人員對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的信息的知曉率是最高的,個人在與醫生的交流過程中會無形增強保護醫療信息的意識。最后,個人應加強了解醫療信息法律保護的相關知識。

4.2醫院應該制定完善的法律保護機制

醫療事業具有專業性和特殊性,所以普通患者比較少能夠完全理解與認識一個醫療行為。患者想要對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有比較全面、準確的理解,必須要有醫護人員的相應說明[8]。為了使患者能夠在醫護人員說明的基礎上作出理智決定,醫務工作者在履行告知義務的時侯應當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我們認為,醫院應制定相應的制度,施行獎懲并行的績效考核辦法。同時也需要制定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的監督機制,以確保其合理有效的實施其職權,為保障患者和醫務人員的權利發揮指導和監督的作用。從而解決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調查的患者中有43%的患者認為我國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出現信息不對稱情況的原因有醫護人員管理不規范,所以目前的醫院在落實患者的權利方面還是有待于提高的。

4.3政府和其他相關社會機構應該通力合作

4.3.1促進經濟發展,縮減區域知曉差異

目前,醫療糾紛急劇增多,媒體也頻頻曝光,有關醫療方面的投訴已經成為社會熱點[9]。在這些糾紛中,患者的個人醫療信息權未得到充分的保護。上述分析表明,區域差異對個人醫療信息法律保護的影響比較明顯,其中北京地區患者對其的了解情況明顯比煙臺和濱州地區程度高,這說明了地區的經濟情況和文化程度對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的影響比較大。因此,我國應該加快經濟發展,并加大媒體的宣傳力度,縮減區域差異,同時也縮短不同地區之間上層建筑的差距。

4.3.2建立健全個人醫療信息的法律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制度

第7篇:人文環境論文范文

摘要:環境人格權是環境保護吁求在人格權法中的反映。傳統人格權法不利于保護公民的環境利益,民法應當規定環境人格權,確認侵害環境人格權的行為為侵權行為,并采取傳統民事救濟手段和精神損害賠償的方法保護環境人格權。

一、問題的提出

民法的人格權制度是對主體本身進行直接保護的制度,是民法的基礎性制度。人格權是關于人之存在價值和尊嚴的權利。作為生活在環境中的人,應當獲得適宜的生存環境,體現出其作為主體的尊嚴;而生活在被污染的、有害身心健康的環境中的人,則不能被認為是有尊嚴的。因此,良好適宜的環境是人生存發展的基礎,它具有人格利益屬性。環境人格權是由環境權概念演變而來的,是環境保護吁求在人格權法中的反映。

從傳統民法對人身權保護的情況來看,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是健康權,但通過健康權來實現環境權益的保護顯然是不足的。健康權的侵害是一種醫學標準,以身體的功能和疾病為承擔責任的前提。而在環境權益侵害中,造成健康的損害已為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最嚴重后果,傳統人格權無法涵蓋。

從司法實踐來看,國內已出現了不少要求保護環境權的案件。如陽光權糾紛、通風權糾紛、水污染糾紛、熱污染糾紛、噪聲污染糾紛、眺望權糾紛、惡臭妨擾糾紛以及家庭裝修污染糾紛等等。

可以預見的是,像這樣的環境糾紛案件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維權意識的增強,還會越來越多。傳統的相鄰權制度固然可以提供一定的救濟,但這種救濟一方面缺乏保護環境的價值取向,另一方面還表現出滯后性的不足,更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的相應規定。所以,在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環境保護日益加強的情況下,在民法典中確立環境人格權是十分必要的。

另外,環境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納入民法,已有立法例。以1996年最新頒布的烏克蘭民法典為例,其第二編主要規定了人格權的內容,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保護權、消除威脅生命和健康之危險權等等,其中還專門規定了環境權。環境權這時已經成為人格權的一個組成部分。烏克蘭民法典的這一立法例,代表了當今民法發展的新趨勢,值得我們借鑒。

二、環境人格權的內涵

民法中的人格權是指主體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為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而環境人格權就是權利主體依法所固有的,以環境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為維護主體的完整人格所必備的權利。第一,環境人格權是主體本身固有的權利。“固有”是人格權的基本特點,指主體始終享有且與主體不可分離,這是由“人格”的性質決定的。喪失適宜的生存環境意味著主體人格的缺損,是不完整的人格。第二,環境人格權以環境人格利益為客體。環境人格利益是人在適宜的環境中生活的利益,具體包括:獲得正常日照及避免噪光污染的利益,在清潔的空氣中生活的利益,在寧靜的環境中生活的利益等。這些利益主要是精神性利益。第三,環境人格權是維護主體的人格完整所必備的權利。人格的完整性是人作為主體正常生活并與他人交往的必備要件。完整的人格不僅應當包括獨立完整的一般人格,而且應當包括完整的、獲得充分保護的環境人格。這是人作為主體的應有含義,只是在環境問題沒有凸顯之前,對環境人格的損害沒有發生或者十分輕微,所以沒有進入制度規范的視野。因此,環境人格權對環境人格利益的保護是維護主體的完整人格所必需的。

從法律關系上看,環境人格權法律關系是當事人之間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任何人都賦有對舒適、寧靜的自然環境不予侵害的不作為義務,否則權利人可以主張相應權利。權利的內容應當包含兩個主要方面。一是環境安全權,即任何人都賦有保障環境安全的不作為義務,都有要求生命安全不受環境威脅的權利。對因造成環境安全危害的行為人可以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其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現代科學已經證明,安全需要也是人的一種基本需求,是一種僅次于食物需要的需求,它在人的心理健康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界不能完全漠視人的這種基本需求,應當通過立法進行保護。二是環境適宜權,包括身心健康不受損害、生活不受不當妨擾、享受和欣賞自然環境的權利。其中,“健康”的標準不是醫學標準,而是環境衛生標準。環境衛生標準參照法規、規章的標準制定,一般應高于生活中的環境衛生標準,而低于環境保護法確定的環境污染損害標準。醫學標準不是環境人格權的內容,而是健康權的內容。對于生活中輕微的、短暫的甚至是必要的噪聲、惡臭、振動等妨擾,一般應當容忍,但對嚴重的、過分的甚至是惡意的、對時間地點不加選擇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應當認定為侵害環境適宜權行為。

環境人格權可以根據其不同的內容劃分為若干具體種類,主要包括:

(1)安全權。即民事主體享有在安全的環境中生活和要求生命安全不受環境威脅的權利。

(2)陽光權。即民事主體享有免受噪光危害及居所獲得充足陽光照射的權利。

(3)寧靜權。即民事主體享有在適當安靜的環境中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權利。

(4)清潔空氣權。即民事主體享有在未受污染的空氣中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權利,但正常的、輕微的生產、生活活動所產生的空氣污染除外。

(5)清潔水權。即民事主體享有享用清潔、衛生的水的權利。

(6)通風權。即民事主體享有保證居所空氣流通性的權利。空氣流通是居住人身心健康的重要環境因素,因此必須加以保障。

(7)眺望權。即民事主體對其居所的視野開闊性所享有的權利。由于現代城市規模的日益擴張,土地的價值愈發珍貴,所以,對眺望權的享有應當加以限制。不過,在將開闊的視野景觀作為不動產當事人約定內容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向對方主張眺望權。

三、環境人格權的民法保護

1.確認侵害環境人格權的行為為侵權行為

民法確認侵害環境人格權的民事違法行為是侵權行為。只有基于民法的這一基本認識,才能對自然人的環境人格權進行有效保護。

行為的違法性、主觀過錯、因果關系證明和危害后果往往是傳統侵權民事責任承擔的條件,只有特殊情況下適用無過錯原則。但在環境侵權行為中,由于其具有危害大、影響深、潛伏時間長、有時危害情況難以查明的特點,決定了對其“違法性”、“主觀過錯”、“因果關系證明”及“危害后果”要進行必要的變更。侵權中,“違法性”只是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必不可少的要件,但不能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要件。行為違法造成損害當然要承擔民事責任,但在行為不違法但有危害時,同樣要承擔民事責任。工業污染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似乎已經成為通說,但在侵害環境人格權的情況下,采用過錯與無過錯相結合的“二元歸責原則”似乎更加合理。筆者認為,來自工業污染、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環境侵害應當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對來自自然人的環境侵害,應當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在因果關系上,侵犯環境人格權采用因果關系推定比較合理。在危害后果要件上,不以危害后果出現為要件。例如,若安全受到威脅,導致人受驚嚇、產生恐懼、失眠、生活秩序嚴重受干擾等等,即使沒有出現危害后果,行為人也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侵害環境人格權的一般性民事責任形式

(1)消除危險。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尚未對他人造成損害,但已對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權的可能的,受危險威脅或影響的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消除現存的危險狀態。在人身權法律保護中,消除危險適用于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遭受危險威脅或影響的場合。由于環境人格利益損害的不可逆轉性和不可補償性,消除危險的預防性意義就顯得尤為重要。

(2)停止侵害。行為人實施的侵害環境人格權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受害人可依法請求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其侵害行為,也可以首先向對方提出停止侵害的要求。

(3)排除妨礙。不法行為人實施的侵害行為使受害人無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人身權利的,受害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排除妨礙在于采取措施消除仍在持續的危害,以恢復權利的完整狀態。

(4)恢復原狀。行為人堆放危險物、傾倒廢水等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造成水體、道路、景觀等的功能顯著下降或者有顯著下降的可能時,權利人可以要求其恢復原狀。

(5)賠禮道歉。這種法律保護方法是指責令侵權人向受害人公開認錯,表示歉意。賠禮道歉對于撫慰、平復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具有特殊的作用。基于生活需要的輕微的侵害行為,一般不能苛責當事人賠禮道歉,但惡意者或者嚴重過失者,要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6)賠償損失。對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失,不管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物質性的還是精神性的,都應當予以賠償。賠償損失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最基本形式。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形式。

環境人格權保護的是環境人格利益,是一種尊嚴性人格權。所以,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是順理成章的事。環境人格權作為“其他人格利益”,如果不能以侵害其他具體人格權的名義進行法律保護,應當認其為侵害一般人格權的侵權行為,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方法進行法律救濟。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公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一般人格權法律規定的適用,做出了一個具體的解釋,第一條對“其他人格利益”進行保護的規定為環境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提供了適用的可能。

關于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方法保護一般人格權的意義,楊立新教授認為:“用這種方法保護一般人格權,是一般人格權立法的重要內容。對立法來說,具有重要的修補作用,對于公民權利的保護來說,具有重要的補充作用。人民法院在適用這種保護作用中,應當大有作為,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動作用,將民事主體植于嚴密的民法保護之中。”

在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上,除了應當遵循精神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方法,確認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準確計算精神損害賠償金之外,為公平起見,根據“二元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場合下應當肯定精神損害賠償;同時,在無過錯責任場合下亦應肯定精神損害賠償,因為這是精神損害賠償的補償功能決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將使法律對人格權的保護更加完善。

顯然,在環境侵權中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是由環境侵權的特點所決定的。當然,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也要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和無過錯責任中的損害結果情況來判斷,不能無限度地適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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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人文環境論文范文

1.1信息化時代的知識管理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得到迅猛發展,人們越發感受到信息革命帶來的積極影響,為其生活、工作和學習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然而,繁榮背后我們也清楚地看到了另一番景象:如今網絡信息總量早已超出了人類所能承受的認知負荷,從過剩的信息中篩選出一小部分符合自己要求的,必將消耗過多無意義的時間和精力。知識管理是利用計算機技術、通訊技術和網絡技術幫助個人有效管理飛速增長的信息,把個人認為最重要的且將成為個人知識庫的信息進行整合的概念框架,它為那些零散的、隨機的信息轉換成可系統利用的和可擴展的個人知識提供了一種策略,為個人適應信息化時代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有效途徑。甘永成認為,知識管理的核心作用有兩個:①將隱性知識更加明晰化,一方面將獲取的數據和信息進行深度加工、分析、綜合,得到可直接用于解決問題和決策的知識化信息;另一方面使知識能更清晰、明確地表達或更容易理解、查找和利用。從學習者的角度來看,網絡學習的過程往往是從獲取信息開始的。互聯網上海量的信息資源經過學習者的評估、組織、分析、外化的過程,才能成為真正有價值的知識。隨著知識數量的增加,學習者還應建立起明確的知識結構體系,并逐步將已有知識歸類整理,以便日后的查找和利用。②與他人更好地共享已有的知識,能使知識快速傳遞到需要的地方,更有效地將思想轉化為行動。從知識的角度來看,知識的價值在于流動。只有通過交流和共享,知識才能獲得更好的利用和增值效果。對于個人來講,一方面共享知識能夠在幫助他人的同時獲取滿足感,并贏得尊重和信賴;另一方面對他人共享的知識、經驗進行消化和吸收,有助于豐富知識結構,解決實際問題,促進知識創新。

1.2個人學習環境與知識管理的契合性

知識管理需要工具的輔助和支持才能提高人的競爭力。然而,專門的知識管理軟件由于占用資源大、運行速度慢、高級功能有限等原因,在教育領域中的應用并不十分廣泛。隨著社會化學習理念的推動和Web2.0技術引發的巨大變革,個人學習環境應運而生,并為網絡環境下的個人知識管理創造了新的機遇。

1.2.1個人學習環境從理念上涵蓋知識管理

2004年,個人學習環境(PLE)在英國教育技術和互用性標準JISC中心(centreforeducationaltechnologyandinter-operabilitystandards,JISCCETIS)會議上被正式提出,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明確統一的概念。Harmelen認為:個人學習環境是一種能夠幫助學習者個體控制和管理自己學習的系統,包括建立學習目標、管理學習內容、控制學習過程和支持學習交流等。實質上學習者學習的過程就是對知識的獲取、加工、存儲、傳遞、應用和創新的過程,這與知識管理的基礎活動是一致的。此外,MicheleMartin構建了PLE概念圖。根據學習階段將個人學習環境分為收集信息、處理信息、學習行動三個主要方面。通過各類工具進行信息的收集、處理和應用,從而更高效地利用信息資源提高學習效果,這與甘永成所提出的個人知識管理的核心是相吻合的。

1.2.2個人學習環境從工具上支持知識管理

個人學習環境不僅在理念上支持知識管理,它還集合了多種工具幫助學習者進行知識管理。Wiki作為一種開放的超文本系統,模糊了信息創造者和信息消費者之間的界限。學習者可以通過目錄檢索和全文檢索兩種方式查閱相關條目信息,也可以創建、修改某一主題,將自己的知識分享給他人,以促進知識的傳播與利用。Blog作為信息的獲取與平臺,結合了網絡環境下讀與寫兩方面的信息承載功能,學習者既可以暢所欲言,各抒己見;同時又可以相互借鑒,取長補短。Flickr、BBS、人人、豆瓣等各類社交網站聚集著海量的志同道合的人群,有利于集思廣益;此外,實名制的人脈關系,也為進一步的溝通交流與資源共享提供了諸多便利。隨著網絡信息的爆炸式增長,RSS閱讀器日益得到人們的青睞。用戶可以根據自身需求訂閱相關的網頁內容,大大縮短了查找信息的時間,提高了學習和工作的效率。近年來,聚合技術逐漸從簡單的內容聚合走向了應用聚合,用戶可以根據個人偏好將不同的站點或應用放在一個頁面內進行集成顯示。一站式的用戶體驗,方便了個人學習環境的構建,也給學習者的個人知識管理帶來了新思路。

2個人學習環境模型構建

進入e-learning2.0時代,學習者不再是單純的消化、吸收課程者組織的課程教學內容,而是充分利用網絡上的信息資源,不斷創造新內容,并進一步促進知識的傳播、應用與創新。如何使學習者在網絡學習過程中得到充分的技術給養,并使學習成效發生顯著飛躍,是教育技術研究者的研究重點。文章從學習者的角度出發,依據甘永成和MicheleMartin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基于知識管理的個人學習環境模型。個人學習環境本身就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只有把它納入到動態的學習過程中去考察,才能設計出符合學生要求,有效支持學生學習的學習環境。個人知識管理的過程主要包含獲取加工、交流共享、應用創新三個階段。獲取信息是信息管理的主要內容,即實現對顯性知識的編碼化和數據庫化,包括獲取、分析加工和顯示存儲等環節,交流共享與應用創新是知識管理在信息管理基礎上的延伸和發展,學習者在此過程中將顯性知識與隱性知識相互轉換,通過進行比較、分析、概括、提煉和推論,促進知識的有效增值。下面將以學習過程中知識管理的一般流程為脈絡,對上述模型展開論述。需要說明的是,模型中知識管理與個人學習環境并不是簡單的疊加組合,而是更深層次上的動態融合,人、工具、資源、服務可以為知識管理的各個環節服務。

2.1獲取加工

獲取加工是知識管理的第一步,學習者往往根據自己的需求瀏覽、查找并收集信息。知識搜索引擎是學習者常用的信息獲取工具,學習者可以利用其自然語言查詢技術,通過輸入簡單疑問詞句直接搜索得出答案。然而,網頁上大部分信息資源幾乎都是非結構化的。非結構化的數據信息往往具有以下特征:形式上的高維、海量、異構與動態;內容上的不完整、不確定、無序與歧義;表達上難以用有限規則刻畫;翻譯與應用上依賴信息利用主體的感知和理解等。這就需要學習者按照一定的邏輯、規律和方法,對不同來源的信息進行鑒別、篩選、組織、歸納和整理,從而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質量較高的知識集合。知識集合只有充分顯示出來才能被進一步的利用,從而創造更大的價值。學習者可以利用Wiki、Bl-og等工具進行知識的外在化(從隱性知識到顯性知識)和組合化(從顯性知識到顯性知識),也可以利用電腦或網絡云盤等將組織好的知識存儲起來形成一個知識庫。值得注意的是,學習者應根據一定的規則給信息內容加以標識并做好分類整理工作,以便日后方便快捷地提取先前資料。

2.2交流共享

網絡學習共同體是一個多元化網際助學者的集合體。所謂助學者(facilitators)意指一種多身份的存在,他不僅是教師、學科專家或經過訓練的輔導者,還應該是包括學生在內的所有學習活動參與者,所有人都應當成為共同體學術性對話的主體之一。在個人學習環境中,學習者可以利用QQ群、博客群、論壇社區等應用與助學者之間展開對話,雙方可以就某個主題各自提出不同的觀點和想法,相互解疑、爭辯和評價,相互合作解決各類問題。交流共享的過程涉及到人、工具、服務,自然也涉及資源。然而,信息擁有者習慣于通過“壟斷”的方式,將信息、經驗作為個人財富的一部分,不愿意把自己最珍貴的知識資源拿與他人共享。這就導致共同體內成員間的交流與共享一直停留在較淺層次,難以達成真正意義上的思想交流與知識共享。為了實現良好的共享效果,學習者應摒棄傳統的壟斷觀念,主動共享有價值的思想、觀點以及各種顯性材料,從而獲取他人的理解、信任與認同,不斷把交流共享提到新的高度與層次。

2.3應用創新

學習者進行網絡學習的最終目的是將知識應用到日常生活中去。在實際學習過程中學習任務按其本身的復雜程度,往往被分為個人任務和協作任務。在個人任務中,學生通常在信息獲取、加工、交流、共享過程中逐步構建出問題的解決方案,并在實踐應用中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從而提出最佳的解決辦法。在協作任務中,學習者在主動承擔個人任務的同時,還應與他人共享資源、及時溝通,以保證任務的順利完成。第一代知識管理強調現有知識的編碼化與共享,相比而言,第二代知識管理則更加重視新知識的快速生成,從而提高學習績效。個人學習環境為知識創新的自然產生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平臺,許多工具,如概念圖、思維導圖都能夠幫助學習者厘清知識脈絡,發現關鍵環節,產生思維跳躍。隨著知識和經驗的不斷累積,借助想象與靈感,學習者就有可能突破原有的思維框架,產生新的設想與發明。學習者還可以使用Bl-og、Wiki等工具把自己的觀點或想法記錄下來,將隱性知識轉化為顯性知識,從而促進創新成果的生成。個人學習環境和Web2.0的基礎是一樣的:社會性網絡和社區的興起,強調創新而不只是消耗。基于知識管理的個人學習環境將學習者置身于一個研究創造的學習環境中,學習者在發現問題、探索問題和解決問題過程中,以類似科學研究的方式不斷進行深度思考并展開一系列的分析、探討活動,這對他們創造能力的培養具有重要意義。

3個人學習環境平臺搭建

第9篇:人文環境論文范文

關鍵詞:環境責任;強制性保險;商業保險

2006年6月國務院在的《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出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其中把環境責任保險作為一個重點發展領域,這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2005年全國共發生環境污染與破壞事件1406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515(未包括松花江污染事故損失)萬元。這些損失關系到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世界上保險業發達的國家一般都通過環境責任保險來轉移這種風險。環境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從事保險單約定的業務活動導致環境污染應當承擔的環境賠償或治理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投保人以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的形式,將突發、意外的惡性污染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責任保險是保險業發展的高級階段,它是社會經濟和法律建設逐步發展完善的結果,也是保險業參與社會管理工作的直接表現。近幾十年來,責任保險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成為財產保險中的重要險種。美國的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占非壽險保費收入的50%左右,歐洲發達國家占35%左右。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僅為5%左右(不含汽車責任險),相對于國際平均水平的10%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發展潛力很大,隨著科學發展觀的落實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推進,環境責任保險有著更大的需求。

(一)我國開發環境責任保險的緊迫性

1.環境責任保險是保險公司新的業務增長點。國際保險發展的歷史表明,責任險的發展程度是衡量一國或地區產險業發達與否的重要指標,也是反映產險市場險種結構是否良好的主要參照。責任保險的發展水平是受國家經濟發展制約的,責任保險的需求與第二、第三產業的發展密切相關。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的調整,第二、第三產業占我國經濟的比重正在不斷上升,環境責任保險在我國有著巨大的發展空間。目前傳統的有形財產保險市場趨于飽和,處在徘徊不前的狀態。隨著外資保險公司以各種形式進入中國并開始享受國民待遇,外資保險公司和中資保險公司的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中資保險公司在有形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的開發達到了一定的深度和廣度,繼續開發的潛力有限,而國內環境責任保險市場還是一片空白,搶占環境責任保險市場,無疑將為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帶來新的契機。

2.政府減輕財政負擔。如果企業沒有通過環境責任保險轉移責任風險,在企業無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國家必須承擔其社會管理職能,國家財政將會負擔最后的責任。2005年,全國環境污染治理投資總額為2388.0億元,比2004年增長25.1%,占當年GDP的1.31%,達歷史最高水平,開發環境責任保險,將大大減輕國家的財政負擔。

3.增加監督主體,加強對環境污染企業的監督。在開展環境責任保險的過程中,保險人從承保計算費率到理賠都是與災害事故打交道,通過掌握環境污染事件的統計資料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和研究;減少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的頻率和損失的嚴重程度能相應的減少保險金的賠付,從而增加保險基金的積累和降低保險費率。保險公司從自身利益出發,也有加強防災防損工作的動力;保險人在對投保人進行檢查時發現有環境污染的隱患,可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投保方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消除措施,否則由此引起的保險事故帶來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保險人還可以采取差別費率和費率優待,對多年無賠付的投保人可采用優惠費率,對賠付記錄較多的投保人提高費率,以鼓勵投保人加強防災防損工作。通過開發環境責任保險,增加治理環境污染的參與主體,即保險公司。這樣有利于對環境污染進行積極、有效的監管。

4.保持企業經營的穩定。環境責任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我國生產力水平還不高,企業缺乏全面、系統的管理體系,造成環境質量的不穩定。隨著有關環境責任法律、法規的頒布,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環境責任訴訟案件將會不斷增加。當賠償責任巨大時,企業不僅可能被迫終止生產、銷售,而且可能面臨破產的危機。因此,企業要想提高承擔環境責任的能力,避免環境責任風險對企業經營造成的較大沖擊,投保環境責任保險是將責任風險轉移出去的最好的風險管理方法。此外,投保后的企業還可大膽引進新技術,開發新產品,增強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的能力,使企業生產經營得到穩定發展。

5.公眾環境維權的實現和社會穩定需要環境責任保險。賠償責任雖具有法律強制力,但是它并不能改變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受害者所獲賠償額的多寡受到致害人經濟狀況的剛性約束,如果污染侵權企業不具有足夠的清償債務的能力,被侵害者將無法得到事實上的救濟。通過開發環境責任保險,集合多數經濟單位,建立保險基金,使受害人即公眾的利益在承擔環境責任的致害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時得到確切可靠的保障。如果民事賠償不能順利地履行,將會造成很多家庭和個人的焦慮和不安,甚至引發社會動蕩。環境責任保險保證了這種民事賠償責任的順利履行,維護了整個社會的穩定,具有很強的社會管理功能。

(二)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實施油污損害的強制責任保險,作為締約國,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28條第2款規定,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應當持有有效的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另外,我國對于海洋石油勘探與開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作業者,已經實行環境責任強制保險。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的保險公司和當地環保部門合作推出了污染責任保險,1991年大連最早開展此項業務。后來沈陽、長春、吉林等城市也相繼開展,但范圍不大,保險規模也很小,只有幾個或十幾個企業投保,且投保呈下降趨勢。有的城市由于沒有企業投保,已處于停頓狀態。總的來說,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試點是不成功的。就整個環境保護領域,還沒有建立起完整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也沒有關于環境責任保險的專門立法,目前我國開發環境責任保險存在很多問題:

第一,我國試點適用的是任意責任保險制度。在任意保險模式下,企業是否投保取決于其自身意愿,不具有強制性。而很多企業為了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造成短期行為,置環境損害于不顧,不愿投保環境責任保險。

第二,保險責任范圍過窄。只把突發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將排污企業正常、累積排污行為所致損害以及污染所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損害排除在外。事實上,由于污染而造成民事賠償的不僅僅限于突發性污染事故,還同樣會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累積性污染事故。

第三,保險賠付率過低。在開始試點情況相對較好的初期,大連市1991年至1995年的賠付率只有5.7%,沈陽市1993至1995年的賠付率為零,遠遠低于國內其他險種50%左右的賠付率,而國外保險業的賠付率大多為70%~80%。保險責任范圍過窄,風險就相應減少,這是賠付率過低的直接原因,同時也使得企業不愿投保。

第四,保險費率過高。我國的污染責任保險費率是按行業劃分的,最低費率為2.2%,最高為8%,而其他險種一般只有千分之幾的費率。過高的費率使企業負擔過重,無法調動其投保的積極性。

第五,我國的環保法規不夠健全,尤其是缺少污染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再加上執法不嚴,對排污者客觀上沒有形成壓力。雖然污染環境造成了損失,卻很少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我國很多排污企業都是地方的利稅大戶,對當地的財政有重大影響,地方政府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往往對企業的污染行為網開一面,造成排污者很少有憂患意識,認為進行環境責任保險無關緊要。

(三)我國開發環境責任保險的戰略選擇

1.在發展步驟上應采取分步走的策略,先承保突發性的環境侵權行為,待條件成熟時再承保持續性的環境侵權行為,通過漸進的方式構建我國二元化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就環境侵權而言,根據環境侵權的原因可以把環境侵權分為突發性的和持續性的兩種,突發性環境侵權行為的發生具有偶然性,在事故發生前一般沒有明顯的癥狀,但一旦發生,就即時造成損害,受害人也能發現受害之所在,且能比較容易對損害作出認定;而持續性的環境侵權延續時間長,甚至是多種因素復合累積之結果,特別是在環境法律法規因遷就經濟發展和技術落后的現狀而放寬環保要求的情況下,其損害的發生往往存在著必然性、確定性。因此,侵權人和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發生的具體經過,常常缺乏深刻認識,以至于對侵權行為何時存在、侵權人是誰等問題難以認定,受害人更無從舉證。

2.在發展模式上建立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為主,任意性責任保險為輔的保險制度。由于環境損害原因的復雜性和承擔責任的特殊性,再加上各個國家不同的國情,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也呈現出不同的模式。國外較為典型的模式有三種:一是以美國和瑞典實行強制保險制度;二是以法國及英國等國家則以任意責任保險為原則的保險制度;三是以德國兼用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作為環境損害賠償的保障制度。政策性保險指一國政府基于政策性因素及目的所舉辦之保險,系屬強制性保險,多由政府制定法律為實施依據。決定某種風險是采取商業性保險還是采取政策性保險,取決于該種風險對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程度,以及在正常商業環境下承保該種風險的盈利程度。目前我國的環境侵權行為多體現持續性的特點,其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較大。所以,對于持續性的環境侵權,應通過國家的宏觀政策予以干預,采取政策性保險模式;而對于突發性的環境侵權,由于對侵權人、受害人損害程度的認定較為容易,對其發生的概率也容易統計,因此,對于突發性環境侵權行為的責任保險可以采取商業保險模式。在產生環境污染和危害最嚴重的行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如石油、化工、采礦、水泥、造紙、核燃料生產、有毒危險廢棄物的處理等行業。在城建、公用事業、商業等污染較輕的行業可以實行任意環境責任保險,是否投保取決于企業的自愿,因為這類企業是否投保,對企業和社會的影響都不會很大。

3.在保險范圍上以適度范圍為標準,因地制宜確定保險責任范圍與除外責任。我國環境責任保險正處在起步階段,有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編制適宜的保險合同條款有相當的難度,因此保險人要嚴格限制責任范圍,對于被保險人的非正常生產活動、違反規范的行為以及故意行為所引起的賠償責任、預防性費用等都可列為除外責任。我國有些學者主張應該擴大環境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但從目前我國的污染現狀、保險業的發展水平和發達國家的實踐來看,環境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還是不能擴大,與其涉及許多險種在出險后無力賠償,倒不如在能力所及的范圍內為保護環境切實發揮點作用更為實際。當然,也不可走入另外一個極端,責任范圍過窄,對投保企業的環境風險轉移得太少,企業就沒有積極性投保環境責任保險。

4.在險種設計中要避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我國目前的污染責任保險費率較高,污染責任保險費率是按行業劃分的,最低費率為2.2%,最高為8%,較其他險種只有千分之幾的費率相比,要高出好幾倍。如此高的費率,賠付率又低,企業根本就沒有投保的積極性。企業投保環境責任保險后,要制定相應的條款限制或降低被保險人的不誠實或欺詐行為。如限制保險責任范圍、明確除外責任、對被保險人的不誠實行為給予嚴厲經濟制裁等,以降低道德風險。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承保時要對投保企業進行檢查,嚴格估算企業的風險程度,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對確定損失概率及損失數額有意義的補充資料;保險人還要對被保險人的防災防損設備和措施提出建議。在合同有效期內,要監督企業的生產活動,提出避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措施。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應明確企業的責任程度,按照污染的種類和造成污染的原因確定不同的賠償數額,視其違背保險人提出的防污染措施的情況并決定制裁的措施。

5.在保險賠償限額上,實行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制。環境侵權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按照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理論,環境侵權人在追求經濟利益的活動中造成了環境和他人合法環境權益的損害,就應承擔賠償全部損失的責任。但是,在環境侵權責任保險中,在給予受害人賠償時,應實行責任限額制。環境侵權限額賠償原則是環境侵權責任保險限額賠償的基礎。在環境侵權中,環境本身所遭受的損失和由環境侵權所導致的受害人的財產、生命、健康和精神損失一般都相當巨大。如果讓環境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極可能使該侵權人陷入困境甚至走向破產,這不僅使受害人因侵權人破產而得不到全部賠償,也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基于促進社會發展、提高就業的考慮,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實行有限額的環境侵權賠償制。實行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制有利于促進投保人、受害人采取措施,減少環境侵權的發生及其損害的擴大。實行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制也有利于維持保險機構的清償能力,與普通的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相比,環境侵權責任險的保險利益則要復雜得多。保險人為了限制其責任承擔,在環境責任保險單中不得不使用“日落條款”,所謂日落條款,是指約定自保險單失效之日起最長30年的期間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通知索賠的最長期限條款。我國環境責任保險正處在起步階段,有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編制適宜的保險合同條款有一定的難度,因此保險人要嚴格限制責任范圍,對于被保險人的非正常生產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故意行為所引起的賠償責任、預防性費用等都可列為除外責任。

6.對環境責任保險予以再保險。再保險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的方式,部分轉嫁給其他保險人的一種保險方式。再保險是原保險人以繳付分保費為代價將風險責任再轉嫁給其他保險人(再保險人),在保險人之間進一步分散風險。對于環境侵權而言,由于環境侵權具有被侵害對象的廣泛性和環境侵權損害后果的嚴重性,所以,能否有效解決保險人的風險分散問題是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能否廣泛開展的關鍵所在。如果只由一家保險公司予以承保,有可能因為保險公司的規模較小或賠付能力較小,在危險發生以后出現賠付不了的情形。所以,承保風險的保險人為了防止自己承擔的風險過大,通過尋求其他保險人(再保險人)的方式來分散風險,這對于原保險人來說,可以避免所擔風險過大;對于再保險人而言,通過對原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予以保險,可以收取保險費,開展保險經營;對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險人分散了風險,在保險事故發生以后,可以獲得保險賠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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