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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除險加固;工程設計
中圖分類號TV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2)58-0137-02
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是農業的基礎建設,關系到農業生產的成效,直接關系到糧食單產和總產的數量,關系到糧食生產的穩定和安全。
小遂河水庫是慶陽農場農業灌溉的重要水源工程之一,在枯水期可以為抗旱灌溉保產量保增長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為我省千億斤糧食產能工程建設做出貢獻,為農業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供保證。以下是我設計小遂河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設計思路。
1 工程規劃設計基本情況調查
1.1 工程基本概況
小遂河水庫位于黑龍江省慶陽農場境內,位于農場第四作業區東北1.5km處,坐落于亮珠河支流上,是一座以灌溉為主,兼顧防洪、養魚等綜合利用的小(1)型水庫。水庫樞紐工程由土壩、輸水洞和溢洪道三部分組成,工程原設計標準為3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
1.2 設計依據及除險加固的必要性
慶陽農場現有總人口1萬多人,土地總面積12萬畝,其中耕地5萬畝,林地3萬畝。小遂河水庫是一座以灌溉為主,兼顧防洪、養魚等綜合利用的小(1)型水庫。保護耕地面積7 000畝,居民點2處,人口0.12萬人,方正到亞布力公路1.0km。水庫可灌溉面積5 400畝。由于水庫存在險情,水庫不能達到興利水位,多年處于低水位運行狀態,影響水庫效益的發揮。因此,應對小遂河水庫進行除險加固工程設計,使其達到應有的灌溉和防洪效益。
2010年4月,受黑龍江農墾哈爾濱分局慶陽農場水務局委托,黑龍江農墾勘測設計研究院對小遂河水庫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如下:
“小遂河水庫經復核計算現狀壩頂高程比本次復核計算壩頂高程低1.58m,該水庫現有防洪能力不能滿足規范要求。輸水洞洞身變位,伸縮縫止水斷裂老化漏水,局部砼已出現多處裂縫,進、出口擋土墻已斷裂、倒踏,破壞嚴重,消力池U型槽局部出現裂縫,且與洞室連接處無止水,出口無海漫段。溢洪道底板沖刷破壞嚴重,兩側擋土墻為漿砌石結構,現已向內側傾斜,出口無海漫段,已不能正常行洪。總之,小遂河水庫為一座病險水庫,工程安全評估屬三類壩”。
由于水庫存在險情,水庫不能達到興利水位,多年處于低水位運行狀態,影響水庫效益的發揮。因此,應對小遂河水庫進行除險加固工程設計,使其達到應有的灌溉和防洪效益。
1.3 區域地質概述
庫區沉積了較厚的第四系松散層,主要由上更新統沖積層組成可塑為主,本區歷史上未發生過破壞性的地震。綜上所述可認為本區域穩定性較好。水層,同時小遂河河床由粘性土構成,不存在滲漏通道,可視為無滲漏壩基,故不存在壩肩繞漏問題。溢洪道、輸水洞工程地質條件較好。根據野外鉆探和室內土工試驗結果,地基土主要為①層低液限粉土和低液限粘土,厚度大于9.00m,各項指標均較好,基礎與地基土之間的摩擦系數為0.35,輸水洞工程地質條件較好。輸水洞地基土①層低液限粉土和②層低液限粘土,其土粒中小于0.075mm的顆粒含量均大于10%,均為凍脹性土,建議做好防凍脹措施。
2 工程布置
小遂河水庫樞紐工程主要由大壩、輸水洞、溢洪道三部分組成,本次設計:
1)大壩加高培厚到壩頂,為便于水庫的管理,壩頂鋪設砂石護面;2)拆除原有溢洪道,并在原處新建,鋼筋砼結構;3)拆除原有輸水洞,在原處新建,洞身型式為方涵。
本工程無機電設備,金屬結構部分由輸水洞工作、檢修閘門及相應的啟吊設備組成和交通橋鋼結構組成。
3 施工
工程內容包括水庫大壩加高培厚、修建上游護坡,新建溢洪道,新建輸水洞。土方、石方、砼施工采用常規方法施工。本工程中護坡工程、溢洪道、輸水洞施工均安排在枯水期進行。進行壩體迎水坡的拆除、整形清基及護坡固腳的修建。固腳正常工期為20天,固腳施工完成后,將臨時圍堰推至死水位下,攤平。此后鋪設護坡同時修建輸水洞,打圍堰,無導流設施。迎水坡采用編織袋型式,其余部分采用土圍堰。溢洪道在2012年主汛期前施工,無需設圍堰。
4 工程管理
水庫工程建設期成立慶陽農場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建設管理處負責建設管理,運行期由小遂河水庫管理站負責運行管理,水庫定員編制為3人。
1)工程管理范圍為:大壩管理范圍上游從壩軸線向上100m(不含工程占地、庫區征地重復部分),下游從壩腳線向下100m,大壩兩端距壩端100m,上、下游均與壩頭管理范圍端線相銜接;溢洪道和輸水洞從工程外輪廓線向外50m以內,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m;其他建筑物經外輪廓線延伸20m以內范圍計列;2)工程保護范圍為:工程管理范圍邊界線主要建筑物外延100m,一般建筑物不少于50m。水庫保護范圍為壩址以上,庫區兩岸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線之間的陸地。
根據《黑龍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條例,完善水庫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責任制。根據《黑龍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條例,完善水庫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責任制。管理人員要經常對土壩、輸水洞和溢洪道等工程進行檢查,及時觀測,要掌握了解建筑物是否損壞及出現異常現象,每年要對輸水洞閘門及啟閉設備進行檢修和保養。
5 項目評價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糧食安全問題被放到了首位,慶陽農場是農墾哈爾濱分局的主要糧食產區之一,其糧食生產是影響地區經濟的主要因素。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一系列惠民政策的推廣實施,為廣大農民提供了良好的種植環境,農民種植熱情高漲,希望水資源能夠充分利用,以便增加糧食產量。
小遂河水庫始建于上世紀90年代,由于受當時物力、人力等條件限制,工程標準低、質量差。后經多年運行,沒有進行過全面維修加固,大壩及建筑物均已超過安全運行期,嚴重影響下游人民生命產財產安全,使水利工程成為水患工程。水庫不能達到正常水位運行,影響效益的發揮。因此,對小遂河水庫進行除險加固工程,可以從根本上解除水患,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增強抗御水旱災害的能力,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增加了農民收入,保護和改善了區域防洪安全,為促進社會穩定發展、提高種植業經濟效益,加快區域地方政治、經濟、文化等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防洪標準》(GB50201-94).
[2]《水工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SL191-2008).
[3]《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SL274-2001).
[4]《水工擋土墻設計規范》(SL379-2007).
[5]《溢洪道設計規范》(SL253-2000).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已建成的水庫大壩。所指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等建筑物。
第三條縣級及以上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是注冊登記的主管部門。水庫大壩注冊登記實行分部門分級負責制。省一級或以上各大壩主管部門負責登記所管轄的庫容在1億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庫大壩和直管的水庫大壩;地(市)一級各大壩主管部門負責登記所管轄的庫容在1000萬至1億立方米的中型水庫大壩和直管的水庫大壩;縣一級各大壩主管部門負責登記所管轄的庫容在10萬至1000萬立方米的小型水庫大壩。登記結果應進行匯編、建檔,并逐級上報。各級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可指定機構受理大壩注冊登記工作。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庫大壩注冊登記的匯總工作。國務院各大壩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水庫大壩注冊登記的匯總工作,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已建成運行的大壩管理單位,應到指定的注冊登記機構申報登記。沒有專管機構的大壩,由鄉鎮水利站申報登記。
大壩注冊登記需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報:已建成運行的大壩管理單位應攜帶大壩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資料和申請書,按第三條的規定向大壩主管部門或指定的注冊登記機構申報登記。注冊登記受理機構認可后,即應發給相應的登記表,由大壩管理單位認真填寫,經所管轄水庫大壩的主管部門審查后上報。
(二)審核:注冊登記機構收到大壩管理單位填報的登記表后,即應進行審查核實。
(三)發證:經審查核實,注冊登記受理機構應向大壩管理單位發給注冊登記證。注冊登記證要注明大壩安全類別,屬險壩者,應限期進行安全加固,并規定限制運行的指標。
第六條已建成的水庫大壩,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不申報登記的,屬違章運行,造成大壩事故的,按《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已注冊登記的大壩完成擴建、改建的;或經批準升、降級的;或大壩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的,應在此后3個月內,向登記機構辦理變更事項登記。大壩失事后應即向主管部門和登記機構報告。
第八條水庫大壩應按國務院各大壩主管部門規定的制度進行安全鑒定。鑒定后,大壩管理單位應在3個月內,將安全鑒定情況和安全類別報原登記機構,大壩安全類別發生變化者,應向原登記受理機構申請換證。
第九條經主管部門批準廢棄的大壩,其管理單位應在撤銷前,向注冊登記機構申報注銷,填報水庫大壩注銷登記表,并交回注冊登記證。
第十條水庫大壩注冊登記的數據和情況應實事求是、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注冊登記機構有權對大壩管理單位的登記事項進行檢查,并每隔5年對大壩管理單位的登記事項普遍復查一次。
第十一條經發現已登記的大壩有關安全的數據和情況發生變更而未及時申報換證或在具體事項辦理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注冊登記機構有權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罰款,或報請大壩主管部門給有關人員以行政處分。
一、為加強水上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省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縣機構編制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我縣內河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分工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在本縣管理的水域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及與水上安全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三、內河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分工:縣交通運輸局負責通航水域安全監管,并建立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縣農牧局負責漁業生產水域安全監管,配合縣交通運輸局做好通航水域內的水上安全監管工作。縣水務局負責除城市園林水域以外的非通航水域安全監管,配合縣交通運輸局做好通航水域內的水上安全監管工作。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灤水灣公園、栗鄉植物園、濱河公園等城市園林水域安全監管。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指導、監督檢查縣直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旅游、國土資源、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縣內水域安全有關管理工作。
水域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1、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2、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3、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4、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5、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水庫、河流等水域安全管理工作。
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必須建立健全安全機構或配備相關的安全管理人員,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應急救援預案,確保安全。
二船舶及船員管理
縣內水域船舶安全監管職責分工:縣交通運輸局主管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負責除漁船、參加比賽的體育運動船艇以外的船舶及經批準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安全監管。縣農牧局負責漁船安全監管,配合縣交通運輸局打擊不符合運輸條件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縣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負責參加比賽的體育運動船艇安全監管。船舶和浮動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對其所有或者經營的船舶承擔安全生產責任,保證必需的安全投入,并對其所屬的管理人員、船員及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四、船舶登記和檢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規定的船舶及浮動設施由市(或縣)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登記和檢驗。漁業船舶由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登記和檢驗。
五、船員培訓及管理。交通運輸船員上崗前,必須通過水上交通運輸安全專業培訓,其中客船的船員還應當通過相應的特殊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后,方可擔任船員職務。漁業船舶的船長、駕駛員、輪機員、電機員、無線電報務員、話務員,必須經縣農牧局漁政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職務證書,其他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專業訓練。
六、規范現有船舶的水上交通運輸行為。1、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要引導個體船舶加入船運企業(船運組織),或組建新的船運企業(船運組織),并盡快完善相關手續。2、縣交通運輸局依法依規嚴厲打擊非法船舶水上交通運輸行為,縣農牧、旅游、工商、公安等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積極配合。
三重點水域安全管理
七、旅游景區水域安全監管。縣旅游局要加強旅游景區水域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督促旅游企業做好以下工作:在景區水域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加強對水上項目相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培訓;制定切實可行的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救生衣、救生船等救生器材,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加強水上項目設施設備檢查和定期維護,及時排查處理安全隱患;在惡劣天氣、泄洪期或超過禁漂水位線時禁止開展水上娛樂項目,切實保障安全。
八、園林水域安全監管。由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1、規范垂釣行為。按灤水灣公園整體規劃設計,灤水灣公園二號堰至白龍山水電站橡膠壩范圍內水域設置為垂釣區,其他園林水域設置為禁釣區;在禁釣區水域顯要位置設置警示牌及告知牌,并派專人定期巡查,發現禁釣區水域內有擅自垂釣或捕魚行為,應及時進行制止和規勸。2、船舶經營公司經營的船舶經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批準,方可在規定的園林水域內從事游船出租等經營活動,并加強安全監管;沒有合法經營手續的船舶,禁止進入園林水域從事經營活動。3、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委托專業公司負責園林水域水面衛生清理工作,保證園林水面清潔干凈。
九、非通航水域安全監管。1、縣水務局應加強非通航水域(城市園林水域除外)安全監管,在鄉鎮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強水利工程安全監管。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單位是否具備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相關手續、是否設置警示標志和防護欄、防護網、水上作業人員是否穿戴救生衣、是否具備專職安全人員進行水上作業等方面進行安全監管。二是加強河道內采砂企業安全監管。按照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管理要求完善相關手續;組織制定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設置警示標志和防護欄、防護網;督促、檢查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研究本企業安全生產問題,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加大對水上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安全自我保護意識。2、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非通航水域安全生產重大問題;依法組織對非通航水域安全狀況和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糾正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隱患;開展對非通航水域周邊群眾的安全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設置警示牌,禁止在非通航水域內游泳、采礦、爆破等行為,縣水務局對此應加強執法檢查。
十、潘家口、大黑汀庫區水域安全監管。(根據海委引灤工程管理局、市水務局、市政府法制局和縣水務局四部門關于海委引灤工程管理局水行政執法范圍確定等問題的協商精神,海委引灤工程管理局實施水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范圍為:潘家口水庫庫區高程226.7米以下,大黑汀水庫以及潘、大水庫區間河段的高程135米以下。)海委引灤工程管理局在其庫區管轄范圍內顯要位置設置警示牌及告知牌,行使相關職權,積極配合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做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沿庫各鄉鎮要加強水庫周邊村民宣傳教育,增強安全意識。
潘家口、大黑汀水庫等水域漁業安全監管。1、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縣農牧局、潘大水庫沿庫各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及船主要層層簽訂漁業安全生產責任書,提高各級安全生產意識。2、縣農牧局建立完善潘家口、大黑汀庫區漁業安全信息平臺,增加漁業安全生產信息的發送頻率,提高漁業安全生產預見能力。3、漁業水上安全監管。縣農牧局執法人員定期對潘家口、大黑汀庫區水域進行巡查,檢查漁業船舶是否按照規定配備職務船員,檢查漁業船舶是否按照規定配備、設置和存放安全設備,檢查職務船員是否酒后駕駛漁業船舶,檢查漁業船舶是否非法載客或從事載貨運輸,對發現的漁業船舶安全問題及時解決,對違法行為嚴厲打擊。4、公安等相關部門和沿庫各鄉鎮要配合縣農牧局嚴厲打擊毒、電、炸等非法捕撈行為。
四法律責任
十一、違反本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省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五附則
【關鍵詞】小型水庫;管理;問題;對策
降落在流域地面上的降水(部分滲至地下),由地面及地下按不同途徑泄入河槽后的水流,稱為河川徑流。由于河川徑流具有多變性和不重復性,在年與年、季與季以及地區之間來水都不同,且變化很大。大多數用水部門(例如灌溉、發電、供水、航運等)都要求比較固定的用水數量和時間,它們的要求經常不能與天然來水情況完全相適應。人們為了解決徑流在時間上和空間上的重新分配問題,充分開發利用水資源,使之適應用水部門的要求,往往在江河上修建一些水庫工程。水庫的興利作用就是進行徑流調節,蓄洪補枯,使天然來水能在時間上和空間上較好地滿足用水部門的要求。水庫在灌溉、防洪、生態 保護等方面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特別是一些小型水庫,在農村的經濟發展中起了一定的主導作用。
1.小型水庫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管理體制不完善
國有小型水庫管理單位一般都應屬于事業性質,但大多都無穩定的事業經費來源,只有少數與財政掛鉤,實行差額補貼或定額補貼,很多水庫管理單位都實行自收自支。集體管理的小型水庫,因產權不清,受益不明等原因集體管理名存實亡,一部分工程甚至無人管理。目前的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既不像事業,也不像企業,運行管理與維修養護經費無來源由于產權、體制、機制上的問題,給小型水庫的管理帶來很多的問題和困難。
1.2無法落實大壩安全管理責任制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目前有相當一部分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工作尚未真正落實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采取降低級別實行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的情況較為普遍即應由本級政府行政領導負責的為了卸“包袱”、推責任、下放到下一級政府行政領導負責。有的只是口頭說說沒有簽訂責任狀或責任書行政領導應該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不明確有的雖然簽訂了責任狀或責任書但缺乏落實責任的保證措施。還有以防汛行政首長負責制代替水庫大壩安全行政領導負責制這兩個負責制的責任義務有區別不能認為落實了前者就可以代替后者。有的地方認為水庫承包出去了安全責任制也隨之承包了政府 和職能部門就可以什么也不管了使責任制落空。
1.3缺乏日常的維護與檢測
重建輕管財,政資金不到位,水價嚴重偏低,管理技術手段落后,長期得不到正常的維修養護,缺乏必要的檢測、觀測設施,老化失修嚴重,以及法規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形成了小病變大病、積病成險的惡性循環。并且,忽視小型水庫安全運用,無調度方案或不嚴格執行調度方案超標準運用,帶病帶險運行,無人管理,出現險情不能及時發現和搶護等,也是造成病險水庫的重要原因。
1.4經營困難
大批小型水庫是沒有財政補助的管理單位,其主要運行管理費用靠灌溉水費收入。據調查統計,當前的農業灌溉用水水價不及供水成本的三分之一,小型水庫更低而且水費收取環節過多,截留挪用嚴重,使很多小型水庫管理單位入不敷出。連簡單的再生產都無法維持,更談不上工程的維修養護,許多工程老化失修嚴重,以至積病成險。職工生活十分困難、管理隊伍嚴重失穩。
1.5規范化管理嚴重滯后
絕大多數小型水庫缺少必要的檢測設施,且受經費限制,多數地方沒有開展正常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工作運行狀況不清。許多水庫,特別是大量的小型水庫,交通與通信極為不便,管理隊伍整體素質較差,管理手段落后,技術含量低,無法滿足規范化管理和科學化管理的需要。
2.加強水庫管理的措施
2.1落實分級管理與管理體制
水利工程的分級管理要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中提出的“一省內跨行政區劃的水利工程原則上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同一行政區劃內的水利工程由當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要求實行分級管理。現有小型水庫大都按受益范圍實行分級管理對跨行政區工程有的委托一個主要受益行政區進行管理。目前,小型水庫的管理主要分為國家管理、集體管理和個人承包、租賃管理等三種形式。
2.2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安全責任制
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 的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水利部《關于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的要求,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落實水庫安全管理的各項責任,明確責任主體。
小型水庫的安全責任主體:國家所有的小型水庫水,庫上級主管部門是水庫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水庫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是水庫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他經濟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其所有者是水庫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
2.3健全管理機構落實管理經費
采取措施籌集小型水庫管理經費。逐步核定小型水庫的供水成本,加大水價改革力度,減少水費計收環節,杜絕搭車收費現象,探索有效的水費收取方式,努力為水價及水費計收足額到位創造條件。國家所有的水庫,水費收入不能滿足管理經費需要的,同級財政應足額撥付;農村集體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庫,可以通過財政補助、受益者集資推行租賃、承包等管理方式,拓寬籌集管理經費的渠道。
2.4加強安全檢查推進規范管理
堅持水庫大壩注冊登記制度,對水庫的基本情況,產權現狀,安全狀況等逐一查清登記,建立檔案;實行小型水庫安全年檢制度,水庫定期檢查是貫徹以防為主方針,把水庫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的有效措施,其做法是在過去每年汛前進行水庫安全大檢查的基礎上建立的年檢制度;堅持大壩安全鑒定制度,大壩安全鑒定工作是為了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證大壩安全運行,也為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前期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同時也是保障水庫安全度汛,落實防汛搶險的重要依據。建立完善的工程巡視檢查和維修養護制度,水庫工程日常巡視檢查和維修養護是確保水庫安全運行管理的基礎;強化安全意識嚴格運行管理。
2.5做好除險加固前期工作,加快除險加固進度
一要重視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質量,加快前期工作進度。二要采取“以獎代補”等方式加大地方水利資金對國有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的投入力度。三要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形式,拓寬集體所有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資金渠道多方籌集資金。
3.結語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國的小型水庫在運行與管理的過程存在著一些需要改善與解決的問題,做好小型水庫的管理工作是一項十分系統的工程,需要政府和人民一起攜手共同的努力,不斷加強水庫的管理工作,讓水庫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科]
【參考文獻】
[1]鄭繼勝.小議我國現代水庫管理的原則及重點[J].中國科技財富,2011,(03).
一、對無證無照船舶非法參與營運、漁船及農用船非法載客、客渡船非法渡運汽車、客運船舶超員航行、貨運船舶超載航行、手續不完備從事水上油品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長沙湘江三汊磯大橋至黑石鋪大橋之間的水域為交通管制區。除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外,未經批準,禁止漁船、從事載客運輸的非客運船只、從事餐飲娛樂的排筏、躉船和影響市容的各類船舶、排筏在交通管制區岸線水域內錨泊、停靠。
三、對在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圍內進行挖砂作業、設置砂場碼頭等影響渡運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取締。
四、相關部門依法設置的《渡口守則》牌、安全管理警示牌、限寬墩、視頻監控設備等渡口安全管理設施受法律保護。凡擅自拆除、損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流動性砂場一律依法取締。非法經營的砂場,必須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組織強拆,所需費用由業主承擔。合法砂場要規范管理,凡管理不規范、手續不齊全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強制關停或拆除。
六、禁止在河道內分篩棄渣,對河道內采砂尾堆,按“誰設障誰清除”原則,由設障者予以清除。
七、對各類非法采砂、吸砂、淘金、運砂船只依法查處。在禁采區、禁采期非法采挖的,依法予以處罰。嚴禁運砂船向非法砂場供應砂石,違者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八、區段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環境敏感區。對上述區段內的水上餐飲船舶及浮動設施,一律依法予以取締。
九、長沙市一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株樹橋水庫自然保護區等執行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Ⅰ類標準和Ⅱ類標準的河段,依法禁止一切水上餐飲活動。
十、禁止在河河段的城市建成區經營水上餐飲,對該區域內現有水上餐飲一律依法取締。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一)、小(二)型水庫工程的運行、調度、管理、保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為確保小型水庫安全運行,除市屬和相關部門直管的重點小型水庫外,其余小型水庫的管理權統一收歸鎮級人民政府管理,其運行、調度、管理由所在鎮政府負責。各鎮水利水電管理服務站(以下簡稱鎮水利站)負責本鎮內小型水庫工程的蓄水調洪、安全檢查、運行管理等技術業務工作。
第四條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行屬地鎮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每宗小型水庫要確定一名鎮級黨政領導為行政責任人,并配備具有相應技術資格的技術負責人,對水庫安全負總責。
第五條各鎮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小型水庫工程的管理和領導,增強責任感,強化安全意識,明確責、權、利關系,確保小型水庫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
第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小型水庫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提供技術和業務指導,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小型水庫的安全狀況,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切實履行水利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職責。
第七條小型水庫應根據各水庫實際情況落實專職管理人員。定員標準是:小(一)型水庫配備不少于2人;小(二)型水庫配備不少于1人。
第八條小型水庫專職管理人員實行招聘合同制,由當地鎮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招聘,聘用的水庫管理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的規定;熱愛水利事業,責任心強,身體健康,男性,年齡在22至50歲之間;必須服從主管部門或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安排,愛護國家和集體財產,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
第九條各鎮人民政府或鎮水利站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工作規范,與小型水庫管理人員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書》和《工作目標責任書》。具體內容由雙方商定,但必須有以下三大部分內容:一是權利、義務和具體任務;二是工作內容、目標和績效;三是根據績效制定獎罰辦法。
第十條小型水庫管理人員逐步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新招聘錄用者,應進行崗前培訓,以提高管理水平;凡任職1年以上的專職管理人員,必須取得《鶴山市小型水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后方可續聘上崗。
第十一條小型水庫管理機構應健全和完善值班制度,正常情況下,水庫管理人員每天必須到水庫巡查;非常時期(臺風、暴雨和水庫泄洪期間),水庫管理人員務必全部到位,實行24小時值班。
第十二條水庫管理人員必須做好水庫運行、調度記錄、水文觀測記錄和庫區檢查情況記錄,并將水文數據及檢查情況按規定報告鎮水利站。在汛期,各鎮水利站應按三防的要求定時上報。各水庫及各鎮水利站要建立完整的水庫運行調度、安全檢查和水文記錄資料檔案。
第十三條小型水庫管理人員應履行職責,切實做到勤檢查、除隱患、保安全,認真落實下列檢查制度:
(一)日常巡查。每天對水庫周邊及主要工程設施巡查不少于1次;
(二)常規檢查。非汛期每周對水庫大壩、啟閉設備進行1次安全檢查;
(三)定期檢查。每年汛前汛后對水庫進行全面規范的定期檢查,并結合常規檢查及觀測數據對水庫進行安全運行分析;
(四)特別檢查。管理人員在水庫非常運行期間必須進行特別檢查:即在主汛期每天不少于2次,遇上臺風、暴雨每天要進行地毯式檢查不少于3次。特殊情況下,每1小時檢查1次,并將檢查情況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發現隱患險情,隨時上報。
第十四條小型水庫常規檢查和維護管理內容如下:
(一)水庫壩身是否有裂縫、塌坑、隆起等現象;
(二)水庫壩頂防浪墻有無裂縫、變形、沉陷、傾斜等現象;
(三)水庫護坡石是否有松動、崩塌、風化、墊層流失、架空等現象;背水坡有無塌陷、雨淋溝、沖溝等現象;
(四)水庫壩體與兩壩頭結合部接頭處、下游壩坡、壩腳一帶是否有異常滲漏現象;
(五)水庫壩體及附近是否有白蟻活動,發現有白蟻活動應記錄巢數及位置;
(六)水庫輸水涵管在放水前后內壁有無裂縫、錯位變形、漏水孔洞、閘門槽附近有無氣蝕現象;
(七)泄洪前觀察水庫溢洪道是否暢通,溢洪道各部位是否完好無損;泄洪后應及時檢查消力池、護坦、海漫等有否損壞或被淘空;
(八)各種機械動力及啟閉設備能否正常運用。
如存在上述的隱患要及時排除,做到早發現早維護,確保工程安全。
第十五條小型水庫日常維修養護應做到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庫大壩壩面、進庫道路、交通橋閘、啟閉設備等必須按規定定期檢修和日常養護,除雜草,經常保持壩面、路面平整,啟閉及橋閘設施狀況良好,溢洪道暢通,庫區環境和管理場所整潔。
第十六條小型水庫水位必須控制在防限水位以下運行,任何時候都要無條件服從各級政府“三防”指揮部門的調度。
第十七條小型水庫管理單位必須依照下列標準做好防汛物資的儲備;
(一)壩高在10米以下的小型水庫,每10米壩面長度的儲備量為:大石1立方米,碎石1立方米,中沙1立方米,粗沙1立方米,紡織袋20個;
(二)壩高在10米至15米的小型水庫,每10米壩面長度的儲備量為:大石2立方米,碎石2立方米,中沙2立方米,粗沙2立方米,紡織袋40個;
(三)壩高在15米以上的小型水庫,每10米壩面長度的儲備量為:大石3立方米,碎石3立方米,中沙3立方米,粗沙3立方米,紡織袋60個;
第十八條在水庫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采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等危及水庫工程安全的活動;
(二)興建影響水庫工程正常運行或危及水庫安全的建(構)筑物和其它工程或生產設施;
(三)圍庫造地、攔截庫區筑壩建塘;
(四)投放人糞、禽畜糞便或污染水質的飼料養殖魚類;
(五)利用庫區、水面從事家畜家禽養殖;
(六)在水庫水域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
(七)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八)損毀、破壞水庫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九)在堤壩、渠道開荒墾植、鏟草等破壞堤壩活動;
(十)在溢洪道內設置漁具、修建阻水建筑物或堆放物料;
(十一)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上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重型車輛,在非路堤結合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
(十二)其它危及水庫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九條在小型水庫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庫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資源的爆破、采石、陡坡開墾、礦產資源開采和開發性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堆放或排放污染物體。
第二十條因建設需要遷移水庫工程設施或造成工程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水庫工程管理單位和當地鎮人民政府同意,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補救措施或按重置價格賠償;影響水庫工程運行管理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維修費用及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在小型水庫管理或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按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前,其工程建設方案應報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需占用水庫范圍土地的,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辦理用地和開工手續。工程設施建設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竣工驗收應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二條在以生活供水為主的水庫管理范圍和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建設污染水體的工礦企業和生產經營項目、旅游項目。已興建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水污染或限期搬遷。
第二十三條通過租賃、承包、合資、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水庫資源或在水庫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改變水庫工程原設計的主要功能。并與水庫管理單位或鎮級人民政府簽訂協議。水庫管理單位不得將水庫運行、調度、觀測、巡查等管理職能直接交由承包經營者全權管理。
第二十四條對符合降等運行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應按規定予以降等運行或報廢。凡需申請降等運行或報廢的水庫工程,所在鎮水利站應按有關規定組織鑒定和技術經濟論證,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并提請當地政府認真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各鎮人民政府、鎮水利站及水庫管理人員,必須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工作目標責任書》,違反者要按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和《工作目標責任書》所規定的內容,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二十六條小型水庫工程管理人員應按《水庫工程管理考核評分標準》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的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和不合格四個檔次。根據考核結果,對每個水庫管理人員給予獎勵或處罰。凡評為年度優秀的,可優先續聘;經年度考核被評為不合格的,實行解聘除名。
第二十七條凡損壞水利工程設施,擅自違規運行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均應根據事故性質、情節輕重、損失大小,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為做好《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前介入,認真聽取省政府法制辦、省交通運輸廳立法情況匯報,先后赴杭州、湖州、嘉興、舟山、麗水市及部分縣區開展立法調研,廣泛聽取市縣有關部門、鄉鎮(街道)、人大代表和水運企業的意見,實地考察航道、渡口、涉水企業等,征求13個省級相關部門和11個設區市的意見,并赴外省考察相關立法工作經驗和做法。省人大常委會馮明副主任參加了座談和調研活動。在認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水上交通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管理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我省水運資源豐富,沿海航道最高可通航30萬噸級船舶,內河航道通航里程達9762公里,主干航道日均流量超過1000艘次。2014年,全省完成水路客運量3581萬人、水路貨運量7.3億噸;沿海港口貨物吞吐量10.8億噸、集裝箱吞吐量首次達到2136萬標箱。目前全省95%的外貿物資由水路運輸,浙北內河航運一直承擔著全社會60%以上的貨運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分別于1983年和2002年實施,對維護水上交通秩序和保障民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省水運業的迅猛發展和水上各種活動的增多,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安全監管任務愈益繁重。地方普遍反映,制定體現我省特色、實用性強的地方性法規,以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省人民政府提請的條例草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吸收總結了我省各地的成功經驗,總體可行。根據調研情況,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以下意見建議。
一、關于條例草案的適用范圍。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在本省沿海、內河水域從事航行、停泊、作業以及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有的地方、部門、企業和人大代表提出,條例草案的適用范圍,從管理水域講,除水運航道外,還應包括湖泊、水庫、城市園林等封閉水域;從水上行為講,除水上交通外,還應包括漁業、旅游、體育等水上活動;從管理主體講,除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外,還應包括與水上交通安全活動有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作進一步研究,將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其他水上活動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調整范圍。
二、關于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體制。一些地方、部門和企業認為,條例草案關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體制的規定還不夠清楚,存在管理邊界不清、職責模糊的問題。應該通過立法進一步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體制,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管理職責,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主管、海事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安全監管的職責,還要更明確安監、公安、漁政、水利、旅游等涉水管理部門的職責,形成交通行政部門主管和其他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條塊結合、合力推進的監管體制,解決部門邊界不清、職責模糊形成的管理盲區問題。建議對此問題進一步調研后,予以修改完善。
三、關于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責任。條例草案第二章對安全責任作了規定。一些地方、部門、企業和人大代表認為,條例草案只規定了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管職權,沒有明確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同時對經營主體安全管理責任的規定也不夠清晰。建議作進一步調研,明確管理主體的管理責任,并設定相應的罰則。
四、關于鄉鎮(街道)的管理職責。條例草案第六條對鄉鎮政府職責作了規定。一些地方、人大代表和鄉鎮(街道)反映,對于農(林)生產自用船舶和長度小于5米的其他船舶,只規定由鄉鎮(街道)登記,而沒有明確具體的管理事項,沒有明確相應的處罰權。建議明確鄉鎮(街道)安全宣傳、安全考評、船舶登記和管理等具體的管理職責,并可由縣級人民政府委托執法。
五、其他問題。
1.有的地方和人大代表反映,條例草案的轉致性規定較多,不少轉致性規定(如第四、五、七、十七、十九、三十九條等)來自于政府、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符合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要求。建議對相關條款予以研究和修改。
2.有的地方、人大代表和企業提出,對船舶護航是公務活動,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不適宜對費用的內容作出規定。建議對條款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
3.條例草案第五章對水上搜救作了相關規定,有些地方、部門、企業認為,應增加關于水上搜救力量的規定。建議對有關條款作進一步研究和補充。
關鍵詞:水利安全; 做法; 措施;成績及打算;吉木薩爾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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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關系著千家萬戶的安危,關系到社會穩定的大局。水利工程事故的發生,都將會給國家和事故傷亡者家庭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和巨大的傷害,給一個單位增加不穩定因素,尤其水利部門是關系老百姓民生問題的服務單位,是社會密切關注的地方,一旦發生事故,后果很難設想。為此,吉木薩爾縣水利管理總站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強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則,強化對安全生產的領導,大力推進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齊抓共管,堅決控制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切實樹立起了安全第一的觀念,提高思想認識,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把水利安全生產工作一著不讓地抓緊、抓實、抓好。通過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增強了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營造了全局職工關心和支持安全工作的局面。
1、健全組織,落實責任,責任到人
為切實加強對安全教育工作的領導,吉木薩爾縣水利管理總站及早動手做好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制定的水利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要求,針對人員變化,及時調整充實了安全生產組織網絡,落實整改措施、強化全員培訓,并確定安全員專門負責,完善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力求做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形成了站長親自抓、分管副站長具體抓、各科室具體分工直接抓,充分發動職工、依靠干部職工、強化組織領導,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形成了自上而下重視安全生產的良好氛圍。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要求,切實消除事故隱患,努力為水利工程提供安全保障。
2、加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安全生產意識
為了更好的學習安全生產法規,吉木薩爾縣水利管理總站結合“安全生產月”活動,對安全生產法規宣傳活動做了具體安排,召開職工大會,站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縣上舉辦的“安全生產月”咨詢活動,出動宣傳車,懸掛橫幅,散發宣傳材料。通過對安全生產的學習宣傳,干部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法制觀念進一步增強了,自身的安全素質和自我防護能力有了新的提高,“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成了每個人的自覺行動,形成了人人關心安全,人人重視安全,事事注意安全的生產氛圍,切實推進了安全生產秩序的不斷好轉,為確保水利安全生產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分類對各個崗位進行了安全生產大檢查,重點檢查了水利工程、漁業生產運行等安全工作,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全面落實了整改措施。
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對水庫、電站、渠道的險區設置安全警示牌,以防群眾在生產生活中誤入險區,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在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為保護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在建工程的順利進行,要求對在建工程必須成立安全施工小組,水管總站主管安全的領導經常深入現場,督促安全生產工作,發現隱患及時解決。對水庫水閘啟閉設施、防洪堤壩進行認真檢查維護,發現設備老化,啟閉設備老化不靈等嚴重影響安全用水的重大隱患,及時籌集資金進行更換維修。
3、制度保證、措施到位
3.1保衛工作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由站長負責,將安全保衛工作列入各有關股室的目標考核內容,并進行嚴格考核,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全面落實行政責任人、技術負責人、崗位責任人,對我縣主要小一型、小二型水庫與各鄉鎮保壩責任人及保壩負責人簽訂了責任狀,對小一型、小二型水庫簽發了安全蓄水許可證,制定了安全度汛方案,要求水庫責任人、保壩人、聯絡員必須各司其職、各負起責,確保水庫的運行安全。
3.2 做好防汛安全。
在防汛安全工作中,水利管理總站認真部署了全年的防汛工作。結合“世界水日”、“中國水周”以及《行政許可法》宣傳日,進行了以《水法》、《防洪法》、《防洪條例》、《河道管理條例》和《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的宣傳活動,增強了全社會的防汛安全意識。層層簽訂了責任書,明確了水庫安全責任,明確防汛抗旱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公布了縣防汛抗旱指揮部防汛行政首長名單、縣重點水庫防汛負責人名單、主要河流防洪負責人名單、主要河流渠首負責人名單,公布了縣防洪辦、各鄉鎮、各責任人防洪電話,要求各部門做到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確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落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縣委、政府主要領導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多次圍繞對我縣各水庫、渠首、重點防洪部位的險工險段、通訊設施等方面進行了全面檢查,并對所有水庫的閘門、啟閉設備進行逐個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了解決處理。保證庫河井水科學合理調度運行,完善河道管理制度,加強河道及堤防的檢查和維護,并及時編制和修訂防汛預案。根據州防洪辦的要求,針對今年可能出現的洪、旱災情和搶險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進一步修訂、完善了《吉木薩爾縣城市防汛應急預案》、《吉木薩爾縣小型水庫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吉木薩爾縣中型水庫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吉木薩爾縣抗旱工作預案》等各類防汛抗旱工作預案;同時對在河床內采砂采料的行為進行了清理整頓。全縣成立防洪搶險隊伍9個,縣防汛指揮部辦公室儲備防洪專項資金,儲備編織袋、草袋、鐵絲、鉛絲籠、麻袋等物資。同時儲備油料、木材、砂石料。
3.3認真推行安全保衛責任制。
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內部治安綜合治理,保證單位內部穩定、安全,積極配合執法部門同盜竊、破壞通信設施等違法犯罪做斗爭,有效保證了水利工程的安全。在防汛值班中,領導班子要求全干部職工從講政治的高度,做好防汛值班,確保萬無一失;我們制訂了安全保衛、保密制度等規章制度,在管理上實行了一級抓一級,一級管一級監督管理體系。
3.4、做好重大節日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
在每逢重大節日期間,都能做到專題研究節日期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通過制定措施,狠抓落實,在安全工作上做到“四不放松”,即加強領導不放松、宣傳教育不放松、安全值班不放松、防范措施不放松,嚴格執行每日安全巡邏檢查制度,大力營造“講安全、重安全”的環境和氛圍,提高安全責任人及全體職工的安全防范意識,切實加強對水庫防汛、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有效地消除各種安全隱患,確保無一起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在節前均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查找隱患,落實整改措施,明確責任人,限期整改到位。為確保職工過一個快樂、祥和的節日,五一期間的值班,水利管理總站由站領導帶班,科室負責人值班。各二級單位由主要負責人帶班,隨時掌握安全生產動態,對安全生產的各個環節和事項做好記錄,出現事故和異常情況要妥善處理并按規定及時上報。各水庫建立工地要加強巡查,確保安全生產;并加強了對車輛的安全管理,嚴禁酒后駕駛、疲勞駕駛,盡量不用車。
4、安全生產取得的成績及今后的打算
科學嚴謹的管理,截至目前,吉木薩爾縣水利管理總站沒有發生一例重大安全事故,2002-2003年,吉木薩爾縣東大龍口水庫管理所被自治區水利廳、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評為全疆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先進集體榮譽稱號,同時一位職工還被評為全疆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加強安全生產,是保證安全生產的有效途徑,今后的安全工作,吉木薩爾水利管理總站將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的法規學習和教育,加大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狠抓安全生產防范措施的落實,強化安全生產的管理目標,加大對安全生產的基礎投入,認真貫徹上級主管部門的安排部署,以預防為主,搞好單位內部的安全生產工作,扎實做好水利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繼續為我縣水利事業的大發展做出不懈的努力。
基本情況
楠瑪水庫位于漁亭鎮楠瑪村瑪川河上游。1958年11月開工,1971年2月竣工。質土壩型,集上游匯水面4.10km2,總庫容量56.2萬m3,核準水位227.2m,汛限水位224.4m,最大泄量223.6m3/s,最大壩高15.20m,最大壩長65.5m。皖贛鐵路、省道326線均處于其下游。楠瑪水庫下瑪川河流經下游13個村莊,786戶,2562個人口,有效灌溉面積1260畝。是漁亭鎮唯一的一座較大的小(二)型水庫,也是全縣小型水庫中庫容量最大的水庫。
2010年,水利部門投資97萬余元對楠瑪水庫進行出險加固,主要解決壩堤滲漏、溢洪道加固、放水涵改造等。2011年,村投資50余萬進行水庫清淤。
水庫管理
1、為保證水庫正常運轉,發揮水庫應有的作用。為此,鎮安排專人常年管理,為防止水庫淤積和放水設施堵塞,在水庫周圍500米不準開荒耕種,水庫大壩下游500米內不準開山取土,一經發現,輕者給予批評教育和經濟處罰,重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2、放水設施檢查及維修。為保證水庫安全度汛,將水庫的放水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定期維修,即每季度一檢查,半年一維修,使放水設施啟閉靈活,排蓄自如。
3、水庫蓄水定位。楠瑪水庫大壩高15.2米,為保證水庫在汛期有汛能度,有旱能抗的原則,按照水庫的設計要求,將水位控制在正常蓄水位以內。
4、水庫水位調度計劃。為達到水庫安全度汛的目的,在汛情來臨之前,水庫管理人員隨時與鎮防汛指揮部辦公室聯系情況,調控水位以水庫內標志尺為依據,按照汛情進行調控,使水位保持在大壩高度的18至20米之間。
5、水庫大壩的監控。大壩是水庫的重要組成部分,管理人員隨時觀察大壩的各個部位,防止人為損壞和自然老化,一旦發現大壩異常,必須及時向鎮防汛辦和縣防汛指揮部報告,以便及時處理。
防汛組織人員的職責
為了在水庫有危險時能做好群眾轉移和搶險救災工作,楠瑪村應成立防汛應急小分隊,并確立小分隊的指揮、組長、成員和水庫巡查報警人員等。
1、水庫安全責任人:馮灶相主要職責是指揮水庫的防汛調度、人員組織安排、下達撤離命令,指揮小分隊進行防汛救災工作。
2、防汛應急小分隊分為轉移組和巡查搶險組。小分隊應聽從指揮調度,嚴格履行崗位職責。
轉移組:由楠瑪村村主任葉金迪帶隊,由各村民組組長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村民遷移和后勤保障工作。
‚巡查搶險組:由李信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負責水庫的巡查報警與搶險工作。搶險工具由村應急分隊自備,編織袋等搶險物資由鎮政府防汛抗旱領導組統一調配.
3、水庫巡查報警人:葉金迪主要職責是做好水庫的管理巡查,了解掌握水庫的大壩,溢洪道、啟閉機等設施運行情況,注意水位變化與降雨情況,發現問題或險情,及時匯報、報警、為下游群眾在水庫出險時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安全度汛措施
1、落實好責任心強的水庫管理員,明確巡查責任。
2、加強對水庫技術責任人的管理督查,提高業務水平。
3、水庫管理人員要著力做好汛期的巡查工作,巡查每天一至兩次,注意水庫水位,做好下游村民的宣傳工作。
報警和撤離
當水庫巡查人葉金迪發現水庫有險情并發出報警訊號后,由水庫安全負責人兼指揮馮灶相調動防汛應急小分隊進行組織村民轉移與水庫搶險工作。第一時間報告鎮防汛指揮部,及時啟動預案。
1、發出預警信號
采用鳴鑼或口哨報警。
2、撤離
撤離程序:首先由楠瑪村村主任葉金迪帶領轉移組人員組織本村村民按預定線路轉移到安全地帶,并負責安置維護移民的生活秩序。轉移順序是老、幼、婦女先行,(村內若有孤寡老人行動不便人等,要有落實專人負責),青壯年后撤離。在此同時,由李信海帶領巡查搶險組人員對水庫進行搶險巡查工作。轉移組與搶險組人員要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做好村民的轉移與水庫搶險工作。
3、撤離路線:
(1)負責把村民從村莊轉移到楠瑪嶺頭
(2)負責把村民從村莊轉移到老虎山腳
(3)負責把村民從村莊轉移到村莊后山腳地
(4)預備組(具體分工待定)
4、撤離要求:聽到鳴鑼后,村民必須在5分鐘之內緊急收拾好隨身行裝和貴重物品,不得攜帶(除應急必須品外)其他物品;做好撤離準備。撤離做到快而穩,應照顧老人小孩先行,不得搶道,服從統一指揮。
隊伍和物質保障
楠瑪水庫搶險應急隊伍以楠瑪村兩委班子成員及各村民組長組成。楠瑪水庫搶險應急隊伍和村防汛抗旱應急小分隊,防汛期間隨時待命。除水庫管理室內儲備的防汛物質外,所有其他防汛物質必須在險情出現后30分鐘內到達搶險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