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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公司安全生產領導班子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查出隱患,下達整改通知書,制訂整改措施。
2、項目部組織班子人員,每十天組織一次大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并填寫整改報告書。
3、施工班組每天堅持召開班前活動會,總結安全生產情況,分析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產注意事項,班前班后對作業環境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4、施工現場每個工人在作業前都要對施工機具和作業環境進行自檢、互檢、交接檢。
5、安全員、各工種工長隨時隨地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
6、對檢查出工人不執行安全規章制度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視情節輕重進行罰款處理。
7、對重大不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并上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班子。
(二)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特別是加強施工高峰、夏季、冬季、雨季、夜間施工及節假日前后的安全生產思想教育,使職工能夠正確認識生產與安全的辨證關系,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安全素質及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發生,從而實現安全生產,制定如下制度:
1、凡新工人(包括民工、 臨時工)必須經過公司、項目部、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才能進入操作崗位。
2、對架子工、電工、起重工、焊工、 起重機械司機及各種施工機械操作工人,都要進行安全培訓,并經過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3、堅持每周開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4、在采用新的生產方法、添置新設備、制造新產品、調動新工人工作時,應對工人進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種崗位的安全教育。
(三)班前安全活動制度
1、為確保安全施工,提高職工的安全思想素質,加強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各項目在安排生產的同時,應加強安全管理工作。
2、必須建立班前安全活動制度,班組每天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班前交底內容主要是當天的作業環境、鄰近高壓線、附近建筑物地基情況、氣候條件(如臺風、雨季等)、當班主要工作內容、各個環節的操作、安全技術要求的特殊工種的配合等。班前檢查,主要查上崗人員的勞動保護情況,現場每個崗位周圍的作業環境是否安全無患、機械設備的安全保險裝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3、上班前由工地負責人(工長)對當天的工作安排做好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并記錄在案。
4、班組長在班前向職工交待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讓職工了解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和管理,正確使用和發揮建筑工人“三寶”,發動職工對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積極組織落實和實施。
5、必須建立班組每周的安全活動日制度,即在平時的班前活動中,增加以下內容:小結本周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提出下周安全生產要求,特別是針對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的工作環境和特殊作業部位等,如何采用相應預防措施,分析班組工人思想動態及現場安全生產情況,表揚好人好事和吸取教訓。
6、上級有關單位對工地的檢查情況均應按實記錄。
7、記錄要齊全、詳細、認真,并有針對性,簽字齊全。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必須按時復審方為有效。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熟知本職工作和工作范圍。
3、特種作業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擅自把機械、機具交給無證人員使用。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服從領導的安排和指揮。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班前班后檢查本人所使用的機械、機具,并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解決。
6、嚴禁機械、機具帶病工作。
7、特種作業人員嚴禁酒后操作。
8、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9、特種作業人員登記表后應附操作證復印件作為安全檢查資料附件。
(五)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采取積極預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制訂本制度:
1、嚴格執行國務院第75 號令《企業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的條款。
2、傷亡事故發生后,保護好現場, 積極搶救傷者,立即書面上報公司主管領導。
3、公司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發生。
4、對事故的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職工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5、對事故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損失大小給予不同的處理,對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或虛報的單位,要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六)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使用制度
1、各項目部應按規定為職工發放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2、物資部門應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管理,按統計的工種和性別,做好年度勞動保護用品計劃,并按批準的計劃進行采購,不得盲目采購,防止積壓。
3、各項目部在采購勞動保護用品時,須在國家審批的勞動保護用品商店采購,所采購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書、產品質量安全鑒定證書等。
4、勞動保護用品入庫后,必須進箱、進柜,經常檢查,嚴防霉爛變質、鼠咬、蟲害、保持清潔衛生。
5、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中,要建立發放領用臺帳,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6、職工必須按要求正確使用和保管好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七)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1、各項目部對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儲存,必須設立專用倉庫或儲存室。
2、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場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專業防火規范;
(2)有防雷保護措施;
(3)電氣設備符合國家電器防爆標準;
(4)有防靜電設施;
(5)設置有相應的通風、防爆、監測、報警、滅火等消防安全設施;
3、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核發的許可證;
(2)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儲存、使用的場所、設施;
(3)有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含保管、使用等人員);
(4)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有群眾性的義務消防組織。
4、運輸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車輛及駕駛員必須至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辦準運證,配備的押運員也要辦理押運證。
5、運輸工具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6、各項目部必須嚴格填寫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分類清單,逐級上報,報表必須經項目負責人審核、簽證并蓋有公章。
7、當日未使用的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須嚴格按規定退庫,不得在使用單位滯留,即使是明日還要使用,但也要辦理退庫,明日使用時,再按規定領用。
8、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須嚴格入庫驗證、領用簽證批準、退庫簽證確認等工作。
(八)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獎勵細則
目 錄
(一)、總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分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公司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公司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五)、經營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六)、安全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七)、財務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質量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
(九)、工會安全生產責任制
(十)、人力資源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十一)、勞資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十二)、項目部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十三)、項目部副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十四)、項目部預結算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十五)、項目部資料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十六)、項目部文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十七)、項目部材料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十八)、項目部施工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十九)、項目部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十)、項目生產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十一)、項目部機電水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十二)、項目部動力設備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十三)、項目部綜合治理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十四)、項目部保衛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十五)、項目部炊事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十六)、項目部清潔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十七)、工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十八)、電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十九)、木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十)、瓦工、抹灰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十一)、石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十二)、架子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十三)、模板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十四)、鋼筋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十五)、砼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十六)、打樁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十七)、油漆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十八)、機械操作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十九)、起重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十)、司索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十一)、機械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十二)、信號指揮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十三)、防水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十四)、管道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十五)、電氣焊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十六)、普通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總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貫徹實施安全措施。
二、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責任,并負責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和安全技術性的業務指導,定期不定期對分包工程進行監督檢查,并負責監督落實整改。
三、幾個分包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總包單位統一領導,組織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總包單位必須給分包單位提供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
四、分包單位進場前,總包單位不許與其簽訂安全生產勞動合同。在現場施工中,如分包單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總包單位有權對其停工整頓。
(二)、分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要認真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政策、規定、指示和總包單位的“安全教育標準”、“安全技術管理辦法”、“安全生產檢查規定”、“施工安全管理標準”、“傷亡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實現安全生產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管理。
二、要配備專(兼)職安全員,并賦予布置、檢查、落實整改措施權,有停工和越級上報權,有獎罰權,充分發揮專(兼)職安全員的作用,做好監督檢查工作,把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要經常性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使施工人員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遵章守紀,做到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搞好自我防護。
四、要編制安全技術施工方案,制定分部分項安全技術措施,按工種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合理組織施工,不冒險蠻干,做到不安全不施工。
五、要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嚴格執行總包單位一切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認真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貫徹落實,確保安全生產。
六、要積極參加總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會議、安全活動、安全檢查,結合分包單位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七、由于管理不善,造**全事故的餓,由分包單位負責,除及時向總包單位報告外,按“三不放過”原則查**因,追究責任,采取防范措施,按上級和總包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公司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定和上級的指示、決議,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貫徹實施的措施,并檢查執行情況。
二、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責任,把安全生產列入議事日程,要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討論安全生產動態,分析事故教訓,解決安全生產上的問題。
三、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規定,每年備好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專款專用。財務部、材料部及項目部要落實項目,組織力量按時完成,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四、根據建筑施工特點,按照國家規定的配備符合條件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要支持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使他們真正做到有職、有權、有責。
五、督促有關部門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隨時組織檢查,不斷充實完善。
六、積極改善勞動條件,開展安全達標活動,消除不安全因素。提倡文明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本企業的產品符合規程和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
七、評比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時,要嚴格把關。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造**全事故的項目部和班組不得評為先進集體。凡有嚴重違章或發生責任事故者不得評為先進個人。
八、經常性組織中層領導干部、職能部門負責人及作業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安全技術培訓教育,提高他們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實際操作技能。
(四)、公司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結合單位技術情況,制定貫徹實施的具體措施,并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二、對公司、項目部施工生產中一切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經常把安全技術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每次研究、規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施工生產技術工作時,必須同時研究、規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技術工作。及時研究、處理重大安全技術難題。
三、組織編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時,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從工程設計的圖紙審核、施工方法的確定、施工機械設備、垂直運輸機械設備的選用,以及確定腳手架工程的實施方案等每個環節,都要有安全技術措施,要針對性強,實用效果好,成為科學指導施工的技術依據。
四、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知識培訓、考核工作。不斷提高廣大職工安全技術水平和預防事故的能力。
五、對企業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問題,應列入重大科研項目,有計劃、有步驟地下達科研任務,組織力量攻克技術難關,徹底改善勞動條件。
第二條各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并結合實際,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市五金科技工業園國土規劃局負責本園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本公司所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責。
第三條本辦法運用于本園區范圍內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設備安裝、裝飾裝修行等新建、擴建、改建及技改的建設工程。
第四條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企業應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根據工程設計特點制定安全生產目標及保證工程安全的技術措施,并辦理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方可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五條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它事故的發生。施工現場對相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以造成損害的,應采取防護措施。
第六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有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資料基本齊全、規范。
2、施工現場場地整潔、排水通暢,做到文明施工。
3、腳手架必須使用鋼管架,腳手架片鋪設規范,有安全網封閉。
4、施工用電應使用TN-S接零保護系統,實行三級配電三級保護,采用電纜線的,必須使用五芯制(三相五線制)。
5、井架必須有牢靠的斷繩裝置,上、下限位及停靠裝置。
6、“三寶”使用情況正常,“四口”等監邊際防護規范。
7、塔吊必須有安全的限位裝置,操作工人持證上崗。
8、起重吊裝有專項施工方案,起重司機持證上崗,各項設施齊全、牢靠。
9、施工機具需經驗收合格后使用,并有保護接地及漏電保護器。
10、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有操作證,按章操作。
11、爆破作業必須由當事人負責,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運輸檢驗和銷毀等工作均應按國家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執行。
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最新版全文一、目的
構建公司安全生產組織保障體系,加強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管理,保障安全生產責任制在安全生產管理中重要作用的充分發揮。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修訂及考核等要求,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
三、術語和定義
3.1 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的一項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企業的各崗位人員對安全生產所負責的工作和應承擔的責任的一種制度 (以下簡稱責任制) 。
3.2 到位標準
在本制度中,指在安全生產過程中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行為和活動的具體要求。
3.3 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四、職責
4.1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制訂、簽發本企業各級責任制,對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分管部門領導進行責任制的溝通與評估。
4.2 企業其他負責人負責對分管部門領導進行責任制的溝通與評估。
4.3 行政人事部負責人負責責任制制訂的具體實施工作,以及各崗位員工的履職評估。
4.4 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企業及各部門領導責任制的編制工作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工作。
4.5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員工崗位責任制的編制、溝通與評估。
4.6 各班(站)長負責本班組員工崗位責任制的溝通與評估。
五、管理要求
5.1 責任制的制訂與
5.1.1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需要,作出責任制制訂的決定。
5.1.2 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接受責任制制訂任務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組織編制完成責任制制訂計劃。
5.1.3 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人應組織開展以下具體工作:
5.1.3.1 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編制完成責任制制訂方案。
5.1.3.2 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企業領導、各部門(工段)領導責任制初稿的制訂工作。
5.1.3.3 收集匯總安委會成員討論決議,于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企業領導、各部門(工段)領導責任制的修改工作。
5.1.4 各部門(工段)負責人應根據責任制制訂方案,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5.1.4.1 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本部門員工崗位責任制的制訂、內部審查及員工意見征求工作。
5.1.4.2 依據內部審查結果及員工建議,于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本部門員工崗位責任制的修改工作,并上報安全環保辦公室。
5.1.5 各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包括:
5.1.5.1 安全生產職責;
5.1.5.2 到位標準;
5.1.5.3 權限與義務。
5.1.6 各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到位標準應包括:
5.1.6.1 貫徹、落實政策法規的行動;
5.1.6.2 組織,參加的安全生產活動;
5.1.6.3 執行安全生產的巡視,檢查;
5.1.6.4 參與風險評估研究;
5.1.6.5 參與體系的內審;
5.1.6.6 對評估發現問題的處置;
5.1.6.7 對糾正行為的實施進行回顧;
5.1.6.8 參加應急演練與救援;
5.1.6.9 參與安全事故調查;
5.1.6.10對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回顧;
5.1.6.11日常事務包括與相關方溝通安全生產問題。
5.1.7 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人應組織收集匯總各部門(工段)崗位人員的責任制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評審及修改,并傳送公司行政人事部。
5.1.8 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責任制的復審及修改工作,并提交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5.1.9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企業安委會成員對責任制進行審定、簽發。
5.1.10審定后的責任制,應交由行政人事部負責人,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應組織在5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進行。
5.2 責任制的溝通
5.2.1 責任制溝通應遵循逐級溝通的原則。
5.2.2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分管副職、分管部門的負責人進行責任制的溝通。特別關注新提拔的中層干部,確保其理解并接受。
5.2.3 企業分管副職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分管部門(工段)的負責人進行責任制的溝通。特別關注新提拔的中層干部,確保其理解并接受。
5.2.4 各部門(工段)負責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本部門分管副職、專責、班(站)長進行責任制的溝通。特別關注新提拔的中層副職、專責、班長,確保其理解并接受。
5.2.5 班長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本班組人員進行責任制溝通。特別關注新上崗、轉崗的員工,確保每個員工理解、接受并履行其責任制。
5.2.6 各崗位人員均應熟悉并理解自己的安全生產職責,有疑問時逐級向上反饋,上級應做好溝通和解釋。各級人員責任制的溝通應做好記錄。
5.3 責任制的培訓
5.3.1 安全生產責任制培訓應納入部門級安全教育。
5.3.2 安全生產責任制培訓至少每年進行一次,由部門自行組織。
5.3.3 安全環保辦負責對各部室責任制培訓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5.4 責任制的執行與評估
5.4.1 各崗位人員應嚴格按崗位責任制履行崗位職責。
5.4.2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每年應對企業分管副職、分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并將履職評估情況通知行政人事部。
5.4.3 企業分管副職每年應對分管部門(工段)負責人的責任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并將履職評估情況通知行政人事部。
5.4.4 部門(工段)負責人每年應對分管副職、部門專責、班長的責任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匯總本部門各崗位履職情況報送行政人事部。
5.4.5 班長每年應對班組員工的責任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情況報送部門負責人。
5.4.6 各級崗位責任制的評估結果,應向當事人進行反饋。
5.5 責任制的修訂
5.5.1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每年應結合崗位需求及履職評估情況,對企業各崗位的責任制進行回顧,對發現的問題或不足,按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流程進行糾正或更新。
5.5.2當部門或崗位職責發生變化時,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應在1個月內,向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提出責任制修訂建議,并按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流程組織修訂和更新。
5.6 責任制的考核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它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它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它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規定的其它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信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信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它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信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關鍵詞】青安崗;安全;施工
安全生產始終是企業永恒的主題。青年職工是企業安全生產的主力軍,也是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重要對象。青年安全生產監督崗(以下簡稱“青安崗”)是以青年為主體的安全監督組織,是團組織引導青年參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一種措施。近年來,搶維修中心各團支部、青年職工小組緊緊圍繞企業安全生產,強化青年職工安全宣傳教育,積極開展青安崗工作,狠抓青安崗隊伍建設,切實發揮了青安崗在安全生產中的優勢和崗員在安全生產監督中的骨干作用,為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一、充分認識開展青安崗工作目的及意義
(一)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人人參與。安全是施工企業管理的頭等大事,需要每一名職工的努力。一方面,青年職工是企業的主人翁和未來,企業的建設發展需要青年職工的關心、關注和參與,每一名青年職工對企業都應該有歸屬感、責任感和集體榮譽感;另一方面,近期安全事故頻發使青年職工更加關注安全問題,在安全管理工作上,青年職工更愿意主動參與進來,更愿意知道如何讓自己避免在工作中造成意外傷害,主觀和客觀上都促進了更多的青年職工關注和參與安全管理。
(二)青年的參與更能促進安全管理工作。作為企業的一份子,青年職工不僅有義務有責任在安全工作中做榜樣,立典型,成為遵章守紀的先鋒力量,更應該發揮年輕人的沖勁、干勁和創造力,不斷提升自身安全思想意識和安全操作水平。如果青年群體成為了安全工作的積極因素,那么企業的安全系統也就能更好地運轉,所以青安崗工作是必須的,更是非常重要的。
二、做好施工企業青安崗工作的積極探索
(一)加強青安崗崗員基本功訓練。基本功是干好工作的基礎,必須把提升青年職工正規操作能力、排查隱患能力、處理隱患能力、躲避隱患能力、監督提醒能力和自主安全意識作為工作重點,抓緊、抓實。
一是加強青年職工自主安全意識教育。充分利用情感教育、安全宣講、案例警示以及新媒體形式,將安全工作的重大意義和不安全生產的危害向廣大青年職工講清、講透,解決為什么抓安全,抓安全為什么的思想認識問題,做到重視安全,提高青年職工安全意識。
二是加強青年職工安全理論知識學習。以”干什么、學什么”為原則,突出全員學習,堅持因人制宜、分類施教,摸清青年職工在安全業務理論上缺什么,需要補什么,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培訓,不斷增強青年職工安全培訓的實效性。
三是加強青年職工安全業務技能提高。積極采取青年職工班前安全小課堂、現場安全技能操作演練等形式,抓好青年職工安全技能素質的培訓,努力構建啟發式培訓、案例分析式培訓、實踐式培訓等多措并舉、多管齊下的培訓格局,最大化地覆蓋青年職工,提高廣大青年職工正規操作能力、隱患處理能力和躲避隱患能力。
(二)夯實青安崗基礎工作。“法相宜則事有成”。完善的機制是工作順利開展的保證,用制度規范青年安全工作和約束青年安全行為,是提高青年安全執行力的重要保障。
一是完善青安崗危險源點網絡管理制度。為了易于判別崗位存在的危險源點,做到有防有備,青安崗崗員根據各個崗位危險因素的不同,區分出重點危險源點和次要危險源點,將這些危險崗位標識出來,制定危險預案分析,同時進行標注,并落實崗位負責人進行專門監督。
二是明確崗員職責,形成競爭機制。要求崗員要認真學習,嚴格遵守青安崗各項制度,提高查崗質量水平,制定青安崗考核辦法,進一步加強對青安崗崗員的考核力度,明確崗員的崗位職責、工作機制、工作目標,在青年中形成“比學趕幫超”的競爭機制,促進青安崗工作不斷向前邁進。
三是加強考核,確保青安崗工作有效運作。青安崗要在切實抓落實上下功夫,建立健全機制,完善基礎資料,嚴格執行青安崗活動制度、匯報制度、培訓制度、考核制度和青安崗員上崗制度,規范管理,提高水平。
(三)強化青安崗基層隊伍建設。青年安全工作重點在基層,關鍵在基層。青年安全教育活動和青安崗隊伍建設是青年安全工作基層建設的重要內容。
一是不斷創新安全教育活動。以“安全生產月”為契機,著力從提高青年安全教育活動影響力、吸引力、擴大活動覆蓋面上下功夫,敢于嘗試和運用一切有效形式和載體,豐富、發展青年安全教育活動。
二是不斷深化青崗隊伍建設。火車跑的快,全靠車頭帶。廣大青安崗員是團委開展安全工作的中堅力量,加強青安崗隊伍建設,對創造性地開展團的工作至關重要。不斷規范和完善青安崗崗員選舉和培訓等制度,優化團隊伍建設。積極推廣競聘上崗機制,真正把一批熱愛團青事業,文化素質高,政治素質好,能苦干實干,具有奉獻精神和開拓精神,有一定組織領導能力和群眾基礎,能夠將單位安全工作中有所作為的青年職工充實到青安崗崗位上來,同時,也要加強團員民主評議的力度,建立青安崗崗員目標考核制度,要不斷加以督促、考核。
通過青安崗工作的開展,豐富了搶維修中心團青工作,突顯了青年職工在安全生產中的優勢和作用,并取得了以下效果:一是青年職工的安全思想觀念得到很大轉變。青安崗工作的開展培育了青年職工個人和集體的安全價值觀及敬業精神,提高了青年職工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使“安全生產,青年當先”的理念逐步轉化為廣大青年職工的實際行動。二是青年職工安全素質大幅提高。青安崗工作的開展對每個青年職工的思想、行動起到約束和提醒作用,規范了青年職工的行為,提高了青年職工的安全素質。三是青年職工在安全生產中的貢獻率進一步增強。青安崗工作讓青年職工在潛移默化中接受共同的安全價值觀念,為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做出青年人的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對本市各區(縣)(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下同)、市屬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與各區(縣)、有關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第三條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各區(縣)、各部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考核和獎懲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承辦,考核結果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
第四條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分級、屬地管理,安全生產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除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外,區(縣)負責本行政轄區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行政監管責任,部門負責本系統、本行業或領域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行政監管責任。
(二)因機構改革撤銷部門或職能調整部門,原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由其職能接管的部門接管;合并部門原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由新組建的部門接管;更名的部門繼續管理其更名前的安全生產工作。
具體的安全生產責任見《**市安全生產職責規定》(另發)。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領導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行政正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安全生產責任人工作如有變動,接任者為責任人。
第六條安全生產目標由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兩部分組成。各區(縣)、各部門的安全生產目標以《**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以下簡稱《責任書》)的形式確認。
(一)安全生產管理。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國家、自治區、我市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將落實情況上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逐級考核。安全生產工作做到與各項經濟、業務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
3.正職負責人或委托分管負責人每季度至少召集一次會議研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和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措施。會議內容應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防范措施要認真組織落實。
4.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工作人員,保證其有效開展工作。安全生產工作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5.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加大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力度;凡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要安排配套資金,并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發現的隱患和問題及時處理,檢查和處理情況要做出書面記錄。
7.廣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宣傳《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119消防日”、“安康杯”競賽等活動;推進安全社區、安全村、安全學校建設。特種作業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持證上崗。
8.按照規定及時、準確上報發生的各類事故、職業病,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并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嚴肅處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規定時限內結案率達到100%。
9.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完善應急救援工作機制,提高救援水平,增強搶險救災能力。搞好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建立生產安全預警機制。
10.各區(縣)、各部門每半年對各自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情況進行一次自查、總結,半年、年度工作總結分別于當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二)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杜絕特大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一般事故,安全生產各項指標在控制目標范圍內,各區(縣)、各部門的具體指標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確定。
第七條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條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采用百分制,安全生產管理部分基準分值為60分,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基準分值為40分。管理考核、控制指標考核得分之和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分數。
第九條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等級:
(一)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安全生產合格單位中按考核得分排名,前3位的區(縣)、前4位的部門。
(二)安全生產合格單位:考核分值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區(縣)、部門。
(三)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考核分值低于85分的區(縣)、部門。
第十條安全生產管理考核按照《**市安全生產管理考核細則》(另發)執行。
各區(縣)、各部門當年安全生產工作受到國家、自治區表彰獎勵的,安全生產管理考核給予適當加分(加分辦法在考核細則中規定)。
第十一條市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數據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公安局消防局提供的統計數據為準。各區(縣)、各部門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考核數據按照《**市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界定辦法》(另發)確定。
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考核在控制指標基準分的基礎上按照事故性質、后果輕重、責任大小和安全生產指標控制率予以量化計分:
(一)直接管理范圍內每發生一起重大傷亡事故,扣減20分。
(二)監督管理范圍內重大傷亡事故每超出一起,扣減10分。
(三)直接管理范圍內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每發生一起,扣減10分。
(四)監督管理范圍內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每超出一起,扣減5分。
(五)事故死亡人數每超出一個百分點扣減2分。
(六)事故死亡人數每減少一個百分點加0.1分。
第十二條職責范圍內當年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為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不再進行安全生產管理考核。
第十三條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按以下規定獎罰:
(一)經考核被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區(縣)獎勵人民幣10000元、部門獎勵人民幣8000元;經考核被評為安全生產合格單位的,區(縣)獎勵人民幣5000元、部門獎勵人民幣4000元;經考核被評為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的,區(縣)處10000元、部門處8000元的經濟處罰,獎罰情況通報全市。
(二)受獎勵的單位,獎金中的20%獎勵《責任書》簽訂人,其余80%由《責任書》簽訂人獎勵有關安全生產責任人員。受經濟處罰的單位,經濟處罰中的20%由《責任書》簽訂人承擔,其余80%由《責任書》簽訂人確定比例由有關安全生產責任人員承擔。
第十四條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獎勵資金列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部門預算,對不合格單位的罰款上繳財政。各區(縣)、各部門對下屬單位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所需獎勵資金,由各區(縣)、各部門自行解決。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豬的采購、屠宰和生豬產品的采購、銷售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監管部門職責)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農委、市經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市政府的有關決定,負責本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區縣政府職責)
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機制,協調、監督區縣食品藥品、農業、經貿、工商、質量技監等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相關組織工作。
第五條(監督管理原則)
本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實行“源頭控制、全程監督、預防為主、跟蹤溯源”的原則。
第六條(臨時限制措施)
發生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時,經市政府批準,相關監管部門可以對生豬和生豬產品的采購、運輸采取臨時限制措施。
第七條(行業協會)
本市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會員的生產經營活動,指導會員建立和完善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
第二章生豬的采購和屠宰
第八條(生豬經營者的工商登記)
從事生豬采購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生豬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九條(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
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應當符合設置規劃,并依法辦理定點許可、動物防疫許可、環境保護許可和工商登記等手續。
生豬屠宰廠(場)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相關許可證。
第十條(生豬采購來源)
本市推行生豬產銷對接制度。生豬經營者應當從規模化、標準化生豬養殖場采購生豬;從其他生豬養殖場采購生豬的,應當提前向所在地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告知生豬的來源、數量和運載目的地等信息。
本市規模化、標準化生豬養殖場名單,由市農委確定。外省市規模化、標準化生豬養殖場名單,由市農委通過與外省市相關部門協議或者招投標等方式確定。
第十一條(生豬采購的質量安全要求)
生豬經營者應當采購具有檢疫證明、畜禽標識并經違禁藥物檢測合格的生豬。
第十二條(生豬采購合同)
生豬經營者
,應當簽署生豬從采購生豬的,應當簽訂生豬采購合同,并報所在地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合同中應當包括有關生豬質量安全的內容。
生豬采購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經委會同市工商局、市農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
第十三條(外省市生豬采購計劃的報告)
生豬經營者從外省市采購生豬的,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區縣經貿部門報告下一年度的采購計劃。
第十四條(生豬運輸要求)
生豬承運人應當查驗生豬檢疫證明和畜禽標識,經核對無誤后方可運輸。
生豬的運載工具應當符合國家衛生、防疫要求,并取得裝載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第十五條(生豬的道口檢查)
從外省市運輸生豬進入本市的,應當經指定的道口接受檢查。
道口動物防疫監督人員應當查驗生豬檢疫證明、畜禽標識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并記錄采購、運輸的相關信息。
經查驗符合規定的,道口動物防疫監督人員應當在生豬檢疫證明上加蓋道口檢查簽章、注明通過道口的時間;對來源于規模化、標準化生豬養殖場以外的生豬,還應當在檢疫證明上作出標記,并及時將生豬的來源、數量和運載目的地等信息報告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第十六條(屠宰查驗)
生豬屠宰廠(場)屠宰生豬前,應當查驗生豬檢疫證明、畜禽標識、違禁藥物檢測合格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屠宰外省市生豬的,還應當查驗道口檢查簽章。查驗應當做好記錄,并至少保存2年。
經查驗不具備前款規定的證明、標識、簽章,或者發現生豬已死亡、患有烈性傳染病、人畜共患傳染病以及嚴重寄生蟲病的,生豬屠宰廠(場)不得屠宰或者轉移,并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其監督下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宰前檢測)
生豬屠宰廠(場)屠宰生豬前,應當進行違禁藥物檢測。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至少保存2年。
經檢測不合格的生豬,生豬屠宰廠(場)不得屠宰或者轉移,并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其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應當予以銷毀。
生豬違禁藥物檢測的項目、方法和數量,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標準確定。
第十八條(屠宰檢疫)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生豬屠宰廠(場)派駐動物檢疫人員實施屠宰檢疫。
經檢疫合格的生豬產品,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檢疫證明,并加蓋或者加封檢疫驗訖標志。
第十九條(品質檢驗)
生豬屠宰廠(場)應當配備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設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生豬產品的品質狀況進行檢驗。
經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由生豬屠宰廠(場)出具肉品品質檢驗證明;經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預包裝)
生豬肝、腎、肺等內臟和肉糜由生豬屠宰廠(場)進行預包裝后,方可出廠(場)。
生豬屠宰廠(場)對生豬產品進行預包裝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一條(屠宰記錄和信息報告)
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可溯源的屠宰記錄,屠宰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屠宰生豬的來源、數量以及生豬產品銷售情況等相關信息。
第三章生豬產品的采購和銷售
第二十二條(生豬產品經營者的許可和工商登記)
從事生豬產品采購、銷售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生豬產品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食品衛生許可和工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生豬產品采購來源)
生豬產品經營者應當從本市依法設立的生豬屠宰廠(場)或者生豬產品批發市場采購生豬產品。
生豬產品批發市場或者大型超市連鎖企業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建立生豬產品溯源系統的,該市場的場內經營者或者該企業可以從外省市采購生豬產品。
本市推行外省市生豬產品產銷對接制度。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單位從外省市采購的生豬產品,應當來源于規模化、標準化生豬屠宰廠(場);采購外省市其他生豬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提前向所在地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告知生豬產品的來源、數量和運載目的地等信息。
外省市規模化、標準化生豬屠宰廠(場)名單,由市經委通過與外省市相關部門協議或者招投標等方式確定。
第二十四條(生豬產品采購的質量安全要求)
生豬產品經營者應當采購具有檢疫證明、檢疫驗訖標志、肉品品質檢驗證明并經違禁藥物檢測合格的生豬產品。
從外省市采購的生豬產品,應當是成片生豬產品,或者是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預包裝的分割生豬產品。
第二十五條(生豬產品采購合同)
生豬產品經營者
,應當簽署生豬從從外省市采購生豬產品的,應當簽訂生豬產品采購合同,并報所在地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合同中應當包括有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的內容。
生豬產品采購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經委會同市工商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
第二十六條(外省市生豬產品采購計劃的報告)
生豬產品經營者從外省市采購生豬產品的,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區縣經貿部門報告下一年度的采購計劃。
第二十七條(生豬產品運輸要求)
生豬產品承運人應當查驗生豬產品檢疫證明、檢疫驗訖標志和肉品品質檢驗證明,經核對無誤后方可運輸。
生豬產品的運載工具應當符合國家衛生、防疫要求,并取得裝載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第二十八條(生豬產品的道口檢查)
從外省市運輸生豬產品進入本市的,應當經指定的道口接受檢查。
道口動物防疫監督人員應當查驗生豬產品檢疫證明、檢疫驗訖標志、肉品品質檢驗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并記錄采購、運輸的相關信息。
經查驗符合規定的,道口動物防疫監督人員應當在生豬產品檢疫證明上加蓋道口檢查簽章、注明通過道口的時間;對來源于規模化、標準化生豬屠宰廠(場)以外的生豬產品,還應當在檢疫證明上作出標記,并及時將生豬產品的來源、數量和運載目的地等信息報告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第二十九條(進場查驗)
生豬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管理者對進場交易的生豬產品,應當查驗檢疫證明、檢疫驗訖標志、肉品品質檢驗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對外省市生豬產品,還應當查驗道口檢查簽章。
農貿市場的經營管理者對進場交易的生豬產品,應當查驗檢疫證明、檢疫驗訖標志、肉品品質檢驗證明和購貨憑證。
生豬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做好查驗記錄,并至少保存2年。
經查驗不具備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標志、簽章的生豬產品,不得銷售、轉移或者用于生產加工;生豬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其監督下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違禁藥物檢測)
生豬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肉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交易的生豬產品進行違禁藥物檢測。
大型超市連鎖企業應當設立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肉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采購的生豬產品進行違禁藥物檢測。
生豬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管理者和大型超市連鎖企業應當做好檢測記錄,并至少保存2年。
經檢測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銷售、轉移或者用于生產加工;生豬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管理者和大型超市連鎖企業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其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應當予以銷毀。
生豬產品違禁藥物檢測的項目、方法和數量,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標準確定。
第三十一條(進貨查驗和購銷臺帳)
生豬產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購銷臺帳制度,并將購銷臺帳以及購貨憑證、檢疫證明、肉品品質檢驗證明等單據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二條(銷售行為規范)
生豬產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和食品衛生許可證,并公示生豬的產地、屠宰廠(場)等信息。
生豬產品經營者銷售生豬產品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購買者出具購貨憑證。購貨憑證上應當標明經營者的名稱、地址等信息。
生豬產品批發市場的場內經營者銷售成片生豬產品或者批發銷售分割生豬產品的,應當向購買者提供生豬產品檢疫合格的證明。
第三十三條(禁止銷售)
禁止銷售下列生豬產品:
(一)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
(二)未經肉品品質檢驗、違禁藥物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三)未按規定經指定道口接受檢查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預包裝的;
(五)病害、變質、注水等其他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
第三十四條(不可食用生豬產品的處理)
生豬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經營管理者和大型超市連鎖企業應當指定專人每日統一收集不可食用生豬產品,存放于專用容器內,進行著色標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生豬產品相關信息報告)
生豬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管理者和大型超市連鎖企業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生豬產品檢測、銷售情況等相關信息。
第四章企業責任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生豬和生豬產品經營者的責任)
生豬和生豬產品經營者應當保證其采購、銷售的生豬和生豬產品來源合法,具有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證明、標識、標志和簽章,并對采購、銷售的生豬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第三十七條(生豬屠宰廠(場)的責任)
生豬屠宰廠(場)應當保證其屠宰的生豬經檢疫和違禁藥物檢測合格,出具的肉品品質檢驗證明真實,并對出廠(場)的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第三十八條(肉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責任)
肉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其進行生豬產品違禁藥物檢測的項目、方法和數量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并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九條(市場經營管理者的責任)
生豬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保證進場交易的生豬產品具有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證明、標志和簽章,并對進場交易的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生豬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內銷售的生豬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可以憑有關購貨憑證向市場經營管理者要求賠償;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依法予以先行賠償。
第四十條(質量安全責任保險)
本市推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
生豬屠宰廠(場)、生豬產品經營者以及生豬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經營管理者投保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責任險的,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但因違法生產加工、采購、運輸、銷售造成的損害除外。
第四十一條(投訴處理)
生豬產品購買者發現生豬產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有權向生豬產品經營者或者生豬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經營管理者投訴。
生豬產品經營者和生豬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對有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投訴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予以答復。投訴和處理情況應當做好記錄,并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條(舉報)
食品藥品、動物衛生等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接受有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舉報;對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四十三條(監督檢查)
市農委應當會同區縣政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未經指定道口運輸生豬或者生豬產品進入本市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食品藥品、動物衛生等監管部門應當對本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并建立生豬屠宰廠(場)、生豬和生豬產品經營者以及生豬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的監督檢查記錄和違法行為記錄。
食品藥品、動物衛生等監管部門對有違法行為記錄的單位,應當采取重點監控措施。
第四十四條(處置措施)
食品藥品、動物衛生等監管部門采用快速檢測方法,發現生豬或者生豬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可以在全市范圍內暫停該批次生豬或者生豬產品的交易;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檢測方法進行復檢后,確認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有權依法查封、扣押。
列入規模化、標準化生豬養殖場和生豬屠宰廠(場)名單的單位,發生兩次以上質量安全問題或者因質量安全問題造成重大事故的,有關部門應當將其從名單中除名。
食品藥品、動物衛生等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產品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并責令生豬屠宰廠(場)、生豬產品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銷售的生豬產品。
生豬產品召回的具體條件和程序,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信息公開)
食品藥品、動物衛生等監管部門應當向公眾提供監督檢查記錄的查閱服務,并通過有關媒體公布違法行為記錄。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會同市農委等有關部門定期對本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對違反生豬產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危及消費者健康、評估結果、消費提示、安全預警以及相關食品安全知識等信息。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生豬和生豬產品采購規定的處罰)
生豬經營者采購生豬或者生豬產品經營者從外省市采購生豬產品,未按規定進行合同備案的,由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生豬或者生豬產品經營者從外省市采購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未按規定報告采購計劃的,由市或者區縣經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生豬經營者采購違禁藥物檢測不合格的生豬的,或者從規模化、標準化生豬養殖場以外采購生豬,未按規定告知相關采購信息的,由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豬產品經營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從外省市采購生豬產品的,或者采購外省市非來源于規模化、標準化生豬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未按規定告知相關采購信息的,由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生豬屠宰規定的處罰)
生豬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進行生豬違禁藥物檢測的;
(二)屠宰、轉移違禁藥物檢測不合格的生豬的;
(三)未按規定出具肉品品質檢驗證明的。
生豬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生豬肝、腎、肺等內臟或者肉糜進行預包裝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屠宰查驗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查驗記錄、檢測記錄、屠宰記錄的;
(四)未按規定報告生豬查驗、檢測、屠宰等相關信息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生豬產品查驗規定的處罰)
生豬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經營管理者未按規定進行查驗,接收不具備相應證明、標志、簽章的生豬產品進場交易的,由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豬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經營管理者未按規定進行查驗記錄的,或者未按規定報告生豬產品相關查驗信息的,由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生豬產品檢測規定的處罰)
生豬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管理者、大型超市連鎖企業未按規定對生豬產品進行違禁藥物檢測的,由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豬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管理者、大型超市連鎖企業未按規定進行檢測記錄的,或者未按規定報告生豬產品檢測、銷售等相關信息的,由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生豬產品銷售規定的處罰)
生豬產品經營者銷售未經肉品品質檢驗、違禁藥物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病害、變質、注水等其他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生豬產品的,由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予以處罰。
生豬產品經營者未按規定保存購貨憑證、檢疫證明、肉品品質檢驗證明等單據的,或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生豬的產地、屠宰廠(場)等信息的,由市或者區縣工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生豬產品經營者銷售未按規定進行預包裝的生豬產品的,由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不可食用生豬產品處理規定的處罰)
生豬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經營管理者或者大型超市連鎖企業未按規定收集、存放不可食用生豬產品的,或者未按規定對不可食用生豬產品進行著色標記的,由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投訴處理規定的處罰)
生豬產品經營者或者生豬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經營管理者對有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投訴不及時予以答復的,或者未按規定記錄投訴、處理情況的,由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對非法屠宰行為的處罰)
未經定點,擅自屠宰生豬的,由市或者區縣經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處罰。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或者知道、應當知道生豬屠宰活動屬于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市或者區縣工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處罰。
依法應當取得其他許可而未取得,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按照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有關決定由相關監管部門予以取締并處罰。
第五十四條(責令停產停業和吊銷證照的處罰)
或型超市連鎖企業、注水等其他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生豬產品生豬屠宰廠(場)、生豬或者生豬產品經營者、生豬產品批發市場或者農貿市場的經營管理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的,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農業、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生豬采購,是指為屠宰而采購生豬的經營活動。
生豬產品采購,是指為生產加工、銷售而采購生豬產品的經營活動,不包括個人消費的采購行為。
違禁藥物,是指鹽酸克倫特羅(“瘦肉精”)及其替代品等國家有關部門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的藥物品種。
不可食用生豬產品,是指生豬的甲狀腺、腎上腺和病變的淋巴結,以及傷肉、霉變肉等有毒有害肉品。
第五十六條(外省市生豬產品采購規定的其他適用)
本市肉制品生產加工企業、集體伙食單位和餐飲服務提供者等單位從外省市采購生豬產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大型超市連鎖企業從外省市采購生豬產品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參照適用)
對牛肉、羊肉等其他家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應急預案,系指安全生產事故預案。應急預案管理應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監督、指導應急預案的制定、培訓、演練和宣傳教育等工作,協調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關系,對應急預案所涉及的資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應急預案必須經制定單位組織論證和審查,并經實施應急預案有關單位認可,由制定單位,印送與應急預案實施有關的單位。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應急預案的適用范圍;(2)事故可能發生的地點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及其組成單位、組成人員、職責分工;(4)事故報告的程序、方式和內容;(5)發現事故征兆或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的行動和措施;(6)事故應急救援(包括事故傷員救治)資源信息,包括隊伍、裝備、物資、專家等有關信息的情況;(7)事故報告及應急救援有關的具體通信聯系方式;(8)相關的保障措施;(9)與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關系;(10)應急預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上一級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備案;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備案。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各級單位都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制定應急預案和有關作業崗位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單位和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經上一級管理單位審查。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儲運單位的應急預案,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報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涉及輻射、城市公用事業、道路交通、火災、鐵路、民航、水上交通、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種設備、電網安全等事故的應急預案,依據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抄報安全監管部門。
第六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對與實施應急預案有關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使其熟悉相關的職責、程序,對本單位其他人員和相關群眾進行培訓和宣傳教育,使其掌握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動;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崗位應急措施的培訓;應急預案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對應急預案中明確的與其相關的職責應當組織落實。
第七條應急預案在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適用范圍、條件,有關應急資源情況,以及與相關預案的銜接關系等發生變化時,或發現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