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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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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論文

第1篇:民間借貸論文范文

實踐中民間借貸關系主體的廣泛性、其權利處分的自由性以及形式的靈活性,使得民間借貸糾紛紛繁復雜,導致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面臨諸多問題。

民間借貸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要件包括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成立要件通說包括三個要素:意思表示、標的及當事人。

1.民間借貸的主體,狹義的民間借貸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或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自然人與其它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額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或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法律行為,可見民間借貸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組織。

2.民間借貸的標的物是貨幣,至于貨幣的種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臺幣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參照償還時當地外匯調劑價折合人民幣償還。可見我國民間借貸的標的物不限于人民幣。

第2篇:民間借貸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民間資本借貸 問題 案例分析

民間資本借貸主要發生在企業和企業之間、人和人之間、企業和人之間,是一種以個人信用為基礎而產生的借貸行為。民間資本借貸之所以會有著猛烈的發展勢頭,主要是因為資本的擁有者沒有一個好的投資途徑、中小企業存在資金不足的情況,我國雖然有正規的貸款組織,但是存在著手續復雜,門檻過高等情況,這也就必然導致了民間貸款的滋生成長。但是,民間資本借貸對國家宏觀調控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它會破壞金融秩序的穩定性,會加大借款人的生活負擔,同時借貸本身也隱藏著很大的風險。

一、案例分析

2011年7月中旬的某天,一家大型家電商場門面人山人海,商場店面緊閉,圍觀人員情緒激動,后經查實,這家商場的經理田某及家人一夜之間不知去向。田某在縣城及至省城都有多家連瑣家電商場,資產達數億元,但在數億元的資產背后是超數億元的債務。原來田某家電市場做大后就想投資房地產行業,就通過銀行、私人借貸從各方面籌措大量資金,后田某投資失敗,資金鏈斷裂,在巨額債務面前,田某選擇了“三十六計,走為上計”。

田某作為當地的一個私營企業家,從一無所有,到擁有數十億的財產,一直受到人們的敬仰,但是很多人也許并不知道,在他一手創建的商業帝國的身后,站著的是數千人的民間借貸隊伍,他們用自己的財產幫助著田某。

田某的集團從民間開始借貸融資在2003年就已經開始了,根據統計的數據,田某的集團從民間借款規模已經超過了1500人,借貸金額少的幾千、幾萬,多的上千萬。按照20萬以下的月利息為2.1%,20萬以上月利息為3%。他每年需要歸還的利息為本金的23%-35%,田某的集團從民間貸款金額為11.5億元,從銀行借款1.2億元,共計人民幣13億多元。假如根據本金的35%來支付利息,僅僅歸還民間資金的利息,一年就需要花費3.5億多元。這就使得田某的集團有著非常大的一個資金缺口,也是因為這樣,田某的集團走向了一條不歸路。

民間借貸的這種流動情況,不可以簡單的用好和壞來進行判斷,從不好的方面來說,民間貸款存在著信譽和保障資金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從好的方面來說,在面臨市場萎縮、通貨膨脹、金融危機等情況的發生時,就是因為民間資金借貸的存在,讓很多企業在銀行貸款等各種情況的限制下,順利挺過了難關,沒有走向倒閉。也間接的處理了地方群眾就業和政府稅收的難題。從上面可以看出,民間借貸有利有弊,不管是不按照規定私自進行攬儲的企業來說,還是對于為了獲取高利息而私自貸款的群眾來說,民間貸款都存在著很大的借貸風險和借貸隱患。

二、形成民間資本借貸的因素

(一)從銀行的角度分析

目前,根據我國的國情來說,因為金融系統不夠完善,資本市場成長的也不好,國內的中小企業難以和資金市場做好拼接,使得我國的中小企業在集資方面有著很大的困難。一是因為部分中小企業存在素質和信譽方面的問題,比如在珠江地區有些小企業貸到資金后會攜款逃跑,關掉店鋪的情況,二是國有銀行不愿意承擔貸錢給小公司的風險,一般只接受大企業的貸款。

(二)從中小企業的角度來剖析

民間貸款資金主要都流向了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在人均工資不斷提高、原材料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下生存狀況并不樂觀。在民間資金剩余較多,經濟良好的地區,民間借貸是中小企業求助于銀行之外外的另一個主要貸款來源,例如溫州、東莞等地。但是,因為民間貸款的利息不斷升高,對本來經營就不太理想的小企業無疑加重了負擔。一般比較良好的民間貸款是可以推進私營經濟的向上成長的,主要是在銀行銀根收緊、不好借貸時,民間貸款就給中小企業帶來了希望。但是,如果民間貸款沒有在嚴格的監督條件下進行,導致貸款的利息大于中小企業經營的正常利潤的時候,就變成了名副其實的高利貸,會嚴重影響中小企業的發展。

(三)從投資人的角度來考慮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最新存款信息顯示,2013年1月人民幣存款減少6785億元,銀行行業分析存款降低的原因是商業銀行吸納存款的愿望降低。但是還有一些重要的原因,是因為群眾的銀行存款隨著通貨膨脹,都明顯的產生了縮水,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存款,而是把存款轉向了各種理財產品的投資,當然還包括愈演愈烈的民間貸款也是資金流動的主要原因。

三、民間資金貸款存在哪些缺陷

(一)從政府的角度思考

從客觀角度來說,民間貸款存在著盲從性、散亂性和不標準性,這幾個方面對我國的金融秩序會產生一些不好的影響: (1)很多的資金散落在外面,不利于國家進行宏觀調控,會直接影響到國家金融利率的政策制定和金融調控的執行結果。(2)會對國家的稅款造成一定的損失。(3)不好對其進行金融監管,會存在投機取巧、風險高、暗箱操控等風險。(4)會影響到正常的信貸市場,使銀行的存款縮水,增加了資金供求間的沖突,同時也不利于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制。(5)很容易產生各種經濟糾葛,導致社會不穩定

(二)從企業的角度來思考

很多中小企業都存在著資金鏈斷缺的情況,導致企業如果不借錢,就會有倒閉的風險。在通過正規途徑貸款存在很多困難的因素下,大多數的中小企業更加青睞于民間貸款。因此民間貸款是有很大的需求的,使得中小企業很容易聚集到資金,同時民間貸款是朋友和朋友之間的,存在著一定的信譽度,這兩個方面使得民間貸款迅速的生根發芽。中小企業雖然可以非常容易的從民間融到資金,但是利息卻非常高,遠遠大于銀行貸款的利息,這樣就無形中加大了企業的經營負擔,也加大了經營風險。

(三)從投資人的角度考慮

大多數進行貸款的群眾都深知這樣的高利模式雖然賺錢,但是也存在著很大的資金風險,甚至貸出去的資金無法收回。但是由于自身沒有一個很好的投資方式,再受到高利息的誘惑,很多人都愿意冒險進行資金借貸的。

四、處理辦法

(一)從政府的位置來考慮

為了解決貸款難的問題,政府相繼出臺了很多的政策來應對小企業從銀行貸款門檻高的問題,例如小額信貸的推行、創業板的推行等都是為了解決信貸問題才出臺的比較好的政策,可以說是不錯的一些民間融資途徑。

對于民間借貸要組建一個來調控民間貸款的組織,同時還需要根據民間借貸的實際情況推行一些比較簡單、實用的辦法。比如可以組建一筆專門用于中小企業貸款的基金。政府在對中小企業進行貸款時,要根據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去幫助一些整體信譽不錯,企業有著一定的發展空間,僅僅是短期遇到資金困難的中小企業,還要建立多種多樣的企業擔保機構,來徹底解決企業的資金難題。

(二)從企業的位置來考慮

為了保證企業的整體產業結構可以向一個輕型化的方向發展,要不斷地升級企業的產業鏈,不斷地對產品技術進行升級,以最低的投資資金生產出附加值高的產品。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知識性產業。政府現在極力推行的信息化帶動工業化,說白了就是讓產品自身含有科技化。當然為了全面地提高企業的管理,還應該建立一個良好的企業信息管理體系。

一些中小企業在面對金融危機的情況時,要有升級的余地,對于貼牌代工、個體加工等企業不可以讓其消失,因為這類企業解決了很多人的就業問題,需要讓它生存下去。可以讓它逐漸的升級管理才能、增加企業競爭力,擴大企業規模,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企業競爭能力,也可以充分積累企業老總的管理經驗。并且,只有擁有了比較大的規模,才可以有主動權。所以,貼牌企業并不能作為一個企業好壞的依據,主要是企業是否做好了充分的準備。這樣,中小企業的綜合競爭力就進行了提高,就會有一個比較好的發展前途,民間放貸者,當看到企業效益不錯時,都會相繼對企業進行投資,降低了借貸風險,取得更多的利潤。

(三)從投資者的角度考慮

使民間貸款者有一個合法的金融投資身份。應該快速的出臺例如《借貸人相關條例》之類的法律條例,通過法律明確地劃分出中小企業民間正規集資和違法融資以及不正當吸取群眾存款的分界線。

第3篇:民間借貸論文范文

關鍵詞:中國企業家,資本市場

在充分了解中國企業家參與資本市場的現狀和問題的基礎上,我們調查了企業家參與資本市場的戰略選擇,包括未來三年的融資戰略、企業家實施資本市場戰略的個人能力和組織能力、以及企業家規避資本市場風險的戰略選擇。

(一)未來三年的融資戰略

1、企業家參與資本市場的意識明顯增強

關于企業未來三年計劃實施的重大融資方式,調查結果顯示,總體來看科技小論文畢業論文范文,與過去三年相比,企業家參與資本市場的積極性有了非常明顯的提高,“上市”(23.2%)、“引入私募股權/風險投資”(23%)、“發行短期融資券”(9%)、“已上市公司增發股票”(4.5%)、“銀團貸款”(20.8%)、“發行可轉債”(4.4%)等幾種融資方式被選的比例都有較大幅度地增加;尤其是“上市”,作為企業家參與資本市場最主要的方式,其增長比例達到8倍左右,表明資本市場戰略在未來三年中受到更多的重視(見表29)。

2、企業家對民間借貸的依賴程度呈下降趨勢

調查發現,與過去三年企業選擇的融資方式相比,“長期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仍然是大多數企業未來三年計劃利用最多的兩種融資方式,選擇比例分別為72.2%和41.2%。但是,和過去三年相比科技小論文畢業論文范文,選擇“長期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的比重都在下降,“銀行信貸”下降的幅度較小,僅為1.3%,而“民間借貸”下降的幅度較大,為14.1%(見表29)。這表明,未來三年,銀行信貸仍是企業最重要的融資方式,但是作為“非正式融資”的民間借貸卻在企業未來三年的融資計劃中呈下降趨勢。結合企業融資時遇到的困擾來看,可能是因為企業強烈地感受到民間借貸成本高、規范程度低(3.92),因此更多的企業正準備擺脫對民間資本市場的依賴性。

表29企業未來三年計劃實施的融資方式(%)

 

 

 

總體

長期銀行貸款

72.2

民間借貸

41.2

上市

23.2

引入私募股權/風險投資

23.0

銀團貸款

20.8

發行短期融資券

9.0

已上市公司增發股票

4.5

第4篇:民間借貸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民間借貸 危機 立法

    一、當前我國民間借貸現狀

    民間借貸是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組織之間直接進行的貨幣借貸。溫州民間借貸的傳統模式主要攀附在親緣與地緣之上,但各類擔保公司的介入,打破了這一傳統的借貸紐帶。從此以后,典當行激增,寄售行旺發,在這背后,溫州幾近進入“全城借貸”態勢。

    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簡稱溫州人行)就溫州民間借貸的一項調查顯示,2010年貸款規模收緊后,民間借貸利率最高漲至14.37%,與六個月以內央行貸款利率有近10%的利差,這吸引了不少民資借助典當行、擔保公司、合會等成為各式各樣的民間借貸主體。調查還發現,溫州民間借貸容量達到560億元人民幣,有89%的家庭個人和56.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

    二、我國現行民間借貸法律規范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現今,我國民間借貸常用的法律條文比較零散,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刑法》、國務院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等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形成民間借貸的一個比較完整的法律體系,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多數發展的小企業主更難以適從。

    (二)民間借貸的主體缺乏規范

    民間借貸的主體范圍涵蓋了幾乎所有的無法獲得來自國家財政安排的正規渠道資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最高法院在1996年《關于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從這個角度來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法院對企業之間借款是不認可的。按照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沒有中國的人民銀行的批準“違規貸款”是非法金融活動。然而,《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據該法的規定并不禁止中小企業為主要民間借貸主體。由此看來,在不同層面對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形成適應融資的概念和實踐的主體概念。

    (三)民間借貸的監管缺失

    事實上,由于強大的市場需求、民間資本的逐利要求以及靈活的融資手段,民間借貸不僅沒有被“堵”住,反而越來越壯大,成為我國經濟發展尤其是民營經濟發展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與此相悖的是,我國有關部門對民間借貸活動卻缺乏有效的監管。2005年,國務院明確了銀監會牽頭處置非法集資的工作協調機制,要求人民銀行、公安部、證監會、保監會等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配合銀監會開展有關工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對銀行業管理的非法金融活動的權利是不明確的,由于監管機構不明確,監管無力的銀行部門和其他部門根本無法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

    (四)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比銀行利率高,人民法院可根據當地條件作適當的控制,民間借貸利息不能超過4倍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將不受法律保護。但如果已經按超出4倍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的,人民法院也不干涉。

    三、完善我國民間借貸立法的建議

    (一)制定民間借貸的法律

    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的結構和法制現狀,規范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應當重點規制那些以營利為目的并專門從事借貸經營業務的機構和個人所進行的經營性民間借貸。對于一般性的民事性民間借貸,因其通常只涉及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對其它人的利益產生影響,由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加以規范即可,無需引入過多的國家干預。因為從某種程度上講,組織形式的非正規化,恰恰是民間融資的優勢和靈活性所在。而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機構因股權結構、經營范圍、資本金、監管要求等不同,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性質,由相關主體法進行規范更為適當。

    按照上述分類規制的方式,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體系應包括三個部分:(1)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規范民事性民間借貸行為;(2)相關主體法,用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和村鎮銀行等特殊的民間借貸機構的借貸行為;(3)專門立法,用以規制那些除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正規民間借貸機構之外的,以營利為目的并專門從事借貸業務的機構和個人的經營性民間借貸行為。而第三部分應是當前民間借貸立法的重點之一。規制經營性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應重點對放貸主體的準入、資金來源、借貸利率等進行規范。

    (二)完善民間借貸的監管規則

    通過立法明確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及職責。目前我國尚未明確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是交地方政府管,還是由金融監管部門管,目前社會各界對此意見不一。由于民間借貸作為一種金融活動,面臨著比其他行業更大的潛在危險,且涉及面廣,從借貸主體到借貸行為,管理的交叉面復雜,單個機構難以完全滿足監管需求,多部門監管則可能政出多門,協調不力,導致民間借貸活動或畸形發展或萎靡不振。《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規范民間借貸暫行辦法》在此問題上作了有益嘗試,其就民間借貸的監督管理作出了框架性安排。根據該《辦法》,民間借貸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實行由全市規范整頓民間借貸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工商、銀監、人行、公安等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互相配合的監管工作機制。但該監管架構是否可行,實踐中會不會出現政出多門、各部門協調不暢的情況,還有具體成效如何,還有待實踐檢驗。總體來說,落實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及職責,也是未來民間借貸立法的重點。

    (三)放松民間借貸的限制

    目前,《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從事借貸活動。一般而言,作為放貸人的企業并不是專門從事放貸經營業務的主體,一般只是因與借款企業存在業務往來或關聯關系等而發生借貸,借貸行為不能完全等同于經營性質的民間借貸。針對這一特征,對非金融企業之間借貸應當采取特別規范的方式,既不應像對待民事性民間借貸那樣完全放開,也不應像對待經營性民間借貸那樣設立準入門檻,而應分類定性,區別對待。2010年5月,浙江省高院了《關于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浙高法發〔2010〕4號),明確企業之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行為,可不作無效借款合同處理。溫州中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認可從事非金融業務的企業為生產經營所需,向其他企業借款的行為有效。上述規定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作出了分類定性,并區別對待,值得借鑒。因此,通過列舉的方式放開非金融企業之間部分借貸的同時,仍然應當保留立法對非金融企業之間借貸的一般管制,對于以放貸為營生的企業借貸則應由前文所述的經營性借貸的專門立法來規制。

    (四)有效界定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要清楚界定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應當在立法上明確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線,也即要進一步明確何謂“存款”、何謂“公眾”。只有界定清楚“存款”和“公眾”的內涵,才能找到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限。一般意義上,“存款”屬于銀行存款的范疇,銀行吸收存款是為了發放貸款,存款應該是從經營貨幣的意義上去理解。只有從這個意義上去理解“存款”,才能解釋清楚民間借貸中的資金來源與銀行吸收存款的區別。我國現行立法將“公眾”界定為“不特定對象”。對于所謂的“不特定對象”,應當結合行為人吸取資金的方式才能恰當確定。實踐中,借款人往往從一定范圍內的人員如職工、親友等處募集資金,這些人是否屬于“公眾”范疇,亟待在立法上加以明確。溫州中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肯定了在單位內部針對本單位職工集資并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借貸行為的效力。相對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溫州中院出臺的《意見》更具有現實性和針對性,是一種有益的改革嘗試。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意見》是溫州中級人民法院,與一般意義上的民間借貸立法相距甚遠,這影響了文件的適用范圍。

第5篇:民間借貸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在中國經濟保持高速增長的今天,中國的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即個私中小企業出現了一種快速增長的勢頭。而中國中小企業的發展所需的資本支持有很重要一部分是來源于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對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給予了極大的支持。很多專家和學者都意識到了規范發展民間借貸的重要性,在不同場合以不同形式提出過應該給予民間借貸應有的地位。當然現今民間借貸的發展還有許多不成熟之處,所以本文就民間借貸的相關發展情況,分別闡述了民間借貸的相關概念、發展現狀、可行性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以及相應的規范措施,來進一步的讓我們了解中小企業這一新的融資方式——民間借貸。

一、前 言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對于民間借貸的概念,理論界已經做過一些研究。一般認為,民間借貸是與正規借貸相對應的。那么,從廣義上說,可以把民間借貸定義為除正規借貸以外的借貸,它處在國家宏觀調控與金融監管之外,不在官方的統計報表中被披露,也不受法律保護,屬于一種非正規的金融活動。有的學者也把民間借貸稱為民間金融或地下金融等。民間借貸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融資活動的必然產物,在正規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存在總量與結構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又是一種必要的補充。按借款用途,可將民間借貸分為3類:家庭生活性、農業生產性和企業經營性。民間借代的主體僅限于純粹的民事主體,不包括金融機構,它可以發生在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組織之間。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行為,它并不是一種民間投資行為。筆者認為,民間借貸主要指游離于官方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發生在非金融機構的社會個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的以貨幣資金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及本息償付的活動。

(二)民間借貸的特點

民間借貸與正規借貸相比還是有許多的差別,民間借貸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參與主體的廣泛性

參與主體包括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主、農戶、甚至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中,借款者大多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主,放款者包括資金富裕的工商戶和、企業主,甚至包括一些村干部。

2、資金來源的廣泛性

由于民間借貸參與的主體廣泛,其資金的來源也7具有廣泛性。不但包括農戶、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的自有資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貸資金、海外熱錢等也出現在民間借貸領域。

3、借貸方式的靈活性

為了縮短資金到位的時間,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民間借貸以現金交易為主,而且交易方式靈活,一般沒有抵押物,有的是口頭協定,有的是打借條。盡管近年來民間借貸的手續日趨規范,但與正規借貸相比,其手續仍為簡便。

4、借貸形式多樣化

傳統的民間借貸形式,主要有互助會、合會、民間放貸、銀背、企業集資、私人錢莊、當鋪等,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生活模式、消費方式的不斷變化,民間借貸在形式上也“與時俱進”,出現了一些新的、頗具時代特點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車俱樂部為代表的會所兼有民間借貸行為,又比如有些民間借貸活動是在互聯網上,通過聊天室完成的。

5、借貸期限長期化

隨著民間借貸用途的變化,即從保障性質的互濟互助轉向商業性質的資金融通,借貸期限也隨之發生變化。當前,民間借貸期限多為一年或一年以上。

6、借貸利率市場化

在目前情況下,民間借貸除了極少部分貸款不計算利息或者僅參照銀行貸款利率之外,其利率都是隨行就市,且一般高于銀行的貸款利率,特別是為了投資而產生的民間借貸,比銀行貸款利率要高出很多,更有一些民間借貸是屬于非法的高利貸。

(三)正規借貸與民間借貸的關系

正規借貸是指發生在官方金融體制之下的正規金融機構、企業、社會個人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的以貨幣資金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及本息償付的活動。總的來看,民間借貸和正規借貸之間存在著既互補又競爭的關系。

1、互補關系

在我國,正規金融機構主要是為國有經濟提供服務的,其資金主要流向國有企業。雖然正規金融機構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支持在近年來也不斷提高,但是與對公有制經濟的支持相比仍然不足。而民間借貸主要為非公有制經濟特別是民間經濟服務,其資金主要流向民間中小企業、個體戶和農戶。由于很多民間中小企業、個體戶和農戶難以從正規金融部門獲得生產和發展所需資金,只能轉而求助于民間借貸的支持。從這個角度看,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正規金融的不足,其與正規借貸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互補關系。

2、競爭關系

民間借貸相對于正規借貸具有靈活性、簡便性、快速性等優勢。簡單的說,民間借款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沒有一些銀行內部條條框框的限制,只要雙方認可就可以,流程簡便,手續辦理也比較簡單,這就是民間借款最大的魅力所在。此外,民間借貸的利率市場化程度較高,能夠更好地引導資金流向,滿足借貸雙方的需求。民間借貸對于正規借貸的這些優勢,都會對正規借貸無形中就形成壓力,隨著民間借貸市場份額的不斷增加,兩者在市場上的競爭將會日益激烈。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現狀

(一)民間借貸的規模較大

隨著經濟的日益繁榮,我國的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即個私中小企業出現了一種快速增長的勢頭,民間借貸規模越來越大。2007年據安徽省工商部門調查顯示,資金成為安徽省50%以上的中小企業發展的首要制約因素,80%以上的中小企業主要依靠民間融資的辦法來解決流動資金的周轉。河北工商聯于2007年6月關于“企業經營及融資情況”調研顯示,由于正常銀行貸款途徑不暢,民間借貸現象比較突出,177份有效問卷中41%的企業回答有民間借貸。2008年據湖南省企業調查隊就民間融資情況進行的調查顯示,中小企業融資依靠民間借貸的融資方式占到了50%,調查的行業中,農業占15%,建筑業占10%,制造業占25%,飲食業占20%,房地產業占15%,商業占15%。從以上這些調查可以看出我國現階段中小企業對于民間借貸的需求相當的大,民間借貸有很大的市場增長空間。民間資本介入融資市場不僅豐富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并且具有融資速度快、資金調動方便、門檻低等優勢。

(二)民間借貸主要地發生在市縣經濟范圍之內

民間借貸具有極強的關系貸款性質,也就是說,民間借貸一般地發生于在生產與生活中存在某種密切關系的社會主體之間。由于人們生活空間范圍的有限性,民間借貸通常地發生在有限的地域范圍之內。據抽查,民間借貸一般發生在我國的市縣經濟范圍之內,尤其是親戚朋友,鄰里之間或是村組之間、鄉鎮之間等等。

(三)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普遍存大

通過對民間借貸起源的邏輯分析,我們已經得知,最早的民間借貸行為就是發生在個人或是以戶為單位的社會主體的簡單生產與日常生活之中。歷史發展到今天,個人或是以戶為單位的社會主體之間的民間借貸仍舊大量存在并且成為民間借貸最大量發生的場所,這種一點,無論城鄉都是如此。民間借貸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現已成為遍及全國的一種重要經濟現象。不僅在經濟發達的地區如浙江、溫州、福建沿海、廣州、深圳、海南等地普遍存在,就是四川、貴州、陜西等的偏僻貧困山區,也是屢見不鮮。

三、民間借貸存在的原因

與正規借貸相比,民間的中小企業貸款活動卻異常活躍。盡管國家對諸如私人錢莊、農村合作基金等民間的非法的灰色金融機構進行清理整頓,但這些非法金融機構卻頑固地生存著。姑且不論其合法性如何,這種情況的出現乃是與現實生活中有這種需要密切相關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中小企業貸款難一直未得到解決

長期以來,中小企業一直是難貸款、貸款難。之所以出現此種局面,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中小企業信用體系不完善,銀行普遍有惜貸行為。二是擔保體系作用有限,運作機制不健全。目前各類政府主導的擔保機構有200多家,但分布分散且很不平衡。而且擔保機構普遍規模較小,自負盈虧的擔保機構為了減少風險。只能提高擔保條件并嚴把擔保業務辦理關。這嚴重限制了中小企業的資金融通。三是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性與效益性原則的引導決定了銀行信貸資金投向必然傾向于支柱產業以及壟斷性行業。

(二)民間借貸形式靈活、便捷

據調查,民間借貸無論在城市還是鄉鎮,主要往來于經常性的關系之中,不需要辦理像商業銀行那樣繁瑣的抵押、擔保手續。通常寫一張借條或口頭約定即可解決問題。正因為這種借貸行為的進出方便,民間借貸市場規模有不斷擴大的趨勢。

(三)基層金融機構功能萎縮

金融體制改革后,中、農、工、建四大銀行基層網點撤并,加之信貸管理體制集中。導致對基層城鄉經濟發展的支撐在某種程度上出現功能性萎縮.而農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機構資金實力、服務功能面對這種形勢和環境,難以從根本上改變或填補這種缺位。經濟發展的內在驅動力和市場規律本身的作用.必然促使中小企業無奈地選擇民間借貸之路。

(四)高回報、高利率進一步激活了民間借貸市場

由于民間借貸利率高于同檔次銀行貸款利率幾倍,高回報、高利率促使其發展呈上升勢頭。尤其是在當前低利率、低回報期.高利率、高回報的誘惑就顯得非常明顯。

(五)以親緣、地緣為紐帶的關系本位是民間信貸運作機制的重要基礎

民間借貸風險的保障機制也依靠親緣和熟人關系來維護。民間金融機構在放貸時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擔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間人的個人信用。一方面這種由親戚、朋友介紹的借貸活動,有著道德約束的保障,而且這種道德約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另一方面,借貸是以個人信用為基礎的,即所發生的是一種個人的關系,借款人對借款有著無限責任,當借款企業逾期不還時,民間金融機構就可憑借借條上訴,法院也會以個人借貸糾紛的形式予以受理。民間借貸在放貸時也可能要求擔保,但對擔保品沒有嚴格的限制,民間金融的交易雙方能夠繞開政府法律以及正規金融機構關于最小交易額的限制,許多在正規金融市場不能作為擔保的東西,在民間金融市場都可以作為擔保。所以民間借貸雖然屬于民間經濟活動,但它卻遵循著具有地方傳統特征的行為規范。

(六)借貸雙方都有比較優勢

對于民間借貸的貸方而言,他之所以選擇民間借貸方式來運用自己手頭的資金而不選擇其它投資或運用方式,正是因為這種方式可以給他帶來他自認為最大的綜合收益。當然,此處所指的利益不應當僅僅局限于純粹的物質利益而應當作寬泛的理解。比如說貸款人不愿選擇盡管相對安全卻收益較低的銀行儲蓄而選擇風險更大但盈利更高的實業投資是一種收益,再比如說貸款人不愿選擇高盈利但高風險的實業投資而選擇把資金借貸給他人坐以待利也是一種收益。從這一角度來看,上例中所列舉的民間借貸存在的原因之中,比如銀行存款利率過低、金融投資環境不活躍、高利貸的誘因等等,均可以歸入民間借貸人而言的比較優勢之中。對于借方而言,同樣也存在著巨大的比較優勢。比如說,當借款人為了擴大生產經營卻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取資金時,也完全可以選擇放棄擴大生產的計劃,但為什么他偏要選擇代價遠比正常金融貸款要高的高利民間借貸甚至是超高利民間借貸呢?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經過權衡,借款人斷定,他選擇民間借貸獲取資金擴大生產經營給他帶來的收益將很有可能或是選擇民間借貸要支付高利,他仍會有利可圖,很顯然,對于借款人而言,這肯定是一種比較優勢;再比如說,借款人本來完全可以去銀行貸款且利率更低,但是他為辦理貸款所花時間與精力所付出的代價遠比高利民間借貸與這咱相對低利的金融貸款人之間的利差還要大,從而使借款人轉而求助于民間借貸。以上所列舉的都是借款人的比較優勢。所以只要這些優勢還依然存在,民間借貸就會依然存在。

四、民間借貸的可行性分析

歸根結底,民間借貸之所以會出現,其主要的原因是正規金融資金供給與社會資金需求之間的矛盾。就現階段來說,一方面商業銀行追求高利潤、低風險,大量的中小企業由于得不到貸款,導致其外源融資渠道不暢,發展受到很大制約;另一方面大量的民間資金不敢去投資或找不到合適的投資出路。這樣,中小企業就不得不轉向民間金融。民間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魚水相依,信息交流頻繁、信息獲取成本較低,降低了信息的不對稱性。這一切都使得民間借貸有著強大的生命成長的空間。

(一)民間金融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境中的優勢

歷史數據顯示,截至2004年末,廣東民間資本規模折合人民幣已超過1.2萬億元。業內人士表示,如果民間借貸合法化,這些民間資本有望被盤活。顯然,中小企業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規金融渠道獲得資金支持,經驗證據也表明中小企業在正規金融市場上只能獲得有限的資金支持,從此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在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具有非常大的優勢。

(二)信用約束優勢

民間借貸在一個固定范圍的地域內,親緣網絡或熟人圈子,往往具有安全可靠、風險共擔、互惠互利等綜合功能,從而以親緣、地緣為中心的人際關系網絡成為民間經濟活動最根本的信用基礎。它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任何一位與之相關者都不愿意失去它。在熟人朋友圈子和親緣性關系網絡所進行的交往活動中,都具真誠相待、講信用等行為特征。具體到民間借貸的結算方面,雖然沒有任何成文規定,但參與者都共同遵守約定俗成的慣例。民間金融操作簡便,可以針對企業的不同信用狀況、資金用途等設計個性化信貸合同,有時可能只需幾分鐘即可辦理好一筆貸款業務。而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手續比較繁瑣,貸款審批所需時間較長,和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短、頻、急”的特點不相適應,等貸款審批下來可能已經延誤了企業的投資時機,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方式無法適應中小企業的需求。

(三)資金配置效率高

民間借貸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資金配置效率,民間金融一般都有明晰的產權制度,這種產權制度具有很好的激勵約束功能。民間借貸的委托問題要少得多,極少出現在國有商業銀行中經常存在的過度風險承擔或風險回避的傾向。民間借貸組織的股東常常與運作者之間存在密切關系,他們的監督成本以及出現不良行為的可能性會大大降低。民間借貸明晰的產權制度與中小企業具有很多的相似性與兼容性,從而使兩者之間較容易形成誠信和協作。民間借貸是一種合約雙方自愿達成交易的市場化融資機制,貸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性行為的“經濟人”,貸款人在沒有任何行政干預的情況下自主地把資金投放到還款能力最有保證的借款人手中或預期收益最佳的投資項目上。而對借款人來說,由于資金供給方是產權明晰的民間金融組織,強化了借款人的信用約束和還款責任,決定了借款人必須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資金。民間金融的發展有助于資金的有效流動,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資金的配置效率。

(四)增強金融市場能力

一旦將部分業務轉由個人來做,那么一些正規金融機構就可以將注意力集中到更大的貸款人,一方面使成本上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滿足了較大貸款人的需求,也就限制了民間借貸的范圍。金融機構吸收了客戶資源中最具價值和增長的一部分,余下的就只是簡單重復的資金需求者。

借貸專業戶也可能逐漸成長,然后有進一步擴大業務的愿望,但是這依然不矛盾,一些正規金融機構可以吸納其作為股東。這是政策所鼓勵的,一旦進入這些正規金融機構,行為就受到相關規程的制約。反過來,如果股東具有這方面的能力,對正規金融機構的運營也是一種促進。這倒是很切合有關鳥和籠子的比喻,籠子隨著鳥一起長大,雙方都可以獲得很大的發展空間,如果有一天鳥希望獨自飛翔,很快就會碰到籠子。

(五)民間資本豐厚,社會投資渠道狹窄

我國居民具有持幣的傳統,因而社會沉淀貨幣數額較大。而且我國城鄉居民的儲蓄存款余額還以非常快的速度逐年增長,所以我國民間資本潛力巨大。但是,雖然現在我國的金融體系已得到了飛速發展,可供居民選擇的投資渠道仍十分有限。目前中國的存款利率較低,雖然提高了利率,但較中國的通貨膨脹來看,利率仍較低,加上利息稅的開征,私人部門從正規銀行存款中獲得的收益非常有限。資本市場發育不健全,造假、黑莊等惡性事件層出不窮,大大打擊了中小投資者的投資信心。一些盈利有保障的基礎設施投資又不對民間資金開放。居民巨大的資金財富與狹窄的投資渠道極不相稱。民間大量資金閑置,而民間金融活動又有著較高的回報,在趨利動機的驅動下,大量民間資金就流入了民間金融市場,這又促使民間借貸成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存在于金融市場。

五、民間借貸發展的障礙因素

鑒于上述民間借貸對經濟社會的具有重要作用,規范發展民間借貸,妥善解決民間借貸出路十分必要和緊迫。而正確、深刻地認識阻礙民間借貸發展的諸多障礙性因素是規范發展民間借貸的前提。

(一)法律性障礙

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沒有在法律上明確民間借貸在金融體系中應有的地位;二是缺乏相關法律約束和規范民間借貸;三是缺乏相關法律保護民間借貸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二)監管性障礙

主要體現在對民間借貸監管的相關制度和法規的缺乏,監管技術不夠先進和監管態度的非理性嚴格。

(三)經營性障礙

提供民間借貸服務的個人中介和機構中介在經營和服務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為政、分散經營,組織結構也很不完善。

(四)信用體制障礙

目前企業信用缺失已成為我國社會信用中最嚴重、最突出的問題。尤其是中小企業,由于其自身規模小、競爭能力相對較弱、自有資金不足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為更為嚴重。

六、民間借貸規范的措施

(一)建立《新型合規民間借貸機構法》

建立《新型合規民間借貸機構法》,允許民間資本創建新型合規民間借貸機構,明確新型合規民間借貸機構應當是與現有正規金融機構共存的,具有相同主體資格的合法金融機構;明確其職能是專門從事合法的民間借貸工作,服務于民營經濟單位。這樣,將民間借貸的定位用法律予以明確,指明民間借貸的活動內容是與正規借貸互相補充,互相促進的,實現民間借貸和正規借貸的良性共存。

(二)建構相關法律以規范發展現有民間借貸的活動

在立法上,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立法經驗,在民法中增設民間借貸部分,同時,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引導現有民間借貸組織及其行為規范化。一方面,要在法律上明確區分現有民間借貸的合法成分與非法成分,對其分別準確定義,明確合法民間借貸的活動內容和范圍。另一方面,對民間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借貸最高額、利率水平、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也都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確,從而使民間借貸活動和形式都具有法律效力。

(三)建構新型合規民間借貸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

開放對新型合規民間借貸機構的市場準入限制,允許組建以民間資本發起設立的新型合規民間借貸機構具有現實的重要性,但如果操之過急,規范不力,也會給我國金融市場帶來的巨大的沖擊和不良影響。在積極推進金融市場的對內開放,組建和發展新型合規民間借貸機構的過程中,在立法現行的原則下,應當始終堅持和遵循合理定位原則和審慎推進原則。

(四)建構風險預警和轉移制度

對民間借貸監管必須建立危機預警系統,可設立由金融專家組成的危機評估機構,與監管責任部門配合,監測區域內外各種風險,并進行追蹤分析、預測,建立警報機制,對各類較大的金融風險的危害程度進行評估,并提出應對措施。

(五)堅決不能“短貸長用”

作為中小企業,一定要認識到民間借貸資金的特點和本質。任何資本都是逐利的,民間資本更是如此。這就是其本質。在民間借錢,其成本肯定比從銀行借錢要高。高息,是民間借貸的顯著特點。

民間資本的本質和特點告訴我們,中小企業要向民間借錢,一定不能有絲毫的長期使用的想法。可以說,目前國內任何合法的經營活動,從長期來看,其利潤率都無法支付民間借貸成本。任何要想通過民間借貸來進行創業,進行投資,進行企業日常經營,都是行不通的。如果有這種想法,必將以失敗告終。

(六)嚴格控制民間貸款占公司總負債、總資產的比例

適度負債是企業成長發展進程中應使用的重要方法。合理負債,既把負債比例控制在總資產的一定范圍之內如50%,是安全的。過度負債,對企業具有潛在的巨大風險。同樣,因為民間借貸的利率高期限短,對企業短期償債能力要求很高,所以,更應該控制民間借貸額在總負債總資產中的比例。

(七)高度重視民間貸款利率

民間借貸利率是民間借貸活動的核心,借貸雙方務必高度重視。

首先,要弄明白民間借貸計息方式的含義。民間借貸對利率的計算方式很多,有按年息的,更多的是按月的,也有按日計息的。通常按月計息,即幾分利息,所謂一個幾分利息,是講的月息百分之幾。

其次,企業要把握自己對利率的承受能力,不要“見錢眼開”,不要什么資金都敢要。中小企業在使用這些資金時,要充分考慮到自己的承受能力。一般講,若資金量在十萬級或小百萬級,使用時間在一個月或三二個月,4分左右的利息,從利息絕對額上來看,支付能不會有大問題。但幾百萬上千萬的資金使用期又是一年以上,利息額就不是一個小數了。最好不要使用。

第三,要重視復利問題。中小企業向民間借錢,最好選擇按月付息或按季付息方式。日常,多采取借款時就付息了。即將利息算在借款本金中,俗稱“砍頭息”。這種方式,使實際利率遠高于商定的利率。

(八)嚴格遵守對還款期的約定

中小企業在使用民間借貸時,必須嚴格遵守對還款期的約定。絕不能像拖久銀行貸款那樣。否則,受到的懲罰將可能是毀滅性的。一是若借款時有抵押物的,一般是在5折以內,甚至1、2折的,違約后放貸人收走抵押物,對中小企業來講損失很大。二是在借款時都約定了違約責任,而違約賠償率遠高于本已很高的利率,甚至計算高額復息。中小企業違約一筆可能就將面臨破產。因此,在借款到期前,一定籌足款項,按時歸還。

七、結束語

本文全面分析了民間借貸的相關情況,公正地評價了民間借貸的社會效應,其有積極作用,也有消極作用,但總體而言,民間借貸作為有利于貸款人來說是利大于弊的,所以民間借貸對于中小企業來說很有其存在的空間和必要性。但是同時我們也要看到阻礙民間借貸發展的諸多障礙性因素,對于這些障礙因素我們要采取適當的措施加以規范,以便民間借貸在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發揮更好、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解吳中輝.民間借貸的法理分析與規制建議:〔學位論文〕,2005

[2]江曙霞,中國地下金融,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

[3]羅丹陽民間金融的制度成因及政策含義復旦大學碩士畢業論文2003.4.28

[4]周彬,關于中國民間借貸的思考[J],北方經貿,2002.1

[5]姜旭朝,中國民間金融研究,山東人民出版社,1996

第6篇:民間借貸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金融資源,農村金融,金融支農,Tobit

 

一:引言

金融資源需求問題一直受到許多學者的關注。溫鐵軍(2001)通過對農戶借貸規模分布的研究,認為1985年前農戶的貸款主要來自于農業銀行與信用社,而在1990年后農戶從銀行與信用社的貸款規模有所下降,民間借貸活動日趨頻繁。史清華(2002)通過對山西745農戶的調查研究,發現正規金融在農戶的生產生活中的形象較差金融論文,農戶已經把其排除在自己的生產生活之外。朱守銀(2003)通過調查,認為收入水平較高的農戶向信用社借款的比例較高,而收入水平較低的農戶更傾向于親朋好友借貸。葉敬忠等(2004)從社會學角度對農村金融資源的供求進行分析,發現農村正規金融的供給對象主要是富裕的、擁有較高社會資本的農戶,貧困農戶主要的融資渠道是民間金融。

然而國內的研究主要著重于從金融供給方面來實現農村金融資源需求,主要包括增加金融機構的布點、擴大融資的途徑來解決農村金融的需求問題,而對于將農戶作為有效的需求主體則較少作系統深入的分析論文提綱格式。已有文獻表明,農戶是金融服務的消費者與金融市場提供者,農戶才是農村金融資源的有效消費者。因此,有必要對各地區農村金融資源的需求進行科學的評估與分析,在此基礎上厘清金融資源的有效需求的影響因素金融論文,為優化農村金融資源配置,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益的借鑒。基于以上思考,本文運用Tobit模型探索出農村金融資源需求的影響因素。

二、研究方法及說明

本研究考慮在給定一組農戶的特征向量的條件下,農戶如何選擇金融資源。而在一般狀況下, 農戶選擇金融資源的比例 ∈[0,1],數據被截斷,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估計的參數是嚴重的有偏和不一致。所以,采用Tobit回歸分析,該方法可解釋截取數據,以此來判斷各因素對農村資源應用比例的影響程度。

Tobit模型是James.Tobin(1958)在研究耐用消費品需求時提出的一個經濟計量學模型。Tobit模型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解釋變量是可觀測的(即取實際觀測值),而被解釋變量只能以受限制的方式被觀測到,即我們觀察到的取值被限制在一定范圍之內,具體來講“無限制”觀測值均取實際的觀測值,“受限”觀測值均截取為0。

對于第j地區,標準的Tobit模型為:

其中, 為潛在變量金融論文,為觀察到的因變量,為自變量,為相關系數向量,為獨立的且~N(0, )

三:指標的選取及數據說明

一:指標的選取

運用Tobit模型分析農戶特征對金融資源需求的影響時,首先要確定其影響因素的具體指標。本研究的核心是每個指標的改變對農村金融資源的需求產生顯著的影響。基于以上考慮,并兼顧樣本數據的可比性、可得性、科學性與影響的重要程度,本研究構建了影響金融資源需求的量因素的指標體系(見表1)。

表1 變量的選取

 

變量類別

變量

代碼

變量定義

預期影響方向

決策者特征

戶主年齡(歲)

按戶主實際年齡計算

-

戶主受教育程度(年)

按戶主實際受教育年限計算

+

最高受教育年(年)

按家庭成員中最高受教育者年限計算

+

戶主性別

按男性戶主比例計算

+

家庭負擔

在學人數(人)

按家庭中實際上學人數計算

-

65歲以上老人(人)

按家庭中65歲(含)以上人數計算

-

金融資源存量及利用

勞動力(人)

按家庭中成人勞動力人數計算

+

戶場收入(元)

按2006年家庭戶場收入計算

+

戶場財產與資產情況

耕地面積(畝)

按家庭實際擁有的耕地面積計算

+

生產經營總值(千元)

按家庭生產經營總值計算

+

果樹林木總值(千元)

按家庭果樹林木生產總值計算

+

牲畜總值(千元)

按家庭從事畜牧業所產生的生產總值計算

+

常數項

常數項

c

 

 

第7篇:民間借貸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吳英案 民刑結合 集資詐騙

近幾年來社會越來越關注民間借貸現象的發展,而民間借貸中的集資詐騙也成為了不可回避的問題,而吳英案?無疑將這一問題推向了頂峰。我國法律對于民間借貸中集資詐騙的界定問題還不夠完善,法律適用過于僵化和教條。而學者們要求寬待吳英這類人的觀點雖然有利于發揮市場效率,但難免會增加民間借貸中借款方承擔的風險。于是,我們迫切需要找到一個既堅持了公平又能充分發揮效率的可行方法。

一、民間借貸利弊共存,解決法律適用問題刻不容緩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除銀行,小額貸款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性企業之外的企業,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現象在我國社會中存在已久,對于靈活使用民間空閑的大量資金,使它們創造出最大的價值,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起到了很大的積極作用。對于銀行力所不逮的地方,民間借貸發揮了其獨有的作用,使許多中小企業受益頗深,它是我國扶植中小企業,幫助它們起步的重要力量。其作用不容小視。

但是,民間借貸也存在著一些弊端。尤其是近些年,在世界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的影響下,我國的金融政策有所改變,金融機構存貨基準利率上調,導致民間借貸的現象更加活躍,這給社會安全穩定帶來了不安定因素,導致非法集資現象頻頻發生,非法集資,在國外被稱為龐氏騙局(Ponzi.scheme),是一種最古老和最常見的投資詐騙,是金字塔騙局的變體。?而集資詐騙是非法集資的最典型的表現形式。集資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集資的方式向不特定多數公眾實施欺騙行為(非法集資方式行為多樣,依照司法解釋有四種行為: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使不特定公眾產生錯誤認識并交付財物,不特定公眾基于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而相互傳遞信息強化錯誤認識交付財物,導致大部分被害人蒙受損失。?不久前的浙江吳英案無疑將非法集資這一熱門話題推向了頂峰,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務院總理先生的特別關注。所以,解決民間借貸糾紛中集資詐騙問題的法律適用已經成為了刻不容緩的事情。

今天,我想就法律和社會上對吳英案的熱烈回應談一談自己對民間借貸糾紛中集資詐騙問題的法律適用的看法。我認為我國刑法對如何認定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這導致了許多像吳英這樣的人為自己喊冤,而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上也十分為難。

二、理論界和實務界之爭——吳英到底有沒有罪

對于集資詐騙問題的法律適用,我國法學界存在著很多爭議,例如吳英到底應否被判處集資詐騙罪,以及應否判處死刑,這都反應著我國法律對于集資詐騙問題的罪與非罪,應處何罪仍處于一種模糊的狀態,仍習慣用簡單的教義學來定義集資詐騙,無法與生活實際相聯系。

對于吳英案和社會上的集資詐騙問題的不同觀點,我認為本質上是公平和效率兩種價值的交鋒。

(一)公平至上——嚴處吳英,以儆效尤

一方面法院更多是從公平的角度出發,它認為吳英承諾的高回報是集資的誘餌。吳英注冊了多家公司,則是為掩蓋其已巨額負債的事實。吳英還用非法集資款購置房產,投資,捐款等方法,通過高調宣傳,試圖給社會公眾造成其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目的在于騙取社會資金。?吳英在負債累累,無經濟實力的情況下,仍對非法集資款隨意處分和揮霍,如花2300多萬元購買珠寶,花近2000萬元購置汽車等,其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而且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對這類行為如果不嚴加要求,會使金融市場秩序被破壞,欺詐行為橫行,市場再無誠信可言。這樣的情況是十分危險的,政府有必要以自己的能力幫助維持市場正常高效運轉,創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以吸引投資,保護投資者。如果放縱吳英這類人的行為,一但其企業破產,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是致命的。政府有義務保護每一個投資者,使他們收到公平的對待。在吳英已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及時補救對方的損失,從維護公平的角度來說是無可厚非的。

(二)重視效率——寬容以待,先民后刑

另一方面,從效率的角度出發,和我一樣有很多人替吳英喊冤,認為將其行為定性為集資詐騙是不正確的,她的行為仍屬于合法的商業行為。他們認為民間融資以相互信任為基礎,以信用借貸為主導,手續簡易。根據在浙江省的相關調查樣本顯示,只有5.5%需要正式簽訂合同,5.6%需要擔保人,2.4%需要個人或家庭財產抵押。絕大多數民間融資僅建立在口頭約定或打借條基礎上。這說明民間融資本身就是一種以相互信任為基礎的“關系性融資”。契約化程度極低。所以吳英的融資行為并不能說明其其主觀上有非法占有故意,她只是和所有其他民間借貸的當事人一樣。比如吳英的浙江老鄉—德力西集團總裁胡成中,德力西發展初期,準備建一個產品檢測中心,需要30萬元,但公司沒錢,銀行也不給貸款,不得已,胡成中向民間借貸,現在德力西集團產值180多億元。同樣,所以可以假設,吳英未必不能成為第二個胡成中。而我們知道,在2007年2月10日下午4點30分左右,在事先沒有任何征兆的情況下,本色集團在東陽的所有門店,在短短幾分鐘內,全部被東陽警方控制。當晚,東陽市政府公告,宣布吳英已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本色集團也同時被立案調查。而此時吳英的名下尚有100多套房產,40余量豪車以及大量的珠寶,同時吳英也在向銀行申請貸款,公司的資金鏈仍在運轉。在這種情況下就判定吳英無力償還貸款恐怕為時過早。

根據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高艷東等學者的看法,成立集資詐騙罪的核心要素是“詐騙方法”,詐騙方法既要考慮詐騙罪的基本原理進行一般性理解,也要考慮融資領域的殊異性進行特別限制。不宜將教義學設計的詐騙罪構造條件絕對化,應當與時俱進地對詐騙罪的“欺騙行為”進行限縮性解釋,必須對集資詐騙罪中“詐騙方法”進行二次縮減。?教義學缺乏價值判斷和現實關懷,一些嚴格堅持詐騙罪規范構造如日本判例認為:“只要是自己一方有瑕疵,而隱瞞這種事實進行交易,一般都構成作為形式的欺騙。”?如果推行這種標準,那么會對我國市場造成顛覆性的影響。所以我們對詐騙罪應按照有救濟無刑法的原則進行限縮解釋,限縮解釋的標準應該是身份公開難言詐騙,即“具有訴訟和救濟可能性”的案件不應動用刑法進行定罪,也就是說對于身份公開型詐騙的合理程序是:先民后刑,他們認為即使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為其身份公開,雙方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救濟,這時,刑法便沒有必要介入。這就是刑法的最后性的要求。他們提出應給吳英“以賠消罪”的機會,政府可以責令吳英停止借貸,告知出資者通過民事訴訟救濟權利,在通過民事訴訟無法救濟受害人權利時,或吳英否定了民事救濟的意愿時,才啟動刑事訴訟,將其認定為犯罪。?而吳英案中,浙江省法院采取的是先刑后民的程序,直接將可能屬于民間借貸的行為當成集資詐騙來面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2)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3)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本案中,吳英并未逃跑或表示拒不返還集資款,而且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已經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不應認定其行為為犯罪。浙江省兩級法院的做法未免過于嚴苛。

三、我看吳英案

(一)用公平之帆為效率之船保駕護航

對于上述的兩種觀點我更偏向于后者,即我認為吳英的行為不應算作集資詐騙罪,我認為我們國家應當對民間借貸采取更寬容的態度。因為健康的民間借貸有利于民間資本的高效運轉,能使大量的閑置資本得到充分的利用,這對我國經濟發展是十分有利的,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這也充分的體現了效率這一價值觀。在處理集資詐騙罪的問題上,應考慮社會現狀,注意對特別地區的特別處理。以免公權力對市場運行產生限制的效果。法院對吳英案的判決我認為稍顯嚴厲,溫總理在2012年兩會后的記者招待會上回答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的記者的提問時曾經提到過,中央打算將浙江省溫州市作為民間借貸綜合改革的試點之一,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使其規范化,公開化。所以,法院的判決也應和中央重視效率的精神相一致,即放松的民間借貸案件的刑事制裁,更注重對其的引導和事前監管,并更多依賴民事訴訟解決相關糾紛,從而充分提高效率。而像高艷東教授等人的觀點,即“先民后刑”,又稍顯寬松,很多時候不能有力控制集資詐騙對受害人的影響,不能及時防止造成的損失進一步擴大。這有不能滿足公平價值觀。是犧牲公平去追求效率的行為。

(二)民刑結合,寬嚴并濟

了解了法院和高艷東教授等人對吳英案的處理方法后,我一直在想,難道就沒有一個辦法,能讓我們在公平的基礎上最大的發揮效率么?難道我們一定要像法院一樣為了追求近乎絕對的公平而白白犧牲效率或者像高艷東教授描述的那樣,為了發揮效率而犧牲公平?很顯然,法院的做法過于保守,甚至有些杞人憂天,大大的抑制了市場發揮其效率。我始終相信我們可以找到一點,讓公平和效率保持平衡。我認為,高艷東教授的“先民后刑”的提議是很有價值的,它對如何權衡公平和效率兩種價值來說是非常有進步意義的。但是,這種做法多少還是有犧牲公平來追求效率之嫌。經過了深刻的思考,對于像吳英案這樣的案件,我有了一個提議,希望將現有的“先刑后民”變為“民刑結合”。我知道,我國政府在處理地方債務問題上,就一直采取比較靈活寬容的方式。對于能形成優質資產并保持穩定現金流的地方債務,中央政府會酌情進行延期或重組。我認為這一做法也同樣適用于民間借貸。具體來說就是通過確定像吳英這類的被告人是否有償還的能力,并給他們一定的時間去彌補被害人的損失。和高艷東教授的“先民后刑”不同,我認為,在通過民事訴訟無法救濟受害人權利時,我們仍可以給予被告人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里可以暫時用刑法規定強制其將全部現有財產與政府訂立抵押合同,并對其資金流通采取一些限制,以免發生被告人逃跑的情況,采取這些措施是為了使被告人的受害人得到公平的對待。但同時仍應保持公司的正常運作,并提供應有的條件讓其創造收益以補償受害人。這樣的做法對于保護受害人利益得到補償是最有效的,同時也給了被告人一個機會,使其不至于徹底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充分的發揮了被告人的主觀能動性,最大化的發揮了市場效率。就好比中央政府對地方債務采取延期處理的方式,這對市場的高效運行是十分有利的。“民刑結合”的做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刑法有限性,最后性的要求,但它確實更適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一方面通過刑法的強制性控制危害的擴大,給被告人施加壓力,讓其在壓力迫使下發揮全部的主觀能動性來彌補損失,避免刑事制裁,另一方面,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問題可以讓很多涉及借貸集資糾紛的企業不至于徹底倒閉,能夠有效防止公權力對商事效率的不應有的限制。而要想具體實施“民刑結合”的政策,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問題就是確立一個權威的評估機制,什么樣的借貸糾紛可以適用“民刑結合”?什么樣的情況下可認定被告人尚有以收益彌補虧損的能力?給予被告人多長的期限可以使受害人的損失不會進一步擴大同時也讓被告人充分利用現有資產創造收益彌補受害人的損失?這一系列的問題都需要建立相應的評估機制。這也是目前我認為急需解決的問題。我國可以在建立這一評估機制上制定法律和政策。充分發揮政府之手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功能。這也是和我們的經濟政策相符合的。所以我相信,只要我們政府加強在這一方面的立法,建立起有效的評估機制以對更多的民間借貸糾紛進行分類對待,限縮的解釋集資詐騙行為,并給與其更靈活機動的處理,那么,我國市場經濟將會迎來一個新的高峰,更好的發揮民間借貸快捷靈活的特點,建立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充分結合的金融體系。同時建立有利的監管機制與其配合,讓違法者在享有彌補自行過錯的機會的同時,也充分保護受害人的損失不會進一步擴大,希望不會落空。

第8篇:民間借貸論文范文

[關鍵詞]高利貸;界定;四倍紅線;交易成本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3)08 — 0065 — 02

一、 高利貸界定及其問題

我國學界對高利貸的定義有不同的觀點。近年來,浙江溫州和臺州、江蘇泗洪、內蒙古鄂爾多斯等地相繼爆發了民間借貸危機,出現資金鏈斷裂、企業倒閉、老板出逃甚至自殺等現象,而這些現象的出現都與民間借貸密不可分。對于什么是高利貸,我國學界有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高利貸就是民間借貸超過銀行利率的行為;第二種觀點認為,高利貸就是民間借貸超過法定界限的行為,不能簡單以銀行借款利率作為參數,應因地制宜制定出指導利率,超過指導利率的上限即為高利貸;第三種觀點認為,高利貸就是民間借貸超過正常利率的行為,而這里的正常利率是根據《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精神,本著有利發展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以及公平正義原則確定。以上三種觀點都以利率為參考標準,雖然對利率的界線有不同意見,但都認可高利貸是超越一定界限的利率的行為。以上觀點有共同缺陷在于,它們只考慮利率這一個因素,而沒有考慮高利貸的其他因素,例如潛在的成本等下文要分析的那些因素。

我國法律也對高利貸的作出了明確的界定。我國法律認定高利貸的依據是眾所周知的“四倍紅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其中的利率規定即是著名的“四倍紅線”。與我國學界對高利貸的理解一樣,以上紅線只考慮了利率因素,也沒有考慮利率之外的其他因素。“四倍紅線”是我國司法認定高利貸的基本標準,大量的案例都按照這一標準予以判決。在司法現實之中,也有現實超越四倍紅線而作判決的情況,這一判決似乎更加符合民間放貸的現狀。如2012年5月2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魯某訴請被告方某還款付息,由于約定的利息超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月利率的5倍,法院判決方某夫婦共同承擔還款義務,但對超出部分并未予以支持。

以上高利貸的定義只考慮了利率問題,我們有沒有必要考慮利率之外的其他借款成本 呢?就高利貸貸款合同的實際情況而言,“四倍紅線”作為高利貸的認定標準,這一標準遠遠低于實際中“高利貸”的利率。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的調查報告顯示,去年上半年溫州民間借貸綜合年利率在24%以上,實際年利率則超過了40%,最高者甚至達到了180%。根據《財經》雜志記者的調查,民間借貸市場實際利率在有抵押物的情況下,年利率為12%—18%,短期抵押(一周至三個月之內)貸款年利率普遍已上漲至30%—36%,無抵押貸款年利率已經高達60%—72%。今年以來,民間市場利率漲幅驚人。溫州市政府資料顯示,當地民間借貸綜合利率已經從年初的23.01%上漲到9 月的25.44%。2為什么人們愿意以如此高的利率向民間借款,而不以較低的利率向國有銀行借款呢?是不是在國有銀行的借款合同之中隱性了一些利率之外的成本呢?

二、 高利貸中“利”的界定

從廣義說,高利貸中的“利”,是指借款合同之中借款人所付出的全部成本。從這個意義上說,所謂高利貸,就是高成本借貸。高利貸中的成本不僅包含利息,也包含各種成本。根據著名經濟學家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我們從《企業的性質》、《社會成本問題》等科斯名著中可以體會到,所謂交易費用就是在時常交換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也叫市場運行的費用。科斯認為,交易費用包括:(1)“所有發現相對價格的工作”;(2)“每一筆交易的談判和簽約的費用也必須考慮在內”;(科斯,1988,P6);(3)“督促契約條約的嚴格履行:(科斯,1988,P91)。后來的交易費用學派對科斯的概念有所羅戰和補充,交易費用大體上包括:(1)搜尋交易對象的費用;(2)與交易對象談判的費用;(3)交易雙方簽訂合約的費用;(4)執行合同的費用;(5)交易物運輸費用;(6)與交易相關的政府稅收等等。交易成本包括搜尋成本、議價成本、簽約成本、決策成本、運輸成本、稅收成本。將此理論用于借款合同之中,那么,借款合同之中的成本包括搜尋成本、議價成本、簽約成本、決策成本、運輸成本、稅收成本在交易過程中花費的各種成本,如手續費、審批費等,以及為了獲得貸款所需花費的人情交際成本。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在現實中得到了印證,日前公布的《小微企業融資發展報告:中國現狀及亞洲實踐》調查結果顯示,有59.4%的小微企業表示,其借款成本在5%至10%之間,更有四成以上的小微企業表示借款成本超過10%。在融資成本方面,31.8%的小微企業主認為向銀行貸款的成本最高,也占比最高。報告中顯示的借貸成本主要幾方面組成:一是小微型企業及其企業主因多方面標準化的信息難以獲得,而需要借助第三方的檢驗費用;二是銀行為保證借貸的安全性,而要求借款人支付的保證費用、保管費用、登記費用等;此外,銀行由于在借貸中處于支配地位,往往會強迫企業在辦理信貸時打包購買理財產品。由此看出,銀行借貸的交易成本很高,銀行借貸也可以說是一種高“利”借貸。

除了科斯的理論之外,著名法學家富勒關于違約損害賠償的理論也可以為高利貸成本的范圍提供依據。以富勒1936 年的論文《合同損害賠償中的信賴利益》為開端, 現在已普遍接受了其提出的合同上的三種利益,即返還利益、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對民營企業而言,從國有銀行借貸的利益損失比民間借貸要高。首先,繁冗的項目審批手續,讓民營企業融資頻頻受阻。國有銀行的借貸資金到位的慢,使企業的利益損失大。其次,為了得到國有銀行的借貸隱性融資成本就足以讓中小型企業止步。再次,更何況國有銀行對于借貸相較于民營企業更青睞國有企業、大企業,民營企業若是借不到貸款則損失更大,期待利益徹底消失。正如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所指出的,交易成本不能光看交易本身,還應考慮交易行為發生時所隨同產生的信息搜尋、條件談判與交易實施等的各項成本。所以,私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雖然會高于四倍紅線,從表面上看民間借貸的成本很高,但綜合從國有銀行借貸的事前成本和事后成本國有銀行的借貸成本未必比民間借貸低,低利率卻隱含更多成本在內。同時民間借貸的效率比國有銀行借貸要高得多,風險和實際成本則比國有銀行低。

綜上,高利貸之中的利不僅應當包括利率,也應當包括交易成本。其別要注意的是隱形成本如簽約成本、人情交易成本。相比于利率,交易成本比較隱蔽,因此容易被人們所忽視。但是在生活之中,利率之外的成本可能是一個數額巨大的成本。

三、國外對高利貸的界定

外國對高利貸的界定與中國的情況有所不同。根據西方學界的解釋,現代意義的“高利貸”,就是“超過法定最高利率的非法借貸”。歐美國家都有對高利貸的法律規定。在美國,反高利貸法屬于州法律,各州自己規定法定最高利率。美國有的州對高利貸的認定,消費者和企業有不同的標準。例如,新澤西州的法律規定,個人貸款利率超過30%就被認定為高利貸,企業貸款利率超過50%才被認定為高利貸。加拿大刑法第347條規定,年利率超過60%即構成高利貸罪,高利貸罪屬于嚴重的刑事犯罪。德國的最高合法利率為20%。法國等多數歐洲國家都有反高利貸法。

但與中國強烈反對一切高利貸存在不同,在國外也有經法律許可的“合法高利貸”的存在。“合法高利貸”,很多國家稱之為“高成本信貸”,像美國、英國等國存在“發薪日借貸”就在此列。發薪日借貸在很多情況下不需要任何證明和擔保,要求到下一個發薪日立即還薪,在美國發薪日借貸主要針對某些弱勢群體的扶助,如軍人。由于美國軍人工資普遍較低,2006年10月,美國國會特別通過法律對軍人群體的年借貸利率規定在36%以下。綜上而言,國外的高利貸界定仍然是以利率為重要的參考標準,各國之間的高利貸的界定的差異是在利率的量上做考慮,而忽略了高利貸除了利率這個因素還包含交易成本。

為什么國外的高利貸不考慮其他交易成本?一是因為其他成本少,國外有相對公平的交易機制。二是因為其他國家的交易成本也很高但由于傳統原因而忽略,但交易成本太高必定會引發危機。2010年,美國通過的《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就是將交易成本考慮在借貸中,從而避免交易成本中的隱藏費用。《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所確立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有兩大支柱。首先要防止所謂“大而不倒”(To Big To Fail) 的超級金融機構經營失敗而引發新的系統性危機,新的監管框架必須有效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同時,保證充分的信息披露保護消費者免受金融欺詐,將會有效防止因過度舉債造成的信用風險危機的重演。圍繞監管系統性風險和消費者金融保護這兩大核心,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主要亮點體現在以下七個方面:一是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權力與獨立性;二是建立預警系統,解決系統性風險問題;三是結束救助“大而不倒”的金融機構;四是特種金融工具的透明度和問責制;五是高管薪酬與公司治理;六是投資者保護;七是建立新的監管協調機制。

在消費者金融保護方面,創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A),以保證美國消費者在選擇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產品時,得到清晰、準確的信息,同時杜絕隱藏費用、掠奪性條款和欺騙性的做法。《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已經禁止借貸合同之中利率之外的成本。據此說明美國是通過立法的方式來禁止交易成本的存在,但是如果不能禁止,還是要考慮交易成本。

四、我國高利貸的確定標準

我國高利貸的界定標準。從上文“利”的界定標準,可看出高利貸由利息和交易成本組成。高利貸的界定要從“利”在借貸總額中的所占的比例才能認定為高利貸。但至于“利”在借貸總額中所占的具體比例,需要經濟學家研究我國近年來的借貸具體情況制定數額,不僅考慮利息因素還需考慮交易成本中搜尋成本、信息成本、議價成本、決策成本、違約成本。《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禁止交易成本的做法給我國啟示,我國也應注意借貸中的交易成本問題,不應對其視而不見而應正視其存在,并在立法中考慮交易成本的問題,不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民間借貸認定為高利貸;同時,禁止交易成本,防止交易成本給消費者的不公正交易。

〔參 考 文 獻〕

〔1〕劉遠.金融欺作犯罪立法原理與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05 .

〔2〕曾文,伊陳曦.淺議我國民間借貸高利貸化的現狀、原因及對策〔J〕.今日財富,2012,(11).

〔3〕朱延福.科斯的交易費用理論與馬克思的流通費用理論比較研究〔J〕.中南財經政法學報,1996,(03).

〔4〕調研顯示四成小微企業融資成本超過10%〔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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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民間借貸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民間金融;發展現狀;規范監管

一、概述

民間金融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中難以避免的問題。同時,近年來我國民間金融發展迅速,無論是規模還是成熟程度都有了很大的提升,這就引起了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高度重視。實際上,民間金融一方面能夠彌補正規金融的不足,對促進市場機制發育的積極作用明顯,另一方面,民間金融實際上可能干擾信貸政策,對金融秩序維護也有一定的挑戰性,還容易引致金融犯罪,導致我國金融市場面臨著巨大風險。

鑒于此,為建立和維護良好的金融秩序,促進我國區域經濟發展,探討如何規范民間金融的監管具有現實意義。從行文思路看,本文對民間金融的發展現狀進行了總結,提出了規范監管民間金融行為、完善我國金融體系的思路。

二、當前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現狀分析

1997年之前,我國民間金融的規模相對較小。不過,近年來,我國民間金融規模迅速膨脹。無論是從全國的規模看,還是從區域經濟發展的規模,民間金融都可能會對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從具體模式看,我國民間金融大致可以分為這樣幾種:一是“浙閩模式”,它以間接金融活動為主,這種模式產生的地區一般市場經濟發達、民營經濟比重較高、閑置資金的存量大。二是“北方模式”,主要以企業融資為主的。這種模式是民營企業向社會非公開集資。三是五色土經營模式,即通過牽線搭橋促成借貸關系,化解民間借貸風險。這種模式將業務定位在對民間借貸兩端進行服務的基礎上,相對于其他模式,具有較大的創新性,它促使民間借貸服務業成為真正的產業。

不過,目前我國民間金融存在較多違法金融組織和金融行為,導致該市場存在著一定風險。從我國經濟發展的多層次性看,社會資金需求與正規金融組織供給存在錯位,非正規性和隱蔽性的民間金融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正規金融留下的市場空白。不過,民間金融組織規模過大,或這些組織與違法犯罪活動的結合,將可能引起金融體系的波動。一方面,民間金融的投資渠道較為隱蔽,不具有可持續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民間金融很可能為非法經濟活動利用,正常的金融秩序可能受到威脅。其次,民間金融不受目前既存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約束,競爭處于無序狀態,金融市場存在巨大風險。再次,民間金融的超常發展,影響了人民幣幣值的穩定,為犯罪活動提供了“地下通道”,危害國家經濟、金融安全。

三、規范監管我國民間金融行為的政策建議

第一,國家要出臺相關政策,允許民間金融組織進行注冊登記,這樣有利于對其按正規金融的要求進行監督管理,也有助于其健康發展。對民間金融組織而言,可以要求其持有一定的資本金數額,但可按地域進行規定。在從業人員管理方面,要規定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的資格。在業務范圍方面,要對民間金融經營風險大的金融業務做出限制,進行嚴格監管。同時,要健全市場契約制度,促進其合法規范運作。同時,政府要隨時監測風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風險。

第二,要大力發展與完善正規金融機構,鼓勵正規金融機構進行金融服務創新。一方面,要大力拓展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范圍,保證資金能用于農業領域。要改造和發展農村合作金融,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要鼓勵正規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比如,正規金融機構可以提供專項貸款,還可以通過證券市場拓寬融資方式和籌資渠道。

第三,要積極建立有效的市場約束機制,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實際上,有效的市場約束是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保障,要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引起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要健全社會信用制度,促進公平司法制度的建立,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消除政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隱性擔保,維護金融機構進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由于我國現行的利率不能反映資金供求情況,投資者需求對利率缺乏彈性。因此,在我國利率市場化過程中,要積極按照市場供求促進利率的自由浮動,建立一定的資金價格機制,促進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的市場細分和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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