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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資并購概述
外資并購一般是指外國企業基于某種目的,通過取得國內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的資產或股份,對國內企業的經營管理實施一定的或完全的實際控制的行為。并購本身是一個價值活動,絕非僅產生消極影響。但涉及國計民生的關鍵行業,東道國都非常重視跨國并購可能造成的產業安全問題。由于具備雄厚的資本實力與全球性戰略,跨國公司常常成為外資并購案的活躍主體。跨國公司在我國的直接投資最初主要以綠地投資(即傳統的新設企業)的方式進行。入世后,我國對外資開放新的領域,逐步取消對外資的限制性措施,尤其是對外資并購政策的明朗化,培育了良好的市場態勢與投資環境。這也推動我國對外資的利用從新設企業為主轉向并購迅猛發展[5]。
2.農業行業壟斷風險
2000年12月6日,法國達能亞洲有限公司出資約18億人民幣,收購上海梅林飲用水50%股份,農業領域的外資并購自此拉開序幕[6]。2004年到2005年,國內大豆加工業又慘遭外資控盤,跨國糧商在食用油加工和銷售領域形成壟斷態勢。其后,這種控制重要農產品加工環節的資本策略,被投資機構在養殖業領域重演。隨著農業領域的投資項目和資金數量高速增長,外資對我國農業行業整體的控制比例已超過一半,同時,在其已進入的108家國家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中,有99家集中在糧油、林特產(含水果)、肉類(含雞、牛、豬)、牛奶、水產、蔬菜等農產品行業,比重達到91.7%[7]。可見,當強勢外資不斷注入我國農業行業,處于產業化初期的農產品行業不免陷入被動發展的局面:盡管農業產業整體競爭力會有所增強,但是農產品進出口依存度會進一步提高,農業產業控制難度會加大。糧食安全將受到挑戰,部分農民生計將受到威脅,農業生產不確定性增加[8]。
3.農業產業安全威脅
市場開放加之監管不力,使得中國的農業及食品產業鏈正在為國際資本創造著千載難逢的投資機會。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天性,亦驅使跨國資本在農業領域強勁擴張。然而,資本并購的戰略目標通常與東道國產業發展的有序安排并非和諧統一。從整體上看,目前跨國公司主要參與經濟作物的生產,而在主要的糧食作物中參與不多;外商投資的產品方向決定、區位選擇決定等,均不會以是否有利于農業產業調整為抉擇準則[9]。如若欠缺適度的保障,農業領域的外資并購活動會對整體安全帶來較大負面影響。它弱化了東道國對農業產業的控制權;壓低我國農產品市場價格,使我們逐步喪失整個行業產品的定價權;產業鏈上下游的本土企業逐漸萎縮等。并購對農業企業本身亦產生了“兩頭擠壓”效應:一方面,外資逐步將其控制力延伸到國家大量投資扶植成長起來的行業龍頭企業,控制傳統農業領域的核心和關鍵部分;另一方面,擠壓中小農業企業發展空間。強勢的外資不僅容易對處于弱勢的小農經濟造成沖擊,對民族資本也會產生一定擠出效應。延伸來看,農業產業安全一旦受到威脅,其影響力絕不會局限于農業本身。畢竟即使沒有WTO規則的挑戰,中國也已經面臨比較嚴重的農民、農村、農業問題[10]。國家如果失去對農業特色性發展及全面發展的主導權,經濟獨立和政治獨立的基礎也將受到侵蝕。
二、并購風險的因素分析
1.內因:發展中國家農業引資的困境
在市場經濟的框架下,相對于工業、服務業和各種新興產業,農業最容易被資本所拋棄。原因十分明顯,短時期內,農產品的供給和需求都是相對穩定的,不可能如其他產業一樣,出現爆炸性的增長。在追逐利潤最大化的資本面前,農業是最不容易擴張的一個部門。各國的現代化進程中,市場失靈不斷在農業部門出現,常使得農業投資不足。發達國家因此對農業實施高補貼,以彌補市場失靈。而發展中國家農業則面臨兩難境地:一方面,他們的政府或者沒有認識到農業的基本規律,或者無力支付高補貼;另一方面,他們在面臨本國經濟的市場化,和全球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侵襲時,亟待資本和農業革新技術的引入,而漸漸喪失糧食供給的自主性。農民流離失所、農村凋敝,既是資本在全球范圍內擴張的必然現象,也是發展中農業國的常見現象[11]。中國農業主要實施小規模分散經營模式,生產技術水平低下,加之當前國家的一些惠農政策并未在實際執行中落到實處,導致糧價收購過低、農民收入過低的現狀并未發生很大改觀,為外資和國際熱錢比較輕易地跨越中國農業市場的投資門檻提供了契機,而他們也通過控制農產品原料價格,控制農副產品加工業和食品制造業等的行業命脈。這些都將發展中國家的農業引資帶入更為兩難的境地。
2.外因:并購時代的產業安全更易受到沖擊
很多人在認識我國農業產業安全的時候,是從農產品國際貿易的角度來分析問題,忽略了外國直接投資對產業安全帶來的實質性威脅。他們簡單地認為,只要這些外資企業在中國生產,中國就不會存在產業安全問題,外國私人直接投資難以從本國自由流出。但這種觀點忽略了直接投資進入“并購時代”的特殊性:中國傳統利用外資的綠地投資(投資建廠),強調實在的建設,安全性又大于以產權轉讓為特點的并購。但是,與合資、獨資等形式為主的“綠地投資”相比,并購成本低,外國投資者通過兼并或收購東道國的經濟實體,可以縮短項目建設周期或投資周期,迅速擴大規模,快速戰勝競爭對手,在很短的時間內即獲得在東道國的市場地位。根據德國經濟學家李斯特提出的“幼稚產業保護理論”,后發經濟體的比較優勢需要政策保護扶持,而不是輕易地全面開放,否則民族產業就會被外資打垮而失去發展機會[12]。風險本是農業領域的標志性特點,同時也是農業產業化進程給農業帶來的結果。外資傾向于控制農業龍頭企業,在行業里處于相對壟斷地位,不僅可以利用壟斷定價侵蝕國民的基本利益,而且可以通過控制企業的研發活動,掌握行業的關鍵技術,妨礙國家實施相應的產業政策。所以,以并購的方式接受外資,必須正確控制外資的行業分布和在市場結構中的地位,謹慎對待壟斷性跨國并購[13]。
三、保障農業安全的法律環境反思
國內當前的法律環境,能用以監管農業產業的外資并購活動風險,維護產業整體安全的法律法規,無論在實體還是在程序方面,都遠未形成一個完善的體系。作為農業領域的核心立法,《農業法》從整體上對維護農業產業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該法現階段對農業基礎產業定位于“保護與扶持”的職能。它考慮的主要是發展重要農產品、完善農業補貼與支持等國內政策問題,以支持國內農業為主,包括近期的減免農業稅費政策,都并非以“安全”為著眼點。它并不直接應對或化解外資長驅直入所帶來的安全威脅。農業法依靠的是加強國內產業競爭能力的內部方法,對外資本身并不具備引導或制約的功能。只有對直接投資活動實施并購監管、壟斷監管、安全審查并行的框架體系,才能有效形成保障民族產業的“安全閥”。
1.限制性外資并購監管的不足
我國現行外資管理體制亟待完善。整體立法不完整,立法效力層次偏低,效力最高的僅為部門規章,其他多為規范性文件,欠缺上位法依據[14]。
(1)分散外資法需要整合與統一。從外資法體系的構成來看,外資并購屬于一國外資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在外資基本法的統帥下,外資并購法才能正常運作和發揮作用。因此,首先必須考慮整合與統一現今分散的“三資”企業法,推動統一外資基本法的制定。其次,我國目前的外資并購立法缺乏總體規劃,遵循“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指導思想[15];相關立法文件之間也缺乏協調性。這就直接導致了我國對外資并購重要企業審批和監管制度的散亂。
(2)《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與《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引導并劃分外商投資的方向與類別,體現了安全的意識和原則。但是,“與一般的產業安全理念存在著巨大的沖突”,鼓勵外資進入的行業經常恰恰是出于安全目的需要保護的行業[16]。《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對于“鼓勵類”農業投資領域大多沒有過多管制,目的過于單一。對于創新涉農企業利用外資的方式,優化利用外資的結構等方面,缺乏較為針對性的關注。對于非合理耗費農業資源、影響農村生態環境的項目并未有明確限制或禁止,亦與當代可持續發展的糧食安全觀并非完全相符。
2.壟斷性外資并購監管的不足
農業產業鏈的重要環節遭遇外資控盤的現象并非罕見。2008年實施的《反壟斷法》未能將集中度不高的農業框定在內,并不能對外資壟斷重要農業行業發揮有效的監管作用。
(1)農業是基礎產業,弱質產業。并購重要企業在農業領域是否真正“安全“,是無法和工業、服務業類比的。反壟斷法屬于競爭法范疇,本身并非集中針對農業領域的立法,也并未明晰的體現出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的適用次序與聯系,因此對農業產業的安全維護缺乏調控。而并購對農業產業的安全影響早已經從狹義的農業領域延伸到了輕工業產業的安全,例如食品加工業。這些領域反壟斷法并未涉及,也無法進行管轄。
(2)《反壟斷法》規定,豁免農業領域的聯合或協同行為。但是這并非絕對。由于反壟斷法是不區分內資與外資的,因此,并購對農業生產者的利益損害不能忽視。而我國當前的反壟斷法對農業適用的豁免沒有安全閥,尚未建立農業豁免的監督機制和撤銷機制,豁免很容易被濫用[17]。
3.農業安全審查職能缺失
2011年初,中國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問題終于破題,《反壟斷法》中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職能已經轉由商務部啟動的安全審查制度來擔當[18]。盡管如此,中國在外資安全的審查方面實質處于起步階段,仍然存在不少問題需要改進與完善。
(1)我國缺乏一部統一的《國家產業安全審查法》。這樣,也就無法對產業體系進行農業、工業、服務業的基本劃分。在這個體系中,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一旦出現危機,會把整個金融系統,甚至整個經濟體系一并拉下水。同時,農業的特性和工業、服務業是不能類同的:它既是我國亟待吸引外資以提高農業規模化、現代化的傳統領域,又是敏感而非常容易對國家基礎經濟安全形成威脅的戰略領域。我們亟需在立法中,明確安全審查的總體態度,確立農業產業安全的上位概念。
(2)當前的審查制度沒有目錄,只有大致的領域劃分。其中關于重要農產品、重要資源等涉及的審查范圍和具體標準尚未明確,在未來可能發生的農業領域并購案中,外國投資者對于其并購交易是否適用于安全審查依然缺乏明確的指南。對于一些界限模糊的并購項目,外國投資者為避免違規不得不將其提交安全審查,可能會不合理的導致審批時間的延長。歐盟商會競爭子工作組主席FrancoisRe-nard認為:“自去年六月《安全審查制度》的草案公布以來,許多問題已經得到了解決,然而仍然引發了一些擔憂。它對于行業的定義過于寬泛。除此之外,從操作的角度來說,如何將安全審查與反壟斷法中提及的合并控制審查對應仍有待澄清。”[19]可見,有必要獨立確立農業項目的審查范圍與操作標準。
四、維護農業產業安全的立法展望
我們需要判斷,外資進入中國農業如何處在一個恰當的程度:既扶持了弱勢產業,促進了國內需要產業升級與整合的領域,外資本身也獲得了合理的利潤,同時又不至于形成壟斷或價格操縱。這既需要經濟上的定量研究,更需要完善的立法。而今,中國正式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將并購安全審查的范圍確立為: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關系國家安全的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等企業。可以說,通過這個基本理念的指引,我國未來制定獨立《農業產業安全審查法》已具備充分的認識基礎。
(1)我國應從維護農產品市場穩定和經濟安全的戰略目標出發,針對農業對外開放出現的新情況,需要盡快健全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外商經營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準入制度,建立外資并購境內涉農企業的安全審查機制。具體措施可以考慮調整和完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建立國家有關部門會商制度,建立外資并購報告和審查制度等。《反壟斷法》則從法源上阻斷國外資本的掠奪式并購,使農業安全等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2)對于農業企業,跨國并購會減少企業數量(尤其是中小企業)或加強龍頭企業的市場控制地位,所以,確立并適時調整重要農業企業、具有我國傳統農業資源特色、創新農業技術企業的“清單”,加強對其的安全管理,不僅要考慮到其被外資并購后可能帶來的糧食安全方面的威脅,也要考慮到對傳統農產品品牌、農業技術的影響,這也應該成為維護整體產業安全的配套措施中重要的一個環節。
(3)提升民族企業的競爭力,并不能僅僅停留于對外國資本的“防御”態勢。國內農業保護政策及相關的農業補貼、福利計劃將起到很大的作用。目前,國內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國內農業政策性金融體系建設、國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等都有多個層面需要健全或加強,這對于鼓勵內資、合理引導和吸引外商投資共同發展現代農業也是具有十分重要意義的。
(4)外資并購農業,必將涉及到國內經濟關系的其他部門,與并購配套的其他法律的缺位,同樣會給外資并購帶來很大的障礙,如社會保障法、資產評估法等。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政府有必要加強綜合性的產業調控,建立對產業安全的科學評估機制,才能對外資并購進行有效的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