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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人壽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的各種保險險種都需要保險利益,明確保險利益補償原則,即所保險的賠付金額不能大于所保利益的金額。英國的《海上保險法》規定了保險合同和保單必須有保險利益,確立了保險利益的含義以及保險利益的時間和保險利益的種類。在保險制度設立之前,保險利益被當作保險標的物上的價值,即保險的目的就是填補所滅失或所減損物上的價值,也就是利益,當利益發生了損害就需要進行填補,這就出現了保險利益,就是保險標的物上的一定價值或利益,這種界定保險利益的學說就是價值說。保險在以財產保險為主要業務的時候,這種保險利益的價值學說符合保險行業的發展需要,因此只有界定保險利益含義的范圍,才能使保險利益在法律上確立起來。保險利益最初的理解為保險標的物上的價值,也就是保險合同的對象。保險利益界定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經濟和精神上面的利害關系,這個含義的范圍能夠覆蓋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對保險利益的要求。綜合各種保險利益學說,保險利益是指對于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以至保險標的不安全而受損,或者因為保險事故不發生而受益的損益關系,簡言之,保險利益可以認為被法律所承認的投保的法定權利,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因保險事故導致的保險標的受損的損益關系。
根據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利益原則的闡釋,認為法律認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這種保險利益應是保險人對保險對象的財產具有的合法利益。我國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歸屬于技術性保險利益,在我國的投保人與保險標的具有法定關系,以此能夠確保保險業的分散風險和經濟運行的效用。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一定的經濟利益關系,支付保險費用訂立保險合同,在出現保險事故后,可以通過保險基金來進行風險的轉移和補償。我國的保險利益定位在經濟關系上,這樣就能夠發揮保險分散風險的職能,促進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避免保險行業里面的不當得利現象的出現。保險在本質上是對風險的分散和對個體經濟損失的補償,這是在社會良好道德支撐下才能得以實現的,否則會遇到個體通過保險的手段獲取額外補償的現象,這樣就對保險行業造成了危害,使其他保險人的合理利益遭受損失,保險就違背了其存在的意義和價值,于是財產保險采取了無損害即無保險的方式進行這種違背道德行為的規避,也就是在保險金額內被保險人僅可在其所受損害限度內請求支付保險金,這種做法有利于防范保險行業的道德風險。
從我國財產保險保險利益主體的法律認定來說,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要確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具有的保險利益。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2條第2款、第3款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法律規定的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承受主體是投保人,這在保險行業的財產保險發展中存在著缺失。理性的投保人在正常情況下,在得不到利益的背景下為其他人進行財產投保,排除了道德危險的可能,這有利于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候得到經濟補償和救濟,這樣保險就發揮了穩定社會的功能。更為重要的是,被保險人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但是,我國《保險法》此前并未給予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按照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推理,當保險事故出現時,被保險人如果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那么被保險人就不存在著經濟損失,也就沒有權利請求保險金賠償。從國外的保險業經驗來看,要求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已得到廣泛認同,因此我國的保險利益主體應界定為被保險人更加科學,這樣才能促使財產保險業得到進步和發展,才能更加符合現實生活對財產保險的要求。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存在時間直接影響和決定了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國此前的《保險法》簡單地規定了,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卻沒有規定需要何時具有保險利益,是在投保時、保險事故發生時還是保險合同存續期間需要具有保險利益。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情況下,保險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應當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我國近期修訂的《保險法》第48條明確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蔽覈呢敭a保險合同訂立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但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人就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財產保險合同訂立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但發生保險事故時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人應當依法承擔保險責任。
根據我國保險行業的現實發展狀況,在《保險法》不斷補充和完善的情況下,針對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進行分析,并得出研究的結論如下:保險利益的內涵和外延應是保險法的核心,這得到了各國法律的廣泛認同,保險利益可以判定保險合同法律上的生效。對我國保險法中關于保險利益方面的研究,不夠詳實和具體,這阻礙了保險法的深入研究和在保險行業的實際操作效果。在此情況下,我國的《保險法》通過補充和修訂,對保險法的保險利益給予明確的法律規定,其對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界定為: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使得保險合同具備法律效力。根據修改的《保險法》第12條定義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應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認可的利益關聯關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財產保險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得到法律生效。我國保險利益的完善首要的是加強立法,保險利益原則應成為保險法中的內容之一,這樣才能確保約束保險合同雙方的行為,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以法律的形式將保險利益原則體現在保險法的各項具體內容之中,對于違反保險利益原則的行為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制定相應的違反保險利益原則的法律責任制度。(本文作者:余筱蘭 單位:復旦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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