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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新業態發展迅猛,它既有技術支撐又有金融的本質屬性,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多元化、受眾廣及風險大等特點。但是我國互聯網金融正處于發展階段,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不到位,現有法律法規與互聯網金融業務存在矛盾,使互聯網金融面臨著較大的法律風險。為了營造健康的互聯網金融環境,可創新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推進互聯網金融法律建設、加強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從而提高對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的管控成效,促進該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風險特征;法律建設
在2014年,互聯網金融首次被寫入政府報告中,為保障金融創新,政府部門提出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要求。在2014-2018的五年間,互聯網金融在政府報告中從未“缺席”,充分體現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性。
一、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的內涵
互聯網金融是指將互聯網、計算機等技術與傳統金融機構配合應用,共同開展融資、投資與支付等金融業務。我國互聯網金融概念最早出現于2012年,經過數年發展,已經形成相對規范的產品類型,包括支付結算類、投資理財類與融資類三種;推出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包括第三方支付、理財產品、融資平臺等,如余額寶、阿里小貸。互聯網金融具有顯著的成本低、效率高、多元化與高風險等特征,各類風險嚴重阻礙行業發展。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由于其發展迅猛,相關立法存在滯后性,集資詐騙及洗錢等違法現象頻發,法律風險較突出,需受到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重視,并采取有效措施來防范風險。在互聯網金融風險中,有一般風險、安全風險、特殊風險與法律風險等多種類型。法律風險可以看作是其他風險的關鍵點,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是引發其他風險的主要原因,其關鍵點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落腳點在互聯網金融監管領域,一般風險、安全風險與特殊風險的有效防范措施均是保障政策法規的實施,通過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大力懲處,來約束行業行為,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見,法律風險為其他風險的落腳點,政府部門需從法律風險入手,明確法律風險的產生原因與解決措施,完善政策法規,強化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規避其他風險的出現,促進互聯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隱患點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正處于發展階段,配套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存在空白區域。互聯網金融業屬于金融行業的一部分,具備金融行業的風險連鎖效應,極易出現多種風險爆發的現象,從而引發嚴重的經濟損失。在法律風險出現后,連鎖效應會引發其他風險隱患。如果法律風險爆發的領域涉及到境外業務,可能會對其他國家的金融市場產生影響,因此需加強對法律風險的管控。
(三)爆發點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各類風險均通過法律風險呈現,法律法規是保障互聯網金融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關鍵,風險的出現會引發利益失衡,從而觸犯法律法規,導致法律風險。例如,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金融機構出現的消費者信息泄露問題,可稱之為操作風險。而站在消費者角度,個人信息泄露表示自身的隱私權被侵害,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條例,可將其歸納到法律風險的范疇[1]。
二、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管控中的不足
(一)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不到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遠快于我國金融法律的出臺效率,這使得互聯網金融的某些領域存在法律空白,影響了行業的健康發展。結合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法律監管不到位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1.市場監管不到位。在互聯網金融平臺,消費者對金融產品與金融業務的了解,均來自于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交易雙方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例如,在我國大部分支付寶與余額寶用戶中,很少有人了解其擔保公司;且政府部門在擔保公司的監管方面存在缺位問題,一旦擔保公司出現問題,將會影響金融產品的正常使用,嚴重時會對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2.缺乏市場準入機制。互聯網金融平臺的股權眾籌業務較受歡迎,但我國法律法規并未認可該模式,可將其認定為非法集資。同時,網絡銀行的開通是否需營業執照、網絡銀行的監管等工作,均缺乏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極易導致行業亂象。由此可見,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存在嚴重的市場中準入機制缺位問題,極易引發法律風險。
(二)現有法律法規與互聯網金融業務存在矛盾互聯網金融屬于新興產業,與傳統金融存在差異,所以適用于傳統金融的相關法律法規,很多與互聯網金融業務存在矛盾。在《商業銀行法》方面,其與互聯網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存在矛盾。該法律指出,只有商業銀行可以經營證券、信托與保險等行業的服務項目,且上述三個領域需分行經營管理。在第三方支付出現后,其業務涉及到證券、信托與保險,這與《商業銀行法》相悖。同時,在“一行兩會”管理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缺少行業標準與準入機制等問題,影響互聯網金融交易的安全。在《擔保法》方面,其與互聯網金融中的融資理財存在矛盾。該法律涉及的擔保方式包括買賣、貨物運輸等傳統形式,雖然融資理財也屬于網絡買賣服務,但《擔保法》中并未提及服務雙方的擔保責任與義務,易引發融資風險。例如,在P2P業務中,某平臺提出會為融資人提供本金保障,但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該平臺的風險備用金出現問題,則融資人的損失找不到承擔主體[2]。在《證券法》方面,其與互聯網金融中的眾籌資金存在矛盾。該法律涉及的證券包括債券、股票、投資基金等類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出現了并未納入《證券法》中的眾籌資金,極易引發非法集資案件。
(三)消費者合法權益難以保障雖然政府部門根據互聯網金融市場現狀,修訂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其關于互聯網金融服務的具體司法解釋與操作細則,并未涉及;針對互聯網用戶面臨的隱私權與肖像權等合法權益侵害問題,政府部門出臺了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相關法規,但并未涉及消費者的財產權;針對互聯網刑事案件,政府部門修訂了《民事訴訟法》,但由于互聯網交易的電子證據具有易改性與易刪性,刑事案件中的電子證據收集與應用難度較大,不利于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障。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法律的建議
(一)營造健康的互聯網金融環境針對互聯網金融面臨的法律風險,政府部門需加強監管,創設健康互聯網金融環境,保障該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在互聯網金融監管方面,歐美國家的成效顯著,可借鑒其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及互聯網金融市場現狀,創新監管法律與監管模式。歐美國家主要采用分類監管模式,制定市場準入制度與信息強制披露制度,保障互聯網金融環境的健康。例如,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美國會對金融機構開展資質審查,向符合要求的機構發放相應的牌照,明確其責任義務及享有的權利;歐盟出臺的相關法律明確指出,只有金融類企業才可成為第三方支付平臺。在網絡信貸方面,通過政策法規的引導及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約束,實現市場監管,美國設立金融監管局專門負責P2P的管理;歐盟出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約束互聯網金融交易。參考歐美國家的經驗,我國可從以下三方面開展行業監管:第一,制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類型,將其劃分到不同部門,分別負責支付結算類、投資理財類、融資類金融業務的相關工作,避免多頭監管或推諉責任現象的出現;第二,制定市場準入與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如第三方支付機構、銷售基金等機構的許可制度等,結合金融機構信用制度,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水平;第三,開展專項立法,根據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結合現有政策法規與指導意見,構建專門的互聯網金融行業規范法規,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支持[3]。
(二)推進互聯網金融法律建設在傳統金融領域,主要通過《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開展管理,在互聯網金融業務出現后,政府部門出臺了《電子簽名法》與《反洗錢法》等法規,約束互聯網金融市場。但和互聯網金融市場的迅猛發展相比,相關法律法規存在顯著滯后問題,并不適用于互聯網金融現狀,導致法律風險得不到有效管控。就此,政府部門需加強互聯網金融法律建設,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政策法規,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1.促進不同部門的協作。在以往的金融立法中,由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監管法律。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差異較大,涉及多個部門與法律,傳統的金融立法模式不適用于互聯網金融。就此,政府部門需促進多個職能部門的協作,共同參與互聯網金融立法工作,確保互聯網金融法律涵蓋交易的各個方面,保障互聯網金融的有序健康發展。同時,不同部門的協作,可避免職能部門從自身入手,與其他部門的法律存在矛盾,保障互聯網金融法律的統一性與協調性。2.加速法律法規的更新修訂。針對互聯網金融行業出現的最新業務與產品,政府部門需出臺相關的法律條例,約束其交易流程與手段,避免互聯網金融法律出現空白區域,讓不法分子無可乘之機。3.整合政策法規。互聯網金融不僅與金融法律法規相關,還涉及刑法等內容,為避免現行刑法與互聯網金融存在矛盾,政府部門需整合多項政策法規,合理界定互聯網金融的概念與界限,保障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例如,政府部門需從《刑法》等角度入手,準確界定正常融資與非法集資的概念、表現等內容。
(三)加強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和實物交易相比,互聯網金融交易屬于虛擬內容,消費者難以直觀全面地了解金融機構,雙方交易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隱私權等合法權益極易受到侵害。目前我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負責,但該法律法規適用于傳統商品與傳統服務,并不適用于互聯網金融交易。就此,政府部門可出臺專門用于互聯網金融交易的權益保障法,明確互聯網金融交易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結合互聯網金融的交易特點,法律法規需明確如下責任與義務:1.強制信息披露義務。為避免信息不對稱問題,互聯網金融機構需履行強制信息披露義務,定期向監管部門及社會群眾披露產品信息、企業發展現狀、資產狀況與資金安全等內容,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需遵循及時性、完整性及全面性原則,如果金融機構表現出刻意隱瞞或虛假宣傳行為,消費者可無條件撤銷,保障自身合法權益。2.隱私保障責任。在互聯網普及背景下,信息安全問題是社會關注的重點,互聯網金融交易雙方的交易過程由信息渠道負責,一旦雙方出現失誤行為,將會使信息渠道的密封性受損,引發個人信息泄露問題,侵害消費者的隱私權及財產權。就此,需通過專項立法,明確金融機構的隱私保障責任。首先,針對眾籌類或P2P類互聯網金融平臺,需在所在地公安部門備案后,提交申請,由公安部門開展審查,頒布相應的《信息安全等級合格證書》,方可開展互聯網金融交易;然后,通過專項立法,實施如下條例:如果消費者在交易期間,發現金融機構存在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可無條件撤銷,并根據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追究金融機構的刑事責任。3.風險警示義務。針對互聯網金融交易存在的風險,金融機構需全面展示給消費者,確保消費者在對金融產品有理性認知后,再產生交易行為。就此,金融機構需根據互聯網金融現狀,劃分金融產品的風險等級,為消費者提供參考。如果金融機構并未提供風險警示,導致消費者出現經濟損失,消費者可以保障自身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為由,向相關機關提出法律救濟[4]。同時,政府部門還需制定完善的救濟制度,由于我國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并未提及電子證據,導致消費者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政府部門需增添電子證據的相關條例,為消費者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支持。就此,在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可通過公益訴訟等手段提出法律救濟。綜上所述,互聯網金融屬于新興行業,所涉及的諸多問題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或者與現有法律法規存在矛盾。而為了營造健康的互聯網金融環境,可創新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推進互聯網金融法律建設、加強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從而提高對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的管控成效,促進該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寧宇,秦晶.法律風險防控對互聯網金融風險影響的研究[J].現代經濟信息,2019(2):352.
[2]孫勇.助力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企業防范法律風險[N].檢察日報,2019-01-14(003).
[3]孫美玲.風險視角下的互聯網金融法律問題探究[J].現代營銷(下旬刊),2018(10):241.
[4]梅媛,劉樂樂,劉星.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及立法協商探索[J].產業與科技論壇,2018,17(11):36-37.
作者:高銘遠 單位:山西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