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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強化國防科技的創新,增強軍隊裝備現代化,不斷構建軍民融合創新體系,使國防科技創新能力不斷提升,促生了一大批國防知識產權的誕生,如何保障軍隊科研院所科技人員的知識成果和享有的利益分配權利,研究從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定義、權利歸屬的發展歷程、權利歸屬涉及的主體以及歸屬過程產生的沖突進行了詳細闡釋。
關鍵詞:知識產權;區域;科技創新
一、權利歸屬概述
目前,國防專利權究竟權利歸屬于誰,尚且沒有統一定論。紀建強認為國防專利在歸屬上的最大沖突和矛盾是規定中體現出來的所有權人缺失很嚴重。我國目前的國防專利基本上是歸屬于各個研發單位,至于具體擁有人并不清楚,甚至是“缺位”嚴重。從我國《國防專利條例》來看,國防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是個人或者單位,但是這里的單位性質要求特殊,不可能是民營企業或者聯合經營的單位,只能是集體所有制或者全民所有制機構,也就是說只能是國家所有,不能是私人或者非公企業所有,在專利申請的批準制度上就必然埋下了障礙。目前權利歸屬的定義在學術界仍存在爭議,盡管如此,權利歸屬大致可以理解為要處理好國家與項目承擔者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國防知識產權權利歸屬發展過程
四川省是最早開始嘗試職務科技成果試點改革的省份,并印發了《四川省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在高校、科研院所等機構開展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比如,西南交大近年來就提出了類似的改革思路,并在全國引發包括中央媒體在內的廣泛關注。2015年,四川成為八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之一,軍民融合先行先試成為這個區域改革的頭等大事。同時,在全創改革試驗區的推進改革方案相繼被國辦中辦印發,聚焦當前最緊迫、最有影響的改革問題,大膽嘗試,并給予在改革實驗中容錯機制,解決改革后顧之憂,解放創新思維起到了重要制度保障。2016年是四川省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工作的關鍵一年。2016年12月26日印發的《四川省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主要任務就是推動職務科技成果的權利歸屬,有效化解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障礙,通過在局部地區的試點示范,最終全省推廣,并力爭在2018年形成一系列面向全國可推廣可復制的經驗,搭建一塊改革試驗的高地,樹立在職務成果權屬改革試驗的標桿。2017年4月12日,科技部、中央軍委科學技術委員會印發的《“十三五”科技軍民融合發展專項規劃》將促進軍民科技成果雙向轉化作為重點任務,更好助力民用技術成果進入軍隊和國防建設領域,實現“民參軍”,同時促使國防知識產權成果“軍轉民”。2017年6月23日,經國務院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推進計劃》印發實施。2018年04月01日《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落實和完善創新激勵政策:探索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主席在2018年4月召開的博鰲亞洲論壇年會上,再次宣布強調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重要性,鼓勵開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利用,實現知識產權服務國家經濟發展和技術創新的重要使命。對于我國的國防知識產權改革,重中之重的工作是一方面聚焦國防知識產權的制度完善,建立完善的管理體系,為國防科研提供支撐;另一方面要明確國防知識產權的權屬問題,將國防科研工作者的智慧和利益分配結合起來,激發科技創新的動力;最后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注重引導國防領域科技成果服務軍隊和民用,增強轉化能力。
三、國防知識產權權利歸屬主體
從參與國防知識產權形成的順序,可以將投資人、研發人及其后端的經營者、使用者都歸納為國防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主體。目前的現實是我國的武器裝備研發,主要的投資方就是國家,所有的設備及資金都源于國家。但是,目前倡導的軍民融合國家戰略將打破這個單一主體的格局,最終實現多主體參與、多元化投資的局面。研發人則是根據武器裝備的定制要求開展研究的機構和科研工作人員。目前研發角色主要是軍隊系統的軍工集團及其軍事類院校,還建有一套完整的軍工研發系統就是國防科技工業系統,其中也有民用單位負責承擔配套任務及輔助功能。國防知識產權的經營者是實施研發成果及服務的相關機構及個人,但是研發人和經營者也可能就是同一主體,主要體現在大部分軍工企事業單位扮演了兩個角色。同時,也涉及到我們研究的國防知識產權成果,這些成果的支配權還是由經營者或研發人掌握。使用對象則主要是武器裝備部及其他部門,他們通過簽訂采購合同,下達研發任務,撥付資金,最后驗收交付使用。因此,使用者的角色又在投資者和使用者之間轉換。國防知識產權使用的關鍵障礙在于特殊的性質決定了國防知識產權必須是軍方主導,并按照國家保密制度循規蹈矩,軍方在采購過程中完全享有了對知識產權的處置權利。因此,以上分析再次強調了參與國防知識產權產生的幾個角色之間的關系和分別發揮的職能作用,必須合理處理好各個角色的關系,也就是處理好國防知識產權權利的利益關系,只有充分利用好這種關系并進行有效的改革和調整,才能幫助調動國防科技成果推廣轉化及國防知識產權的形成,使得研制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發揮到極致,真正為國防建設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提供科技支撐。
四、國防知識產權權利歸屬的矛盾
(一)所有權矛盾
收益權直接受到國防知識產權制度影響,也關系到各方創新行為。政府和創新者之間的產權矛盾在國防知識產權領域體現的十分深刻。我國的國防知識產權是政府投資并用于軍隊及國防建設,政府是國防知識產權的絕對擁有人和權利占有人,在保密制度和法律法規的設定上就決定了這樣的事實,但是作為出資人的政府并不是成果的創造人,購買使用權的同時占有了所有權,本身對智力成果的創造者和研發主體就是不公平的,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研發者的權益,并且對于研發主體或研發者帶來的消極影響就是研發動能不足,甚至是隱瞞成果。
(二)使用權矛盾
軍方與項目承擔者的矛盾聚焦知識產權使用權的分配。政府雖然占有了國防知識產權所有權,但是在該權利的利用方面不足,甚至是導致很多成果沒有順利轉化就過時了。由于使用權不在研發主體手上,收益分配及資源配置就得不到有效支持。如果能把該項權利歸屬于項目承擔單位,權利能夠清晰劃定,就可以使得研發的資源向知識產權最有需要的地方流動。因此,所有權的制度變革對于國防知識產權的開發和后期的使用效率提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防領域的專利技術才更有可能用于民用。因此,《國防法》、《國防專利條例》并沒有清晰界定國防知識產權的所有主體,就必然會導致國防知識產權創造者不能依法享有應有的權益。
(三)收益權矛盾
由于國防知識產權涉及的保密制度和轉化制度障礙,使得國防知識產權的創造者得不到收益保障。而且,國防知識產權能否認定,必須通過必要的申報流程,申報的主動權往往是在單位,不能由個人決定,同時,轉化的法規制度的缺失,使得國防知識產權不能獲得有效途徑進入市場,發明人的收益也就沒有保障。盡管,在當前軍民融合政策的推動下,發明者或者創制者可以享有一定的處置權,但是國防知識產權的創造者和所屬單位本身不對等,也未必可以得到有效的轉化。再加之資源惡性競爭,科研項目搶奪激烈,研發投入過程中強度不一致,政府投資方式導致的分配不合理現象頻發,從而使得發明主體沒有參與的積極性,也致使科研搭便車等機會主義行為層出不窮??傊瑖乐R產權權利分配過程存在太多的制度障礙和現實困難,在新時代軍民融合國家戰略推進的過程中,積極尋求解決途徑,為科技創新和框架服務國防現代化、軍隊裝備現代化建設作出重要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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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冬林 賴舉 劉樑 單位:西南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