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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管主體缺乏配合
《會計法》內容中有明確規定,賦予財政、審計、稅務等多個部門都可以對行政事業單位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指導的權利,在實際的工作中,經常會因為各部門的監督審查的重點和內容的差異,出現檢查標準不能統一以及功能交叉混合的現象。其次,各部門之間無法建立有效的網絡信息監管系統,造成社會資源以及財政資金的大量浪費,這主要管理力度不夠,管理上較為分散,多部門監督檢查體制的權責不明,導致各監管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橫向溝通,信息無法快速的在各部門間傳遞,出現信息堵塞,信息資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財政部門為改進會計監管水平實行會計委派制度,其優勢在于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管的權利有所加強,財政統一由會計人員統一管理,監管更加直接。但會計委派工作設計到組織、編制、業務、人事和紀檢等多個部門,在現行的制度下,財政部門與這些部門仍然存在很多不協調和不配套之處,監管效果并不是很理想。
(二)會計人員積極性不高
財政部門在實行會計委派制度后,使工作人員擺脫了原有的直接依附關系,也加強了單位會計監管管理,工作人員可以獨立執行監督職權,但是監督檢查的程序和內容過于單一,只是負責單位經濟活動進行核算、監督以及為領導提供決策參考的工作,但是被委派的單位是一個定期輪換的工作環境,缺乏固定性,對單位的基本認識不夠,加上委派會計是監督單位領導的,工作的特殊性極易在單位中被孤立和排擠,特別是有些會計人員在原單位有晉升的可能性,但被委派會計后的晉升機會較小,導致會計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
(一)加強審計管理體制的建設
我國現行的審計管理體制名義上打著雙重管理的名號,其實本質上只是屬于地化管理,在這種傳統、不科學的管理模式下,很難確保政府審計部門能夠擺脫行政部門的干擾,實行客觀公平、獨立嚴格的執法制度,嚴重影響了審計工作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想要改革這種政府審計歸屬地化管理的體制,必須使各級審計機關應該直接隸屬于同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才能使審計部門擺脫地方管理的束縛,把審計工作的監督權和審查權真正的抓在手上,實行獨立、客觀公正地執行審計職權,嚴格的查處審計問題,清除腐敗溫床凈化審計環境,同時為了維護經濟秩序還應該向有關部門提供經濟案件的有效線索,這樣才能成為真正具有權威性的經濟監督部門,有效的實現各項改革措施的宏觀調控目標,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從而促進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的長久健康發展。
(二)加強會計監管的法制化建設
隨著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行業日益頻繁,很多行政事業單位受利益驅使經常出現各種違法違紀行為,而且很多濟活動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規范,出臺的會計法律法規也不適用與現實要求,導致單位會計監管力度并沒有增強呈現逐漸弱化趨勢,會計監管的約束機制滯后。因此,加強行政事業會計單位的監管,首先必須建立完善的會計監管法制環境,要求所有的行政事業單位的監管主體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同時財政部門應該綜合各種手段,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給予嚴厲處罰,依法處理。其他行政監管主體也應嚴格執法,及時反饋處理行政事業單位管理活動中的深層次問題,真正將會計監管置于完善的法制環境中。
(三)加強對會計監管的內部控制
雖然在實際的監管工作中,很多單位建立了相應的內部監管制度,但是由于單位對內部監管的意識不強,會計人員也并沒有將制度中的明細職責認真落實,造成內部管理長期分散、失控的現象,由于行政事業支出是一種消費性支出,因此行政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和會計人員首先必須加強對會計監管的認識,做好內部監管工作,單位負責人應該充分意識到內部監管的重要性,明確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有關人員職責的相互統一,相互制約,完善對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內容和執行程序,堅持財產清查制度,明確財產清查的范圍,組織程序以及清查期限。其次應該設置獨立的內部審查機構,突破傳統的思維方式,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在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下,充分發揮內部監管作用。
總而言之,在現代市場經濟快速發展以及不斷深入完善的市場機制下,傳統的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監管制度已經無法滿足新形勢下會計監管的要求,會計監管是單位會計工作的基礎環節也是決定會計工作的質量的關鍵,行政事業單位應該重視對加強會計監管水平的建設,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會計監管部門的作用,加強會計人員自身綜合素質的建設,進一步提高會計監管水平。
作者:趙玉 單位:鹽城市大豐質量技術監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