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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首先總結了我國農業生產性服務業農村基層供給的基本特征——“過于分散”。其次,基于農戶視角,運用供求均衡、理論推演與實證分析相結合等方法,重點闡釋“過于分散”供給方式的滯后性及其嚴重后果,具體表現在:農戶獲取服務的交易成本高、生產經營風險大及服務質量難以保證等三大負面效應,以及最終導致農業生產性服務業供求萎縮的嚴重后果。文章最后討論了我國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基層供給的方式應當因應時代與條件變化,以農村基層“大集聚”為目標進行轉型升級。
關鍵詞: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基層供給;過于分散;滯后性;大集聚
一、我國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基層供給的主要特征——“過于分散”我國農業生產性服務業農村基層供給太過分散,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公共服務部門化供給形成的分散
這是由我國行政體制的組織架構決定的。早在時期,我國就相繼建立了農業技術推廣站、農業機械管理站、水利站、畜牧獸醫站、經營管理站、供銷合作社等。改革開放后,在發展農業生產性服務體系的過程中,總體而言,公共服務仍然是走部門化推進的套路,地方部門由下而上對應中央各部門,各自獨立提供生產性服務。因此從客觀現實情況來看,我國涉農的部門或組織的確過多,各部門提供的服務過于單一、過于分散。
(二)經營性服務主體多元化形成的分散
改革開發以來,尤其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的逐步明確,經營性服務主體,包括各種專業性合作組織、或企業、或平臺協會、或個人,在利益激勵和政策的鼓勵下,從無到有獲得了快速發展。不過除了少數經營性服務主體發育壯大形成規模經濟外,大多數服務主體仍未擺脫小散弱狀態。經營性服務主體分散既表現在服務主體種類繁多、數量龐大;也表現在提供服務的內容方面,彼此之間缺乏內在聯結機制,缺乏分工與協作。
(三)各類服務主體在農村的空間布局分散
從農戶視角看,我國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各類供給主體在農村基層空間布局均比較分散。如農村金融、農業保險和農產品質量監管、農戶教育培訓機構、農業信息化等現代農業服務部門,絕大多數布局在縣城,并沒有下沉到鄉鎮和村一級的農村基層,而且上述部門在縣城,彼此之間分布往往也很分散,其他公共服務機構大多在鄉鎮或村設站點;又如經營性服務主體,由于更加多元化和受市場機制調節,空間布局更加自由松散,廣泛分布在縣城、鄉鎮或村落各個角落。基于上述三方面的基本現狀,本文把我國農業生產性服務業供給主體及其提供的生產性服務,在農村基層的主要特征概括為“過于分散”。
二、“過于分散”的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基層供給方式的滯后性
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基層供給方式“過于分散”,在改革開放初期,雖有不得已,但總體而言,還是比較適應低水平狀態下的家庭承包經營體制。現在批評其滯后,一方面是因為農業生產性服務業需求已經發生了較大的變化,而“過于分散”的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基層供給方式卻長期不變;更重要的是,滯后性所引發的諸多負面效應及其嚴重后果難以承受的。具體來說:
(一)“過于分散”供給方式引發的負面效應
農業生產性服務業農村基層供給“過于分散”,直接引發三方面的負面效應:一是推升了農戶的交易成本。現代農業的發展,使得農戶對農業生產性服務業需求越來越呈現綜合性和多樣化的特點。但是農業生產性服務業供給主體農村基層的空間布局“過于分散”,使得農戶在搜尋并獲取服務過程中需要花費更多時間、往返需要跑更多次數、同時需要與更多的部門和人打交道等,所有這些意味著農戶獲取服務的交易成本很高。二是放大了農戶生產經營的風險。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基層供給“過于分散”與現代農業發展的需求不相容。現代農業有別于傳統農業,具有高投入、高技術及高風險等特點,特別是其中的技術風險、自然風險、市場風險等不僅廣泛存在,而且風險的危害性還相當嚴重,可以說任何一種風險都是一般農戶難以承受的。能否降低甚至化解各種風險,主要取決于農戶能否實時有效地獲取他所需要的各種生產性服務。顯然,如果農業生產性服務供給主體在農村基層分布“過于分散”,會使得農戶獲得生產性服務的實時性和有效性大為降低,導致農戶生產經營過程中面臨的風險很可能就會被急劇放大。三是降低了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供給質量。其一,當前我國農業生產性服務業供給主體尤其是經營性服務業供給主體,總體還處在散、小、弱狀態,距離規模經濟相去甚遠,成本及價格難以下降,而服務質量卻難以提高;其二,“過于分散”使得服務業供給主體之間既缺乏聯系,也缺乏競爭,因而也失去了做大做強的壓力與動力;其三,“過于分散”使得服務質量監管的難度加大,服務供給的質量難以保證。
(二)“過于分散”的嚴重后果——供求均衡的視角
以下的四點推論,是基于供求均衡的視角,以上文三大負面效應為基礎直接推演而來。推論1:窒息了普通農戶對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需求。普通農戶一般是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常規的種養業,在刨去生產的各種投入成本,普通農戶務農的凈收益本來就不高;與此同時,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基層供給又“過于分散”,最大程度地提升了他們的交易成本,因此普通農戶務很容易失去對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需求意愿和能力。推論2:削弱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需求。理由是:農村新型經營主體從事的是現代農業,而現代農業的主要特征是:投入的資金越來越大、各環節技術含量越來越高、價值鏈越來越長、價值實現難度也越來越大,一句話,生產經營活動的風險越來越大。因此,農村新型經營主體為減小或規避農業生產經營的各種風險,對農業生產性服務供給的要求越來越高,多元化、綜合性和實時性服務需求越來越成為主流。然而,“過于分散”的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基層供給方式,顯然難以滿足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對生產性服務業的需求。推論3:惡化了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有效供給。由于“過于分散”的服務業基層供給方式,一方面降低了農業生產性服務的供給質量;另一方面又難以滿足不同農戶群體對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有效需求,這種情況下農業生產性服務業供求雙方達成的均衡,事實上只能是一種低水平的均衡,表明我國大部分地區農業與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尚沒有充分融合,農業現代化水平還不夠高。綜上所述,農業生產性服務業農村基層“過于分散”的供給方式,是導致我國農業與農業生產性服務業長期以來一直難以有效融合的主要肇因。
三、“過于分散”供給方式缺乏效率的實證分析
為了證實上文的理論演繹,本文通過問卷調研,對農戶農業生產性服務的獲取情況及其背后的原因進行分析。問卷內容設計。問卷內容分兩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了解農戶從政府部門、其他社會機構或個人(需要支付報酬)獲得農業生產性服務的情況,選擇金融、保險、技術服務、農副產品銷售、生產資料購買等五個較為典型的農業生產性服務業進行問卷調查;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基礎上,主要對農業生產性服務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進行問卷調查。數據獲得:在浙江湖州市農村地區,發放130份問卷,發放對象是普通農戶或種養加工大戶,發放方式是隨機的。回收有效問卷115份,其中普通農戶(是指家庭承包經營農戶)101戶,種養和農產品加工大戶14戶。(一)農戶對農業生產性服務的獲得情況。問卷統計表明,金融服務方面:在總數115戶當中,在過去的一年里,只有6戶向金融機構貸款過,而且這6戶均是種養大戶,其余109戶使用的都是自有資金或向親戚朋友拆借;只有4位種養大戶參加了農業生產保險,101位普通農戶問卷顯示沒有這方面服務需求;有6位種養大戶共9次向專業機構咨詢過種養技術方面問題,普通農戶也沒有技術方面需求;共36戶農副產品銷售由專業合作社或他人上門收購;共34戶獲得種子等農資配送服務。通過計算,農戶對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獲得率分別為:金融服務5.2%、保險業務3.5%、技術服務7.8%、農副產品銷售服務31.3%及農資服務29.6%。由此可以看出:農戶對農業生產性服務的獲得情況不很樂觀,刨除種養大戶,普通農戶對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獲得率會更低。這種狀況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我國農業生產性服務體系在基層的供給效率并不高,同時也說明了“過于分散”的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基層供給方式的滯后性,應當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和反思。(二)農戶對農業生產性服務業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分析。問卷調研第二部分內容是農戶對農業生產性服務業有效需求不足原因的問答選項,問卷提供了一些原因選項,農戶自己可以添加,可以單選,也可以多選。在總數為115份有效問卷中,農戶提供的具體原因較多,本文稍作整理,從中選出前六位主要原因。其一,不難發現,具體原因選項3、4、5和6,表面看似乎是農戶自身的原因,但是細究起來,其實均與農業生產性服務業農村基層的供給方式相關,背后深層次原因是農業生產性服務業農村基層供給“過于分散”所造成。換句話來說,倘若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在農村基層實行集聚供給,上述具體原因選項3、4、5和6在很大程度上即可銳減或消弭。其二,通過計算可知,在401總戶次選項中,歸屬為服務業供給方面的原因共計235戶次,占總數58.6%。顯然它是第一位原因。這也證實了上文的推演:即我國農戶對農業生產性服務有效需求不足,進而造成農業與農業生產性服務業長期以來融合效果欠佳,主要原因與我國當前農業生產性服務業供給主體農村基層空間布局“過于分散”高度相關。
四、供給方式的轉型——農業生產性服務業農村基層“大集聚”
隨著現代農業的發展和農戶對農業生產性服務業需求的變化,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在農村基層供給“過于分散”的滯后性越來越明顯,引發的后果越來越嚴重,迫切需要加以調整改變;況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已經進入了新時代,鄉村要振興,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在農村基層“大集聚”應當是鄉村振興的有效手段。(一)“大集聚”的內涵。本文所提的“大集聚”,是一種基于產業和技術基礎的最大可能的集聚;是政府主導的集聚,但更是其他各類經營性服務主體積極參與的集聚;集聚的主要形式是各類服務業供給實體在農村基層某個空間實現集聚,部分也可以借助互聯網技術實現的虛擬集聚。“大集聚”事實上是一種農業生產性服務基層供給方式的創新,是為了克服我國農業生產性服務業供給主體長期以來在農村基層布局散亂的無序狀態。(二)“大集聚”的經濟效應。隨著農業生產性服務業供給主體由“過于分散”轉變為“大集聚”,會產生一系列積極的正面效應,但從供求均衡的視角來看,會產生三方面顯著的經濟效應:其一,激活普通農戶對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有效需求。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在農村基層集聚供給,最大限度地降低農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種成本,尤其是交易成本。隨著成本下降,普通農戶對農業生產性服務業需求有可能被激活。其二,提升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對生產性服務業的有效需求。“大集聚”最大可能地滿足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生產性服務業綜合性與實時性的要求,最大程度降低了農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面臨的自然風險、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等各種風險,提升了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對未來的信心和收益預期。其三,優化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供給。當各類農業生產性服務業供給主體在農村基層“大集聚”時,服務業集聚的經濟效得以發揮,必將提升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供給質量,擴大服務業的供給數量,優化服務業供給結構。總之,農業生產性服務業農村基層“大集聚”,既滿足了不同農戶群體對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需求,同時也優化了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供給,最終必將推動農業與農業生產性服務業達到一種理想的深度融合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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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俊威 王憲云 單位:湖州師范學院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