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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產生根源我國城鄉二元制的確立,改革開放后農村釋放了大量勞動力,在沿海逐步發展過程中勞務市場逐漸形成,從而形成戶籍為農民,工作地在城市的大量工人,其中更以建筑勞務領域占大多數,其勞動關系以大型建筑企業中標工程,以不同專業工程分包給各小型建筑公司,再以各小班為單位進行具體的勞動合作,構成包工制為基礎的建筑勞動關系。而包工制則是俗稱“包工頭”的人承攬工程,并帶領具有類似鄉緣、親緣等紐帶的眾多農民工完成工程的制度。正因為建筑領域的勞動關系多是包工制,隨著農民工實名制以及政府針對社保大數據監控建設的完善,企業已經提出主動為農民工購買社會保險,可由于包工制基礎下,農民工實際隸屬包工頭并非為企業職工,導致企業與農民工的工資表難以建立,出于成本考量,企業也樂于節省社保費用,農民工參加社保也阻力重重,因此大多數農民工選擇退保換錢等策略,由此形成企業愿意幫農民工參保,農民工主動避繳社保的局面。
一、農民工避繳社保的影響
農民工在包工制背景下,大多數并不直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與包工頭也只是達成雇傭的口頭默契,因此難以納入社會保障制度機器中。(一)影響國家社保收支平衡。據國家統計局2018年,我國農民工接近2.88億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以現收現付制為主兼具累計統賬制,其中企業繳納部分的20%作為現收現付統一支付給退休養老人群,農民工避繳社保使得參保人群數量下降,從而影響社保制度的良性運行。(二)損害農民工自身社會保障權益。建筑農民工常年勞累,工地出現工傷的概率大于其他勞動空間,而農民工沒有得到社會保障的兜底,在工傷出現時缺乏工傷保險,在年老退休時缺乏養老保險,都是直接的損害農民工自身權益。(三)加劇企業用工風險。《勞動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農民工無論簽署任何自愿不繳納社保在法律程序上都屬無效,并規定企業足額補繳以及賠償勞動者,由此加劇企業用工風險。
二、農民工參保意愿低的原因分析
(一)社保制度性原因。首先我國社保制度改革起始于國企改革,當國企的模式走向非公有制時,統賬結合制度難以持續,期間各地制度碎片化導致退保現象嚴重。其次農民工流動性較大,常以工程項目為不同勞動空間的活動周期,我國社保轉移程序繁瑣,若在一地未繳滿固定年數只能轉走個人賬戶部分,企業部分留存當地,因此農民工社保轉移成本較高。(二)農民工主觀原因。農民工文化水平相對較低,對社會保障權益的理解有限,薪酬水平處于中下游,因此對于不繳納社保多剩下的現金更為看重。(三)勞動關系機制運行原因包工制基礎下,農民工工資難以按月獲得,企業與包工頭簽訂工程合同,而包工頭一般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務合同,由此導致農民工難以成為職工從而進入社會保障機器。社會發展進程中少有企業主動為農民工繳納社保,慣性使得農民工對社保權益要求比較隨意。
三、提升農民工參加社保意愿的建議
(一)優化社保制度滿足農民工需求。加快構建全國社保統籌賬戶,現今省際流動依然僅限于個人賬戶,建立全國統籌的社保賬戶有利于提升農民工轉移社保的便利性,降低轉移成本。其次完善社保繳納法律和建筑領域包工制的管理機制,嚴格督促企業為農民工主動繳納社保,滿足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不被侵害需求。(二)加強培訓提升農民工社保權益知識。要加強針對農民工社保福利的宣傳,擴大農民工培訓面,建立農民工職業檔案,健全企業年金計劃,降低農民工流動性,穩定員工信心。(三)企業要主動依法為農民工繳納社保。企業要主動對接農民工,包工制下逃薪等問題多是企業把資金劃轉給包工頭,包工頭再分配給農民工,企業應樹立用工風險意識,不應存在僥幸心理,針對農民工建立單獨臺賬,逐步發展農民工職工化。
當前,我國處于轉型期,舊有的機制正在逐步退出,而新建立的社會保障機制仍待完善,在包工制的建筑勞務關系基礎上,抓住農民工消極看待社保的主要矛盾,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全國統籌與改進社會保障制度碎片化,不僅有利于保障農民工權益,更有利于我國社會保障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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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鐘楊 單位:吉林農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