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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80、90年代以來,我國經濟社會進入飛速發展期,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現代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不斷推進。國家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通過國有企業改制的方式,將國有資產的經營權委托給了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出現分離。隨著國有企業自主經營權和企業負責人決策權的不斷擴大,國家與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現象日益嚴重,甚至出現了少數國有企業負責人以權謀私、侵吞國有資產的現象。為了強化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監督與約束,國家開始通過獨立的審計機構對受托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促使其按照受托責任的要求全面履行職責,以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可見,經濟責任審計是適應我國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客觀需要而產生的,是在委托-關系下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必然選擇,是市場經濟體制下通過審計手段加強干部監督管理的有效模式。20多年來,國家各相關部門積極探索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機制,推動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全面開展提供了良好保障,為實現“國有資產不流失、領導干部不變質”做出了積極貢獻。
二、時代新義: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現實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黨上下、全國各地、各行各業都緊緊圍繞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結合“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等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及中央政治局關于密切聯系群眾、轉變工作作風的八項規定等要求,堅持探索創新,積極推動新形勢下國有企業的改革深化。作為一項重要的制度保障,經濟責任審計在國家審計頂層設計的大框架下不斷深化發展,在全面建設“五位一體”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一)經濟責任審計是促進領導人員依法履職的“警示器”
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對國有企業經營管理各個方面的監督評價,將有利于規范領導人員的經濟行為,最大限度減少其在經濟工作中的失誤,避免“決策時拍腦袋,出了問題拍屁股”現象,以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幫助領導人員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同時,通過經濟責任審計還可以使廣大領導人員受到教育,有所警誡、有所鏡鑒,從而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和水平。
(二)經濟責任審計是正確考核和任用領導干部的“校正機”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施展才干提供了廣闊舞臺,同時也給干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決策、內控管理、政策執行、自我約束等行為的審計,運用客觀數據和經濟指標評價其經濟業績和任期經濟責任,能較好地德、能、勤、績、廉等多方面為各級黨委和上級人事部門正確考核、任用領導干部提供客觀依據,有利于增強干部監督部門對領導干部考核的的透明度和準確性。
(三)經濟責任審計是落實群眾路線、深化反腐倡廉的“對照鏡”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是貫徹落實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引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勤政廉政、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舉措。經濟責任審計不僅立足于對資產、財務收支、業務經營情況進行審計,同時以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對干部個人經濟責任進行界定。通過審計,“一言堂作風,一枝筆審批”現象得到糾正,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得以遏制,違規違紀人員和腐敗分子受到懲治,領導人員依法履職、遵守和執行國家財經紀律、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的自覺性得到提升。
(四)經濟責任審計是推動國有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助跑器”
經濟責任審計在對被審計企業資產、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做出評價并保護企業資金、財產的安全、保值、增值的同時,還為企業發展戰略、內部治理、風險管理、生產經營等把脈,發現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并運用獨立、專業的眼光進行分析提煉,為促進國有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降低經營風險提供咨詢和建議,有利于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強化管理控制、防范經營風險。
三、發展瓶頸: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難點問題
在審計實踐中,由于不同企業領導人員身處國民經濟的不同領域、不同行業,相關經濟活動多樣而復雜,同時受制于經濟責任審計體制機制方面的問題,目前經濟責任審計實施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的發揮。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不夠全面
一是審計覆蓋面不夠廣,部分企業僅對集團公司或總公司一把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而未將副職或子公司、分支公司的班子成員納入審計范圍;二是審計范圍不夠全,部分企業的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財務審計,忽視對業務經營、內部控制、經營決策、勤政廉潔、財經紀律執行情況等方面的審計,造成對領導人員審計不全面、結論不客觀;三是審計質量不夠高,部分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通篇只列舉幾個KPI指標和財務會計報表數據,再加上領導人員主要工作舉措和工作成效,沒有深刻揭露企業的重大問題和風險及領導人員個人存在的違規違紀問題。
(二)領導人員經濟責任難以準確界定
一是經濟責任的范圍不明確,導致夸大或縮小責任范圍。根據《規定》,領導人員應該承擔的是“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該定義較為宏觀,到底哪些經濟活動屬于領導應該承擔責任的范圍缺乏統一的認定標準,實踐中只能依靠審計人員的理解和經驗進行主觀判斷,難免產生偏頗。二是經濟責任界定邊界模糊,導致實踐中難以準確把握責任類型。目前領導人員所承擔的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但條文列舉的都是原則性的標準,偏于寬泛和籠統,且三種責任之間缺乏清晰的邊界,而審計發現的具體問題各有特殊性,原則性的標準對每一條具體問題定責的指導意義并不強。三是缺乏經濟責任界定的定量標準,無法衡量經濟責任的嚴重性程度,不利于責任追究的公平公正。《規定》中對經濟責任的描述主要為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沒有對領導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責任造成的嚴重程度加以考慮,審計人員只能依據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寬松程度各異,導致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企業領導人員的責任界定標準參差不齊。
(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應用不夠深入
一方面,由于責任界定不清晰,部分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流于形式,甚至成為領導人員的表揚報告,無法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與任免干部提供客觀依據。另一方面,部分企業尚未真正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與干部考核任免的聯系機制,組織人事部門考察干部時不參考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也不對審計報告反映的各類問題進行嚴肅追責,使審計報告成為一紙空文,對領導人員毫無約束力。
四、改革利器: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方向
近年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不斷突破,取得了新進展,工作成效比較明顯。2013年共對4萬多名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查出領導干部負有直接責任的問題金額300多億元,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360多人。目前,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已進入關鍵的攻堅階段,務必要緊緊圍繞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結合“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等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及中央政治局關于密切聯系群眾、轉變工作作風的八項規定等要求,堅持探索創新,推動新形勢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化發展,為強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監督、促進作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打下堅實基礎。
(一)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
根據權責對等、實質重于形式的基本要求,審計機構以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單位全面建設、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全面、規范和有效為基礎,建立了指標體系科學合理、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多維度評價體系,同時關注當前發展與可持續發展、業務規模與經濟結構、表面業績與潛在風險,并將領導人員經濟決策權、經費審批權、物資調配權、資產處置權、合同簽批權等經濟權力行使情況以及個人住房、用車等使用情況為重點,不斷增強審計監督效果。
(二)重視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
國有企業內部建立了審計整改督辦制度,主動抓好經濟責任審計揭示問題的整改工作,認真落實審計意見和決定,查找問題產生和管理漏洞存在的深層次原因,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和整改責任人,跟蹤檢查審計結果的落實情況,形成審計揭示問題、整改促進管理的良性循環。
(三)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
一是不斷拓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渠道,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公開化和透明化,建立完善審計通報及公告制度、審計約談制度、審計移送制度,借助各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審計結果,加大審計懲戒處理力度,發揮審計監督的警示作用;二是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考核任用的聯系機制,把審計結果與相關人員選拔、任用、考核工作有機結合,將審計結果作為業績考核、獎懲和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納入企業人員管理及廉政檔案。
(四)建立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
國有控股集團對各級法人控股公司開展全面經濟責任審計,根據自身特點制定經濟責任審計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固定經濟責任審計周期,將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事后監督與事中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堅持“凡離(職)必審、凡退(出)必審”原則,真正將“先審后離”制度落到實處,形成滾動運轉的長效審計機制。
作者:孫敏 單位: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審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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