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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以食為天,在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時代,政府部門的監管措施與力度決定了群眾生活環境的安全程度。目前,哈爾濱市食品安全事件頻發,食品的生產、加工、流通等環節皆存在漏洞,小商小販的管制困難、果蔬農藥殘留超標、事件追責困難等問題日益嚴峻,政府部門權責不清,監管效率低下且結果導向不明,種種原因導致了哈爾濱市食品安全監管的成效不明顯,本文從實際出發,結合已出現的問題,分析產生的原因,總結國外先進經驗,最終得出完善對策:明確監管主體職責權限;增強檢測部門績效管理力度;加強有關部門對電子政務的應用。
關鍵詞:食品安全;哈爾濱;監管對策;權責不清
一、哈爾濱市食品安全監管現狀
民以食為天,自古以來食品安全就是民生大事,作為黑龍江省省會的哈爾濱市多年來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成效顯著。目前哈爾濱市的食品流通環節監管十分到位,各部門的抽檢方式多種多樣,范圍廣泛,涵蓋了各類食品。但目前仍有許多不足之處,有部分地區監管程序缺失、監管對象重復、監管過程出現空缺等問題,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各區域的監督執法還停留在最為原始的人力實地監查,這大大增加了監管難度。作為哈爾濱市四大經濟產業支柱的食品產業,無論是在生產、運輸還是消費的過程中都要時刻注意質檢的問題,目前哈爾濱有幾家檢測機構,可對如農藥、添加劑、有害物質等進行檢測,這使得監管結果成效顯著。但與之相對的各種各樣的食品添加劑、有害物質的檢測系統還不完善,機構的數量仍是供不應求,專業的檢測人員與檢測方法還沒有完全引進。[1]例如,我們所熟知的“地溝油”現象,在一些消費環節中常常出現,據調查,大學生及白領工作人員通常會選擇午餐訂外賣,而網絡平臺上的商家注冊并沒有很嚴格的監管標準,一些小作坊的食品生產環境遠不及安全標準,但其監察困難,流動性大。對于食品加工過程中的環境衛生程度標準,哈爾濱市有明確規定,但在監管過程中,參照物不確定,常常導致監管標準不一、結果具有差異性。另一方面,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少不了使用添加劑,既可以使食品“食之有味”,又不影響身體健康。但隨著科技的發展,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標準與之前大有不同,例如方便面中所含添加劑、增色劑的標準與之前不同,但哈爾濱市目前并沒有更新標準新的檢測標準。尤其在果蔬品類中這種監管標準落后的現象十分明顯,隨著害蟲的耐藥性增強,農藥的使用量日益增加,由于這種現象極為普遍,所以在檢查的時候自成標準,嚴重超標于國家標準規定。目前,哈爾濱市食品安全監管的整體情況較好,但隨著時展,仍有些許不足之處需加以改正。
二、哈爾濱市食品安全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分段監管權責邊界不明
食品的流通包括眾多環節,哈爾濱市作為農業大省,自然是糧食生產的主要區域,目前農產品的生產與加工過程的監管采取的是當地有關部門區域送檢方式,在這之后,精加工的環節就要由流通環節的工商局和質監局的行政執法人員來接管監察。這種監管手段表面上看是比較連貫的,但實際上會造成連接空檔的問題,許多食品安全問題發生后會有追責的過程,而后期造成問題的部門大都會推諉責任,致使權責不清。[2]對于權責不清的問題,在日常監管中十分明顯,例如,城管在執法過程中會有暴力執法或過度執法的情況出現,但工商部門也會有執勤人員對商販進行檢查,這種執法重疊的現象屢見不鮮,對于有經濟利益的管理對象,各部門都會積極爭取,而對于偏遠地區或流動攤販、小作坊的監管力度明顯不足,甚至是缺失。分段監管的管理模式容易造成部門之間信息溝通不暢,導致監管重復,或是無效監管。[3]現在,監管部門內的技術人才較少,信息更新速度慢,部門之間閉門造車,不進行信息共享,使得監管效率大大降低,當然,這個問題不僅僅存在哈爾濱市,只是結合哈市食品產業政策及發展現狀來說,分段監管的劣勢被放大出來。
(二)檢測部門專業程度低
哈爾濱市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標準依照的是現行國標,標準復雜,檢測程序與采樣對象規定不明確,這使得本來就缺乏專業人才的哈爾濱市政府部門,在檢測水平上慢慢停滯不前。目前食品安全檢測有多個部門進行送檢,作業重疊和留白經常發生。由于現行檢測機構數量較少,基于市場調節理論,競爭壓力相對較少,部門的專業化程度比較低,且無論是從資源配置還是人員素質來說,哈爾濱市檢測部門的水平還是有待提高。西方發達國家對于食品安全極為重視,以美國為例,檢測機構眾多,政府授權的部門需通過考核才能繼續執行政府的下放權力,這也使得其技術水平日益精進。相比于國內的一線城市來說,哈爾濱市的檢測部門也略有不足,這不僅僅是體現在數量上,更體現在工作效率上。哈爾濱市的檢測系統更新極為緩慢,數據及技術引進少,對新出現的污染源測定方法缺失。當食品安全問題出現的時候,會追究相應的執法部門責任,而不會從檢測本身找原因,這無形中放低了對檢測專業水平的要求。對于一些不方便送檢的食品,檢測部門需要進行實地檢測,而進行這項工作的執法人員涉及各個行業,有城管、工商、衛生等部門,執法人員連一些基礎的檢驗標準都不熟悉,且各部門間并不進行信息交流,這大大降低了檢測的效率。
(三)監管過程缺乏全程性
首先,哈爾濱市有許多的流動攤位,且夜市、早市文化由來已久,經常可見的是,工商部門、衛生部門的執法工作人員會進行實地檢查,但往往這個時候,食品安全的問題已經形成,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危害事件的發生原因。其次,監管的種類太單一,對于再加工的食品,執法人員不會對源頭的食品生產地或原料進行追檢,只是會檢驗成品。各個部門的工作形式大抵如此。西方發達國家,早已將農田到餐桌的全流程監管列入到了法律條文中,[4]監管必須溯源,任何環節出現問題都不僅僅是一方的責任。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哈爾濱市的明星食品:哈爾濱紅腸,目前市面上哈紅腸的銷量十分可觀,許多不法商販會生產假冒偽劣的產品,但政府部門對這種嚴重影響哈市食品安全形象的現象基本是置之不理,即使有一些抽檢,也只是在成品中進行取樣,并沒有追責到上游供應源。政府部門對于食品的安全監管太片面,沒有形成完整的循環式鏈條,許多信息監管過程都被忽略,[5]導致了嚴重的食品安全事件發生。
三、哈爾濱市食品安全監管問題的對策
(一)明確監管主體職責權限
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權限是提高監管效率的關鍵。有關部門的監察范圍在沒有確定的情況下,不能夠將資源利用率達到最大化,在監管對象冗雜的哈爾濱市,監管力量相較之下比率較低,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責權限,可以使相關部門在各自范圍內精準監管,后期的追責體系也較好建立。例如,歐美發達國家的完美追責系統就是建立在明確的監管職責上的,各主體職責范圍明顯、承擔的壓力較大,對績效也能紀實考評。哈爾濱市區縣眾多,監管主體不光要在區域上進行精準劃分,更要在流通過程上加以規劃、分解,主體的監管力量集中是對監管對象的負責。對于因為重復監管造成的資源浪費,通過明確權限,可以很大程度上的解決問題,在明確監管職責的過程中,不光要界定監管范疇,更要明確監管銜接處的方式、方法,以及出現問題后各部門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系統的建立主體權限界定標準,才能從根本上改善目前監管混亂的情況。
(二)增強檢測部門績效管理力度
對于現階段哈爾濱市檢測人才的工作效率低的問題,應加大有關部門的績效考核,不僅僅在檢測數量上進行考核,更應在監測質量上大力監督。引進專業的技術和人才,是增強工作效率的直接方法。對于經費的利用,不應只提供給實驗室的內部檢測人員,更應下發更大的福利與權力給一線的市場監測人員,只有在源頭把控到位才會減少后期的工作量,并且問題的及早發現,對于民眾也是負責的表現。一般來說,配合績效管理機制的建立,風險評估機制也應與其共生,這是對于監管全過程的一個整體把控與預估,對于從農田到餐桌的一系列環節可能出現的問題的預測,比較多種方案的可行性,得出最優的監管方案。構建風險評估機制,須有獨立部門的專業人才操作,這其中尤其需要檢測部門的專業人員提出建議。在工作過程中,要嚴肅處理消極怠工者,謹小慎微,對于發現的不穩定數據要進行嚴密監測,且檢測標準要實時更新,與國家、國際接軌。民以食為天,食品質量的安全監測是直接關乎民生的重要環節,不僅要重速度,更要重質量。在加大對檢測部門的投資過程中,還要提高整體檢測人員的素質,從思想上重視檢測環節的作用。
(三)加強有關部門對電子政務的應用
對于監管出現重復、留白的情況來說,主要原因是各部門間的信息傳遞不流暢。電子政務作為互聯網時代的產物,繼承了互聯網大數據豐富的優勢,同時在政府內部范圍內可以規劃、總結各部門工作路線及進程。目前,哈爾濱市相關部門對于電子政務的理解僅停留在錄入、調取的階段,殊不知,利用互聯網的優勢,將各部門信息實時傳遞、整合、分析,最后自動輸出的過程恰恰是傳統政務模式所代替不了的。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開設專門的系統,共內部人員上傳、下載信息,另外,對于面向社會的公開平臺,也應重視起來,群眾的反饋渠道應更加系統,證據的檢舉、處理的效果應清晰地呈現在電子信息平臺上。[6]對于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政務電子化尤為重要。從食物的生產源頭開始,其生長環境、生產用途、粗加工、運輸、精加工、銷售以及使用后情況都是需要監管部門獲取詳細信息的,而這在分段監管的模式下,更具難度,信息的銜接尤為重要,在不丟失數據、不重復監管的前提下,在做好信息的全面搜集是傳統監管方式做不到的,所以,利用電子政務,可以有效減輕各部門的工作壓力,大幅度提高政府部門工作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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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飛,吳岳福,趙裕廣.哈爾濱市食藥監局:牢記使命擔重任恪盡職守保食安[J].食品安全導刊,2017(29).
[3]侯慶山,葉朝輝.黑龍江省食安辦等十九部門開展2016年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啟動儀式[J].食品安全導刊,2016(17).
[4]馬英娟.走出多部門監管的困境———論中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間的協調合作[J].清華法學,2015,9(3).
[5]高志宏.試論我國食品安全執法機制的變革[J].南京大學學報:哲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版,2013,50(6).
[6]周應恒,王二朋.中國食品安全監管:一個總體框架[J].改革,2013(4).
作者:趙晨 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