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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網絡文學作品一般是指初次創作并發表在互聯網上、供網絡用戶閱讀的文學作品。網絡文學著作權歸屬難以確定、專有性弱,侵權現象屢禁不止,著作權人維權困難。加強對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保護,首先應當從解決權利人維權困難的問題入手,制定明晰可行的法律規定,并設立網絡著作權專項管理機構。同時,也應當加大對侵犯網絡作品著作權行為的處罰力度,政府可與各個部門聯合通知、條例,開展專項治理活動,逐步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版權文化氛圍。
關鍵詞: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法律保護;侵權行為
1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概念和內容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發展速度加快,中國網民規模已達到7.31億,網絡已成為人們生活、學習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紙質書報的閱讀慢慢地被雨后春筍般的網絡文學作品所取代。然而,近期社會上的一些侵犯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事件引發熱議,例如2011年的“百度文庫”事件、韓寒文學作品著作權糾紛案、網絡文學作家“唐七公子”抄襲作家“大風”的多篇網絡文學作品事件等。與此同時,也有網絡服務平臺濫用網絡技術進行侵權,而廣大的網絡用戶因為習慣于使用無償的網絡資源,缺乏對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基本重視。這些行為都給權利人造成了極大的經濟和精神損失,也不利于網絡文學市場的健康發展。完善著作權法律制度,加強對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對于保障權利人的利益、促進網絡文學作品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和緊迫的意義。由于有些文學作品初次發表在紙質載體上,后來才上傳到網絡上,因此它們本質上仍由傳統著作權來保護。本文所指的“網絡文學作品”是指初次創作并發表在互聯網上,供網絡用戶閱讀的文學作品。與傳統著作權相同,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也包括法定的復制權、發表權、署名權、發行權等。除了上述權利,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內容還包括更為重要的一項——“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我國已于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10條和2006年5月國務院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了此項權利。這證明網絡著作權在我國法律中已經得到了確認,數字化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2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的難點
2.1網絡文學著作權易受到侵犯
第一,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歸屬較難確定。由于網絡文學作品的表現形式日趨多樣化,作品和媒介之間的聯系也在減弱。傳播方式層出不窮、傳播次數增多、以及一些匿名和使用化名的現象,都會導致無法找到作品的最初者。而在轉載的過程中,作品通常也會被進行一些補充和刪改,使作品的來源較難確定。第二,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專有性弱。因為網絡文學作品以數字化形式傳播,用戶能夠更加快捷和自由使得獲取需要的信息。用戶只需要一些簡單的操作,就可以大量復制、快速傳播作品。如果有不法者惡意侵權,著作權人很難阻止他人不經許可就使用其作品。而且,由于作品不是發表在紙質載體上,如果侵權人對作品進行任意修改刪節,使作品的內容發生了很大變化甚至面目全非,權利人無法對作品被復制和改動的程度作出估計,更談不上保護自己專有的復制權等合法著作權利。
2.2著作權人維權困難
首先,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對網絡作品及其著作權作出詳細的規定,這一狀況導致在審理相關案件的時候會出現無法可依的局面,尤其是關于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不甚明晰。其次,著作權人發現侵權后,還要自行取證,說明自己實際損失額或者或侵權人獲利額[1]。在實踐中,網絡環境的復雜性導致網絡文學作品侵權的證據極易被破壞,而著作權人勢單力薄很難取證,使得著作權人維權成本很高,難以依法追究侵權人的責任。
2.3著作權侵權現象屢禁不止
其一,目前法律規定對于侵權者的處罰力度不夠,侵權人的侵權成本和侵權賠償標準又偏低,導致網絡文學著作權被侵權的現象層出不窮。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第48條規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但是這些懲罰措施的制定不夠完善,并不能對侵權者起到有效的震懾和懲罰作用。其二,長時間以來,我國沒有形成良好的版權文化。一些著作權人面對權利受到侵害,缺乏維權意識,助長了犯罪之風的盛行;一般網絡用戶也普遍缺乏版權意識,長期無償使用網絡資源,缺乏對網絡文學著作權的理解,客觀上縱容了侵權者的行為。全社會對著作權的漠視,對侵權行為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也是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的一大難點。
3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完善
3.1有效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首先,制定明晰可行的法律規定,尤其是要對歸責原則作出詳細規定。針對網絡文學著作權糾紛日益增多的情況,我國應當根據特殊的網絡環境制定網絡著作權法,保障著作權糾紛的處理能夠有法可依。法律法規要做到明晰可行并且及時修改更新,以與快速發展的信息技術和層出不窮的侵權行為相適應,最終協調和解決問題。目前我國在實踐中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根據侵權行為的過錯責任原則,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以主觀上“明知或應當明知”為前提,否則即使造成了侵權后果也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要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進行切實有效的處理,應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相結合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主要適用于與賠償有關的侵權責任,只有在侵權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無過錯責任原則主要適用于與停止侵權的侵權責任,無論侵權人是否有過錯,都必須立刻停止對權力的侵害,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雙重歸責原則既能有效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能防止對著作權的過度保護。其次,設立網絡著作權專項管理機構,健全對網絡盜版現象的管理體系。由于互聯網上的信息非常多,僅憑權利人一己之力無法及時、準確地獲取侵權信息,更不用說有力地控制非法傳播[2]。因此可以設立兼具技術優勢和行政權力的網絡著作權專項管理機構,對網絡平臺上所有的著作權進行管理和保護,及時發現侵權行為并且進行處理,能夠大大方便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權利人。此外,有關行政部門還應該為著作權人提供明確而便捷的舉報、申訴等維權途徑,為權利人提供技術幫助,方便其維權時更好地取證,降低維權成本,更好地維護自己的著作權[3]。
3.2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加大對于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領域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首先應當建立懲罰性賠償機制。侵權人犯罪成本低,犯罪所獲得的利潤較高,賠償金額較少,但著作權人維權成本很高,這一反差非常不利于維護著作權人的利益、懲戒和威懾侵權行為人。應當在法律中規定最低賠償數額以震懾和遏制日漸猖獗的網絡文學侵權行為,不僅要賠償權利人因侵權而損失的財產,還要賠償權利人為維護權利付出的相應費用。與此同時,還可以設立一定的資格刑如禁止擔任某項職務等懲罰,使侵權人不得再有侵權的意圖和機會。其次,政府可與各個部門聯合通知、條例,開展專項治理活動,打擊網絡文學著作權侵權行為。2005年至2012年,國家版權局聯合公安部、工信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連續開展了八次網絡侵權盜版專項治理行動,查辦大量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關閉眾多違法網站,網絡文學正是治理行動重點之一。需要重視的是,只有在全社會逐漸形成良好的版權文化氛圍,才能使網絡文學著作權真正得到尊重和保護。著作權人需要增強維權意識,多了解學習有關的法律知識,如果被侵權,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積極維護權利;還應主動學習技術保護措施,如訪問控制技術、數據加密技術等,主動保護自己的版權;除此之外,著作權人應當注意將作品在正規的平臺或軟件上,警惕利益誘惑。對于普通網絡用戶來說,應該摒棄“免費資源就可共享”的錯誤觀念,樹立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拒絕盜版作品,自覺維護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尤其不能在不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復制、傳播、使用網絡文學作品。
4結語
在我們享受互聯網帶給我們欣賞網絡文學作品的便捷時,應當重視日益增多的盜版現象,尋找保護網絡文學著作權的方法。加強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保護,一方面應當通過制定法律規定、設立管理機構等讓著作權人能夠有效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當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逐漸在全社會逐步形成保護版權的良好文化氛圍,才能使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真正得到尊重。
參考文獻
[1]陳景海,李祥瑩.我國網絡著作權的法律保護及完善[J].世紀橋,2012(7).
[2]沈屹.網絡著作權的司法保護[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2013(3).
[3]朱貝妮,劉雪斌.論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保護[J].漳州師范學院學報,2013(2).
作者:張珈源 單位:南京師范大學附屬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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