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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持續農業技術創新動力機制構成要素分析
可持續農業技術創新動力機制是指推動可持續農業技術創新所必需的動力的產生機理,以及維持和改善這種作用機理的各種動力要素所構成的組合系統。按照可持續農業技術創新動力的來源和作用方式,可將可持續農業技術創新動力機制的構成要素劃分為三個層次,即微觀主體要素、動力要素和宏觀環境要素。
1.1可持續農業技術創新微觀主體要素
可持續農業技術創新的微觀主體包括農業科研機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介機構、農業企業(農戶)等。可持續農業技術創新活動的組織、開展和實施,要求創新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激發創新活動開展的內在動力,這種內在動力主要來自于可持續農業技術創新主體的利益目標、創新能力和所擁有的創新權力,從而構成了相應的微觀主體要素,即:利益要素、能力要素和權力要素[2]。①利益要素指可持續農業技術創新主體在創新過程中追求的利益目標。創新利益是可持續農業技術創新主體追求的重要目標。任何一項創新活動都有其明確的利益目標,創新利益是驅使創新主體不斷創新的源動力。創新利益的大小具有誘導和激勵創新主體從事技術創新的雙重功能。比如農業科研機構在選擇一項創新活動時,首先可能考慮的是創新成果的預期收益,創新成功后,創新的利益會激勵農業科研機構繼續創新,其他創新主體在創新利益的驅動下也會加入創新行列。②能力要素指可持續農業技術創新主體在創新過程中,整合各種資源獲得創新收益的實力和能力。在創新目標和創新利益確定后,創新能力至關重要,它決定創新主體的目標能否實現。沒有創新能力,再好的創新要求只能是美好幻想,具備創新能力的創新要求才具有現實性。創新能力主要包括:創新決策能力、創新技術能力、信息能力和資金能力。其中資金能力是創新活動得以實現的關鍵。③權力要素指可持續農業技術創新主體擁有的創新自主權力。創新自主權力是有效組織創新活動,充分調動創新主體創新積極性和主動性,并獲得較好創新收益的基本要求,沒有創新自主權力,創新活動就無法實現。從現實狀況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將所有權與經營權有效地分離,是落實可持續農業技術創新主體創新權力的關鍵所在。
1.2可持續農業技術創新動力要素
可持續農業技術創新活動實質上包括新技術的研發、新技術推廣應用和新技術的市場實現三個主要過程。在整個創新過程中,需求拉引力、技術推動力、各級政府推動力這三個基本力量因素作用于創新主體并與其內在創新需求結合,成為影響創新行為產生的現實力量。①需求拉引力。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就技術需求主體而言,農業在不同的發展時期,不斷變化的社會和市場需求本身對其不斷提出新的要求,這種要求迫使微觀主體產生對技術創新的強烈需求,從而成為拉動可持續農業技術創新的力量;二是就技術供給主體而言,表現為技術需求對技術供給的誘導力。對于可持續農業技術創新活動來說,需求拉引力發源于農業企業(農戶)在農業發展過程中,通過市場競爭后,為了確保不斷發展壯大而表現出對新技術的強烈需求。②技術推動力。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科學技術發展本身推動著將技術發明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二是技術成果產生后,技術供給本身會導致技術需求的推動力。技術推動力發源于農業科研機構,農業科研機構通過研究將技術發明轉化為農業技術成果,從而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這只是技術推動力的一面。另外,農業技術成果產生后,會促進技術需求的產生,這是技術供給導致技術需求的推動力。③各級政府推動力。雖然技術推動和需求拉動是技術創新動力要素的主要方面,但政府推動力在其中也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政府對社會、科技、產業和區域發展的規劃,以及制定關于科技規劃、產業規劃及促進其快速發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規,都可能成為啟動技術創新的有效手段。實踐證明,技術推動力、需求拉引力以及政府推動力三者共同作用是導致成功的技術創新活動的重要因素。
1.3可持續農業技術創新宏觀環境要素
一、區域農業技術創新能力評價指標體系
要對技術創新作出綜合評價,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構建科學、系統、全面的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指標的選取應遵循統計學中指標選取的系統性、科學性、可比性、可行性和可持續性的一般原則,構建的指標要既能反映區域內政府在培育和促進創新活動開展方面所起的作用,又能評價市場機制在創新投入與產出方面的運作效果,同時還要兼顧地區發展潛力。本文在廣泛查閱相關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統計數據的可獲得性,并遵循評價指標的選取原則,構建的指標如下:
(一)區域綜合經濟實力
該要素是決定區域技術創新能力的基礎,本文主要包括地區農業生產總值(農業GDP)X1、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人均GDP)X2、地方財政收入X3。
(二)技術創新人力資源指標
該要素反映影響區域技術創新能力的區域人力資源構成情況,主要包括從事科技活動人員X4、科學家和工程師X5、國有企事業單位農業技術人員X6、高等學校科技活動人員X7。
(三)科技投入指標
1杭州市都市農業及其對技術創新的要求
1.1杭州都市農業
都市農業是一種與城市經濟、文化、科技密切相關的農業現象,是都市經濟發展到較高水平時,農村與城市、農業與非農產業進一步融合過程中的一種現代農業。它具有經濟、杖會和生態三大功能。基于市場供求關系的根本轉變,我國加入WTO后對農業的挑戰及杭州大都市建設的需要,杭州市政府于2002年初及時提出了發展都市農業的決策,之后逐步明確了都市農業的布局,重點發展的優勢產業和特色產業,2003年初正式出臺了“杭州市發展都市農業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把杭州農業劃分為城市生態農業圈、平原高效農業圈和山區特色農業圈,明確茶葉、花卉苗木、水產、節糧型畜禽、蔬菜、竹業為重點發展的六大優勢產業,大力培育水果、干果、蠶桑、中藥材、蜂業等五大特色產業,著力提升傳統產業,積極發展新興產業。
1.2杭州都市農業對技術創新的要求
1.2.1農業生產的持續穩定發展呼喚農業技術的突破:一方面杭州市的農業無論是產量、質量和效益等方面已到了一個較高的階段,進一步發展將遇到資源、市場、技術諸方面更大的束縛;同時杭州市的人均農業資源嚴重不足,由于社會經濟發展較快,使農業生產相對成本高于周邊地區。因此,杭州農業的唯一出路是依靠農業技術的持續創新,不斷提高競爭能力。在技術創新的選擇上尤其要強調被動的適應性創新與戰略調整和持續發展需要的主動性創新的結合。
1.2.2都市農業為技術創新拓展了新的空間,提出了新的要求:都市農業與傳統農業相比除了生產功能這一共同特性外,尚有生態和社會(生活)兩大功能,強調城鄉的協調統一,因此必須通過農業技術創新同時解決城市生態、市民生活與旅游觀光及農業文化體驗等要求,解決好農業自身污染,提供休閑設施,創造人文景觀,挖掘農業文化等已成為新的課題;此外一體化建設中的規劃、環境建設等都大大拓寬了農業技術的空間,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根據杭州都市農業的實際,農業技術創新的主要任務是:為農業戰略性結構調整,提高效益,不斷提高優勢農業產業的國際國內市場競爭力,不斷提高名特產品的產量、質量和種養效益,不斷提高農業資源的綜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為農業生態建設和觀光農業提供新模式,提高農業生產者素質等方面提供全面的技術支撐和綜合服務。
2杭州市農業技術創新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農業技術創新的內涵及作用
農業技術創新是指不斷進行農業新技術的研發,不斷促進動植物品種改良的全過程;是應用先進物質設備和實現農業資源有效、合理配置的過程;是通過市場把農業新構想、新技術和舊的生產要素轉變成新的農產品并實現長期增值,不斷提高農業生產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過程。目前我國農業正由生產主導型的傳統農業向技術主導型的現代農業轉變,以往單純依靠加大生產資源投入的粗放型增長方式已難以持續。因此,加快推進農業技術創新是建設新農村、實現農業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是提升農業科技含量、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提高農業國際競爭力的關鍵舉措,是農業轉變發展方式的重要基礎。2008年中央一號文件就明確指出,加強農業科技和服務體系建設是加快發展現代農業的客觀需要,必須推動農業技術創新取得新的突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進一步指出,要推進農業技術集成化、勞動過程機械化、生產經營信息化;要加快農業生物育種創新和推廣應用,開發具有重要應用價值和自主知識產權的生物新品種等。目前,發達國家在播種、收獲到加工的各個環節都已實現了機械化,一些國家的農業生產甚至進入了高科技時代,電腦、生物工程等技術得到了廣泛應用,良種普及率幾乎達到了100%。而我國由于勞動生產效率低下,勞動力每年創造出的價值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很大,這些差距最終表現在農業生產效益和農產品競爭力的差距上。未來我國能否不斷運用新的現代農業技術并使之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是提高我國農產品品質、增強農業國際競爭力的關鍵。
二、我國農業技術創新的主要成效
(一)農業技術創新體制改革取得重要進展
1.積極探索技術創新與產業緊密結合的機制。“十一五”期間,我國財政部與農業部共同實施了產業技術體系和行業科技體系,將科技與生產緊密結合,使農業科技成果馬上應用于生產,有效解決了科技與經濟、生產兩張皮的問題。積極探索農業科技與農產品多樣化結合的方式,如在產業技術體系工作上以品種為單元,以產業為主線。從產地到餐桌,從科研到市場,從生產到消費,有效地解決了整個產業鏈條中存在的具體問題。
2.建立了符合農業技術創新發展規律的穩定支持機制。我國在整個農業科技政策的制定過程中都執行了穩定、持續的政策。通過從上而下擇優的方法確定了研發單位和研發人員,使研發人員能夠及時發現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并進行針對性的解決。
3.科技界的大聯合打破了部門、區域、行業的分割界限,有力地推進了農業技術進步與創新。“十一五”期間共組織了649個科技創新工作單位,其中屬于農業部直屬系統的有66個。這一舉措把科研機構、大學等優勢力量集中了起來,打破了過去部門間的封鎖和區域間的分割,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一、農業知識產權與農業技術創新概述
1.農業知識產權的概念。
不管是在國內還是國際上,農業知識產權都是一個新概念,目前國內外學者對其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比較有代表性的解釋是:農業知識產權是依法對人們在農業領域通過智力創造而產生的農業科學技術成果所享有的權利的統稱。農業知識產權主要包括涉農專利、植物新品種、涉農商標以及農產品地理標志等,其中,涉農專利帶動農產品加工水平的提高,植物新品種提高農產品的種植水準和新品種的改良,注冊商標樹立當地農產品的品牌優勢,地理標志維系當地整個特色農業的發展。農業知識產權制度對鼓勵農業科學技術的發明創造,推動農業經濟迅速發展,加快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農業知識產權屬于知識產權的范圍,其除了具有其他領域的知識產權所具有的專有性、無形性、時間性、地域性和法定性等特征外,農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還具有保護難度大、保護范圍有限等獨特的特點。目前,我國動物品種、種植技術、養殖技術等還沒有列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范圍。農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研究。
2.農業技術創新的概念。
根據2012年8月修改的《農業技術推廣法》第二條的規定,農業技術是指應用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包括八個方面:良種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養殖技術;植物病蟲害、動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術;農產品收獲、加工、包裝、貯藏、運輸技術;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農田水利、農村供排水、土壤改良與水土保持技術;農業機械化、農用航空、農業氣象和農業信息技術;農業防災減災、農業資源與農業生態安全和農村能源開發利用技術;其他農業技術。技術創新是從創新設想、研究開發、工程化、商業化生產,到市場應用的一系列活動的過程,它包含研究成果和市場應用兩個階段。農業技術創新是指將農業技術應用到農業經濟活動中所引發的農業生產要素的重新組合,包括農業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試驗推廣、生產應用和擴散等一系列活動,它是一個涉及科技、組織、商業和金融活動等相互關聯要素的綜合過程。
3.農業知識產權對農業技術創新的激勵作用。
國家激勵農業技術創新的主要手段,一是國家通過政府撥款、政府采購、合作研究等直接投資方式參與農業技術創新市場;二是包括產權激勵、稅收激勵等方式在內的市場激勵型手段。農業知識產權激勵是一種重要的市場激勵,其實質是將農業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為農業知識產權,再通過農業知識產權的商品化與市場化及加強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以促進農業技術創新。一方面,農業知識產權有效運用是農業技術創新發展的基本目標,反過來又促進創新:第一,農業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和排他性,激勵主體從事技術創新。由于農業知識產權人擁有一定壟斷權,持續創新將有利于贏得競爭優勢并避免侵權,良性循環地促進創新發展;第二,申請農業知識產權以農業創新技術的公開為條件,這種“公開制度”不僅可以使農業科研技術人員在他人技術創新的基礎上進行改進和研發,提高科研起點,而且能夠避免因信息獲取不及時導致的“重復創新”,從而在更高的平臺開始科研創新,進一步提升農業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縮減科研周期,實現高質量的技術創新產出。第三,許可制度保障知識與技術轉移過程中各方利益的合理分配,促進科技資源的自由流通與合理配置。TRIPS協議中明確指出:“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在于:促進技術的創新、轉讓和傳播,提高社會生產力,實現知識產品的經濟效益;對知識產品進行保護要采用有利于社會發展和實現公共利益的方式,以實現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另一方面,農業知識產權的有力保護是農業技術創新發展的基本保障。第一,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提高侵權人的侵權成本;第二,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延長競爭者進入市場的時滯,保障創新者利益的回收;第三,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推動創新成果轉向市場化的進程,并進一步推動創新者的技術創新及新一輪的成果轉化;最后,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營造創新驅動的制度環境,吸引國外投資和先進技術,進而推動本國的技術創新。可見,農業知識產權制度之于農業技術創新產生一個良性循環:農業技術創新→申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農業創新技術的轉化應用→提供法律保障,減少侵權現象→實現農業經濟效益→提升農業技術人員的技術創新熱情→農業技術的進一步創新。在這種良性循環中,充分發揮農業知識產權的積極作用,激勵農業技術不斷進行創新,實現農業的增量高質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