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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年查補進項稅的賬務調整
1、非法取得抵扣憑證
如果取得的進項憑證不合法而企業抵扣了該進項稅,應做如下賬務調整: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2、不得抵扣進項稅而抵扣
企業購進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貨物不應抵扣進項稅額,如果企業進行了抵扣,檢查發現后應做如下賬務處理: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等,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3、非正常損失的貨物應轉出而未轉出進項稅
如外購貨物及在產品、產成品等發生的非正常損失,企業應將相應的進項稅轉出,檢查發現未做轉出處理的,應做如下賬務處理: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等,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關鍵詞:礦產資源;稅費征收;經濟學;思考
礦產資源不僅是工業發展的必備材料,也是我國戰略層次的重要物資。缺乏礦產資源,不僅會影響我國工業發展,也會讓我國失去戰略優勢,危害國家安全。而對于我們普通人日常生活來說,也處處離不開礦產資源。新時代黨對資源和生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已經成為當下礦產資源必須正視和面對的一大要求和挑戰。在面臨這種挑戰的情況下,怎樣才能夠有效地節約資源和將資源循環利用。那么最簡單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完善礦產資源稅費征收體系,從國家層面上宏觀掌控整個礦產資源的使用和開采過程。對礦產資源進行合理的稅費征收,能夠有效地控制礦產資源的集約性開采,能夠為礦產資源的持續利用奠定政策方面的基礎。
一、礦產資源的基本屬性
(一)礦產資源是公有資源從經濟學角度來說,所有物體都可以根據排他性和競爭性進行分類。一個物品如果具有排他性又有競爭性,那么它就屬于私人物品;一個物品如果沒有排他性,也沒有競爭性,那么它就屬于公共物品。一個物品如果有競爭性,但是沒有排他性,那么它屬于公有資源;而一個物品,如果有排他性,但是又有競爭性,那么它就是自然壟斷。礦產資源也適用于這個經濟學法則。從這個經濟學法則來看,如果對礦產資源進行開采后,這些礦產資源已經屬于開采者,就沒有辦法被其他人開采了。同時,礦產資源遍布全球各地,并且在開采之前是不屬于任何一個人所擁有的。從這一點看礦產資源又不具備排他性。也就是說,礦產資源是一種公有資源。從法律層面來講,礦產資源也屬于公有資源,法律規定它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也是全民擁有的公有資源。
(二)礦產資源的勘察具有正外部性我們都知道在對礦產資源進行勘察的過程,就是為了找到礦產資源,并將它們開采和利用,也就是說資源勘查是礦產資源采集和使用的必要前提。如果不對礦產資源進行勘察,那么我們就沒有辦法確定礦產資源的位置以及了解礦產資源的儲存含量,就沒有辦法制定開采計劃,也就更沒有辦法將它們開采出來并進行使用了。從這一角度來說,礦產資源的勘察就是將未知的礦產資源位置和含量變成我們已知數據的過程。而從經濟學角度來說,礦產資源的勘察是礦山資源經濟價值發揮和利用的基礎。而從宏觀角度來說,對礦產資源進行勘察,是為了更好地了解礦產資源的儲存含量地理位置、以及它們的形成條件和形成規律,有利于人類完善關于礦產資源的理論數據,同時更能夠提高人們勘查礦產資源的技術水平和科技能力。
(一)礦產資源的開采具有負外部性為什么說礦產資源開采具有負外部性呢?首先,礦產資源的開采與勘察對社會和自然環境的影響是完全不同的,有助于我們了解礦產資源的各項數據,從而對它們進行保護,而礦產資源開采則是礦產資源取用和消耗過程。眾所周知,現如今絕大部分的礦產資源都是不可再生資源,它們往往是通過千百萬年的地理運動和各種環境因素才慢慢積累形成的。將它們開采出來,只能讓礦產資源的儲備量越來越少,并且在開采過程中,由于目前掌握的開采技術有限,往往也會對當地的地理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現階段就有很多因為開采過程而造成的泥石流和山體滑坡等等自然災害現象的出現。
二、礦產資源稅費的理論分析
摘要:本文基于汽車消費稅征收環節后移及將消費稅劃分到地方政府的改革情況,對汽車消費稅基本概念展開分析,闡述改革的相關內容,思考汽車消費稅征收后移并下劃地方的影響及汽車消費稅后移對汽車消費帶來的挑戰,提出相關的政策性改革建議,為改革工作順利落實提供幫助。
關鍵詞:汽車;消費稅;征收后移;地方改革
《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后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指出,征稅前,部分環節稅收可以后移到批發環節征收或者零售環節征收,不斷拓展地方收入,改善地方收入環境改善?!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新時期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指出,部分消費品稅收后移,為便于稅收管理,我國在生產環節征消費稅,在零售及批發中征收容易管理的機動車消費稅及地方消費稅。消費稅由中央管理,機動車及特定稅費納入地方管理。我國消費稅稅收顯著性較低,沒有對消費者的行為產生直接的影響。在消費稅管理過程中應當構建以內循環為主體,雙循環相互發展的格局,汽車消費稅管理中,應當深化汽車消費稅改革,不斷改善消費環境。汽車消費稅征收自生產環節后移到消費環節,有利于促進消費者合理消費。汽車消費稅歸于地方政府,或由地方及中央共享收入,也能拓展地方收入來源。對此,本文針對汽車消費稅征收環節后移及下劃到地方政府的改革環節進行探究,分析改革的價值。
一、汽車消費稅概述
消費稅征收多年,在稅收歷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在1950年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將對消費稅的行為進行界定,包括娛樂、旅店、冷食等,1951年政務院制定消費稅管理條例,將舞場、冷食、娛樂等消費行為納入消費稅管理。1953年稅制改革后,特種消費行為被取締,經過多年發展,消費稅未能以獨立的方式呈現。1993年,中國消費稅暫行管理條例頒發,這也代表消費稅進入我國稅制體系,為現今的消費稅征收奠定基礎?,F在我國實施的消費稅與其他稅法存在差異,形成以消費為核心的稅收模式。在2014年及2015年對消費稅進行調整,從11個類別增加到15個類別,包括摩托車、汽車及高爾夫球等。汽車消費稅是高檔消費品稅費,是我國依法征收的稅務,對貨物基本征收值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次征收的一種稅費,從而調整我國產品結構,引導消費。國家根據汽車排量根據納稅標準及金額,按照規定納稅的汽車可正常交易,為汽車交易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汽車根據不同排量設置四檔稅費,排量在1L以下的轎車稅費為3%,排量在1.0L~2.2L的汽車稅費在5%,排量在2.2L的汽車稅費為8%,輕型越野車排量在2.4L以下,稅費為5%。伴隨汽車消費稅完善,對廠家政策進行調整,降低小排量汽車消費稅稅率,將消費稅劃分七個檔次,對進口汽車消費稅調節,逐漸與國內的汽車消費稅持平。在計算過程中,購車總額(含增值稅金額)除以1.17乘以稅率獲得汽車消費稅。汽車工業是重要的能源消耗行業,為達到節能減排目標,對汽車消費稅征收上應當對生產及消費進行調整,鼓勵小排量汽車降低汽油消耗,縮減對空氣產生的污染,促進國家節能減排目標。
二、汽車消費稅征收環節后移、下劃地方的相關內容
伴隨汽車生產技術發展,汽車的功能不斷豐富,除具備汽車的核心功能外,輔助性功能不斷涌現。我國汽車消費稅計算中將整車出廠價作為基礎,整車往往是相對模糊概念,汽車商為規避稅費,在銷售汽車過程中,可能將整化為零,將車輛輔助部件拆除,單獨售賣到零售商手中,批發商及零售商讓消費者增加輔助配件,從而降低稅費。若汽車消費稅調整到批發零售環節,以消費者購車全部價格進行征稅,可以避免生產環節避稅的行為。伴隨我國的稅收管理技術發展,稅務部門對汽車稅費進行合理管控,避免征收環節后移發生偷稅漏稅的行為,保證汽車應征收的稅務全部收取。汽車消費稅征收后移可以避免稅基侵蝕發生稅收流失的問題。合理的汽車消費稅包括登記上牌費用,可避免消費稅征收后移導致稅收流失。我國機動車登記規定中,初次申領車牌及行駛證的所有人,應當在車輛管理所申請登記。申請注冊登記需要提供購車發票,為汽車消費稅采取先納稅后登記的征收模式。加強車輛登記管理單位及稅收單位的信息互通,自源頭鎖定汽車稅源,保證征收稅費可控性。
一、交通財務體制管理改革現狀
交通運輸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日常經費由同級財政給予保障;交通建設專項支出,按照事權劃分分別納入省和市級財政一般預算管理。國省道、港航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及養護大中修資金屬省級預算資金,積極推行國庫集中支付,減少資金撥付環節,規范預算執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于交通債務的處理原則是:從2009年1月1日起,山東省各級交通運輸和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誰承借、誰還款”原則,加強債務管理,將年度債務收支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所需政府性貸款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報當地政府批準后實施。省交通運輸廳、省公路局不再為下級業務主管部門提供任何形式和內容的債務擔保。
二、燃油稅費改革后公路交通部門會計核算現狀
燃油稅費改革后山東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及時出臺了《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交通財務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文件中對于下劃收入基數、下劃公路管理性事業資產、改革交通資金管理辦法、交通債務問題的處理等都有詳盡的規范,提出了事權劃分的概念,即:交通運輸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日常經費由同級財政給予保障,劃分至地方財政;對于交通建設專項支出,按照事權劃分分別納入省和市級財政一般預算管理。國省道、港航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及養護大中修資金屬省級預算資金,對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工程和設備,按照規定實行政府采購,積極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而山東省財政廳也于2010年8月了《山東省國省道養護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在具體使用中,由省安排的國省道改擴建、大中修資金專項用于路面、大中橋梁建設;各市安排的養護配套資金用于征地拆遷、路基、小橋涵等工程。山東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局也于2011年6月1日以路基[2011]24號關于印發《山東省國省道改建工程政府采購程序(試行)》的通知下發了有關流程規范,該文件根據行業特性對采購計劃審核、批復,招標實施,合同生成,資金支付等以流程圖的形式進行了一定規范。
(一)日常維護保養資金的使用及核算對于日常維護保養資金由各市及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以下簡稱省直管縣)財政局、公路局提出申請,省根據各市國省道養護里程、路況和保養水平,按照因素分配法,由省財政廳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下達到各市及省直管縣財政部門。資金使用時由中標養護公司根據完工進度進行計量支付申請,經過當地公路管理部門初審后呈報地級市公路主管部門復核并申報至地市財政部門,由地市財政部門根據日常養護管理專項資金預算指標通過財政零余額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到與各地公路局簽訂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合同的中標方賬戶。從會計核算角度來看,本質上其實就是財政直接支付形式,因此,公路交通部門應采用財政直接支付情形下的會計處理辦法來核算。而對于日常的人員經費支出,通過地市公路主管部門的申請,由地市財政部門根據地方財政預算指標,按月撥付至公路主管部門,由其按照人員支出預算使用資金,這種核算形式從本質上來看其實是財政授權支付形式,因此,公路交通部門應采用財政授權支付情形下的會計處理辦法來核算。
(二)國省道改擴建、大中修專項資金的使用及核算國省道改擴建、大中修資金根據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編制的年度項目計劃,由省財政廳下達省公路局,再由省財政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按照《山東省省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和《關于做好省級政府采購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公路局是專項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的申報主體,依據公路工程合同,通過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系統,向省財政廳集中支付中心報送《基層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政府采購資金支付專用申請)》。省財政廳集中支付中心審核后,開具《財政直接支付憑證》,通過財政零余額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到與省公路局簽訂公路工程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方賬戶。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省財政廳不接受市縣資金支付申請和簽訂的工程項目合同。但在改革初期,省財政部門提出了過渡方案,即:對各市公路局簽訂的公路工程合同,可由省公路局負責審核整理、匯總上報,同時將合同信息錄入省政府采購系統,向省財政廳提報資金支付申請。省財政廳通過財政零余額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到與各市公路局簽訂公路工程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方賬戶。從會計核算角度來看,國省道改擴建、大中修專項資金的使用,本質上也是財政直接支付形式,因此,公路交通部門應采用財政直接支付情形下的會計處理辦法來核算。
(三)質量保證金的使用及核算根據財政部門相關文件規定:“年度內的國省道改擴建、大中修養護工程投資計劃,包含當年財政投資計劃和質量保證金計劃兩部分。當年質量保證金計劃在質保期滿項目驗收合格后,由各市及省直管縣公路局會同同級財政局提出計劃申請,省公路局審核后,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下達”。但是對于如何使用資金,沒有進行規范。從項目支出資金撥付渠道來看,其質量保證金支出程序理應是相同的撥付程序,因此,對于此專項支出公路交通部門依然需要采用財政直接支付情形下的會計處理辦法來核算。而山東省交通公路行業的財務會計核算現狀是:公路事業單位會計核算辦法依然執行的是1987年制訂的《山東省公路養護事業會計制度》,此制度在2005年4月對部分內容進行了規范和修訂,此會計制度在未進行稅費改革前使用尚可,但如今我國燃油稅費改革已兩年多,交通公路行業的資金籌集、使用等已發生了很大變化,財政部門及公路交通主管部門只是制訂了相關專項資金的管理、程序等方面的規范文件,僅對財政專項資金撥款即從源頭上進行了控制,并沒有涉及到與之相配套的相關的會計處理方法的規定或規范。此舉造成了現實中的交通公路行業事業單位既要執行公路養護事業會計制度,同時又要執行國家規定的通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即并行了兩種會計制度的尷尬境地。
摘要:水利工程用地管理過程中,繳納稅費是水利工程征地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水利工程用地涉及的稅費主要有五類,分別是耕地占用稅、耕地開墾費、耕地指標交易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理清各項稅費規定能夠明確當前水利工程用地涉及稅費的具體要求,在結合工作實踐的基礎上,本文提出了針對水利工程用地涉及稅費的改進建議。
關鍵詞:水利工程用地;稅費;法律法規
水利工程在用地手續辦理過程中,除了向自然資源部門繳納征地預存款外,還需要繳納各種稅費,依據最新文件要求,主要有耕地占用稅、耕地開墾費、耕地指標交易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這些費用有的列入了工程概算由項目法人繳納,有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政府繳納,稅費征收的政策文件不斷調整,一直沒有形成統一。作為新孟河工程用地手續辦理的參與者,針對水利工程用地涉及相關稅費歸納如下,并從實際經驗出發提出相關改進建議。
1耕地占用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等文件,江蘇省耕地占用稅均額為2萬元/畝(30元/m2)。省內部分水利工程如走馬塘、新溝河、新孟河工程以省政府批復文件等形式明確耕地占用稅作暫緩征繳處理。原有條例、辦法對于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稅沒有特殊照顧,只對鐵路、公路等基礎設施項目減按2元/m2(1334元/畝)的稅額征收。水利部門多次呼吁,特別是在水利部規劃計劃司、水規總院等調研太湖治理工程時,我們重點匯報了這一情況。在各方共同努力下,2019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正式施行,該法律對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等占用耕地需要繳納的稅費進行了明確規定,文件規定此類設施占用耕地需要每平方米需要交納2元(1334元/畝)耕地占用稅。其他稅額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保持一致。耕地占用稅是在獲得用地批復文件之后,供地階段辦理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土地使用權證之前繳納,由稅務部門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標準向項目法人征收。
2耕地開墾費
江蘇省于2015年了調整耕地開墾費標準的相關通知,文件明確規定耕地開墾費的相關標準,將耕地開墾費標準調整為2~3.34萬元/畝(30~50元/m2)。此外,針對占用基本農田的情況,需在原耕地開墾費的基礎上加收40%。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應向省自然資源廳繳納耕地開墾費的10%,另90%部分由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市、縣(市、區)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