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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開展,對有效降低系統性稅收風險極為有利。在此背景之下,稅收風險管理工作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基于此,本文對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為稅收風險管理工作帶來的影響進行了分析,并探索在稅收征管體制改革背景之下,創新開展稅收風險管理的方式、方法,以完善稅收風險管理機制。
[關鍵詞]稅收征管體制;稅制改革;稅收風險管理
作為稅收制度、財政管理調制以及宏觀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作用極為重要。在實踐工作中,為了能更為有效地應對稅收風險,稅務工作人員需要適應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后的新變化,制定出更加符合現有體制需求和市場環境變換的稅收風險管理策略,以切實推進工作效率的提升。
1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帶來的影響
完善稅收征管體系,提高系統服務便捷性和高效性,提升稅法遵從度以及社會滿意度、強化稅收職能發揮是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1]。此次改革為稅收風險管理帶來的影響是雙向的,稅收風險管理將面臨全新的機遇與挑戰。從積極方面來看,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將會為實現稅收風險管理組織創新奠定良好的基礎,還能推進稅收風險管理系統優化和實現人力資源集成化、合理化配置。從消極方面來看,稅收征管體制改革會促使稅收風險管理工作形式調整。在此環節,若未轉變管理理念、提升管理能力或未實現稅收風險管理系統完善,將會難以適應此次改革所帶來的變化。
2稅收體制改革下的稅收風險管理策略
基于稅收體制改革背景,實現稅收風險管理機制和運行模式完善勢在必行。因此,為提高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的適應性和靈活性,稅務工作人員應該從整體戰略和實際策略兩方面著手開展調整。
【摘要】為構建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的稅收治理體系,每一個稅務機關與稅務人員都應該用治理思維深入思考稅務工作和稅收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尤其是隨著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的深入推進,稅收執法工作必將迎來新一輪的機遇和挑戰。新形勢下,從治理視角出發對持續優化稅收執法及執法方式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價值,也為降低執法風險、提高稅務治理效能等稅務系統面臨的迫切問題提供一些參考和借鑒。
【關鍵詞】治理;稅收執法;優化
一、稅收治理與優化稅收執法
按照治理理論,稅收治理應堅持共治思維,建設一個信息共享、協同有力的稅收共治新格局。現代稅收治理的內涵應包括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以及源頭治理等,不斷創新稅收治理理念才能更快推進稅收治理現代化。稅收執法是稅收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優化稅收執法對于營造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提高治理效能意義深遠。近年來,稅務系統大力推行稅務行政裁量權制度改革,不斷完善規范稅收執法權力清單制度以及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我國稅收執法方式不斷優化改進,效果顯著。在2020年全國稅務工作會議上,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強調要持續優化稅務執法方式,進一步營造良好稅收營商環境,為我們優化稅收執法再提新要求。新形勢下,稅務機關管理體制和機構的執行力必將進一步優化和加強,在常態化疫情防控的形勢下,進一步優化稅收執法能夠確保各項稅收政策落地落實,促進稅收治理現代化。但客觀來講,當前稅收執法能力和水平還難以適應實施更精準更高效的稅收治理需要,信息共享、社會參與、協同有力的稅收共治新格局尚未完全形成,需要優化稅收執法方式、健全完善稅務監管體系。
二、現階段優化稅收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理念滯后執法質量意識不高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優化稅收執法,不能脫離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大局,離不開治理理念的不斷創新。目前優化稅收執法較多停留在依法治理,對稅收治理中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以及源頭治理理念欠缺或者認識不足。在依法治理方面,也現實存在法治思維和法治習慣沒有完全形成的狀況。稅務實踐中,部分稅收執法人員還沒有完全轉變執法理念,認為執法就是要嚴厲打擊稅收違法行為,認為“三項制度”實施僅僅是對自己執法過程的監督,不能認識到公開規范執法是規避執法風險的有效舉措,因此表現為證據意識不足、執法記錄儀使用率低和選擇性信息公示的執法效果,導致這些一線稅務執法人員對優化稅收執法方式存在畏難情緒和逃避情緒,影響了執法質效。在持續疫情防控的當下,既有面對面開展稅務執法工作需要,又有減少人與人相互接觸的現實要求,“非接觸式”執法方式已成必然要求,但部分稅務執法人員對常態化防控疫情的現實認識還不到位、不深刻,導致對“非接觸式”執法僅停留在短時期執法方式的認識,或認為僅停留在納稅服務領域,歸結起來,這是執法領域缺乏系統治理和綜合治理理念造成的,這也勢必會造成對這種新的執法方式探索不深入。
(二)法治體系和執法制度不完善從治理視角看,完善的法治體系和執法制度是稅收執法內在要求。優化稅收執法是應該建立在合法基礎之上的,沒有完善的稅收法治體系和執法制度,優化稅收執法方式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目前我國稅法體系還沒有最終確立,不夠完善,部分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不及時,失效的文件還在用。我國上位法規定一般概括性、原則性較強,或者授權下級稅務機關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機構合并之前,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雙方都以各自名義了大量的規范性文件。國稅地稅機構改革以后,稅收執法主體和執法流程都發生了變化,對政策的執行口徑要求統一規范,這就要求對省及省以下稅務局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及時清理規范,同時制定新的規范性文件。在新的規定未出臺而舊的文件規范由于清理不及時不全面導致沒有在失效的清單中,基層稅務機關實際執法時要么“無法可依”,要么適用舊規范,這又會導致執法依據引用不當,引發稅收執法風險。2019年,稅務總局制定印發了《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項制度”實施方案》,為基層優化稅收執法方式提供了制度參考,但相對于稅收執法所要求的法律法規依據層級較低、制度落實中的操作問題有待解決。
[摘要]國家的經濟水平快速發展的背后,相應的稅收問題也在不斷地顯現出來,財政稅收體制應該根據發展步伐而進行不斷地完善。首先就要對財政稅收體制下的監督機制進行優化,使得財政稅收機制能夠實時應對經濟的發展變化。本文就目前財政稅收體制監督機制模式下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制定相應的優化措施,以供相關人員參考。
[關鍵詞]財政稅收;稅收體制;監督機制;模式優化
財政稅收體制下的監督是指各級財政稅收單位配備了專業的監督人員并對相關的財務工作進行規范和約束的行為。科學完善的財政稅收監督機制可以增強財政稅收的監督力度,提高監管工作效率,并可以貼合財政稅收國資監管工作的開展和實施情況。在目前國家的經濟發展中財政稅收監督工作中存在著一些制度不夠完善、監督信息不及時、崗位責任制不明確等問題,這些問題對于監督管理工作是不利的,因此需要合理制定相應的優化措施,完善財政稅收體制監督機制模式。
1外國財政稅收體制監督機制措施
1.1完善監管工作機制
在西方社會的監管機制在被應用到財政稅收體制中的時候,一般是將監督管理的模式引入到相關的法律法規內容中去,以此來保障能夠正常有效地落實,而對于財政稅收體制進行整改以能夠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并加大支持力度用于相關體制的建立和研究,還要鼓勵改革創新,因此這是十分有效的工作手段。另外,在財政稅收體制監督機制如果想要應用自身的功能和作用,那么就應該借助法律工具來保障實施,而對于相關機制的建立以及實施是需要在法律法規內容中進行體現的,進而保障機制的科學性和整體性。而相關的預算機制也應該借助法律工具來實現公正性以及客觀性,這樣才可以落實財政稅收體制監督機制的建立以及實施,最終發揮重要作用。
1.2均衡權利
摘要:本研究著重分析了稅收籌劃與企業財務管理的關系,探討了企業財務管理中稅收籌劃的原則,最終提出了延時納稅和優化企業稅收負擔的應用方式。
關鍵詞:稅收籌劃;企業財務管理;籌劃原則
稅收籌劃最早出現于1935年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這一事件中,其中湯姆林爵士對在法律范圍內進行的合理避稅進行了首次闡述,并贏得了法律界的一致認可。自此之后稅收籌劃逐漸興起,稅收籌劃在七十年的發展中逐漸得以規范,內涵得到不斷擴充。
一、稅收籌劃與企業財務管理的關系
企業財務管理中的稅收籌劃指的是通過合理的法律手段,調整企業內的經濟安排以最大程度的減少稅收的產生,因此稅收籌劃也被稱為“合理避稅”。目前,經過長期的市場運作和發展,稅收籌劃已經有了一套相對成熟的操作標準,有關稅收籌劃的定義和條款已然形成標準。合理的稅收籌劃可以為企業減輕投資的風險,提高企業的產品競爭力有利于企業的長久發展。此外對于改善企業經營模式,優化產能布局,促進企業改革,減少稅務繳納都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稅收籌劃對于維護企業和國家財政收入之間的平衡還起到了杠桿的調節作用。具體來說,合理的稅收籌劃能夠增加企業產品營收,提高產品利潤率;對于企業來說,這也是稅收籌劃最重要的作用;經過稅收籌劃可以促進企業重組,幫助企業擴大生產規模,實現更大的企業營收;通過稅收籌劃可以促進財務策劃的運用,實時分析企業的未來收益和成本估算。稅收籌劃與企業的資金活動密不可分,通過合法的程序減少企業的稅收數目,減少資金流出,科學合理的財務管理可以實現企業創收的最大化。
二、企業財務管理中稅收籌劃的原則
1.合法原則。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合理避稅,較少稅務支出。實際的操作中可表現為稅收籌劃需要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不能逃稅;稅收籌劃不能違反其他有關的經濟法規;稅收籌劃需要隨著法律的更新和做出相應調整,當有關稅收籌劃的法律文件進行更新時,需要嚴格比對,調查出是否影響到現有的稅收籌劃過程,一旦有影響就需要進行相應的新的稅收籌劃的設計。
摘要:財政稅收是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主要經濟來源,也是各行業在實踐工作階段,獲得良好經濟效益的保障條件,需要將經濟計劃建設有序進行,探索經濟活動優化組織的有效措施方法。新時代背景之下,財政稅收體制改革是社會經濟建設的保障基礎條件,探索改革創新的相關舉措,對于構建規范化的管理模式極為關鍵。
關鍵詞: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管理模式
現代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階段,將財政稅收體制改革模式進行創新,能夠促使經濟建設發展目標的有效達成,需要利用科學管理機制將管理模式優化建立起來,實現對財政稅收的全面管控,將各類資源、資金等的應用價值提升。將創新與規范化的管理模式應用起來,能夠確保財政稅收符合綜合管控的基本目標,有助于創建優質的財政稅收環境條件,給各項政務、國有企業的發展奠定良好基礎條件。
一、現階段我國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實際情況分析
(一)預算管理體制缺陷性目前財政稅收體制的主要內容,需要依據預算管理體制有序進行。但我國的預算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未能有效跟進,在實踐階段會遇到主動的問題。目前我國的預算管理體制所涵蓋的范圍相對較小,地方的政府管理部門未能將該體制有效推進。后續在實踐階段,由于審批以及監督存在問題,預算管理體制不能公開透明的進行,在一些政府部門出現財政資金問題較為常見,后期的資源浪費等情況也影響預算管理、資金應用效率。
(二)財政稅收體制局限性現階段我國的財政稅收體制的建立受到兩個方面的影響,以中央管理目標要求,將財政稅收管理制度建立起來,而地方的財政稅收部門也是中央領導與約束的。財政稅收在實踐階段,由于中央財政發展存在不平衡的問題,很難將有關制度精準落實。目前在地方稅收制度設定階段存在諸多不完善的問題,就會出現社會穩定、財政資金分配等被體制所遺漏,缺乏管控引導的預算與支出,很容易會導致地方的財政資金問題。
(三)財政稅收民主性不足財政稅收將公平性、公正性的原則落實到位,需要將民主管理的目標有序開展,使得黨建工作能夠明確側重點,實現對財政稅收工作的有效規劃與引導。但是我國的財政稅后民主管理存在不足,主要是新形勢之下民眾監督指導的權力被忽視。此時財政稅收管理制度在創新實踐階段也會面臨諸多的問題,不能將民主管理的優勢影響作用全面展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