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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開展,對有效降低系統性稅收風險極為有利。在此背景之下,稅收風險管理工作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基于此,本文對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為稅收風險管理工作帶來的影響進行了分析,并探索在稅收征管體制改革背景之下,創新開展稅收風險管理的方式、方法,以完善稅收風險管理機制。
[關鍵詞]稅收征管體制;稅制改革;稅收風險管理
作為稅收制度、財政管理調制以及宏觀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作用極為重要。在實踐工作中,為了能更為有效地應對稅收風險,稅務工作人員需要適應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后的新變化,制定出更加符合現有體制需求和市場環境變換的稅收風險管理策略,以切實推進工作效率的提升。
1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帶來的影響
完善稅收征管體系,提高系統服務便捷性和高效性,提升稅法遵從度以及社會滿意度、強化稅收職能發揮是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1]。此次改革為稅收風險管理帶來的影響是雙向的,稅收風險管理將面臨全新的機遇與挑戰。從積極方面來看,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將會為實現稅收風險管理組織創新奠定良好的基礎,還能推進稅收風險管理系統優化和實現人力資源集成化、合理化配置。從消極方面來看,稅收征管體制改革會促使稅收風險管理工作形式調整。在此環節,若未轉變管理理念、提升管理能力或未實現稅收風險管理系統完善,將會難以適應此次改革所帶來的變化。
2稅收體制改革下的稅收風險管理策略
基于稅收體制改革背景,實現稅收風險管理機制和運行模式完善勢在必行。因此,為提高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的適應性和靈活性,稅務工作人員應該從整體戰略和實際策略兩方面著手開展調整。
摘要:我國常年來稅收超經濟增長的現象,與稅收征管方式的轉變之間存在密切聯系。在當前減稅降費的政策背景下,重新討論稅收超經濟增長的問題具有現實意義。稅收征管智能化是影響企業稅收負擔、導致常年來稅收超經濟增長的重要原因。文章重點分析稅收征管智能化對企業稅收負擔的影響,認為稅收征管智能化的不斷提高會導致企業稅收負擔的提高。在此基礎上,為進一步推動稅收征管智能化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稅收征管智能化;稅收負擔;減稅降費;稅務智能
近年來,減稅降費成為政府工作的重點之一,2019年全國稅收收入同比增長1%,這顯示了減稅降費政策初具成效。但與此同時,這也是首次扭轉了我國常年持續的稅收超經濟增長的局面。由于減稅降費政策的目的在于結構性地減輕企業稅收負擔、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因此在這個背景下,重新討論稅收超經濟增長的原因具有現實意義。稅收從根本上決定于經濟,但現實中稅收直接決定于稅收征管模式,而我國稅收征管模式長期實行“以計劃任務為中心”的模式(馮海波,2009),即稅務機關以計劃的稅收數額為目標開展征管活動,這使得稅收受到稅收征管水平較大的影響。學術界對于宏觀政策和稅收征管模式如何影響企業稅收負擔也進行了廣泛的探討,代表的觀點認為稅收計劃的制定,會傳導征管壓力,進而影響企業稅收負擔(薛偉等,2020)。現有研究文獻從稅收征管機制層面解釋了如何實現從宏觀到微觀的跨越,但較少文獻從稅收征管的執行層面來進行討論。本文在現有研究基礎上,界定稅收征管智能化的基本內涵,分析稅收征管智能化對企業稅收負擔的影響,為進一步推進稅收征管智能化發展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推進減稅降費政策提供理論依據。
一、稅收征管智能化與稅務智能
稅收征管智能化往往會被等同于人工智能在稅收征管的應用來理解,但這兩者存在區別與聯系。人工智能最早被構思設計應用于商業智能,其具備數據讀取與分析、紅色報警、報表展示等功能,進而在稅收征管領域得到應用。智能是從大數據中獲取有用信息、發現模式及其變化的能力。而稅務智能是基于稅收學、經濟學、統計學等學科和理論模型,利用數據倉庫、OLAP分析、數據挖掘和人工智能等技術,對大量的涉稅數據進行推理、歸納和演繹分析,深度挖掘有效信息、總結潛在規律和經驗,從而幫助稅務部門進行稅收征收管理、制定稅收政策和決策的程序系統。稅收征管智能化則是指借助互聯網技術、人工智能等相關技術,在對大數據分析的基礎上,使得包括稅收分析、納稅服務、風險管理、稅務稽查等在內的稅收征管全流程逐步實現電子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稅收征管智能化與稅務智能的共同之處在于依托以互聯網技術和人工智能技術為核心的計算機技術,實現稅務機關的征管效率的提升、納稅人納稅遵從度的提高。但兩者之間的差別主要在于稅收征管智能化側重于過程,而稅務智能更側重于結果。隨著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逐步提高,最終實現稅務智能的普遍應用。
二、稅收征管智能化的發展歷程
具體來說,稅收征管智能化是分階段發展和推進的,可以劃分為初級階段、中級階段和高級階段。在稅收征管智能化的初級階段,主要任務是實現申報納稅和涉稅信息、資料、數據的無紙化和電子化,稅務機關可以全面搜集、記錄、儲存、查閱涉稅數據,為進一步的分析積累大數據。在大數據作為開展稅收征管的基礎后,稅務機關可以借助互聯網技術,針對具體實際業務設計供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使用的操作平臺,將大量的重復性、低風險、程序化程度高的工作在平臺上完成,逐步實現辦理業務的自動化、后臺化、高效化。同時,在稅收征管智能化的中級階段,稅務機關會有意識地運用數據進行分析,比如在稅收風險管理時,稅務機關會根據實際工作經驗構建風險指標體系,以風險指標體系為主導,計算機隨機選取為輔助,開展重點稅務稽查的選案環節。進入稅收征管智能化的高級階段的前提條件是人工智能等技術已經較為成熟,專業人工智能已經普及應用。稅務智能會深度挖掘納稅人的涉稅信息背后的行為模式和偏好,針對不同納稅人提供個性化的納稅服務。另外,稅務智能會參與到稅源管理工作和決策中,利用大數據分析重點企業、重點行業和重點地區的稅收增長和經濟運行狀況,對稅收征管做出預測、規劃、判斷和輔助決策。在稅收征管智能化的高級階段,區塊鏈技術也得到充分應用,首先會實現政府機關內部的數據共享,稅務智能可以從第三方獲取數據進行分析和驗證,比如納稅人在辦理出口退稅時,稅務智能可以自動調取、比對海關部門的報關數據,再次驗證納稅人出口退稅資料的真實性,進而防止出現海關無報關記錄,而稅務機關進行退稅的情況。稅收征管智能化的三個階段按照智能化程度的高低可以進行重新劃分,初級階段的智能化程度較低,中級階段的智能化程度有所提高,高級階段的智能化程度達到較高水平。因此,稅收征管智能化又可以劃分為低智能化階段、半智能化階段和高智能化階段。
摘要:納稅征管效率是評價稅收征管效果重要的指標,納稅征管效率目前仍然沒有明確的定義,正確理解稅收征管效率對于稅收征收工作的開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文章從解釋稅收征管效率的定義出發,在理清稅收征管效率定義的基礎上,探討納稅服務歲稅收征管效率的影響,并提出一些建設性意見以供參考。
關鍵詞:納稅服務;稅收征管效率;影響;優化
稅收征管又叫作稅收稽收管理,是指國家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中的有關規定,對稅收征收工作進行管控,確保納稅工作有序開展。稅收征管效率是指稅收成本與稅收收入在某段時間內之間的比率。從宏觀層面上來看,稅收征管效率能夠反映出稅收征管數量和質量;從微觀層面來看,稅收征管效率主要是指稅收行政效率。此外,稅收征管效率還能夠用稅收行政成本與稅收收入之比進行表示,而稅收成本涵蓋納稅人的納稅損耗和納稅機關的征稅損耗。
一、納稅服務對稅收征管效率的影響
(一)有利于降低征納成本隨著《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實施,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等理念的深入貫徹,稅務機關作為政府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在不斷革新納稅服務理念。一方面,稅收機關想要提高納稅服務就需要從稅收人員工作環境和硬件配套設施方面入手,將稅收系統與信息技術進行融合,雖然在短期內會增加稅務機關的稅收成本,但是從長期來看,稅收工作不但效率會顯著提高。稅收環境的改變也會讓納稅者提高對稅收工作人員的好感度,大幅度提高稅收工作效率[1]。另一方面,優質的納稅服務能夠有利于稽查和處罰工作的開展,由于以往稅務部門的服務理念落后的原因,稅收工作人員在進行稽查和處罰工作的過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時間收集納稅人信息,工作效率極低。而納稅服務的改進能夠很好地解決這一難題,通過運用多部門公共配合快速收集納稅人的各種交稅信息,提高稅收稽查和處罰工作的成效。
(二)納稅方式更加多元化移動通信技術已經滲透到各個行業和領域,稅務機關也不例外。隨著各地區稅務機關開通手機移動端App,以及網上繳稅業務的推出和電子發票的應用,網絡渠道的開通,不但也讓稅收工作更加便捷,也讓納稅人辦理繳稅業務有了更多的選擇,避免了以往傳統繳稅高峰期需要長時間排隊等候的情況發生,有效提升了稅收工作效率[2]。秉承精簡、效能的稅收工作原則,開展“一站式”繳稅業務辦理服務,對繳稅業務進行集中化處理,對于納稅任提出的合理需求,應該予以遵從。以往傳統稅務繳納需要納稅人必返回歸屬地繳稅,這對于一些從事跨行政區域經營的納稅人需要專門回到歸屬地繳納稅款,無形之中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而稅務機關通過開通跨行政區域繳稅業務辦理,可以讓納稅人在任何地區繳納稅款,使得納稅方式變得更加多元化。
(三)優化納稅遵從度增加稅收收入納稅遵從度是指納稅人在繳稅過程中,依法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程度。隨著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完善,以及公眾法律意識的提高,納稅人在發現自身遭受不平等待遇時,也會運用法律武器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第一,國家在修訂、完善稅收法律法規之前,可以舉行聽證會或座談會,重視公眾反應強烈的稅收法律法規修改意見,使得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能夠充分體現出納稅人的意志,提高納稅遵從度[3]。第二,提高繳稅工作透明度,稅務工作的開展應該以滿足納稅人的需求為著力點,通過信息化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強化納稅人維權意識,實現繳稅工作的透明、公正、便捷,努力實現讓納稅人交“放心稅”。第三,在稅務工作開展過程中,納稅人產生異議的主要是原因存在著稅收信息不對稱,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面對這些異議時,應該耐心地對納稅人進行講解,使得納稅人能夠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動,配合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完成稅費的繳納。
一、我國現行稅收征管的各種具體模式
我國現行的經濟體制,是慢慢的在向市場經濟靠攏,以前的經濟體制是計劃經濟,現在市場的成分越來越多。目前,稅收管理人員日趨增多,但是數量增多,普遍的素質卻偏低。現階段,我們國在實行現代化的稅收管理模式,但是現代化的程度依然不高。在這種情況下,我過現行的稅收征管的各種模式分別是集中征收、分級管理、統一稽查、社會服務。
1、集中征收
就是分布在我國各省的全部納稅機構,分別對其在縣以上的稅務局按照繳稅的金額和繳稅的規定期限進行申報繳納稅務手續。其稅收服務中心,根據計算機網絡作為依據,掌握所管轄范圍內的稅源。納稅機構申報納稅的方式可以根據納稅機構的條件,可以分別選擇傳真、郵寄、上門、網上等申報方式,納稅機構自行填寫所在銀行的付款憑證,納稅機構把納稅金額從開戶行直接轉賬到制定的稅收服務中心,然后把支付的憑條交給稅收服務中心。
2、分級管理
就是根據稅收服務中心的職責權限,實施稅收服務中心、稽查局、各級征管居、國家稅務局等多級多層監督管理。每一個層次從其自身的角度去分析納稅企業的納稅情況。然后挖掘其可能存在的問題,然后及時上報稽查部門,稽查部門再進行審查。簡單的說就是按照納稅企業的規模大小、經濟狀況、企業特點等劃分到各級各級征管幾個進行管理。
3.統一稽查
摘要:電子商務交易形式具有的隱蔽性、無界性、數字化等特性,這些有可能讓電子商務經營者將本應繳納的稅款變成了額外收益,造成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以及電子商務經營者和實體企業經營者不平等競爭等問題,給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體制帶來挑戰與沖擊。本文對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主要存在的各種稅收征管問題進行探討,提出進一步優化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相關建議。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稅收征管
一、引言
電子商務指的是以商品交易為中心,信息網絡技術為手段的商業活動。它是傳統經營活動各個環節的虛擬化、信息化和電子化。目前,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包含C2C、B2B和B2C三種模式。字母C代表的是消費者Customer,字母B代表的是企業Business。C2C模式指的是個人和個人之間形成的電子商務關系,B2B是指企業與企業之間之間形成的電子商務關系,B2C則是企業與個人之間形成的電子商務關系。近年來,電子商務逐漸發展成為基于B2B,但C2C的比例也不斷增加的模式,這表明電子商務已經進入穩定的可持續發展時期。2003—2007年,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十分迅速。阿里巴巴成立淘寶,推出支付寶,解決了在線支付工具的問題。網上購物越來越受到網民的關注,其規模迅速擴大。同時國家也高度重視電子商務的發展,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電子商務的若干意見》《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等政策措施,為電子商務的穩健發展提供了政策保障。2008年以來,即使受到全球經濟危機的影響,中國電子商務也保持了高速增長,迎來了創新發展階段。在這個時期初步形成了獨特的網絡貿易模式,以其高效便利的特點吸引了大批企業和網民參與,并促進與之相關的物流和快遞服務的飛速發展。淘寶、京東等主要電子商務平臺的形成,為電子商務注入了巨大活力。短短十年間,電子商務的發展有了質的飛躍。2019年5月公布的《中國電子商務報告2018》,顯示我國2018年電子商務交易總額達31.63萬億元,同比增長8.5%。如此龐大的電子商務交易量,已經讓電商企業成為我國稅收款項比例的重要一分子。據統計,2016年天貓雙十一交易額為1207億元,2017年天貓雙十一交易額已高達1682億元,而2018年天貓雙十一成交額突破2000億大關,達2135億元。這些數據都充分展示了中國電子商務的巨大潛力以及發展前景,而對電子商務如何征稅也就成了一個熱點問題。電子商務稅收與傳統稅制相比,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它符合稅收的一般特征,另一方面它具有電子商務的特點。同時,因為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隔空性和虛擬性,電子商務的稅收主體也存在不確定性。此外,由于電子商務的隔空運作,電子商務稅收的納稅地點、納稅環節、納稅時間等也都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增長,這一模式已經對我國經濟和社會各個方面產生了重要影響。電子商務稅收自然也成為學者關注的焦點,引起了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與原因
(一)納稅義務人難以確定當前在我國電子商務中,對交易主體為B2B以及B2C的企業已經納入稅收征管范圍。但是相比起B2B模式,B2C和C2C模式并不容易監管,尤其是C2C模式。由于C2C模式個性化、虛擬化、電子化和跨區域的特點,其交易金額小、交易頻繁瑣碎,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C2C電子商務運營商可能會更趨向隱藏財務信息,從而在市場競爭中通過逃稅避稅來獲得更多的“利潤”。雖然2019年1月1日起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對C2C做出了相關規定。如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因而對于從事海外代購、微商代購等業務的自然人網店,也將需要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第十一條指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后,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然而在電子商務背景下,納稅人已經變得邊緣化、多元化、不確定化。比如,參與交易的法人或個人并非一定為貨物的實際所有人,網店的負責人也不一定是納稅主體。第三方平臺例如淘寶、京東的出現,使電子商務參與者越來越多元,納稅主體識別模糊,這與傳統商業模式下的納稅人主體識別有很大不同。此外,由于IP地址的動態分配,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使用不同的計算機登錄到相同的業務地址,也可以使用相同的計算機登錄到不同的業務地址。這使稅務機關很難了解電子商務的納稅行為,也很難正確判斷誰應該履行納稅義務。與此同時,在當前的網絡經濟環境下因為納稅義務人的難以確定,有相當多的電子商務交易以C2C的形式從事著B2C業務,通過隱瞞銷售收入的方式逃避申報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應納稅額達到少繳納稅額即偷稅漏稅的目的。這種不公平競爭模式必然會影響網絡的運營環境,也會對線下實體店的運營產生巨大影響。
(二)納稅地點難以確認考慮到電子商務的虛擬性、無界性和無紙化性,電子商務運營商作為A地人,可以在B地上網銷售商品,在C地進行交易,使商品和服務的供應、消費地點不確定。而稅法也沒有明確規定納稅人究竟應該在商品或者服務供應地、消費地還是電子商務網站注冊地依法納稅。傳統交易的納稅地點大多是根據屬地原則確定的。受電子商務全球化、虛擬化和隔空化的影響,商品交易地點、服務供給地點和消費地點的確定變得極其困難。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隔空虛擬化和交易形式的復雜多樣化,使稅收區域管轄成為盲點。而當前納稅地的確定是依靠注冊地還是提供地抑或是消費地?不同性質的交易和業務如何以一致的原則確定納稅地?這一切還尚未達成共識。